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三步法”判断中的整体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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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知”慧-判断创造性三步法...

每日“知”慧-判断创造性三步法...

每日“知”慧-判断创造性三步法...审查指南在对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审查一章中规定,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这三个步骤,被业界简称为“三步法”。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多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1)所属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2)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3)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到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作者:汪安来源:《经营者》 2020年第2期汪安摘要创造性评述时,为了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需要用到“三步法”。

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择过程中,应在准确理解专利申请的发明构思的基础上,按照整体原则,从技术领域、解决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以及公开特征的多少等多个方面对现有技术进行审视。

关键词创造性评判“三步法”一、引言“三性”审查是我们审查时最常见的一种情况。

指南中明确指出,所谓发明的创造性,就是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指对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按照3个步骤进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步法”。

二、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择创造性评述时,为了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需要用到“三步法”。

首先,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最后,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具体审查案子时,到底是选择技术领域最相近的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还是选择公开特征最多的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要视具体的案情而定。

案例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择案情介绍:本申请涉及一种SAR(合成孔径雷达)图像中海冰运动特征的提取方法,以弥补现有技术中的提取方法效率低、精度差等缺点。

笔者通过检索,检索到了一篇文献(文献1),其公开了一种SAR图像中海冰运动特征的提取方法,但具体方法与本申请的方法不一致。

另外检索到了一篇文献(文献2),其方法步骤与本申请的基本一致,但没有公开其可以运用到SAR图像中海冰运动特征的提取中。

于是在确定选用哪篇文献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笔者有点拿捏不定。

后来带教老师说,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并不一定要生搬硬套,只要看哪样的结合更有说服力,说理起来更加透彻,能更加让申请人信服,这样的结合方式都是可以的。

创造性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动机的思考

创造性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动机的思考

创造性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动机的思考摘要:利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判断时,要立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技术问题,在技术启示的指引下有动机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出改进获得保护发明。

本文以一个真实案例,阐述了创造性判断过程中从现有技术出发,整体上考量其改进动机,避免创造性判断的主观臆断。

关键词:三步法创造性现有技术改进动机引言在对发明进行创造性判断过程中,为保证创造性结论的客观性和正确性,《专利审查指南》明确指出判断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采用“三步法”来进行[1]:(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创造性判断过程中,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出发,以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导向寻找技术启示。

而现有技术是由多个技术特征组成的一个整体,在考量现有技术方案只有不割裂技术方案的整体性,才能有效避免创造性判断的主观臆断,减少简单拼凑的错误。

本文以一个真实案例阐述如何更为客观和准确地对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显而易见性作出判断。

案例解析案例涉及名称为“多功能机”的发明专利申请,现有技术中多功能机在工作头和输出轴之间设有用于传递扭矩的形配合机构,工作头的星形开口与输出轴上的凸起形状相匹配,输出轴可以连接的工作头的种类受到了限制。

为了解决这个技术问题,本发明采取解决的技术手段是:在输出轴末端的驱动部上设置摩擦面,工作头的安装部设置与该摩擦面配合的上表面,通过摩擦面和上表面的紧密配合,摩擦面与上表面之间产生的摩擦力用于将输出轴上的摆动扭矩传递到工作头上,阻止工作头出现打滑现象。

图1 本发明的示意图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如下:一种多功能机,包括用于安装工作头并驱动所述工作头旋转往复运动的输出轴、将工作头安装在所述输出轴上的紧固件,所述工作头具有可连接到输出轴的安装部,所述输出轴末端具有与所述工作头的安装部配接的驱动部,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部具有摩擦面,所述安装部具有上表面,所述磨擦面和所述上表面紧密配合,所述摩擦面与所述上表面之间产生的摩擦力用于将所述输出轴上的摆动扭矩传递到所述工作头上,阻止所述工作头出现打滑现象。

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

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

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创造性是一项发明创造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一,是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专利无效程序、专利行政案件中涉及比例最高的法律问题,因此其审查标准也成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人民法院乃至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就是要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即“三步法”。

“三步法”是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最为标准化,逻辑最为简单和清晰,最能尽可能地将创造性判断这种主观问题客观化的一种方法。

“三步法”的3个步骤环环相扣,有机联系。

其中第1、2步是基础,是为第3步进行技术启示的判断所作的条件准备。

第3步则是主观分析判断,也是创造性判断的核心和难点。

根据“三步法”的第2步规定,在确定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可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技术特征的对比为基础的。

在审查实践中,将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时,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将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对应技术特征”(即与权利要求相对应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而忽视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未参与比对的其他“非对应技术特征”(即权利要求中不涉及的技术特征)。

