债权人保护机制在司法层面面临的现实困境分析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破产重整成为一种常见的措施,用以解决企业在经营出现困境时的问题。
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进行探讨。
一、债权人的地位和权益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是重要的利益相关方。
债权人指债务人所欠款项的权利人,他们通过债权与债务人建立起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拥有追回债权的权益,这包括其对企业的清偿、分配资产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因此,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地位和权益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
二、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一系列的机制和制度。
下面将分别从发布停止支付通知、债权登记和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
1. 发布停止支付通知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可能无力清偿债务,此时公司应及时发布停止支付通知,通知债权人停止向企业追债。
停止支付通知的发布可以防止债权人的过度追债行为,保护企业的现金流和资产。
2. 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是破产重整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债权人通过登记债权,确保自己的权益被合法地纳入破产重整事项中。
债权登记的具体程序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申请登记债权。
债权登记的目的是确保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序保护,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享有意见表达权和资产分配权。
3. 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破产债权个案审理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关键环节。
在债权个案审理中,破产法院将依法审理债权人的请求,对债权进行确认、受理或驳回。
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审理过程中,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意义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存在和实施对于公司破产重整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稳定市场信心。
当债权人得到合理的保护后,市场对于破产重整企业的信心将增强,从而有利于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是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的重要手段,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详细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问题1. 司法建设落后问题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需要法律建设作为支撑,而在我国,法律及相应制度的建设有时候显得滞后。
特别是在司法改革进程中,有些制度落后、不适应时代要求、不能有效保障司法公正、司法权利监督等基本原则,并且法官认知、应用由于传统思维和旧有的法律体系限制,对改革的跟进发展较慢。
2. 立法形式单一问题现行立法机制往往仅有一种形式,形成两种主要类型,一类是法律形式,一类是审查形式。
这样的立法机制不仅不适应今天司法权监督的新形势,而且容易形成监督权不足和限制权的问题。
这些问题会导致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不能有效地维护司法权利的公平和公正,使得司法机关的拖延、偏袒等问题,导致一些不公正的案件判决。
3. 长期缺乏独立的司法权监管机构问题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完美形成需要一个完整的法律机制,包括清晰的监管机制和规范的监管程序等,但我国缺乏独立的司法权监管机构,导致监督调查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一些公务员(包括法官和检察官)滥用他们的权利,以谋取不当的利益,而由于监管机构的缺失,他们的行为很难受到惩处,最终使得司法透明度受到破坏。
4. 法官短缺问题因为各种原因,我国法官数量不足,不少法院的补充性名额都难以填上,这种人员缺乏现象会导致法官工作压力增大、服务质量下降、对案件细节的疏忽和过失增加,这会自然而然地影响到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实效性。
5. 司法机关过度依赖行政过程过度依赖行政过程,或者称为“行政化”现象深刻根植在司法工作中。
在一些案件中,判决的依据是行政文件,这不但打乱了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平衡,而且极大程度上削弱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二、对策1. 推进司法建设政府和司法机关要积极推进司法建设,制定新的法律制度,完善法律制度,并加强法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以便更好地完善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司法公正。
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摘要】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
代位权制度是民法中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它是针对债务人消极地不行使权利而危及债权时,由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一种制度。
本文从代位权中存在的不足进行阐述并对代位权的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
【关键词】代位权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一、代位权的概念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
二、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不足通过对代位权相关理论的研究和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我国现行的相关代位权的规定并结合现实进行分析,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仍有一些漏洞和不足。
1.产生法律上的冲突(1)与有关执行制度产生冲突以及存在的执行困难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规定的是“代位申请执行”制度,该制度与代位权制度会发生冲突,如依据现行代位权的法律规定和依据代位申请执行制度,对于多债权人都可以依据这两项制度在法律实现自己的债权,这样会产生冲突,使两种制度在最后都无法执行,因为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两种制度的效力的高低问题。
