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20专利创造性的技术启示的判断-区别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认定-终稿--3.21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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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

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

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摘要:一、区别技术特征的概述二、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方法1.了解技术领域2.分析技术问题3.对比技术方案4.评估技术效果三、区别技术特征在专利申请中的应用四、案例分析五、总结与展望正文: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是在专利申请和审查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它有助于判断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从而决定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授权的条件。

本文将从区别技术特征的概述、认定方法、在专利申请中的应用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区别技术特征的概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被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的创新性特征。

这些特征使得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在技术效果、技术手段或技术应用方面有别于现有技术,从而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二、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方法1.了解技术领域在进行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前,首先要对涉及的技术领域有一定了解。

技术领域是指技术方案所涉及的专业领域,了解技术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助于把握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分析技术问题分析技术问题,是指识别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不足。

通过对技术问题的分析,可以进一步判断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3.对比技术方案对比技术方案,是指将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它们之间的实质性区别。

这些实质性区别即为区别技术特征。

对比时要注意技术方案的整体结构和各个技术特征,以确保认定的准确性。

4.评估技术效果评估技术效果,是指对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所取得的技术效果进行评估。

技术效果主要包括性能改善、成本降低、效率提高等方面。

评估技术效果有助于确认发明是否具有实用新型性。

三、区别技术特征在专利申请中的应用在专利申请中,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它有助于申请人更好地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明确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创新点,提高专利申请的成功率。

同时,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也有助于审查员进行专利审查,判断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专利创造性是评价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突破性的重要标准之一。

在专利法律的框架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着专利申请的成败。

那么,什么样的创造性才能被认定为专利创造性呢?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首先,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需要考虑技术领域的前沿水平。

专利创造性要求所申请的技术在申请日之前,未被公开的技术文献中不存在。

这就要求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需要结合技术领域的前沿水平来进行评估,只有相对于技术领域的前沿水平有较大的突破和创新,才能被认定为具有专利创造性。

其次,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需要考虑技术方案的创新程度。

专利创造性要求所申请的技术方案在技术方案的整体设计上具有较大的创新性,能够解决现有技术方案所存在的问题,或者能够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

这就要求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需要对技术方案的创新程度进行全面的评估,只有在技术方案的整体设计上具有较大的创新,才能被认定为具有专利创造性。

此外,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还需要考虑技术方案的非显性特征。

专利创造性要求所申请的技术方案在非显性特征上具有较大的创新,能够通过合理的推理和分析得出,而不是通过简单的组合或者替换得到。

这就要求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需要对技术方案的非显性特征进行深入的评估,只有在非显性特征上具有较大的创新,才能被认定为具有专利创造性。

最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还需要考虑技术方案的实际应用价值。

专利创造性要求所申请的技术方案在实际应用中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够满足市场需求,推动技术进步。

这就要求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需要对技术方案的实际应用价值进行全面的评估,只有在实际应用中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才能被认定为具有专利创造性。

综上所述,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价体系,需要综合考虑技术领域的前沿水平、技术方案的创新程度、技术方案的非显性特征和实际应用价值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结合启示的初探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结合启示的初探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结合启示的初探作者:李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1期摘要简要介绍创造性判断中现有技术没有明确记载结合启示的相关审查标准模糊的情况下,结合案例初步讨论。

关键词创造性结合启示作者简介:李彬,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光电部。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52-02一、引言专利创造性审查中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显而易见是比较复杂的步骤,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①。

所谓启示,包括明示,即从对比文件中可以直接反映出的内容,以及暗示,即未直接描述但技术人员可从中感悟到的内容。

很多情况下是对比文件没有明确记载将对比文件结合的启示,就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一般知识和能力的判断,这更增强了是否具有结合启示或动机判断的主观性。

