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脱司法困境:司法内在化解维度探析
司法调解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司法调解的挑战和解决方案司法调解是司法机构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
它是在法官的指导下,由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达成一致,从而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然而,司法调解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本文将探讨这些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挑战一:调解效率不高司法调解的一个挑战是调解效率不高。
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存在意见分歧,难以达成一致,导致调解进程长时间拖延。
同时,司法机构本身在资源上的限制也影响了调解的效率。
解决方案:对于调解效率不高的问题,一种解决方案是加强调解员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高其调解技巧和沟通能力,以便更好地协助当事人达成一致。
此外,司法机构可以适当增加调解员的配备数量,确保每个案件都有足够的调解员参与,从而提高调解的效率。
挑战二:司法调解的公正性问题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可能对司法调解的公正性存在质疑。
他们担心司法调解的结果会偏袒一方,并对自身权益造成损害。
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司法调解失去信心,不愿意接受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司法调解的公正性问题,司法机构应该确保调解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一方面,应加强调解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使其能够在调解过程中维持公正和中立的立场。
另一方面,司法机构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司法调解的结果进行审核,确保它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
挑战三:法律意识差导致调解难度加大调解的成功与否,往往取决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
然而,很多人对法律的了解较少,不能准确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缺乏对案件背景的正确认识,这给调解带来了困难。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法律意识差导致的调解困难,司法机构可以加大对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力度。
通过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参与到调解过程中。
此外,还可以在调解过程中加强法律辅导,给予当事人必要的法律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案件的法律背景和权益义务。
综上所述,司法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司法改革的困境及其克服_栗峥

基金项目: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科学化司法证明中的逻辑与经验研究”(项目号:12BFX070)、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Beijing Higher Education Young Elite Teacher Project ”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栗峥(1978 ),男,法学博士,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张海霞(1972 ),女,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司法改革的困境及其克服栗峥张海霞摘要:在我国特定的司法体制环境下,司法改革可能会因各方面的阻力而陷入困境,具体包括:司法自利性的干扰、司法寡头利益的侵蚀、上下级间信息的不对称、个人意志与短期政绩效应的影响、基于自身特殊效用目标与利益而弯曲改革轨迹的潜在风险等。
为了克服上述困境,有必要建立独立的信息反馈体系、内部制衡机构和长效的问责机制,以确保司法改革平稳而有力。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寡头;试点;诉讼程序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691(2015)02—0124—06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六十余年中,我国国家发展历经了全能政府、计划经济、改革开放、依法治国,直至法治中国等多种形态,国家治理逻辑更替之大、节奏之快,令全世界叹为观止。
中国的国家架构错综庞大、千头万绪,其治理结构包容了多重地域与文化的交织与融合,需要在辽阔国土之上拿捏复杂的治理技艺,构建合理的制度安排,其中路径之曲折、时续之漫长、任务之艰难,都超乎想象。
为了带动一个庞大国家,将其推向现代化的纵深之处,新一届党的最高领导层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开旨明义地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体悟这一治国方略的设计,不难发现,当下中国法治的发展轨迹正在其深远的历史轮辙中识别并迈向新的路径方向。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司法的民意困境及应对