第二,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申请债权,也可以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这样就可能产生了两份生效的法律文书,而两个清偿者之间又不是连带关系,导致不知该执行那个生效的法律文书。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难以确认导致债权人举证困难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难以确认。
债务人债权一到期,判断是否怠于行使权利困难,不利于人民法院的掌握。
债务人不积极(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是恶意还是过失难以认定这样导致债权人举证困难,因为债权人起诉第三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因债权人与第三人未发生经济往来,除了债务人和第三人主动提供,需要他们配合才能完成诉讼,否则无法知晓其债权是否到期以及债权的种类、数额。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其受到不当损害,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当前存在的困境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一)背景及意义在我国,破产重整是企业解决债务危机、恢复经营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往往面临诸多挑战。
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二是信息披露不充分,债权人难以了解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三是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三、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缺陷我国破产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如债权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等权益保障不足,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
(二)信息不对称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企业可能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导致债权人难以做出正确决策。
(三)执行力度不足部分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
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四、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措施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1. 建立健全债权人参与机制,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 完善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确保重整计划得到有效执行;3.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加强信息披露1. 要求企业充分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保债权人了解企业真实情况;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债权人获取相关信息。
(三)强化执行力度1. 加强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确保计划得到有效执行;2. 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督,提高执行力度。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民事执行难是指当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判决后,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拒绝执行,使得债权人不能顺利获得法律保护的现象。
这种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本文将分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1.司法力量不足我国的执行情况总体上是有所改善的,但执行难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原因之一是司法力量不足。
我国的法官低龄化严重,大量年轻法官面临的执行难问题往往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另外,我国对于司法人员的培训和培养相对薄弱,许多法官由于工作经验不足和缺乏引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能力,导致执行时效性差。
2.法外隐藏财产很多被执行人为了避免执行,会采取各种手段将财产藏匿,导致执行难度增大。
被执行人的附带物质财产、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虚拟财产等都可能被隐藏,很难被法院及执行机关查出。
3.执行标准不明确由于我国的民事执行标准不明确,执行难度增大。
执行标准包括用于异议审理的行政判决书、生效裁判文书和相关的执行通知书等,其范围和细则都比较复杂,有很多争议点。
4.执行成本高民事执行成本一般比较高,由于执行难度和费用的高成本,使得几乎所有民事执行都伴随着很高的代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这些操作需要大量的费用和人力。
在执行期间,执行机关还需要为案件制定具体的执行计划、确定执行路径等,从而导致执行成本更高。
1.完善法律体系为了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首先需要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通过修法、司法解释、规章制度等手段,完善民事执行程序,使其更加规范、标准化,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要加强民事执行的法律援助制度及执行程序的公开透明,力求使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拥有更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强化执行力量由于缺乏司法力量,执行难问题日益严重,因此应该通过加大对法官的培训和培养,提高其工作经验及引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能力。
同时,对执行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也应更加细致化,加强对执行人员的考核及监督。
当前银行债权保护中的几个难点问题及其对策

当前银行债权保护中的几个难点问题及其对策当前,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银行体系的不断完善,银行债权保护已经成为金融行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债权保护中存在着许多难点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金融机构的经营和风险控制。