接下来结合案例探讨一下“暗示”的内容。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1.案情:高院(2011)知行字第19号②2.复审委观点证据7(JP昭60-207640号)公开一种体力测定器:体力测定器包括:外握部(对应外握柄),安装于外握柄内的中握部(对应内握柄),压缩螺杆(对应握距调整装置)的一端通过调节手轮与中握部连接并可以自由转动,另一端螺插于在压缩弹簧的压缩板的基端处设置的圆筒体内,压缩板和齿条以齿条杆为媒介连接成一体,齿条与固定在回转式编码器的回转轴上的小齿轮啮合(压缩弹簧、压缩板、圆筒体、齿条杆、齿条、回转式编码器、小齿轮构成的整体对应于本专利的测力传感器);测定时,人握紧中握部和外握部后,弹簧通过压缩板被压缩下降的同时,契合在压缩板上的齿条杆就产生移动,与之连动的齿条也随之下降,与齿条啮合的小齿轮在回转式编码器的回转轴上回转,该回转角度与握力成比例增加,由此在回转式编码器中产生与角度成比例的方形波脉冲,该方形波脉冲被传送到对肌力测定进行数字显示的装置(对应检测显示装置)中,从而完成测定握力。

技术贡献视角下的专利创造性判断(二)

技术贡献视角下的专利创造性判断(二)

技术贡献视角下的专利创造性判断(二)作者:石必胜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4年第11期上一篇文章论述了技术贡献视角下专利创造性的本质,以及如何从技术贡献的视角来看待发明点。

本文继续讨论技术贡献视角下的专利创造性判断方法,以及说明书的记载对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三、技术贡献视角下的创造性判断方法(一)技术贡献程度最低的发明思路决定有无创造性从技术贡献的视角来看,同一个技术方案可能因为不同的发明思路而获得,不同发明思路需要的技术贡献程度可能并不相同,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根据技术贡献程度最低的发明思路来判断。

专利创造性具有“短板效应”。

只要到达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任何一个发明思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或者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那么这个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就没有创造性。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两个发明思路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都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则该技术方案必然没有创造性。

在(2013)高行终字第1705号“由控制芯片直接驱动的LED数码万年历”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显示模块的地址线一对一直接连接至扫描顺序控制端口”,该区别特征的实质是,省略了驱动电路,电流不经过放大,直接使用控制芯片的电流对LED显示屏进行供电。

为了取得这样的技术方案,可能有两种发明思路:第一,虽然现有技术中,在控制芯片与LED显示屏之间都有驱动电路对来自控制芯片的输入电流进行放大,但放大的目的是为了保证LED显示屏达到最佳的显示亮度。

当对显示屏亮度的需求降低时,不需要放大电流即可以使显示屏亮起来,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公知常识。

在降低显示屏亮度要求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发明思路是省略驱动电路而直接使用控制芯片的电流供电,因此从这种发明思路来看,本专利权利1的技术方案没有创造性。

第二,由于技术发展,控制芯片的输出电流可以提高到直接满足LED显示屏对输入电流的需求时,不使用驱动电路放大电流也能满足LED显示屏对输入电流的需求。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一、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一项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必须满足下面两个条件:(1)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2)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显著进步。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以下情况,通常应当认为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二、什么是创造性一般认为创造性是指个体产生新奇独特的、有社会价值的产品的能力或特性,故也称为创造力。

新奇独特意味着能别出心裁地做出前人未曾做过的事,有社会价值意味着创造的结果或产品具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道德价值、审美价值等。

创造性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发明,二是发现。

三、理解创造力的相关①创造力是一种有别于智力的能力,创造力测验的内容是智力测验内容上没有的,是智力测验测不出来的能力;②创造力指在各种创造性活动中的能力,既有科学创造活动,又有技术创造和艺术创造活动,还有其他方面的创造活动;③新颖独特是指前所未有、与众不同,这是创造力的根本特征;④创造产品(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有社会或个人价值。

以上是一篇关于“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方面的介绍,主要介绍了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还有专利创造性的概念以及理解创造力的相关内容,对于专利创造性的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建议咨询律师!。

每日一问专利权的创造性如何认定?

每日一问专利权的创造性如何认定?