司法的民意困境及应对现今社会,司法的民意困境已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一些重要的法律案件中,面临着如何正确处理司法与民意之间的矛盾的问题。
与此同时,人们在司法案件中的参与程度也越来越高,对最终的司法结果也有了更高的期待和更加严格的评判标准。
本文将从司法民意的定义、司法民意困境的表现、制定切合实际的司法政策三个方面展开阐述,并探讨如何应对司法的民意困境。
一、司法民意的定义司法民意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构及其工作、司法行为、司法判决等方面的评价态度。
司法民意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考虑。
从传统意义上讲,司法的任务就是法律的实施和维护。
它是一种公正的机构,它的历史源远流长,这些因素坚定了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仰。
而司法机构不合理的操作、消极的执法、以及判决失误都会让人民对司法失去信心,从而形成司法的民意困境。
二、司法民意困境的表现1. 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与怀疑。
敏锐的公众总是能够敏感地察觉到司法机构存在的弊端和问题。
如一些法官对手中案件的不公正判决、或是对一些庭审过程的不当处理均会引起大民众的不满和质疑,从而产生司法的民意困境。
2. 对司法机构的不信任。
当公众对司法公正性产生疑问时,他们对司法的信任就逐渐流失。
由于过去的瑕疵和过错,民众已经对司法体系产生了怀疑甚至不信任感。
3. 对司法判决的不服从。
公众对司法判决的不满和质疑,可能导致一些不服从现象的出现,这样,在整个司法体系中可能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
三、应对司法民意困境的措施1. 改善司法制度与人员、设备的水平,加强司法公正性的建设。
司法的公正性与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紧密相关。
这意味着,要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机构必须开展深度改革,以便在制度和制度人员、设备水平以及业务水平等方面得到提高。
2. 运用大数据技术,更好更快的监控司法过程,尽量减少司法过程中的瑕疵和错误,为司法公正提供更多的保证。
3. 加强司法宣传,让社会公众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原则、关键地位、使命目标和重要任务,树立司法机关正义公正及其价值观。
司法工作中的矛盾与合理化解方法

司法工作中的矛盾与合理化解方法司法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面临着各种复杂的矛盾。
这些矛盾可能源于法律的不完善,司法资源的紧缺,司法机关的局限性等等。
然而,只有找到矛盾的合理解决方法,才能保障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司法工作中的矛盾,并提出相应的合理化解方法。
一、案件负担与案件数之间的矛盾司法工作之所以存在矛盾,首先与案件负担过重和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有关。
法院人手不足,办案效率低下成为司法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
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之一是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效率,通过培训、考核等手段推动法官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以提高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此外,还可以通过司法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高效进行。
二、刑事与民事审判之间的矛盾刑事和民事审判作为司法工作中的两大重要组成部分,往往面临着相互冲突的问题。
刑事案件涉及个人自由、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问题,审判难度较大,耗费时间和人力比较多。
而民事案件又数量庞大,审理周期相对较短。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可以采取划分审判专业化的方式,设立专门的刑事和民事法庭,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三、公正与效率之间的矛盾司法工作中的另一个矛盾是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冲突。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但效率也同样重要。
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候为了追求效率,可能会忽视某些公正原则。
因此,合理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是加强司法监督,规范司法程序,确保司法工作既能做到公正,又能高效进行。
四、法官与司法公信力之间的矛盾司法工作的信任是法官队伍的重要基础,但是法官个人的形象和声誉往往会受到外界的质疑和批评,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可以加强法官队伍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他们的道德修养和职业素养。
同时,加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度,让公众了解司法工作的真实情况,从而提升司法工作的公信力。
