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中使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的三个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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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步法及技术启示在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中的运用

三步法及技术启示在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中的运用

"三步法"及技术启示在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中的运用2007年8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0369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

本决定涉及申请日为2004年2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3月23日,名称为“一种双封楔式闸板阀” 的200420030565.6号实用新型专利。

该审查决定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1、一种双封楔式闸板阀,是由‘十’字形主体(8)以及主体内的阀杆(1)与阀杆连接的闸板(9)组成;其特征在于:阀杆(1)位于孔道(10)的中心位置,其上端带有方形螺纹,该螺纹联结一手轮(2),阀杆下端有一圆柱形拉杆头台(14),该台插入在下方的两个闸板(9)的凸字形凹槽内,在闸板(9)的下端有一下顶柱(11),通过螺栓被固定在主体(8)的底座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了多份证据来证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决定中采用的证据如下: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3月19日的02220470.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1992年10月27日的美国专利US5158264A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

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附件3除了“阀杆下端有一个圆柱形拉杆头台”的特征没有公开外其它特征都公开了,但该特征在附件4的图5中公开。

因此在附件3基础上结合附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专利权人则认为,附件3没有公开“阀杆下端有一个圆柱形拉杆头台,该台插入在下方的两个闸板的凸字形凹槽内,在闸板的下端有一个顶柱,通过螺栓被固定在主体的底座上”的特征,同时附件4也没有公开“下顶柱通过螺栓被固定在主体的底座上”的特征,附件3、4分别涉及不同类型的阀结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可能将附件3、4的内容直接结合起来,故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审理,合议组认为,附件3和附件4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且两者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相同,均属于闸板阀领域,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附件3和附件4可以用来评价本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

发明专利审查的三步法

发明专利审查的三步法

发明专利审查的三步法
发明专利审查的三步法包括以下步骤:
1.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这是确定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也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的起点。

审查员需要从检索到的现有技术中找出与发明最相关的技术文献,并确定其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 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这一步骤中,审查员需要分析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这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关键步骤之一。

3.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这一步骤中,审查员需要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显而易见,即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

审查员需要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和技术启示,以及是否存在技术动机或其他动机来重新组合或修改已知技术特征,以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三步法的三个步骤前后相序、逻辑关联,共同构成判断创造性之(突出)实质性特点的基本过程。

通过严格遵循三步法的要求,有助于减少评价失衡或错误,确保专利申请的创造性程度得到准确评估。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的三步法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的三步法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的三步法运用作者:孟文婷来源:《信息技术时代·上旬刊》2019年第02期众所周知,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评判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可被授权专利权的三大要素。

其中创造性的判断对于专利申请者以及其他从事专利审查和代理工作的人群来说是一个难点所在,也是容易引发争议和争议较多的问题。

基于此,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创造性评判中的三步法运用给予简单的阐述。

《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指出,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通常经过检索,可以确定步骤(1)中所述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三个步骤之中,步骤(3)是三步法判断中的焦点,步骤(2)是评判步骤(3)的基础和依据,因此准确定位区别特征和技术问题对于创造性判断来说至关重要。

案例: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一种信息数据保全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加速度传感模块、计时模块、中央处理模块、存储模块以及另一备用终端。

所述加速度传感模块在检测到智能终端加速度达到一阈值时,计时模块开始计时,达到一定时间后,存储模块中的数据发送至备用终端。

三步法判断:步骤(1),经检索,确定对比文件1(CN103428901A)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其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及其数據保护方法。

所述方法包括:加速度传感器采集移动终端的加速度;处理器判断采集到的加速度是否达到预设阈值;若是,则控制云端连接模块与云端服务器建立连接,将存储模块中的数据上传到云端服务器。

本发明的移动终端及其数据保护方法,能在移动终端掉落时,将存储模块中的数据上传到云端服务器,保护终端数据。

步骤(2),将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特征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明确地公开了数据保护系统(即权利要求1的信息数据保全系统)、加速度传感器(即权利要求1的加速度传感模块)、处理器(即权利要求1的中央处理模块)、存储模块(即权利要求1 的存储模块)。

专利审查中使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的三个误解

专利审查中使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的三个误解

专利审查中使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的三个误解作者:罗满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8年第04期判断一项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要求判断人员回到申请日之前,看待申请日之后的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这就要求判断人员既需要知悉该技术方案,又需要在知悉该技术方案的前提下适时地回到“失忆”的状态,该操作过程看起来很不可思议,但在判断创造性时又不可避免。

