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闻媒体报道案件的法律界限_从_媒介审判_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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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媒介审判”的思考

关于“媒介审判”的思考

随着媒介舆论监督权力被广泛认同,并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保护,与之相关的“媒介审判”问题又摆在了新闻法学界面前。

媒介介入司法过程,对司法独立与公正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损害了司法的神圣。

如何加强对媒介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媒介的行为,维护司法的公正和独立,保证我国司法体系良性发展与完善,成为新闻法学界面临的一个课题。

笔者认为厘定媒介监督权力的范围,保证舆论监督权力的同时又对其进行规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目前,国内在“媒介审判”概念上的使用不尽相同,“媒介审判”、“舆论审判”、“媒体(传媒)审判”等均为同义语。

“媒介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审判”。

它的历史沿革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媒介审判”的重要表征是“语言暴力”。

中国传媒大学王军教授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上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

我国著名新闻传播法学专家魏永征教授认为,媒介审判最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媒介审判的报道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的。

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

它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联手对案件作单向度(one-dimension)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意见。

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

”关于“媒介审判”存在着两种对立的看法。

新媒体时代的言论自由与新闻报道的法律界限

新媒体时代的言论自由与新闻报道的法律界限

新媒体时代的言论自由与新闻报道的法律界限随着新媒体的迅猛发展,言论自由以及新闻报道的法律界限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新媒体为人们提供了发表观点、交流意见的广阔平台,但在满足人们表达自由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和道德问题。

首先,新媒体时代的言论自由是必不可少的。

传统媒体为有限的新闻空间和敏感报道内容设立了一系列的限制和审查,而新媒体则提供了更广泛的发表平台,使得更多的人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通过社交媒体、博客等,个人可以直言不讳地表达自己的看法,批评错误的事物,监督公共权力的运行。

这种言论自由的拓展不仅有利于个人观点的多样性,也有效地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然而,言论自由也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在新媒体时代,任何言论都可能影响到他人的生活、名誉、隐私权等。

因此,新闻报道的法律界限是必要的。

新媒体用户在发表观点和发布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底线,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由于信息传播的便捷性和迅速性,炒作、诽谤、造谣等不良言论和行为也层出不穷,这需要对言论自由进行适度的监管与约束。

对于新闻报道来说,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媒体需要遵循一定的行业规范和道德底线。

新闻报道必须是事实准确、真实客观的,不能捏造事实,误导公众。

同时,媒体对于报道的选择和处理也需要考虑到社会风险、个人隐私等因素,不能随意侵犯他人的权益。

法律界限的设立旨在维护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保护公众利益以及相关个体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新媒体时代的言论自由与新闻报道的法律界限之间常常存在一定的矛盾与挑战。

首先,网络空间的开放性与匿名性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一个遮掩身份的平台,使得他们能够发布虚假信息、散布谣言而难以追究责任,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伤害。

其次,新闻报道时常面临时间压力和赶时髦的功利心理,导致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受到冲击。

再者,个人观点的发表由于缺乏专业性与客观性而容易引发争议,造成舆论的极端化和分化。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的底线,确保言论自由和新闻报道的法律界限的平衡。

浅析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现象

浅析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现象

浅析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现象媒介审判是指媒体在报道某些难以界定罪与非罪的案件时,对案件所涉及的罪犯或被害者进行道德评价和审判。

通常情况下,由于犯罪嫌疑人还未经过法律审判,他们应该被视为“无罪推定”,但是在新闻报道中,媒体却常常把他们当作已经罪有应得的罪犯来报道。

本文将从媒介审判的定义、原因、影响以及改进措施等几个方面分别进行论述。

一、媒介审判的定义媒介审判,是指媒体在报道某些涉及罪犯或被害者的案件时,对案件所涉及的罪犯或被害者进行道德评价和审判。

这种由媒体替代法律程序对人进行社会评价和审判的现象,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行为。

二、媒介审判的原因1. 社会公众好奇心人类天生就有探究真相的欲望,尤其是在涉及到罪犯的问题上,公众往往会对这些新闻事件十分感兴趣。

然而,有时候当新闻报道某些事情时,由于这些报道会涉及到某些难以找出准确真相的案件,媒体往往就会试图通过声张自己的观点来引起公众的关注。

2. 媒体的商业目的媒体通常会希望自己的报道能引起更多的关注和购买,因此他们往往会在报道中对一些耸人听闻的事情加以渲染,这样可以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