五、司法改革与司法稳定之间的矛盾司法改革是司法工作的必然要求,但改革过程中也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和冲突,甚至可能对司法稳定造成一定的冲击。
论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困境和出路

论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困境和出路2009年3月人民法院出台了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由此引起了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热潮。
回顾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路程,总结出现行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公权力重新分配改革力度不够、司法独立和司法腐败的矛盾重重、司法的公信力不断下降、普通民众对司法改革关注不够等四大困境,继而分析造成这些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主体同时是改革的客体,二是我国实行精英化司法体制改革,没有建立诉权制约裁判权机制。
解决这些困境需要关注来自实践的自发自生的改革,真正建立起诉权制约裁判权的改革机制,培养多种纠纷解决机制,为司法引入竞争机制解决司法腐败问题。
关键字:司法体制改革;困境;出路;司法独立;司法腐败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困境(一)对制度性问题的改革力度不够,改革多关注技术层面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最大的体制性问题是司法独立问题,而制约司法独立的最大因素就是公权力的重新分配体制,这里的“公权力”主要是指法院和检察院的人事权和财政权,没有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的独立就没有真正的司法独立,在对财权、人事权力分配不作调整的情况下所有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方案都只是技术性问题的调整,而不可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2000年,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讨论最突出的是“司法独立”问题,然而在2003年到2007年,司法体制改革基本停滞,2007年底又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启动,这次改革从大的体制回到一些具体的问题。
回顾十年改革路程,遗憾地看到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回归到对一些具体问题、技术层面的关注,制约司法的“顽疾”始终没有改变,总而言之,司法独立仍然是中国司法的最大问题。
(二)司法独立和司法腐败之间的矛盾难以解决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改革的瓶颈一是司法独立问题,二便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滥用。
司法不独立没有公平正义,但如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司法过于独断,就会滋生腐败。
概括为司法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司法权滥用之间的矛盾。
在对待司法独立和司法腐败问题上,学术界和普通民众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态度:法术界的声音是强调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学者以西方为师,以三权分立为基础多强调司法权威、司法独立;普通大众基于他们的生活经验提出对司法过分独立后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和司法腐败的深深担忧。
法律实施中的司法困境及解决之策

法律实施中的司法困境及解决之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司法困境成为了阻碍司法公正的一道难题。
本文将探讨法律实施中的司法困境,并提出解决之策。
首先,司法困境之一是案件繁重与审理周期过长。
随着社会发展的加快,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法官面临巨大的工作压力。
对于一些繁复的案件,审理时间往往过长,给当事人带来不便,也会影响到司法公正。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采取多种策略。
一方面,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素质。
同时,引入更多技术手段,比如人工智能辅助判决系统,可以帮助法官提高审理效率,缩短审理周期。
另外,建设更多的审判机构,增加审判人员数量,也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其次,司法困境还体现在一些司法决策的公正性问题上。
不可否认,人们普遍认为司法应具备公正的属性,然而事实上,由于人的主观因素的干扰,一些决策并非完全公正。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与监督。
通过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可以减少司法决策中的不公正因素。
此外,加强法官与社会的联系,增加社会监督力度,也有助于提升司法公正。
另一个司法困境是司法资源分配不均。
在一些发达地区,司法资源比较充足,但在一些偏远地区,司法资源匮乏,甚至无法满足当地人民的基本司法需求。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大对偏远地区司法事业的支持力度,增加法院和法官的配备,改善司法设施条件。