本文将探讨当前银行债权保护中存在的几个难点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当前银行债权保护中的一个难点问题是债务人资产隐匿。
债务人通过转移资产、虚构债务、编造虚假债务等手段,将其资产隐藏起来,以规避债务的清偿责任。
这给银行债权的追索工作带来了巨大难度,给银行带来了损失。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加强对债务人资产的调查和监测,通过多种手段获取债务人的真实资产信息,进而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追索和强制执行。
还可以加大对资金异动的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阻止债务人资产的转移和隐匿行为。
银行债权保护中的另一个难点问题是异地追索。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存在差异,银行在不同地区追索债务存在困难。
在异地追索中,缺乏统一的法律适用和执行机制,法律程序复杂,司法效率低下等问题,给银行的债权保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建立跨地区的统一的债权追索和执行机制,统一法律适用和执行标准,提高追索和执行效率。
还可以加强不同地区之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对异地债权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
银行债权保护中的第三个难点问题是债务人恶意破产。
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的清偿责任,采取恶意破产的手段,即通过伪造债务、虚假破产等手段,以达到规避债务的目的。
这给银行的债权保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加强对债务人资产和破产原因的调查和审查,严格打击恶意破产行为,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还可以建立健全的破产审查和监督机制,提高破产清算的公平和效率。
当前银行债权保护中的另一个难点问题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银行债权保护需要依托健全的法律和法规体系。
当前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够完善,部分法律法规存在模糊和不足之处,影响了银行债权保护的顺利进行。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民事纠纷得到了解决,但是,很多人在执行中却遇到了困难,导致维权难度加大,随之引发的民事执行难问题也逐渐引起关注。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比如,法律规定权限模糊、程序复杂繁琐、执行环境不良、司法救济难度大等问题,这些都会制约民事执行的有效推进。
二、执行主体不力。
将执行担当责任的人称为执行主体,执行主体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效率低下、执行方法不当等问题。
三、执行客体问题。
执行客体也就是要执行的判决、裁定、令等,执行客体本身具有的问题主要有:执行难度大、履行意愿不强、被执行人资产不足、执行主体行为不当等。
那么,如何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呢?要想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必须从根本上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要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度,强化司法救济制度的公正性和实效性,使其能够更快速、更有效地推动纠纷解决的执行工作。
加强执行力度,是化解民事执行难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建立健全执行机构和执行队伍,规范执行程序,及时解决执行难题等,让执行的力度更加明确、有力,从而保障执行的实效性。
三、建立良好的执行互动。
民事执行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还与执行主体之间的关系有着直接的关联。
为此,建立良好的执行互动机制,加强执行主体之间的畅通,增强信息的共享,强化执行主体的合作、沟通和协调,保证执行环节的稳定性和良性信任度。
四、强化执行主体的职业素养。
执行主体的职业素养直接关系到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因此,我们应该倡导执行主体加强自身职业素养的全面提升,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水平,以显著提高执行主体的信誉度和执行质量。
最后,我们要坚持常态化、规范化、人性化的原则,不断地完善法律制度和完善执行机制,不断加强协作和协调,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从而达到让民事执行难问题得到专业、细致的解决,保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的目的。
论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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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 人的 代 位 权 是 一 种 债 的保 全 制 度 ,是 债 权 人 所 固 有 的一 种 实 体 法 上 的权 利 。代 位 权 制 度是 为 了担 保 债 权 人 的 债权 的 实 现 而 设立 的 法 律 制 度 ,19 年 我 国合 同 99 法首 次 规 定 了 代位 权 制 度 ,对 健 全 我 国 民法 中债 权 的 担 保体 系具 有 重要 意 义 。 债权 人代位权 制度概述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在传统 民法里 ,是指当债务人 怠 于行使 其到期权利 而可能 危及债权 人的债权 之实现 时 , 债权 人 得 以其 自己之 名 义 代位 行 使 债 务 人 之 权利 , 以避免责任财 产的不 当减损的制度。根据一些学者的观 点, “ 代位权制度起源于 罗马法 ”,… 而作为一种法律 制 度 正 式 确 立于 法 国 。此 后 ,意大 利 、 日本 及 我 国 台湾 的民法里都确认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国于 19通过 99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 法 第7 条 规 定 : “ 债务 人 3 因 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 以 向 人 民法 院 请 求 以 自 已的 名 义 代 位 行 使 债 务 人 的 债 权 。”这表 明代位权 制度在我 国法律体 系 中得 到了确 立 , 使 代 位 权 制 度 从 以 往 学 者 的 理 论 中 走 进 了 社 会 生 活 。债 权 人代 位 权 制 度 在 大 陆 法 系 民法 中几 乎都 有所 规 定 ,但 由于 各 国的 历 史 文化 背景 、价 值 观念 迥异 与政 策 取 向 等 不 同 ,在 制 度 构 成 上存 在 着 差 异 。我 国有 着 自己 的 国情 ,在吸收借鉴 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后 ,根据本 国的 社 会实 践 ,形 成 了有 自己特 色 的 代位权 制 度 。 二 、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 问题 ( )我 国债权人 代位权 制度 的现状 。在 ( 同 一 《 合 法》颁布之前 ,我 国没有代位权制度的规范基础。