3. 指向罪责由于一些媒体机构为了能够“抢跑”其他媒体报道,或者为了给受害者以清晰的指向,往往会在报道中把疑犯的名字、照片、犯罪经过等方面披露出来,如果涉及到了无辜群众,将给他们带来沉重的道德负担。

三、媒介审判的影响1. 回避公正司法、降低司法权威媒介审判在某种程度上会降低司法权威,当社会上出现这种情况时,会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同时,公众也会扭曲法律的本意,对司法部门产生不正确的看法。

2. 对被害人产生二次伤害公众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不良评价会给被害人家庭带来二次伤害。

当媒体把完全未被证实的新闻事件给公众放大后,会对被害人和受害者的人格尊严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

3. 对罪犯的道德伤害媒介审判容易使罪犯受到惩罚,容易引起社会的恶意和仇视。

但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这种被大众诬陷和抹黑打压下去的做法,不利于罪犯的正常思考和形成良性的进修心态。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一、引言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平台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表达观点的主要渠道。

然而,这种新媒体时代也带来了一系列难以掌控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媒介审判”。

本文将详细讨论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二、媒介审判的概念1·1 媒介审判的定义媒介审判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传播的信息被大众广泛转发和评论,从而形成舆论压力,对传播信息的个人或组织进行道德、伦理或法律上的审判。

1·2 媒介审判的特点1) 全民参与:任何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发表个人对信息的评价和评论,形成舆论。

2) 冲动性:媒介审判常常受到情绪的影响,导致不理性的批评和攻击。

3) 信息失真:由于互联网上信息的广泛传播和编辑不严谨,媒介审判往往产生不准确的论断。

三、媒介审判的形式2·1 网上追踪和曝光媒介审判最直接的形式是通过互联网追踪和曝光个人或组织的言行。

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工具,人们可以方便地查找和发布相关信息。

2·2 网上评论和点赞大众可以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表对信息的评论,也可以通过点赞或转发来表达对信息的支持。

这种形式使得舆论更加快速和广泛。

2·3 网上辩论和抨击媒介审判往往伴随着激烈的网络辩论和抨击。

不同观点的人们通过社交媒体平台进行对话和辩论,也会有人以辱骂和嘲讽为手段抨击对方。

四、媒介审判的影响3·1 影响个人和组织形象被媒介审判所指责的个人或组织往往会受到形象受损的影响。

负面信息的广泛传播可能导致公众对其产生负面印象,从而影响个人和组织的声誉。

3·2 媒介审判的舆论压力在媒介审判的压力下,个人或组织常常会受到舆论的压力,需要积极应对,并采取相应措施来修复形象。

3·3 对言论自由的威胁媒介审判的过度批评和攻击可能对个人和组织的言论自由造成威胁。

人们会因害怕遭到攻击而自我审查,避免发表真实的观点。

浅议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

浅议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
迅速 传播 ,这种舆论压 力干扰 司法的现 象成为近年媒介 审判 的表现形式 ,引起 了学界和业界 的广泛 关注 ,这 一现 象不利于
培养受众的媒介素 养、塑造公众的法律意识 以及搭 建理 性的舆论平 台,应 引起我们的反 思。本 文以近 两年较 为典 型的 “ 复
旦投 毒案”为例 ,分析新 闻报道 中的媒介 审判 现象。 【 关键词 】媒 介审判 ; 舆论监督 ; 复旦投毒 案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号等。
( 三 )信 息来 源 。舆 论 监督 往 往采 取 的 是平 衡 性 报 道 ,充 分客观地表达 各方观点 ,而媒介审判往往是侧重 当
事 一 方 的观 点 , 明显 站 在 某 一 方立 场 讲 话 。 ( 四 )报 道 目 的 。舆 论 监 督 的 目 的是 监 督 司 法 审 判权
其结果 或多或少都 会影响法律审 判。那么 ,媒介在 “ 复旦 投毒案 ”的报道 中是否具有媒介审判的倾 向呢? 回顾 “ 复 旦投毒案 ”新 闻报道 的整 个过程 可以发现 , 在2 0 1 3 年 “ 复旦 投毒 案 ”刚发生 不久 的新 闻报道 中 ,众 多报纸媒体 以肯定 的判断语句做标题 ,存在明显的对嫌疑 犯未审先 判现 象 ,例如北京某报 的标题 为 《 复旦研究生遭
室友投毒身亡 》 ,陕西某 报的标题为 《 同寝 室同学投 毒? 复
旦一 研究 生垂 危》 ,此外 《 高学 历硕 士竟 是 杀人大魔 头》 《 复旦投 毒案终 审 把别人 的生命 当作开玩 笑罪有应得》 等
新 闻标题 ,均导 向明确 。“ 复 旦投毒案 ”被告林 森浩在 死 刑核 ; 隹的 当 日,其 父亲被媒 体围堵险些发 生踩踏 事件 ,各
较 受关注 的关于媒 介审判 的案例有药 家鑫 案、李某 某案 、