每日一问专利权的创造性如何认定?
Q:专利权的创造性如何认定?
A: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创造性”的判断步骤有三:1、确定最接近的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也可以表述为: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以解决申请权利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问题)。

建议:
(一)权利申请文件为拟申请专利权利内容的基本载体,其既应详实评述技术特征,还需要细致分析技术所应用的领域,因为值得注意的是:相似技术的他种用途也同样彰显发明人的想象力、创造力。

关注此细节,有利于提升权利申请文件的准确度,增加发明专利过审的概率,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成本;
(二)发明专利申请权利人应该结合实践规律,加大技术检索投入,合理确认“最接近技术”的范围,并结合技术方案的手段、功能、效果,反复推演“申请技术——接近技术”的内部联系,提炼总结技术方案的核心创意,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确权成本、维权成本,确保发明的“创造性”经得住时间的考验。

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

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

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作者:王晓欧张庆慧等来源:《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年第22期摘要:创造性的判断是专利审查的重点和难点,目前的审查过程中通常采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而在三步法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则是创造性判断的重点和难点。

文章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浅析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关键词:创造性;三步法;技术启示1 发明专利申请创造性的判断方法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同时第三款还规定了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1]。

一直以来创造性的判断都是发明专利审查中的重点和难点,目前的审查实践中,创造性审查中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简称三步法)。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2]。

存在技术启示的情况:(1)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2)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3)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由以上三步法可以看出,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是判断创造性的重点和难点。

下面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探讨在创造性判断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

2 具体案例以及分析2.1 案情介绍:申请号2009102105079(以下简称本申请)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外装房门锁。

浅谈创造性评价中技术特征的作用对技术启示的影响

浅谈创造性评价中技术特征的作用对技术启示的影响

浅谈创造性评价中技术特征的作用对技术启示的影响作者:王萌来源:《科学与信息化》2019年第29期摘要本文对于创造性判断“三步法”中的“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步骤中特征作用对技术启示的影响进行了探讨,并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具体说明,以期为创造性审查提供启发和帮助。

关键词创造性;特征作用;技术启示引言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 节的规定,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按照如下三个步骤进行(即通常所说的“三步法”):①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②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③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技术特征的作用的确定是创造性结合启示判断中很重要的方面,通常会遇到三种情形:①作用有记载,明确相同;②作用有记载,明确不相同;③作用未记载。

另外,对于“特征作用”本身也存在不同角度、不同层面的理解。

比如对比文件中明确记载的作用,还是客观具有的作用,或者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判断其实际能够起到的作用?区别特征本身通常意义上的作用,还是区别特征在技术方案整体中所起的作用?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重点对上述“作用未记载”的情形进行探讨。

1 技术特征的作用确定原则1.1 技术特征的作用角度遵循整体原则在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问题上,有个经典案例,涉及一种解决打印机卡纸的方法。

由于现有的打印纸厚度很薄,在使用时容易与打印机等设备之间产生卡纸现象;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申请人提出增加打印纸的厚度,以提高打印纸的抗皱能力,从而解决卡纸问题。

通过检索现有技术,确定本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纸张的薄厚;在确定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认为:提供一种纸张厚度的选择;观点二认为:解决打印机卡纸问题。

两种不同的观点可能会导致不同的创造性结论。

很明显,针对观点一,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对纸张的厚度进行选择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必然不具备创造性;针对观点二,则需要检索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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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创造性审查过程中技术启示的判断--区别特征“所起的作用”认定兰霞张文祎摘要:在判断创造性的过程中,审查指南在“三步法”中规定了技术启示的判断时,需要考虑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和在本专利申请中所起的作用,才能做出是否有显而易见性的判断。

本文根据几个案例的分析,对“所起的作用”的判断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希望在判断创造性时能更加准确。

关键词:创造性、技术启示、明示作用、客观作用一、前言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4章规定了创造性的审查,其中是否显而易见的判断是难点。

要判断是否显而易见,不得不提大家熟知的“三步法”判断标准:(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第(3)步骤中,“技术启示”的认定又是一个难点。

本文仅以几个复审、无效的实际案例为例,对“技术启示”中技术特征“所起到的作用”的判断做一些简单的分析,以期对阅读者有所裨益。

二、问题的提出关于“技术启示”的判断,审查指南规定: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ⅰ)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ⅱ)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同一份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ⅲ)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相对而言,第(ⅰ)种情况的判断容易一些,第(ⅱ)和第(ⅲ)种情况比较复杂,复杂的原因在于对“所起的作用”的不同理解。