因此,在专利规则的演变过程中,始终伴随着专利创造性评判的客观化进程。

为了实现创造性评判的客观化,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专门给予了指引,即“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应当理解,“三步法”只是审查指南给予的一般性指引,总原则依然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以上三个步骤并不是创造性判断的必然步骤,更不能机械理解三个步骤之间的关系。

为此,笔者从专利代理人、发明人的角度看待创造性评判的标准,总结三个对“三步法”可能存在误解的地方。

虽然在寻找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公开特征最多是一种更受青睐的寻找方式,但如果忽略了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则很容易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

《专利审查指南》1在说明如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指出“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虽然根据我国审查制度,发明的创造性在评判过程中并不要求限定技术领域,但是跨越技术领域或者选定特定的技术领域,必须存在相应的动机。

笔者近期收到一份审查意见,专利申请方案是驱动塔筒内的热源(电缆、电气设备)移动,使其始终贴靠向较冷的塔筒壁,将塔筒壁作为热源的热沉。

审查意见中指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是半导体基材在退火过程中将基材快速移动并朝向一冷却板移动,以使加热后的基材更快散热。

审查意见认为,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在于将该种散热方式应用到塔筒内的热源。

存在多个区别特征时应该如何判断创造性?

存在多个区别特征时应该如何判断创造性?

存在多个区别特征时应该如何判断创造性?原标题:通信领域存在多个区别特征时创造性的整体判断《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指出: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3个步骤进行:一是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二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三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审查实践中,上述步骤3是一个审查难点,其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基于专利审查指南的表述可以得出:通常情况下,当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基于发明整体技术方案进行考虑。

在审查中,如果脱离发明的整体技术方案而割裂地看待这些区别特征,则可能会机械地使用三步法,从而导致判断结论错误。

在实际的审查过程中,如果多个区别特征之间无相互关联、相互作用,那么可能会分别考虑它们在发明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并分别确定各自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然而,如果这些特征之间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即某个区别特征离开其他的一个或者几个区别特征就不能实现其在发明整体技术方案中的功能和作用,此时应将这些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判断其在发明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并据此确定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以下提供两个以多个区别特征共同解决一个技术问题的案例,供读者参考。

案例一某案说明书中指出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是:如果在向存储卡写入程序的过程中将存储卡拔出,则会导致数据丢失。

因此,本发明提出一种移动终端用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准确把握专利创造性高度的方法

准确把握专利创造性高度的方法

摘要:目前,发明专利审查以“三性”评判为主,创造性评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通常,使用“三步法”来评判发明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

对于一件发明专利是否能获得授权,需要对发明的创造性做出合理的评判。

本文基于“三步法”对如何准确把握专利创造性高度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创造性;结合启示;公知常识一、前言专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发明具有创造性是其能够被授予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对发明的创造性做出了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进一步的,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创造性中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即“三步法”。

“三步法”包括,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由此,发明是否显而易见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来判断的,可见,准确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才能准确把握创造性高度。

本文重点对“三步法”第3步中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重要性进行分析、讨论。

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创造性评判中的作用(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给出创造性审查基准前,专利审查指南中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即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了定义;本领域技术人员实质是不具有创造能力的假设的“人”,其设定是为了避免发明审查中审查员所带有的主观因素的影响,也就是说,创造性并非由审查员做出判断,而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做出的,此中目的则在于保证审查标准执行一致。

虽说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但审查实践中,审查员很难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高度,再者,审查员还要避免出现“事后诸葛亮”,这都是创造性评判中的难点;在发明审查中,审查员需要努力接近乃至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高度,这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其目的也是在于在发明创造性评判中,通过准确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来对发明的创造性做出合理的判断。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案例分析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案例分析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案例分析专利创造性判断方法对于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

本领域的技术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其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但其不具有创造能力。

1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将要求保护的发明与现有技术对比,如果其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按照此审查基准判断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并且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比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的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应当首先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

例如:公知的教科书或者工具书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

2 显著的进步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其主要有以下表现。

(1)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3)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

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

2021年第01期60中国高新科技行业动态 | INDUSTRY DYNAMICS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 文 / 沈婷婷 周 循摘要:在专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各国逐渐意识到发明专利不仅要有新颖性,而且要有创造性,才可推进专利的有序审查。

文章从实际案例入手,剖析审查员在审查专利时对创造性的判断不准确的误区,并为相关人员给出相应的思考建议。

关键词:专利;审查;创造性对于创造性的判断和把握是发明专利审查中最常遇到的问题。

专利制度最早是由西方国家建立的,初期都只规定了新颖性条款,而没有创造性的要求。

随着专利制度的运行,各国逐渐意识到若仅满足新颖性条款就授予专利权,则会导致与现有技术区别不大的申请也获得授权,长期发展就会导致专利权的泛滥。

因此,发明专利具备创造性,与现有技术之间应该存在一个台阶,并且这个台阶高度应该满足一定要求。

《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明确规定了通过“三步法”来判断发明专利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审查指南也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现有技术给出启示的3种情况:①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②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③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

