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用手段的答复
OA答复-三步法

三步法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审查过程中,由于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不同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描述的现有技术,因此,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
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木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城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私人侦探的惯用手法

私人侦探的惯用手法
侦探最感困难的是突破保密人员、反情报人员设置的重重障碍,解除知密人员的戒心,获取有利用价值的情报。
侦探常用的手段概括起来不外乎以下四点:
一是单刀直入:索取、交换、收买、勒索;
二是迂回包抄:套问、假手、行贿、引诱;
三是侧面进攻:窃听、窃照、窃取、掠夺;
四是坑蒙拐骗,渗透策反。
凡此种种都必须熟练掌握,尽管有些非常手段并不常用,有则必须用好。
一位侦探调查拥有保密电话女士的住址,打电话给她,佯称是电信局某处的工作人员,要求核对其地址,例行保密检查。
女士回答说地址早已在电信局备案,为何不查档案?侦探用
不耐烦的语气申斥道:正是为了核对!很快要下班了,同意核对请拨电信局某某号码,否则出现问题,本局概不负责。
说完放下电话。
女士想:知道自己电话的人不多,既然是电信局的电话,应该不会别有用心。
随即拨通电话将自己的住址如实以告。
岂知电话号码就是电信局传达室的号码,接电话者正是买通传达室人员的侦探。
为接近目标、勘察现场、猎取情报,有时候侦探会突然闯入他人的家庭、办公室,当被发现的时候,则可以慌称找人、送信、走错了地方,甚至可以拿出所谓的要找的人的名片、信件,煞有介事的请人查看、指教。
为窃听他人的谈话,假借侍应生、醉汉、吧女、有情人、崇拜者接近对方,向对方请酒、献花、要求签名留念,借以偷听、偷看、调换公文包、安放窃听器、跟踪仪,甚至安眠药、迷幻药控制对方。
这些小小的计谋和圈套有不胜枚举,一个优秀的侦探眨眼便可想出,得心应手地派上用场。
它
们是侦探的看家本领,也是出奇制胜的法宝。
浅谈如何应对和防范惯用技术手段问题

浅谈如何应对和防范惯用技术手段问题作者姓名:唐杰敏李镝的作者单位: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摘要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必须具备创造性才能获得专利权,而惯用技术手段问题又是专利代理人在专利的实质审查过程中常常遇到的难题。
本文从专利撰写和实质审查过程两个方面阐述了专利代理人如何防范和应对惯用技术手段问题,以便尽可能地维护申请人的利益。
关键词创造性;惯用技术手段;争辩;1.前言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因此,创造性审查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关于创造性审查,审查指南规定了在创造性的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审查指南还列举出了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的情况:“(i)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参见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
同时,审查指南还规定了审查员对于公知常识的举证责任:“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参见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节)。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得知,审查指南是将惯用技术手段作为公知常识的一个示例列出的,而且审查指南规定了审查员可以在无需举证的情况下而仅凭说理来作出区别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论。
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审查员的举证责任。
笔者在从事专利代理的过程中,也切身感受到审查员在未检索到对比文件的情况下倾向于作出“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判断。
而在审查员指出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时,争辩往往是较为困难的,这是因为,与审查员引用具体对比文件来评价区别特征相比,在争辩“区别特征不属于惯用手段”的过程中是没有对比文件作为参照的,因此该争辩容易显得说服力不足或主观性较强,使得专利代理人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往往只能选择修改权利要求来消除审查员的异议。
惯用手段的答复