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是由多个技术特征有机组成。

上述考量技术特征的方式容易导致创造性判断中将技术特征从现有技术中孤立出来,割裂了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容易犯事后诸葛亮和生搬硬套简单拼凑的错误,导致创造性判断陷入僵化、教条甚至片面的漩涡。

为此,基于在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的思考,将结合案例对此进行探讨,以期对大家有所启示和帮助。

“三步法”创造性判断的模拟过程在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是将创造性判断的主观性尽量客观化的内在需求。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创造性评判是指评价一个作品或想法是否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独特性的过程。

在评判一个作品的创造性时,有时候我们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挑战,而“三步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进行创造性评判。

而在实际运用“三步法”时,我们需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因为不同的情况可能需要不同的方法和技巧。

下面就让我们来浅谈一下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我们需要了解“三步法”是什么,它是如何帮助我们进行创造性评判的。

所谓“三步法”,指的是联想、组合和摒弃。

在创造性评判中,我们可以通过这三个步骤来评判一个作品或想法的创造性。

通过联想,我们可以了解到这个作品或想法的原始概念,了解其创造性的起点和根基。

然后,通过组合,我们可以看到这个作品或想法的组成部分和结构,从而判断其创造性的深度和广度。

通过摒弃,我们可以看到这个作品或想法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从而判断其创造性的成熟度和完整度。

实际运用“三步法”时,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灵活运用。

我们需要考虑作品或想法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从而选择合适的评判方法和技巧。

同样重要的是,我们还需要考虑自己的评判标准和偏好,从而避免主观偏见和片面看法。

我们还需要考虑时效性和实用性,从而保持评判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我们还可以运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评判的交互式展示。

我们可以通过联想,展示作品或想法的原始概念和根基,从而吸引评价者的兴趣和好奇心。

然后,通过组合,展示作品或想法的具体细节和相关关联,从而吸引评价者的想象力和探索欲。

通过摒弃,展示作品或想法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从而引导评价者进行深入思考和实际应用。

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更好地引导评价者进行创造性评判,并且增强他们的评判能力和判断力。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的三步法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的三步法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的三步法运用作者:孟文婷来源:《信息技术时代·上旬刊》2019年第02期众所周知,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评判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可被授权专利权的三大要素。

其中创造性的判断对于专利申请者以及其他从事专利审查和代理工作的人群来说是一个难点所在,也是容易引发争议和争议较多的问题。

基于此,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创造性评判中的三步法运用给予简单的阐述。

《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指出,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通常经过检索,可以确定步骤(1)中所述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三个步骤之中,步骤(3)是三步法判断中的焦点,步骤(2)是评判步骤(3)的基础和依据,因此准确定位区别特征和技术问题对于创造性判断来说至关重要。

案例: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一种信息数据保全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加速度传感模块、计时模块、中央处理模块、存储模块以及另一备用终端。

所述加速度传感模块在检测到智能终端加速度达到一阈值时,计时模块开始计时,达到一定时间后,存储模块中的数据发送至备用终端。

三步法判断:步骤(1),经检索,确定对比文件1(CN103428901A)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其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及其数據保护方法。

所述方法包括:加速度传感器采集移动终端的加速度;处理器判断采集到的加速度是否达到预设阈值;若是,则控制云端连接模块与云端服务器建立连接,将存储模块中的数据上传到云端服务器。

本发明的移动终端及其数据保护方法,能在移动终端掉落时,将存储模块中的数据上传到云端服务器,保护终端数据。

步骤(2),将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特征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明确地公开了数据保护系统(即权利要求1的信息数据保全系统)、加速度传感器(即权利要求1的加速度传感模块)、处理器(即权利要求1的中央处理模块)、存储模块(即权利要求1 的存储模块)。

浅析创造性判断中的整体考量

浅析创造性判断中的整体考量

浅析创造性判断中的整体考量作者:胡赢来源:《卷宗》2018年第30期摘要:创造性的判断一直是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

审查实践中“三步法”容易造成“事后诸葛亮”的问题。

如何正确把握发明创造性,本文中,笔者从发明申请与现有技术的整体考量作为参考依据,对比二者之间的异同,进而辅助对发明创造性的判断。

关键词:创造性;整体考量;现有技术《专利审查指南(2010)》(以下简称指南)中规定了,“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1]。

“三步法”,作为专利审查中最用的判断创造性的方法,在审查实践应用中,容易产生“事后诸葛亮”的问题,这也是一直以来创造性评判中的争论焦点。

1 “三步法”与整体考量所谓“三步法”,其具体为: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1]。