其次,加强司法协作与交流,实现资源共享。
例如,可以通过远程视频审理等方式,让专业的法官对偏远地区的案件进行远程辅助审理,提高司法效率。
此外,司法困境还表现为司法公正的难以实现。
有时候,由于法官个人的认识、经验等因素,同一件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对司法公正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加强对权威性判例的引导与运用。
通过建立完善的判例库,以及加强对法官的培训,使法官更加注重权威性判例的参考,从而形成更为统一的司法裁判结果。
(完整word版)我国司法独立的困境与出路

我国司法独立的困境与出路一、司法独立的概念、意义(一)司法独立的概念司法独立作为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其确立要归功于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他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学说奠定了司法独立原则的理论基础。
对于什么是司法独立,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都没有统一的定义。
广义的司法独立是指审判独立和检察官独立,而狭义的司法独立仅指审判独立或者法官独立。
笔者同意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机关只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因此所谓司法独立,也就涉及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独立。
司法独立作为一项被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是现代法治的基石,缺乏独立性的司法很难说是公正的司法。
对司法独立含义的理解,关系着司法独立原则的贯彻。
我国的司法独立并不是按照三权分立的模式建立的,而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的司法独立,强调审判权、检察权独立于行政权,以及其他势力或者个人的干涉;同时还包括审判权与检察权的相互独立。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尽管现行宪法并未完全肯定、认可司法独立的原则,但现行宪法还是遵循了司法独立的精神。
(二)司法独立的意义司法独立作为近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逐渐成为交谈中的优势话语,作为法制现代化的一个基本标志,其意义不容置疑。
1、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首要保障从程序上说,早期的自然正义理念就对审判程序提出了两项基本要求,即“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和“必须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当代,“法官负有对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作出最后判决的责任”,更必须保证法官站在中立、独立的立场上处理案件。
从实体上说,法官独立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必要保证.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真正做到司法公正。
2、司法独立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在法治社会,法律具有至上性和权威性,需要法官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加以体现和维护。
摆脱司法困境:司法内在化解维度探析

摆脱司法困境:司法内在化解维度探析作者:景云祥张文捷来源:《行政与法》2014年第03期摘要:在现实司法中,外部的干扰与内在的缺陷使能动司法与善意司法面临一种困境。
摆脱困境,需要能动司法与善意司法的嵌入与融合:善意司法表现在司法动机、目的、行为等方面,能动司法表现在司法解释、司法参与、司法矫正等方面。
因此,只有以善意适法、公平正义为目标改善司法形象,以能力提升、能动司法为目标提高司法水平,以尊重良俗、德法互济为目标完善司法机制,提升司法公信力,使司法成为法治前行的力量,才能实现法治对司法进步的期待。
关键词:司法困境;能动司法;善意司法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4)03-0070-06收稿日期:2013-11-15作者简介:景云祥(1963—),男,江苏姜堰人,江苏省泰州市行政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政治学;张文捷(1983—),女,江苏泰州人,江苏省泰州市行政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为法学。
司法是法治实现的重要保证。
在现实中,司法面临困境,需要在能动司法与善意司法的融合中来提升司法的权威感、公信度,为法治前行提供动力与保证。
一、现实司法面临的困境(一)外在干扰带来的挑战1.司法活动当事人的干扰。
由于司法活动直接影响到司法活动中权益的分配,当事人会借助“利益输送”或“人情关系”干预司法活动;特别是随着司法活动对社会生活影响的增强,司法当事人往往会利用各种手段,争夺司法资源,干预司法过程,谋求利己裁判。
[1]其干预会使司法偏离公正,使善意司法、诚信司法受到质疑;能动司法则会为人们质疑司法权的滥用提供口实。
2.党政机关对司法的干扰。
我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在决定司法拥有有限自主性的同时,对政治具有较大的依从性。