第1种观点认为:“所起的作用”的含义是指在对比文件中明确记载的作用。

第2种观点认为:“所起的作用”的含义不仅包括对比文件中明确记载的作用,而且包括技术特征在客观上可以起到的作用①。

笔者同意上述第2种观点,因为一个技术特征往往会有许多种作用,一个技术方案根据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往往仅利用某技术特征的某一方面的作用。

举个简单的例子,金属棒可以用来做支撑件,起支撑作用;它也是导体,能起导电作用。

因此,在一个技术方案中可能利用其作为支撑件的作用;另一个技术方案可能利用其导电的作用。

但是,进一步的考虑,“客观上起到的作用”的判断也应当需要一个衡量标准。

三、案件介绍案例一、假想的案例假设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如下:1、一种台灯,其特征在于:包括底座、竖立的支架和设置在支架顶端的灯泡;所述灯泡外设有用于聚光的灯罩,该灯罩通过固定件固定在支架上。

有人想无效上述权利要求,找到了一篇对比文件,在对比文件中公开了如下内容:“一种具有装饰罩的台灯,包括底座、竖立的支架和设置在支架顶端的灯泡;所述灯泡外设有用于装饰的灯罩,灯罩上设置装饰图案,该灯罩通过固定件固定在支架上。

进一步地,可以在灯罩上设置圆孔,使装饰图案更美丽。

需要说明的是,从附图来看,装饰灯罩和聚光灯罩有相同的形状。

那么,根据创造性判断的三步法:1)确定上述假想的对比文件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经对比,区别技术特征为:专利申请中的技术特征为“所述灯泡外设有用于聚光的灯罩”,对比文件中的技术特征为:“所述灯泡外设有用于装饰的灯罩,灯罩上设置彩色图案”。

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为灯泡聚光的问题。

3)判断是否显而易见根据上述内容,专利中技术特征“灯罩”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描述的作用为“聚光”,而对比文件的描述中,“灯罩”所起的作用是装饰。

因此,根据审查指南的描述,二者“所起的作用”不同,结论是假设的权利要求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创造性。

读者阅读本文至此,会觉得上述结论可能有点欠妥,毕竟在先技术已经完全公开了专利申请中的结构特征,该申请的权利要求怎么可能还具有创造性?如果上述结论成立,假设有人按照装饰灯罩制作,只是灯罩上不设置装饰图案,是否会侵犯假想专利的专利权?案件的分析1)对比文件公开了技术特征“用于装饰的灯罩”,其明示的作用(即文件中描述的作①商爱学、钟宇、李慧,《从一个案例看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把握》,中国专利代理2012年第4期,第41-45页。

用)为起装饰作用。

2)对比文件中并未公开“用于装饰的灯罩”的聚光作用。

对于“用于装饰的灯罩”这一具体技术特征而言,其灯罩表面设置图案固然可以起到装饰作用,但灯罩本身具有的聚光作用也属于灯罩客观起到的作用。

因此“客观起到的作用”比明示的作用范围要大。

进一步的考虑,“客观起到的作用”究竟范围大多少?是否有判断的依据?笔者认为:客观起到的作用应当从现有技术中整体上去把握。

也即,至少现有技术中有证据证明这种作用的存在。

例如,上述案件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以及能够获知的现有技术,是否能够得知灯罩一定具有聚光的作用?如果结论是肯定的,那么,上述“用于装饰的灯罩”所起的作用包括了聚光作用,那么现有技术从整体给出了技术启示,假想的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则具备创造性。

案例二、专利无效宣告决定--案件编号5W105145Ⅰ、案件过程涉案专利的专利号201220262048.6,其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1、一种行车用防污吊具,其特征在于:包括接灰盘;所述接灰盘的上面中心位置设有用于连接行车钩子的向上凸起的挂孔,接灰盘下面中心位置设有吊钩;所述接灰盘的侧壁设有挂钩。

无效请求人使用的证据1是ZL200720173356.0。

无效决定内容包括:“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二系悬挂弹簧运输装置(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3-4页,附图1,5A-5C),该装置包括一吊座10和环设于所述吊座10上的三个吊钩20,所述吊钩20与吊座10枢接。