19 99 年 通 过 的 合 同 法 对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制 度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 我 国现 行 的 债 权 人 代位 权 制 度 排 除 了 传 统 民法 “ 入 库 规 则 ” 的适 用 ,规 定 代 位权 的行 使 效 果直 接 归于 代 位 权 人 ,这 一 方 面 节 省 了 交 易成 本 ,大 大 提高 了债 权 人 行 使 代 位权 的积 极 性 ,有效 地 弥 补 了传 统 债权 人代 位 权 制 度的缺陷 ,但其又在很多方面作 了较传统民法债权人代 位 权 制 度较 狭 窄 的规 定 ,从 而 不 利 于 其 债权 保 全 功 能 的 充分 发 挥 。 ( )我 国 债权 人 代位 制 度存 在 的 问题 。l 二 、代位 权 行使方式的问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否必须通过诉讼 方式 ,对此 国外立法采取 了两种方式 ,即裁判方式和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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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保护机制在司法层面面临的现实困境分析发表时间:2019-01-10T15:58:14.697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31期作者:万桦[导读] 公司债权人保护机制在司法实践层面一直是难题,尤其是2013年《公司法》修订后,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制修改为认缴制,取消了验资程序等规定,而公司债权人保护机制并进行未相应修订,这看上去似乎使得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困难。
——以认缴资本制度下的股东有限责任为视角万桦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00071摘要: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在公司注册资本上将以前的有限认缴制修改为完全认缴制,这一制度修订虽然是为鼓励创业、活跃市场资金,但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司法实践层面却是雪上加霜,导致其在寻找证据上更加困难。
关键词:认缴资本制;债权人保护;追诉股东;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保护机制在司法实践层面一直是难题,尤其是2013年《公司法》修订后,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制修改为认缴制,取消了验资程序等规定,而公司债权人保护机制并进行未相应修订,这看上去似乎使得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困难。
其实,并非认缴制让债权人保护机制变得困难,而是一直以来公司债权人保护机制从立法到司法乃至执法层面都很困难,但就司法实践而言认缴制的确增加了公司债权人追诉股东的难度。
一、认缴制下司法层面公司债权人保护机制概述(一)司法层面公司债权人保护机制公司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因为在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投融资情况、股东出资情况等各方面不都了解,公司和债权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且公司不会将自己的经营情况等信息完全告诉债权人,更不会主动将财务报表提供给债权人。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想要取得到期债权,很大程度上靠公司自觉履行债务人义务,若其不承担债务,公司债权人往往只能先与其进行谈判协商,协商不成诉诸法院等有权受理的机构,根据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不清楚公司状况的债权人在举证方面往往很困难,因此需要引入公司债权人保护机制。
公司债权人保护机制在司法层面除了可以提起合同之债请求权外,还可追诉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东,若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而公司股东在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等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将该公司股东追加为被告以寻求有效救济。
(二)认缴制下股东有限责任概述股东有限责任被称作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是指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则作为具有法人人格的独立主体以其自身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我国《公司法》从1993年制定到2013年修订过程中,将注册资本实缴制逐步从有限的认缴制到完全认缴制的修订,立法本意是由于在公司法制定之初,公司设立泛滥,需要规范化管理和监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过于约束公司的设立和经营限制了公司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避免资本闲置出现的浪费,同时为了鼓励交易,允许公司多途径筹集交易资金,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2013年《公司法》)将注册资本金实缴制修订为认缴制。
2013年《公司法》将公司资本制度从有限制的资本认缴制改为完全的资本认缴制,在允许资本完全认而不缴,取消原有资本缴纳的比例限制和期限要求的同时,也触动了对《公司法》上股东有限责任的界定和理解。
[]应注意的是,即使2013年《公司法》将注册资本金修改为完全认缴制,股东的有限责任仍然应与修订之前一样,不会也不应有所动摇。
二、认缴资本制度下债权人保护机制在司法层面面临的现实困境分析虽然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在《公司法》修订前后没有动摇,但随着配套制度的修改,如取消验资程序,有限公司无需每年提供审计报告,企业工商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但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并未随之修订,这无疑增加了公司债权人追诉公司股东、寻找证据等方面的负担。
(一)股东出资的实缴性难以判断出资的实缴性,就是要求公司股东按照公司设立时认缴的资本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缴纳,不存在虚假出资情形。
充分的资金是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获取市场信用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体现交易双方资产实力和履约能力的重要参考因素。
因此,保证股东如实缴纳出资对公司、债权人都极其重要。
随着2013年《公司法》中资本认缴制的确立,验资制度失去其存在意义,因此在《公司法》修订过程中被一并删除。
自此设立公司无须再提交验资报告,股东只需依照公司章程的约定自行缴纳其认缴的出资即可,股东出资所受的制约大大减少。
资本认缴制下,公司未来的资本何时到位完全由股东自己决定,他人无法获取相关的证据证明股东是否已经如实缴纳出资。
认缴制确立之前,我国有严格的第三方验资程序的监督,股东逃避出资、虚假出资的现象且不少见,现在实现了注册资本“零门槛、零监督”,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况会更加严峻。