“三步法”有效地统一了创造性评判标准,但也一定程度上“惰性化”了创造性评判思维。

步骤中,需通过特征对比确定区别,进而判断是否显而易见。

若机械地进行技术特征对比,以操作方法替代创造性理解,则必将“本末倒置”。

回顾指南,在创造性“审查原则”部分指出,“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同时,指南还指出,在“三步法”过程当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1]。

可见,无论是对创造性的理解,或是“三步法”实践操作,整体考量都是审查中需要关注、理解的重要原则。

2 案例解析现有技术中,爬虫抓取网页的时间间隔需恰当设定,若过长,则不能有效捕捉到网页的变化,或发现新的网页,从而影响时效性;若过短,则会对网页内容服务器造成访问负担,以致站点讨厌爬虫。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创造性评判是指在评估创造性问题时,采取一系列科学的方法和步骤来评估创造性水平和创造性成果的过程。

创造性评判中常用的方法之一是“三步法”。

这种评判方法是在基于创造性评价理论的基础上,通过三个步骤来评估创造力的程度和质量。

本文将对“三步法”的背景和运用进行初步探讨。

“三步法”是一种常用的评价创造性的方法,它分为问题提出、解决过程和解决方案三个步骤,分别对不同方面的创造性进行测评。

在问题提出阶段,评判者需要评估创造者是否能够针对给定的问题找到新颖独特的思路。

在解决过程阶段,评判者需要评估创造者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是否能够采取创新手段和方法。

在解决方案阶段,评判者需要评估创造者的解决方案是否能够解决问题并具有实际可行性。

通过这三个方面的评估,可以全面地评估创造性成果。

在实际运用“三步法”评判创造性时,也需要考虑其灵活性。

因为创造性评判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同的创造性问题可能需要不同的评判标准和方法。

在运用“三步法”时,需要根据具体问题的特点灵活运用,调整评判标准和步骤。

在问题提出阶段,评判者可以根据问题的性质和背景来确定评判标准。

对于某些问题而言,创造性的要求可能更加强调新颖性和突破性,而对于某些问题而言,创造性的要求可能更加强调可行性和实用性。

在评判问题提出的创造性时,需要根据具体问题的特点来确定评判标准,使评判结果更加准确和科学。

在解决方案阶段,评判者可以根据解决方案的实用性、创新性和可行性来评判创造性成果。

创造者提出的解决方案应当能够解决问题,并且具有实际可行性和创新性。

创造者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否能够满足实际需求,是否能够带来实际效益,都是评判创造性成果的重要标准。

在实际应用中,评判者可以综合运用以上几个方面的评判标准,根据具体问题的特点和需求,灵活运用“三步法”。

创造性评判是一项复杂且具有主观性的工作,评判者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也会对评判结果产生影响。

在评判创造性时,评判者需要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并结合创造性评价理论和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而准确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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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时要防止跑偏
编者按:“三步法”是最普遍使用的创造性判断方法。

专利复审委专家提醒,整体考量是贯穿整个创造性“三步法”判断的灵魂,每一步结论的作出都要立足于整个技术方案,不能脱离技术方案对其中某一技术特征或手段进行单独考量,也不能忽略了整个技术方案对特征所起到的作用和效果进行认定。

原标题:创造性“三步法”判断中的整体考量
【弁言小序】
创造性“三步法”判断中“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技术启示”的判断均应当基于对发明和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不能脱离技术方案对其中某一技术特征或手段进行单独考量,也不能忽略了整个技术方案对特征所起到的作用和效果进行认定。

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介绍了整体考量在创造性“三步法”判断中的作用。

【理念阐述】
“三步法”是最普遍使用的创造性判断方法,由于“三步法”固有的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并基于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判断方式,在“三步法”的适用过程中,整体考量往往容易被忽略,从而导致虽然判断方式均符合“三步法”步骤,却得出不同结论的现象发生。

笔者认为,整体考量是贯穿整个创造性“三步法”判断的灵魂,每一步结论的作出都要立足于整个技术方案,不能脱离技术方案对其中某一技术特征或手段进行单独考量,也不能忽略了整个技术方案对特征所起到的作用和效果进行认定。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确定中的整体考量问题,在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对确定区别技术特征的过程中,要将权利要求中的特征放到权利要求整个技术方案中进行理解,对比文件中的特征也是如此,在此基础上判断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能否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特征相对应,脱离了整体技术方案的理解,往往会将位置、连接关系类似但实际功能作用不同的特征错误对应,从而漏掉区别技术特征。

此外,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联以及在整体技术方案中的协同作用也是在区别技术特征确定过程中需要整体考量的一个重要方面。