该二系悬挂弹簧运输装置结构简单、操作方便,将三个吊钩20勾设在弹簧的螺旋钢丝的表面,即可运输该弹簧,可大大地缩短吊装运输的时间。

所述吊座10为一板体11,在本实用新型的一个较佳实施方式中,所述三个吊钩20沿吊座10周向均匀设置,三个吊钩20由长至短的长度差分别为该二系悬挂弹簧节距的三分之一,这样的设计,可以确保在起吊二系悬挂弹簧的时候三个吊钩20可以同时和钙弹簧螺旋钢丝表面接触,并且保证弹簧的轴线与水平面垂直,即弹簧轴线和重力方向重合。

吊座的板体11中心位置设有一吊环13,起吊时,吊车上的钩子可钩住吊环13,起到方便起吊的作用;在本实用新型的一个较佳实施方式中,所述吊座的板体11上设有均匀分布的穿孔14,可以起到减轻该装置重量的作用。

本实用新型二系悬挂弹簧运输装置使用过程如下:先将该二系弹簧运输装置由吊车移动至接近该弹簧的位置,将三个吊钩20张开,把吊座10移近弹簧,再将三个吊钩20合上并使钩体202钩住弹簧钢丝的表面,然后起吊移动弹簧;待该弹簧移至到位后,打开三个吊钩20,将该二系悬挂弹簧运输装置取下并移开。

所述吊钩20也可沿吊座10周向均匀设置有四个或多个。

”“将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的吊具包括接灰盘,2)在接灰盘下面中心位置设有吊钩。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在吊具中心位置所吊装的物品受到污染。

”“合议组认为,根据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可知,首先,证据1中并未公开所述板体11可用于接灰,证据1中之所以将吊座设计为板体结构,其目的在于为了在其上均布环向设置用于起吊二系悬挂弹簧的吊钩20,其次,证据1还在其说明书中披露了一较佳实施方式,该实施例指出,为了减轻板体的重量,在其上设有均匀分布的穿孔14,因此,证据1中公开的这一实施例进一步印证了证据1中的板体不是为了接灰所用。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公开的内容,不会想到将证据1中的板体11作为接灰用的接灰盘。

”Ⅱ、案件的分析本案例先不考虑区别技术特征2“在接灰盘下面中心位置设有吊钩”;仅就区别接灰特征1“本专利的吊具包括接灰盘,”而言来进行分析。

1)证据1公开了吊座,为一板体并未限定形状;本专利为接灰盘,实施例中为矩形盘体。

因此,从结构特征而言,二者是相同。

2)、从本专利的描述来看,“接灰盘”所起的作用为“避免在吊具中心位置所吊装的物品受到污染”。

简单的说,就是挡尘。

而证据1中的“板体”所起的作用并无明确要求挡尘。

3)、要注意的是,在无效决定中,本专利中的“接灰盘”所起的作用和“板体”的所起的作用进行比较实质上是在三步法判断的第2歩中需要判断的。

因为,本质上合议组要判断的是“板体”技术特征是否公开了本专利中的技术特征“接灰盘”。

如果判断为二者不同,则还需要考虑在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在证据1的基础上有动机进行改进以在板体上再增加一个“接灰盘”?4)从第三点的分析来看,在已经有“板体”的情况下,还需再改进增加一个用于接灰的板体,这看起来有点不妥。

5)上述结论的不妥根源在于:无效决定认定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时仅考虑了明示的作用,而未考虑客观起到的作用!因为“板体”客观上能起到“挡尘”的作用。

6)根据无效决定的逻辑,证据1中的挂钩用于“起吊二系悬挂弹簧”,是否也与本专利中的挂钩“吊装纸板”作用不同?案例三、第5674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Ⅰ、案件过程2005年2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5674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本决定涉及申请号为97191168.1.名称为“辉光放电开关启动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为1997年7月1日。

经实质审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2003年2月21日对该申请作出了驳回决定,驳回理由为该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为:“1.一种辉光放电开关启动器,备有放电容器(1),该容器是以气密的方式封闭的并且具有壁(2),有一对导电体(3a、3b)穿过该放电容器的一部分壁(2b),在该放电容器中还有双金属元件(4a),它与导电体(3a、3b)之一(3a)电气相连,该放电容器装有可电离填充物,特征在于,至少导电体穿过的那部分壁(2b)由含至少5(重量)BaO 的玻璃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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