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对于上述第①种情况,审查员经常会利用“容易想到的”进行评述。

将“容易想到的”作为创造性的评判标准,其本身就存在一定的主观性。

《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所指出,由于审查员是在了解了发明内容之后才作出判断,因而容易对发明的创造性估计偏低,从而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

本文从一件复审案件入手,探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背后的逻辑和思考过程,指出审查员在创造性判断时陷入的误区,并给出相应的思考建议。

1.案例分析1.1 案情简介本案例为复审案件,申请号为201710882929.5,发明名称为一种图像处理方法、装置及移动终端。

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用户希望拍摄出具有雀斑妆的照片。

现有技术中的美颜工具通常需要在用户的脸上手动画上雀斑,或者通过纹身的方式在脸上增加雀斑,十分烦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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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中使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的三个误解
判断一项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要求判断人员回到申请日之前,看待申请日之后的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这就要求判断人员既需要知悉该技术方案,又需要在知悉该技术方案的前提下适时地回到“失忆”的状态,该操作过程看起来很不可思议,但在判断创造性时又不可避免。

因此,在专利规则的演变过程中,始终伴随着专利创造性评判的客观化进程。

为了实现创造性评判的客观化,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专门给予了指引,即“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应当理解,“三步法”只是审查指南给予的一般性指引,总原则依然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以上三个步骤并不是创造性判断的必然步骤,更不能机械理解三个步骤之间的关系。

为此,笔者从专利代理人、发明人的角度看待创造性评判的标准,总结三个对“三步法”可能存在误解的地方。

误解一:公开技术特征最多,就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虽然在寻找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公开特征最多是一种更受青睐的寻找方式,但如果忽略了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则很容易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

《专利审查指南》【1】在说明如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指出“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虽然根据我国审查制度,发明的创造性在评判过程中并不要求限定技术领域,但是跨越技术领域或者选定特定的技术领域,必须存在相应的动机。

笔者近期收到一份审查意见,专利申请方案是驱动塔筒内的热源(电缆、电气设备)移动,使其始终贴靠向较冷的塔筒壁,将塔筒壁作为热源的热沉。

审查意见中指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是半导体基材在退火过程中将基材快速移动并朝向一冷却板移动,以使加热后的基材更快散热。

审查意见认为,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在于将该种散热方式应用到塔筒内的热源。

姑且不论这份审查意见对热源、散热原理的认定是否准确,单从逻辑上看也存在问题。

如前所述,判断人员应回到申请日之前,考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基材退火这样的技术前提下,是否很容易就想到如何进行塔筒内部热源的散热?显然这并不容易,它需要“创造性天赋的火花”(flash of creative genius)【2】。

更容易接受的逻辑应该是,首先提供一种塔筒内部热源散热困难的现有技术,然后在寻找如何散热的过程中,存在动机去跨领域寻找散热手段,例如找到上述基
材退火散热的方案,不管最终结果能否实现将两者结合,至少这种思路从逻辑上更容易接受。

当然,这种要求从某种角度来说可能属于较为“死板”的方式,但是对于本身具有一定法律属性的创造性审查而言,拥有完整的逻辑评述显然更有利于实现评述客观化。

从审查的角度讲,判断人员应该适时地让自己处于“失忆”状态,不能让申请的技术方案在心里“生根发芽”,并在其引导下,利用现有技术拼凑出对应的技术方案,以否定其创造性。

误解二:技术问题不同,就没有技术启示
代理人常犯一种错误,认为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就没有技术启示。

比如,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是A B,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A,对比文件2公开特征B,结合得到A B。

代理人(或申请人)发现对比文件2的特征B解决的技术问题,与专利申请技术方案载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代理人遂照此思路进行答辩。

如前所述,判断一件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判断在申请日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知悉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该技术方案的获得是否显而易见。

举例说明,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方案是纸杯,纸杯内壁涂覆一
层A材质,可以有效防止向外渗水。