浅析“媒介审判”现象

浅析“媒介审判”现象

浅析“媒介审判”现象作者:高亚峰来源:《采写编》2016年第01期摘要:从媒体诞生之日起,“媒介审判”作为舆论监督司法的一个副产品,便引起了新闻界和司法界的争论。

媒体利用自己舆论监督的职能对司法案件进行先入为主的审判,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司法独立,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判,不利于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但是,造成“媒介审判”的责任不仅仅应该由媒体一方来承担,它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司法机关职责的缺位、司法机关本身的封闭性、法官独立人格的缺失、舆论的非理性以及舆论监督方面制度与法律的不健全等,都是导致“媒介审判”的原因。

因此,要防止“媒介审判”,需要司法部门、媒体、大众以及社会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媒介审判;舆论审判;舆论监督;公平公正一、“媒介审判”的含义“媒介审判”来源于西方。

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指媒介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实施非法律意义的定罪或者审判。

”大陪审团的成员均为不具备法律专业背景的普通公民,当案件的事实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上时,大陪审团根据自己的常识做出判断证据是否有效,这个过程被称为“事实审”。

在事实审中,如果被告被视无罪,那么审判就此终结。

如果大陪审团认定被告有罪,法官将在“事实审”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条文进行审判。

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如果媒体的报道影响了大陪审团对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就会使“事实审”丧失公正,进而影响法官最终的判决。

但是中国没有西方的陪审制度,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的“媒介审判”不同于西方。

在我国的新闻界与司法界,许多专家和学者对“媒介审判”做出了许多科学的定义,综合他们对“媒介审判”的定义,笔者认为判断媒体是否造成了“媒介审判”,要看媒体是否违反了以下原则:⑴媒体的报道是否超越司法程序;⑵媒体是否在案件判决之前,对案件做出先入为主的判决;⑶媒体的报道是否造成了司法系统以外势力的介入,如舆论、政府等职能部门的介入;⑷从结果上看,媒体的报道是否最终影响了审判。

对 “媒介审判”现象的分析

对 “媒介审判”现象的分析

对“媒介审判”现象的分析吴秋余《新闻战线》( 2007-05-10 第五期)2006年9月19日下午,原安徽省卫生厅副厅长尚军,因涉嫌受贿90万余元和98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安徽省安庆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此事一出,媒体再度掀起了讨伐“女贪官”的高潮。

在没有经过司法机关证实的情况下,一些媒体将许多未经核实的所谓“桃色新闻”公之于众,并被众多都市类媒体和网站转载。

而《南方人物》周刊记者赴安徽阜阳、安庆调查采访后,证实这又是一起无确凿证据情况下被夸大了的“新闻”。

这一事件揭示出的一些媒体长期存在、甚至愈演愈烈的“媒介审判”现象值得我们深思。

本文试就这一现象作简单分析。

权力碰撞——把关人的责任“媒介审判”或称“新闻审判”,原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

①20世纪上半期,“新闻审判”在美国盛极一时,报界为提高发行量,大肆炒作司法报道,肆意在报纸上宣布嫌疑犯有罪,以引起读者兴趣。

在我国,伴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法治报道逐渐成为我国众多媒体争相参与的报道领域。

至上世纪末,全国法制类新闻报刊已发展到200余家,发行量高达400多万份,每年编发各类法治新闻稿件高达数百万件。

舆论监督权与司法权的碰撞使老百姓第一次获得如此多地监督司法运作过程的机会。

从新闻传播学的角度看,媒体对法治报道倾注如此多的热情不是偶然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大众传播媒介具有环境监视的职能。