答0A总的来说是对照对比文件,把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作进一步阐述,使之更鲜明和有针对性。
具体答复时,分情况对待。
如果对比文件确实覆盖了权1,露在外面的只有惯用手段,那必须提从权。
如果从权也不好使,那就从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里找东西;最后实在不行就大段地加实施例,把保护范围缩成针鼻大小。
不过这种情况不太常见。
如果感到审查员将发明点说成是惯用技术手段,这时候也不用着急,虽然让人比较的不爽,但也要看到这很可能是检索不到才这样,或者是审查员暂时没有看到本申请的妙处。
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进一步分析包括对比文件在内的现有技术的问题以及用本发明是如何解决该问题的,因为采用了包括有发明点的方案,所以问题得以解决,这样的话发明点不可能是惯用手段,否则不可能存在这样的技术问题有待解决,这时候可能会提从权,因为写的人为了保护范围,有可能把解决对比文件还不能解决的问题的技术特征放到了从权,这时候不用怕审查员评这个从权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惯用技术手段,因为此时正是说明检不到。
在论证用本发明是如何解决该问题的时候,要注意审查员具体说哪一句是惯用技术手段,这很重要。
一个技术特征,它有场合,有前提,有条件,有前一步,有后一步,这是一个整体,审查员往往会断章取义,截取其中一个短语,或者概括一下(一概括就去掉修饰词,而修饰词是发明点的一部分),甚至歪曲一下,睁眼说瞎话的也有,于是例如本来的方案中说的是A+B+C+D,其中C是在Y的条件下,以Z的方式执行,但审查员只说C是惯用技术手段,此时就可说明C 前面有B,后面有D,有条件Y,具体是Z的方式(Z可能在句子中是一个状语),要把权利要求中的各个特征说得粘在一起成为不可拆分的一套东西。
这是与审查员的做法相逆的,因为他是拆,然后列表比较,咱就把它再粘回去,不让拆。
以上只是说了一个大概,具体还是看个案。
另外还可以通读审查意见通知书,体会一下案情,看看审查员代码,对照一下审查员电话本,猜猜是不是年轻审查员,或者打个电话过去再了解一下审查员的状态,探探口风。
回话技巧大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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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极倾听:与对方交谈时以积极的态度倾听对方说话,展示出对对方的关注和尊重。
2.给予肯定回复:对对方的观点或想法给予积极回应,例如“你说得很有道理”或“我同意你的观点”。
3.提出问题:通过提出问题,可以更好地了解对方的观点和意见,同时也表达出对对方话题的兴趣。
4.避免争论:如果与对方意见不同,不要陷入争论,而是尊重对方的观点,试图寻找共同点。
5.使用非语言技巧:通过姿势、面部表情、眼神等非语言方式来补充和加强自己的回话。
6.用简单的语言表达:避免使用复杂的术语或语言,使用简单、清晰的语言表达自己的观点,以确保对方能够理解。
7.注意语调和语速:语调和语速的选择对于回话的效果非常重要,要根据对方的感受和理解能力进行调整。
8.确保对方理解:经常使用确认性问题或总结对方的观点,以确保自己理解正确,并避免误解。
9.尊重对方的感受:在回话过程中,切忌忽视对方的感受,要理解并尊重对方的情绪和立场。
10.避免中断对方:不要在对方发言时中断,耐心等待对方说完,然后再做回应。
11.给予对方空间:在回话中给对方充足的时间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不要急于打断。
12.提供建设性反馈:在回话中,如果需要指出对方的错误或偏见,要选择合适的时机和方式进行,以避免伤害对方的感情。
13.避免否定性言辞:尽量避免使用否定性言辞,而是使用肯定性的语言来回应对方,以保持积极的对话氛围。
14.表达自己的意见:在回话中,要敢于表达自己的看法和观点,但要注意措辞,以避免冲突和争吵。
15.支持对方:在与对方交流时,要给予对方一定的支持和鼓励,帮助对方加强信心和提高自己。
发明专利OA答复套话-法25条、法2条2款(个人总结)

法25条一、科学发现《审查指南2010》的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1节中指出:“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
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
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
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发现卤化银在光照下有感光特性,这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根据这种发现制造出的感光胶片以及此感光胶片的制造方法则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又如,从自然界找到一种以前未知的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应当注意,发明和发现虽有本质不同,但两者关系密切。
通常,很多发明是建立在发现的基础之上的,进而发明又促进了发现。
发明与发现的这种密切关系在化学物质的“用途发明”上表现最为突出,当发现某种化学物质的特殊性质之后,利用这种性质的“用途发明”则应运而生。
”从指南中的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在针对审查员下发科学发现的审查意见进行答复时,需要明确本申请中有无对该物质的应用,即针对该物质的性质进行“用途发明”。
因此,个人总结一下可能会用到的答复语句如下:本申请中所要求保护的并非是该物质本身的物质特性,而是利用该物质的X 特性通过Y方式实现Z功能的技术方案(如有多个方案时也可以描述多个方案或只描述其中一个方案),也就是说,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基于该物质的特性的应用,是属于用途发明,不是科学发现,因此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的内容。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审查指南2010》的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中指出:“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
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创造性判断中如何答复惯用技术手段