将有关联的区别技术特征拆分成多个单独区别技术特征,分别寻找对比文件或公知常识进行评述,也是“三步法”应用中比较容易出现的错误。

关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中的整体考量问题,“三步法”判断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的技术问题,实际审查中由于申请和审查基于的现有技术的差别,该技术问题往往不同于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正因如此,在该环节中,往往更容易脱离整体技术方案确定。

脱离整体技术方案确定的技术问题实际上是单个区别技术特征的本身功能,不是区别技术特征在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

单个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技术方案中之后,往往会与其他的特征协同发挥作用,脱离整体技术方案确定的技术问题通常会漏掉发明所带来的真正贡献。

关于技术启示确定中的整体考量问题,该过程要求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启示,其不仅要求现有技术中披露了与区别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手段,要求该技术手段在其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区别技术特征在其整
体技术方案中所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还需要考虑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整体方
案中是否能够接纳该区别技术特征,换句话说是否需要或者能够进行相应的改进从而获得发明的技术方案。

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并非特征的堆砌,不同技术方案中的特征能够合理融合并发挥出待审发明的作用功能,才能称之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启示。

【案例演绎】
某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一种整体式合页活动坝。

传统的通过液压驱动的钢坝,底轴设置于坝基上,液压驱动对底轴水平度要求非常高,对坝基变形敏感,故而对坝基土建施工要求非常高,无法适应坝基沉降。

该专利权利要求1提供了一种整体式合页活动坝,其设置了基础连接板,基础连接板设置在河道坝基中,合页活动坝的其他部件(底轴、底部支座、液压缸等)均直接或间接设置于基础连接板上,从而构成了一种结构简单、使用条件不受限制的整体式坝。

在该无效宣告请求中,请求人提交两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2),认为
该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门叶式液压闸门,其坝体置于河道中,坝体上设置有与坝体形成一体的基座体,基座体上固定设置连接闸门面板的转动支座,液压缸设置于坝体上。

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翻板式活动坝结构,其闸墩和底板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闸墩垂直设置在底板两边,翻板闸门固定于底板上,液压启闭机设置于闸墩上,与翻板闸门连接。

该案中,请求人通过“三步法”的方式陈述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如下:第一,请求人基于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中各部件结构关系对比确定,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除“基础连接板”之外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设置了基础连接板以及其他部件与基础连
接板的连接关系”;第二,依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认定本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是实现基座体与坝体(基础连接板连接的部件)更好的固定;第三,对比文件2的底板公开了该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基础连接板,将其加到对比文件1的基座体与坝体之间,能够起到将基座体与底板更好固定的效果,将基座体固定在底板上自然就是将基础连接板固定在河道的坝基中。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上述评述过程从形式上看严格执行了“三步法”的判断方法,但笔者认为,该判断的过程丢失了从整体技术方案出发进行整体考量这一灵魂。

首先,在区别技术特征的确定中,该专利保护的是一种整体式合页坝,“基础连接板”是该专利发明构思中的一个重要部件,其使得现有技术中需要分别组装的合页活动坝形成了整体式结构,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普通合页坝,区别技术特征应为“一种整体式合页活动坝,包括基础连接板以及其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而并非仅仅是对比文件1中缺少“基础连接板”这一技术特征。

在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上所实现的技术效果是形成位于河道坝基之上的整体式合页活动坝,结构简单,组装方便,对坝基的沉降适应能力强,中间无需闸墩,克服坝闸对坝基沉降敏感,易导致底轴漏水的缺点,而并非仅仅发挥了“基础连接板”本身固有的连接固定作用,仅仅起到将基座体与底板更好固定的效果,这也正是该专利的技术贡献所在。

在技术启示的判断中,基于前述确定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想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现有技术中需要给出能够通过基础连接板的方式获
得整体式坝的技术启示。

而对比文件2中的底板下部没有设置其他坝体基础结构,其自身为混凝土结构,实际上构成了整个坝体基础。

该专利中的基础连接板是设置在河道坝基中的部件,用于将安装合页坝的其他部件连接到一起,形成整体式合页活动坝。

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底板和该专利中的基础连接板的设置位置和作用均不同;结合本领域的技术知识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底板的位置和功能实际与对比文件1中的坝体相同,均是坝体基础,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坝体之上再设置一层与其功能相同的坝体基础形成基座体与坝体之间设
置底板的结构。

由此可见,从现有技术的整体来看,不仅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形成整体合页坝的启示,并且对比文件1、2之间不存在结合的可能,对比文件1、2并不能否定涉案专利的创造性。

综上可见,在创造性“三步法”的判断中,整体考量是影响结论正确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只有在每一环节中始终贯穿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才能对案件进行客观、全面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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