现有技术也公开一种纸杯,还公开一种A材质可以起到保温的效果。

如果严格按照上述“三步法”,相较于纸杯,涂覆的A材质是解决渗水问题,而现有技术的A材质是解决保温问题,并无结合的技术启示。

但理性地回归到申请日之前,纸杯用来装水,那么防止烫手、保温属于该领域普遍追求的目标,将现有技术中具有保温性质的A材质用于纸杯内壁(假设不存在其他涂覆应用的障碍或者技术偏见),完全具有这样结合应用的动机,得到内壁涂覆有A材质的纸杯,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虽然现有技术中载明A材质是解决保温问题,但是根据常识或者根据其化学属性等分析可知,A材质同样具有锁水特性,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防止渗水的需求得到上述技术方案,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也可以这样理解,“三步法”中所认定的技术问题,并不局限于申请人所载明的技术问题,实际上还包括该技术方案能够解决(隐含)的其他技术问题,只要现有技术具有这样结合的技术指引即可。

如日本《审查指南》规定:“即使是发明申请与引证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相同,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地以一种不同于发明申请的问题解决思路得出发明申请的技术方案,发明申请就不具备创造性。


误解三:二级或多级结合,也属于显而易见。

目前,创造性条款是审查意见中最为广泛应用的条款,未检索到现有技术、不进行创造性判断即行授权的案例,可以说是凤毛麟角。

另外也存在一定数量不涉及创造性而予以驳回的案例,主要是基于撰写不清楚、不符合客体等难以克服的缺陷。

笔者针对目前的创造性审查意见作了一下简单的分类:一种是一级结合,另一种是二级或多级结合。

图一一级结合
第一种类型,一级结合。

如图一所示,它的技术方案是A B C,检索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1,公开特征A,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是B和C,其中B和C是并列的关系,不存在先后依附关系,然后获得对比文件2、3,二者分别公开特征B和C,且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作用与本技术方案一致,结合对比文件1-3后得到A B C。

这种类型的审查意见最为常见,答复思路也最为简单。

图二二级或多级结合
第二种类型,二级或多级结合。

如图二所示,它通过简单的组合并不能得到该方案,必须在两项或以上的现有技术结合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启示并结合,才能得到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即需要“二级或多级结合”。

与一级结合的区别是,上述的B和C、B 和B-不是并列的关系,而是存在先后依附关系。

这种创造性评价方式,笔者认为必须慎重。

从严格的“三步法”来说,关于是否显而易见,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审查指南给出的几种示例都是一级结合。

如果需要二级结合,实际上恰恰说明相应的技术方案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多级结合更应当倾向于具有创造性。

当然,不能机械地理解“三步法”,当需要二级结合否定创造性时,笔者认为上述包含C或B—的现有技术,应当是常规技术手段、公知常识。

举例说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相比是设置有支撑柱(B),以解决达到支撑平衡的目的,并且支撑柱的棱边设有圆角(C),以避免磨损其他构件;而对比文件2公开支撑柱,但未公开设有圆角,对比文件3公开某种支撑结构设有圆角以减少对其他构件的磨损,对于这种二级结合方式,笔者认为可以否定被评价方案的创造性。

理由是,圆角可以认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安装环境做出的常规优化设计,即便没有对比文件3,也可以是对比文件1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这种审查意见非常普遍。

假设不是在支撑柱的棱边设置圆角,而是在支撑柱上进一步设置有凹槽,该凹槽用于安装储电装置(C),以存储电能为基础部件供电,往往还包含一些与其他特征相互配合、呼应的关系。

此时,检索到一篇对比文件3(往往与本方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领域完全不同),设有凹槽和安装于凹槽的储电装置,然后在对比文件1 2的基础上,再结合对比文件3。

笔者以为这种评判结果具有很浓厚的导向性,即审查指南所述的“事后诸葛亮”。

不可否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改进对比文件1时,可能会进行不断地改进优化,比如优化为D1 D2,发现有问题,再优化为D1 D2 D3。

但是这种改进过程同样也是创造性体现的过程,如何以一脉相承的方式进行这样的优化,是否具备较为合理的结合动机以及技术手段的复杂性,都应该作为考量的因素。

最起码的,不应该轻易地以这种二级以
上的结合方式,认为被评价的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显而易见。

目前,较多的审查意见采用了二级结合,同时存在很强的“拼凑”感,但似乎又没有明显的逻辑问题。

不过,从发明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来看,创造性被否定又是非常不可思议的。

因此,笔者认为,二级或多级结合创造性评判方式具有诸多不合理之处,值得商榷。

总而言之,根据“三步法”的原理,技术方案相对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应同时考虑主观上能否结合(存在动机)和客观上能否结合(技术可行),不能只关注表象、以现有技术的特征进行拼凑,要深刻理解审查指南关于“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的含义。

文章摘自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希望能对您有帮助,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客服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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