环境监视是指大众传媒在特定社会的内部和外部收集和传达信息的活动,这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警戒外来威胁,二是满足社会的常规性活动(政治、经济、生活)的信息需要。

②法治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一个社会的重要政治环境,对每个公民的社会权利都存在直接、间接的影响。

因此,法治环境必然成为大众传播媒介重点监测的对象。

二是大众传播媒介是社会信息的“把关人”。

在媒体商业化运作的今天,大众媒介选择新闻信息的标准除了要符合真实性原则以外,还必须符合新闻价值判断系统的标准,其中包括:时效性、影响力、显赫度、接近性、冲突性、异常性、人情味和趣味性,③才能使新闻获得良好的传播效果。

如何看待媒介审判

如何看待媒介审判

如何看待媒介审判摘要:“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违反司法程序~在法院的正式判决未做出之前~利用手中的媒体资源~超越职权对案件做出判断~这是一种违法的和无效的裁判。

然而~舆论的力量是不可忽视的~众口铄金~铺天盖地的媒介报道势必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从而影响到公众的正确认知和司法公正。

媒介审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当然对策也是多元化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绝不能因噎废食~媒介审判和合法的舆论监督是不可相提并论的~合法的舆论监督不可少:关键词:媒介审判司法公正舆论监督角色错位1“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这个词语是舶来品,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而对被告和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

从理论上来讲,媒介审判在以英美法系为主的国家更容易形成,因为西方一些国家的新闻法制以判例法为主,法庭审判实行审判陪审制度。

如果媒介在审判前对案件或当事人做了过多的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投票及至判决的公正长期以来,人们对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独立之间的矛盾冲突这一问题争论不休。

中外的很多案例,由于媒介在其中的狂轰滥炸,发挥了显而易见的作用,而事后,在业内外却落得个“媒介审判”的诟病。

譬如号称震撼全美的“世纪审判”“辛普森案”,譬如轰动一时的“张金柱案”,无不是这一现象的明证。

例如,在对“张君案”的报道当中,有一家全国性的大报以此为标题;《重庆满街声讨魔头》。

应当声明的是,这篇报道刊发在法院正式宣判之前。

首先,它对张君已经先法院一步作出“判决”:张君“早就该枪毙”,“该杀”、“不杀,天理、国法不容”、“杀一儆百”等字眼充斥着整篇文章。

显然,这是违背“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认为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的。

令人瞠目的是,在文章的小标题上,“张君该千刀万剐”几个字眼刺眼至极,诚然,张君是坏事做尽,然而作为一家全国性的大报,公然宣扬“凌迟”这种封建社会的刑罚,煽动民愤,显然既没有法理依据,又毫无理性可言。