而出资证明与验资报告不再被工商部门强制要求提供的情况下,债权人想要获得公司股东注册资本的实缴信息,只有让股东自行提供工商信息,转账记录或者要求法院去取证核实两种方法,而债权人自行去查询出资情况的途径是缺失的。
(二)追诉股东提前出资依据不足我国1993年《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2013年《公司法》确认注册资本认缴制以后修订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虽然加上“认缴的”这三个字保证了股东的有限责任承担范围不被缩小,但是由于不在限制认缴后实缴的时间期限,使得债权人合法权益实现的及时性难以得到保障。
债权人可以要求承担债务的公司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是现在的公司注册中,认缴到实缴资本的期限往往很长,普遍远远长于2005年《公司法》规定的2年实缴,投资公司5年实缴的期限。
应当对债务承担责任的股东完全可以注册资本未到实缴期限,无须缴纳全部出资作为抗辩理由,而债权人对于这一条理由缺乏法律上的反驳依据。
目前为止只有《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提出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尚未完全履行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认缴出资,且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除此之外《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有规定,公司可以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进行催告,要求其履行义务,但是这一条没有说明实施程序,缺乏可操作性。
也就是说,在目前只有在企业破产时,债权人才有法律依据要求履行债务的股东突破出资期限,提前向实缴注册资本,向其履行债务。
(三)公司董事对债权人责任承担的缺失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这也是现代公司制度对于董事及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上的要求。
董事会作为公司主要事务的决策和执行机关,掌握公司的运营,监督公司的资产,防止股东通过违法手段抽逃出资,造成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中也载明“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但显然这一条规定只针对在增资的情况下股东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增资的出资义务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要求董事、高管承担相应责任。
而对于更普遍的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及股东抽逃出资时董事应当如何防止以及如何承担责任法律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这也导致了在司法中很少会要求董事对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在一些情况下董事知晓股东抽逃出资却默认此行为,既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亦明显不符合公司法对于董事忠实、勤勉的要求。
(四)相关配套制度不利于公司债权人保护虽然2013年《公司法》修订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也随之出台,同时公司注册在工商登记方面也进行了相应修改,但这样反而导致公司债权人在了解公司信息方面遭受阻碍,想要追诉公司股东变得异常艰难。
1.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做了明确规定,却并未规定债权人的知情权,尚未建立债权人知情权制度。
为了弥补债权人知情权方面的不足,国务院于 2013 年公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意图构建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根据该条例,公司除了提供财务年报外,还需要在公司的信用信息平台查询系统公示年度报告,以供债权人在做交易判断时收集企业的相关信息。
然而,这一制度只有寥寥二十多条,除了内容相对简陋,还存在一系列问题。
(1)公示的公司信息相对简单目前依据我国登记条例、公示条例等相关立法的规定,公司必须予以公示的信息主要是公司设立时的登记、注册信息、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情况、公司经营范围等一些基本的信息。
但是,这些信息对于债权人来说微不足道,因此并未真正起到企业信息公示的作用。
而对于公司债权人极其关心的公司的对外投资规模、对外担保状况、股东实缴出资情况、公司年报等却未将其纳入到公司强制性公开的信息范畴。
而这些恰恰对债权人做出交易判断、能否取得到期债权极其重要,而且对这些信息债权人缺乏获得渠道,一般的途径难以获得。
(2)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难以保障真实性是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最基本要求,要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既能反映公司资产的安全性,又能反映资产的营利性;既能反映会计的数字信息,也能反映其经营政策和经营情况[]。
要能使债权人充分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能够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潜力进行有效评估。
但在实践中,公司违法违规虚假陈述、数据造假等现象屡见不鲜。
虽然证监会一再强调要加大对信息披露不真实的打击力度,然而成效有限。
尤其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其提供的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数据,很少有人能对这些数据真伪进行辩伪,给企业提供了不真实披露信息的机会。
同时,企业往往只披露自己希望披露的,有利于自己的信息。
而对于社会其他利益主体相关希望其披露的信息往往敷衍了事或片面披露。
如今在资本完全认缴制下,一旦公司不披露有关重要信息或者虚假披露有关重要信息,债权人的利益将难以保障。
2.工商登记制度不利于债权人获取有利信息2013年《公司法》修订后,将股东出资改为完全认缴制,取消验资程序,工商登记制度也进行了配套修改,无需出具验资报告,登记时只需确认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对象。
虽然将公司年检制度修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任何人可查看公司年度报告,但公示的内容由公司自己定,也就是说公司公示的内容并不完整,只有公司向公开的内容才会公示,可以想象公司债权人从公示系统中查看到对自己有帮助的信息几乎是零。
三、认缴资本制度下债权人保护机制在司法层面的救济路径探讨(一)调整注册资本实缴举证责任分配比例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制度下,债权人很难通过要求股东提供实缴证据或工商提供相关信息来确认债务公司的资本实缴情况,因此在司法上,应该让债权人只需尽到初步证明被告股东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举证义务(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查询公司自行公布的年报或者委托律师去公司设立登记的工商局查询原始档案),被告股东对此进行抗辩的,应当提出能够证明足额出资的证据,否则其将在未实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