党政组织会对司法活动提出具体要求,能动司法与善意司法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主题下,对确定哪些是司法机关应当服务的“大局”、哪些是司法机关追求的“人民”利益,具有很大的识别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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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并 通 过评 价对 司 法 活动施 加影 响 。 实际上 , 这 会 使 法官在 审判 中要 在法 律体 现 的 民意 与 现实 表达 的 民意 可能存 在差异 情况 下做 出判 断与选 择 。法 律 体现 的 民
意 与现实表 达 的民意通 常是 一致 的 .但也 可 能 出现不
一
手段 , 争夺 司 法资 源 , 干预 司法 过程 , 谋 求利 己裁 判 。 … 其 干预 会使 司法 偏离 公正 , 使 善 意司法 、 诚 信 司法 受 到
质 疑 :能动 司法 则会 为人们 质 疑司法 权 的滥用 提供 口
实。
2 . 党 政 机 关对 司法 的干 扰 。 我 国司 法 与政 治 的关 系在 决定 司法 拥有 有 限 自主性 的 同时 .对 政治具 有较 大 的依从 性 。 党政 组织 会对 司法 活动提 出具 体要求 , 能
一
动 司 法 与善 意 司法 在 “ 为 大 局服 务 、 为 人 民 司法 ” 的主
题下 , 对确定 哪 些是 司法 机关应 当服 务 的“ 大局 ” 、 哪 些
是 司法 机关 追求 的 “ 人 民” 利益 , 具有很 大 的识别 难 度 。
旦 法官 判 断失误 . 出现 “ 舆情再审” , [ 4 ] 将使 司法 公 信
I . 司 法机 关 内在 的惰 性 。 善 意 司法 与 能 动 司法 结 合。 需 要 司法 机关 主 动 地创 新 司 法体 制 , 如《 民事诉 讼 法》 的修改 , 为 应对 纠纷 数量 激增 、 新型 案件 不 断 出现 、 司法公 信 力疲 软 等 困境 提供 了有力 支 持 .但 民事诉讼
平 , 以 尊 重 良俗 、 德 法 互 济 为 目标 完善 司 法机 制 ,提 升 司 法公 信 h ,使 司 法成 为 法 治前 行 的 h 量 ,才 能 实现 法 治 对 司
法 进步 的期 待
关 键 词 : 司 法 困境 ;能动 司 法 ;善 意 司 法
中 图分 类号 :D9 2 6 收 稿 日期 :2 0 1 3 — 1 1 — 1 5 作 者 简 介 :景 云 祥 ( J 9 一) , 男 ,江 苏姜 堰 人 , 江 苏省 泰 州 市行 政 学 院教 授 ,研 究方 向为 政 治 学 ;张 文 捷 ( 9 扣一 ) , 文 献 标 识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0 7 - 8 2 0 7( 2 0 1 4 )0 3 — 0 0 7 0 — 0 6
一
发 展“ 大局” 与“ 人 民” 利益 就可 能会偏 离科 学发 展大 局 与人 民的根本 利益 : 司法供 养资 金 主要依 靠 地方 财政 , 就 可能使 司法 机关背 离 能动 司法 与 善意 司 法追 求 的 目 的和 目标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现 实司 法面 临的 困境
( 一) 外在 干扰 带来 的挑 战 1 . 司 法 活动 当事 人 的 干扰 由于 司法 活 动 直 接 影 响到 司法 活动 中权 益 的分 配 .当事 人会借 助 “ 利 益输
女 ,江 苏 泰 州人 , 江 苏省 泰 州市行 政 学 院教 师 。研 究方 向 为 法 学 。
司法 是法 治实 现 的重要 保证 。 在现 实 中 . 司法 面临 困境 .需 要 在能 动司法 与善 意 司法 的 融合 中来提 升 司 法 的权威 感 、 公信 度 , 为法治 前行提 供 动力与保 证 。
临 l 竹置与强
揉 察 与 争 鸣
摆脱圈灌图境 : 圈灌网程他解缨度嫘桁
口 景 云祥 ,张 文捷
泰州 2 2 5 3 0 0 } ( 江 苏 省泰 州 市行 政 学 院 .江 苏
摘
要 :在 现 实 司 法 中 外 部 的干 扰 与 内在 的 缺 陷使 能 动 司法 与 善 意 司 法 面 临一 种 困境 摆 脱 困境 . 需要 能动 司
法 与 善 意 司 法 的嵌 入 与 融 合 :善 意 司法 表 现 在 司法 动 机 、 目的 、行 为 等 方 面 。 能动 司 法 表 现 在 司 法 解释 、 司 法 参 与 、 司 法矫 i f _ 等 方 面 。 因此 ,只 有 以善 意适 法 、公 平 正 义 为 目标 改 善 司法 形 象 , 以能 力提 升 、 能动 司 法 为 目标 提 高 司 法 水
送” 或“ 人 情关 系 ” 干预 司法活 动 : 特 别是 随着 司法 活动 对社 会 生活 影响 的增强 .司法 当事 人往 往会 利用 各种
3 . 社 会 舆 情对 司法 的 干 扰 审 判 权 的独 立 性 可 以
让 法 官在 正确 运 用法 律 的基 础 上 体 现 为 民 司法 的精 神。 但 实践 中 . 社会 作 为一 种 司 法 监督 的力 量 , 在 司法 过程 中会 关注法 官如何 适用 法律 ,是 不是 正 确适 用法
致 的情况 . 如法 官考 虑法 律适用 的 一般 价值 , 现 实 民
意舆 情体 现具体 时空 中法律 适用 的 特殊 价值 等 ;法 官
适 用法律 考虑 的仅仅 是法 律标 准 .社会 评价 不 仅依 据 法 律标 准 . 还 综合 考 虑道 德 因素 、 伦 理标 准 、 风 俗 习惯 等等。 在面 对 这 些 不一 致 时 , 司法 的 政 治 力 学 , 使 司 法 者坚 持 自己正确 的判 断与 独 立 的审 判 面 临 困境 ; 而
[ : ] 特 别是 在 地方 . 党 政 机关 从政 绩要 求 出发 . 其 所谓 的
力 大为降 低 。
景 云祥 , 张 丈捷一 摆脱 司法 困境 : 司法 内在化解 维度探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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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内在缺 陷引致 的 困境
危职业” , [ 7 ] 不少 法 官 司 法行 为失 范 , 偏 离 了善 意 司 法 与能动 司法 的价值 。 二、 司法 困境 的 内在 化解 司法 困境 的化 解有 两条路 径 : 一条 是外 在路 径 . 司 法 困境 涉及 立法 、 行政 、 司法 三权 制衡 中党 政 与司 法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