写到此,媒介审判的危害和暗藏的渊源是不言而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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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闻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 自由”,为的就是保障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情况(知情权),提出批评 建议、进行讨论、表达意见的权利(参与权),保障新闻媒介正当的采访 权、报道权、批评权和评论权。同时依法限制滥用上述权利的行为,规 定追究新闻媒介及从业人员对于泄漏国家机密,干涉、误导独立司法 和公正判决,刊播散布虚假信息的广告,进行信息垄断和恶意竞争以 及从事与自身职务相悖的行为。因此,我们要“保护新闻自由,同时必 须防止滥用新闻自由”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而涉及严肃的审判,媒介 更应该负责任的报道,在保障新闻媒介正当的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 和评论权的条件下,正确而积极地引导群众认识法制,从而达到新闻 宣传的真正目的。
参考文献: [1]魏永征.媒介审判不止是影响独立审判.法苑.2001(8). [2]刘红.“媒介审判”的原因与对策.安阳工学院学报.2000. [3]简海燕.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法律限制.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6(2). [4]邵志择.新闻学概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陈婷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国法律现实出发,介绍了“媒体审判”的含义,并从报道范围、报道尺度、尊重法院独立审判权、维护新闻立法目的等方面分析
了我国法律对新闻媒体报道案件的法律界限。
关键词 媒体审判 报道范围 法院独立审判权 新闻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7-080-01
一、何为“媒介审判” 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大型的刑事案件、收受贿案件以及 其他在社会上凡响极大的案件,其最终受到广泛关注除了因为事件本 身意义重大外,这和媒体强烈关注广泛频繁地报道是分不开的。 不要小看媒介的力量,在媒体从事件发生,到案件起诉、开庭、判 决的全程报道中,案件的审判是有“参考”媒体意见的。孙志刚案件和 收容遣送制度的结束、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许霆 ATM 案,无处不 可以看到媒体的影子。许霆 ATM 一案二审改判 5 年,与之前无期徒 刑的结果相差甚远,其间的原因与媒介对法律学家的言论的报道,对 民意的反映是分不开的。因此,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涉及公共利益的 事件时,是应该更加谨慎的。要知道媒体的介入可能导致事件发展方 向的变化。因此,媒体的相关调查和接触行为必须是在一种同情和谨 慎的态度下加以实施,而对民众的舆论引导更因秉承客观全面的态 度。 民众通过媒体的报道了解到事件的大致情况,主观意识也会多少 受到舆论大方向的影响。此时,再有一两个意见领袖的出现,民众意 识就会出现偏差,最后形成某些不负责任的媒体预先构想的“民意”。 与此同时,“媒介审判”就产生了。“媒介审判”这个词语(trial by media) 原指奉行英美法系的国家法庭审判时实行陪审团制度,如果媒介在审 判前对案件作了过多的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投票、影响判决的公 正。因此在审理特殊案件时,可以有关于隔离陪审团的申请。我国没 有陪审团制度,也没有隔离法官免受舆论影响的要求,媒体的报道,形 成了另一种形式的“媒介审判”——新闻媒体报道对法官判决案件的 影响。其实质是以新闻自由为由干涉司法独立,以道德审判取代司法 审判。 二、新闻报道法律案件的法律界限 新闻报道强调报道范围,新闻报道的范围指的是全部报道客体的 组合,规定了报道对象是哪些人和事,报道面有多大。而报道什么,怎 么控制尺度,则是新闻从业人员在采、写、编环节最需要考虑的事情。 关于我国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关法律规定的是:1、涉及国家机密或 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案件。2、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离婚案件、涉及 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涉及 此类的案件,新闻媒介是明确不允许采访报道的。但新闻媒介报道其 他案件,以全程追踪的形式,又是否干扰了尚未判决的案件,而报道的 尺度,范围又如何届定?这里就可能存在一些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操守 问题了。但是如果这种对事件的个性化解读处理不当,就会对当事人 和社会造成不良后果,因此必须也由法律来约束。只有法律约束下的 个性和自由才不会造成负面影响,这对社会、对民众都不是坏事,对媒 体自身来说,也是如此。
法律经纬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20 08. —从“媒介审判”谈起
陈婷婷
摘 要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新闻媒体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媒体
报道法律案件,对民众舆论引导的影响力日益增大,形成了“媒体审判”的势头,急需法律加以明确的界限与规范。本文从我
在陈良宇案件中,一审获刑 18 年。法院最终认定其犯受贿罪、滥 用职权罪。虽陈良宇利用职权在项目审批、土地规划、职务升迁等方 面为他人牟利,同时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属在经营活动中获取巨 额的非法利益,但权色交易未列入起诉。当日《长江商报》(4 月 12 日) 该新闻的评论称此为法制的进步,并没有证据的指控(权色交易)不确 定为罪。而这又何尝不是新闻的进步呢?媒介报道贯彻了忠实客观 的原则,报道了事件,对其进行的是客观地报道,并未有未经证实变进 行评论的情况。
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在涉及法律案件时,需要尊重法院的独 立审判权,确保新闻舆论不会影响法庭审判,不影响案件客观公正的 审判。记者在进行暗访时,同时要注意法律的约束。必须避免身份违 法、行为违法、工具违法。新闻媒介的活动必须走法制化的道路才能 从根本上保证其健康正常地行使自身的舆论监督功能。要知道舆论 监督也得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专业的法律精神需要对民众 进行长期、专业的普法教育才可能初见成效。而新闻媒介作为大众宣 传的重要途径,其以正确客观的态度宣传法律精神是其应尽的义务, 是其新闻工作的职责所在。而少数记者对法律案件不负责任的报道, 其造成的主要社会危害是损害法律的尊严。它造成的不良影响,与其 说是对法官,还不如说是对广大群众。如果由于这种宣传,形成一种 法律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对法庭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可以随便指责 的舆论氛围,那才是值得忧虑的。那些报道影响到的绝对不是某一个 案件的审判,其更多的是形成一种氛围,最终影响的是依法独立审判 和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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