创造性判断中如何答复惯用技术手段作者:梁丽超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8年第10期理论背景(一)《审查指南》中的相关内容“惯用技术手段”这个名词出现在创造性判断的三步法中。
首先看一下《审查指南》中记载的三步法:(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
在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
下述情况中,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i)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技术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ii).......(二)理论分析由此可见,公知常识分为以下两种:第一种,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对于这种情况,审查员能够在教科书或者工具书中找到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因此,审查员会举证,使用工具书或教科书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一起作为证据组合来评价创造性。
第二种,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这种情况,审查员可能认为该技术特征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举证。
审查员也可能认为该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却没能在教科书或者工具书中找到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审查员举证比较困难甚至是无法举证。
从上述分析可知,当审查员使用惯用技术手段来评价创造性的时候,基本是不提供证据的。
如果审查员不举证证明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那么会出现举证责任倒置的现象。
但是,对于申请人而言,证明一个技术特征不是惯用技术手段是很困难的,原因如下:如果申请人找到工具书或教科书中记载了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某个技术特征,而这个技术特征并不是本发明的技术特征,那么申请人能够证明找到的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这个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但是并不能证明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惯用技术手段,这是因为申请人无法证明所有其他的工具书或教科书没有记载本发明的该技术特征。
谈判中的反馈技巧有效回应对方的意见

谈判中的反馈技巧有效回应对方的意见谈判中的反馈技巧:有效回应对方的意见在谈判中,双方往往会提出各自的意见和要求,处理好这些意见和要求之间的冲突和分歧是非常重要的。
在这个过程中,采用合适的反馈技巧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回应对方的意见,并寻求达成双赢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介绍一些有效回应对方意见的技巧。
1. 聆听并理解对方的意见在谈判中,首先要做到聆听。
认真倾听对方的意见,理解对方的立场和需求。
只有全面了解对方的要求,才能更准确地回应。
在聆听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肢体语言和肯定性的回应来展示我们的重视,如点头、微笑或简短的肯定回应。
2. 重述对方的观点并陈述自己的理解重述对方的观点是确认我们是否正确理解对方立场的重要步骤。
通过重述,我们可以向对方表明我们已经全面理解了他们的要求,并确保没有误解。
同时,在重述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借机提问,以进一步澄清和细化对方的意见。
3. 不要直接反驳,而是通过积极回应进行回应在回应对方的意见时,我们应避免直接反驳。
相反,我们可以通过积极回应表达我们的观点和需求。
一种常见的技巧是使用“我理解你的观点,但是...”的句式。
这种方式可以在表达自己意见的同时,尊重对方的意见,并给予对方足够的尊重和关注。
4. 接纳对方意见的合理部分当对方提出意见时,我们也应该认真考虑并接纳对方意见的合理部分。
如果对方的观点在某一方面具有合理性,我们可以表达自己的认同,并综合双方意见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
这种姿态不仅有助于建立积极的氛围,还可以增进双方的合作关系。
5. 寻找共同的利益和解决方案回应对方意见的目的是为了找到一个共同的解决方案,以满足双方的需求和利益。
因此,在回应对方意见时,我们应积极探索和提供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并邀请对方共同商讨和讨论。
通过共同合作,我们可能会找到一种既满足对方需求又符合自己利益的解决方案。
6. 保持冷静和文明在谈判中,冷静和文明是非常重要的。
不管对方的意见如何,我们都应保持冷静和客观,不过分情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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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OA总的来说是对照对比文件,把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作进一步阐述,使之更鲜明和有针对性。
具体答复时,分情况对待。
如果对比文件确实覆盖了权1,露在外面的只有惯用手段,那必须提从权。
如果从权也不好使,那就从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里找东西;最后实在不行就大段地加实施例,把保护范围缩成针鼻大小。
不过这种情况不太常见。
如果感到审查员将发明点说成是惯用技术手段,这时候也不用着急,虽然让人比较的不爽,但也要看到这很可能是检索不到才这样,或者是审查员暂时没有看到本申请的妙处。
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进一步分析包括对比文件在内的现有技术的问题以及用本发明是如何解决该问题的,因为采用了包括有发明点的方案,所以问题得以解决,这样的话发明点不可能是惯用手段,否则不可能存在这样的技术问题有待解决,这时候可能会提从权,因为写的人为了保护范围,有可能把解决对比文件还不能解决的问题的技术特征放到了从权,这时候不用怕审查员评这个从权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惯用技术手段,因为此时正是说明检不到。
在论证用本发明是如何解决该问题的时候,要注意审查员具体说哪一句是惯用技术手段,这很重要。
一个技术特征,它有场合,有前提,有条件,有前一步,有后一步,这是一个整体,审查员往往会断章取义,截取其中一个短语,或者概括一下(一概括就去掉修饰词,而修饰词是发明点的一部分),甚至歪曲一下,睁眼说瞎话的也有,于是例如本来的方案中说的是A+B+C+D,其中C是在Y的条件下,
以Z的方式执行,但审查员只说C是惯用技术手段,此时就可说明C 前面有B,后面有D,有条件Y,具体是Z的方式(Z可能在句子中是一个状语),要把权利要求中的各个特征说得粘在一起成为不可拆分的一套东西。
这是与审查员的做法相逆的,因为他是拆,然后列表比较,咱就把它再粘回去,不让拆。
以上只是说了一个大概,具体还是看个案。
另外还可以通读审查意见通知书,体会一下案情,看看审查员代码,对照一下审查员电话本,猜猜是不是年轻审查员,或者打个电话过去再了解一下审查员的状态,探探口风。
总之是为了案子,只要不违规,各种办法都可以拿出来用。
审查员在一通中经常用到“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这样的话,一般是审查员通过检索找到一些参考文献,写出了八股的用不着太紧张的评论语言,通过分析和做出的修改可以回答.
1、首先承认他明确给你的区别,其次详细列出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参考文献和常规技术手段的区别.从发明目的和任务、发明技术特征和发明技术效果三方面论述,如果发明目的和任务相同,就发明强调技术特征和发明技术效果的不同,如果发明目的和任务相同,技术特征差别不大,强调发明技术效果的不同。
有理有据有节论述;
2、回答最重要的是修改权利要求,修改的合理,审查员是不太关注你的长长的论述。
3、使用成套语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明显区别,对比文件1是申请人公开的纯属是导电聚乙烯泡沫塑料,
本发明是抗菌防霉化学交联聚乙烯泡沫塑料,尽管同是聚乙烯泡沫塑料材料,但是发明的目的和任务根本不同。
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相比,在配方上不同,对比文件1是解决导电的技术配方,本发明是解决抗菌防霉的技术配方。
本发明的技术配方是经过重新的组合和严格的选择,在保持聚乙烯泡沫塑料的基本性能,而且具有新的抗菌防霉性能,并且有协同作用,在厚度和密度方面比较优良。
上述事实说明对比文件1和结合对比文件2的技术手段的简单加和产生不出本发明。
要得到本发明就必须经过反复试验和相当长时间的研究,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劳动。
对比文件2只列举出抗菌防霉母料可加入PVC、PE、PP、PS、ABS、PET、PBT、PA、TPU、PC、PMMA、SAN等塑料中。
仅仅列举出抗菌防霉母料可加入PVC制成的抗菌防霉塑料(没具体实施例和数据),又没有记载所说的PE、PP、PS、ABS、PET、PBT、PA、TPU、PC、PMMA、SAN等抗菌防霉塑料具体实施例和数据,更不必说这些塑料本身性能各异。
选择使用有效量的抗菌防霉母料活性成分要考虑它的适用性强和使用安全性。
适用性和使用安全性等应当是不可预见效果(确切地说是不可预见的积极效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化学药物抗菌防霉母料的使用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要对环境友好。
要精心选择能够找到对环境友好使用安全并且保持泡沫塑料良好的力学性能适用性强的抗菌防霉化学交联聚乙烯泡沫塑料配方,需要经过反复试验和相当长时间的研究,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劳动。
因此,在判断化学组合物用
途发明的创造性时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对比文件1没有任何直接记载和提示利用对比文件2或公知常识可以导出本发明抗菌防霉化学交联聚乙烯泡沫塑料,同样对比文件2没有任何直接记载和提示利用对比文件1的导电泡沫塑料就会导出本发明。
普通技术人员是不能简单的根据对比文件1和结合对比文件2的技术手段的简单加和产生出本发明。
因此,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本发明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满足专利法第22条三款的规定,具有创造性。
举一个例子:既然审查员认为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是容易想到的,那么在本领域就应该有广泛的应用,否则就不符合逻辑。
所以可以反驳说“申请人并未发现有使用这一技术手段的技术方案被公开,所以其并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这样,促使审查员去做检索,如果检索到有力的材料,则我们无话可说,只能再去想其他的办法。
而如果审查员检不到有力的材料,则其判断显然站不住脚,只能认同专利的创造性。
审查中,确实有些审查员过于草率地进行这种判定。
我曾经遇到过一个案子,是PCT申请,国际检索报告认同了其中几个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结果却被审查员轻描淡写地以“惯用手段”简单地否定掉了。
在实际处理中,根据客户的指示对主权项做了修改,而没有直接主张这几个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但审查员的判断确实有问题。
对于所谓公知常识和惯用技术手段不需要举证的观点,我是不太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