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结合案例谈专利审查意见中关于“创造性”问题的答复

式对比技术内容,明确指出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与最接近的现有技 术对比文件 1 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技术特征,具体见下表 2。
表2
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对比文件 1 中公开的相关技 比较结果
的技术特征
术内容
A 组份羟值在 400~480mg KOH/g,
未提及
未提及,不同
Ⅲ型阻火聚醚,以三氯氧磷为起始剂
尤其是面对专利审查意见中被指为一一专利中请的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时专利代理人首先不能放弃以维护中请人的利益为根木结合现有技术对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全而细致的分析尽可能找到若干区别技术特征然后再依据发明专利申请所属技术领域内的实际情况客观的清楚的分析出区别技术特征的非显而易见性最后指出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带来的显著技术效果使发明专利中请的创造性充分显现力争发明专利中请最大范围授权
16
c 限位盘(3)在其周向均匀布置 无
内部元件 14 还包括 对比文件 1 不涉
有若干个凸起(10);同轴旋转
4 个径向延伸的突 及。
减振器(5)的外壳周向均匀布
出物 30,突出物 30 与对比文件 2 相
置有与上述凸起(10)相对应的
的作用使得当内部 比,本申请装置的
若干个限位器(4);当限位盘(3)
面 20 上,并且还粘 相比,本申请装置
振器(5)的旋转轴为键连接。
接到内部元件 14 外 的 部 件 连 接 方 式
表面上
不同。
简要地讲:从表 1 可以明显看出,对比文件 1 与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后的权利
要求 1 技术方案明显不同,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
3
求 1 中在车辆悬挂中设有限位盘 3 与同轴旋转减振器 5,而对比文件 1 中无减振 装置。而对比文件 2 公开的减震装置与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 1 所述的限 位盘 3 与同轴旋转减振器 5 相比,部件结构、作用及连接方式均明显不同。
专利创造性标准研究及对我国之借鉴

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美国软件发明专利创造性标准研究及对我国之借鉴姓名:丁泽平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指导教师:董炳和20040401美国软件发明专利仓Ⅱ造性标准研究及对我国之借鉴中文提要中文提要美国目前处于世界软件工业领头羊的地位。
对于此地位的形成,其专利政策功不可没。
因而世界各国对其软件发明专利政策也一向抱以高度的关切。
然而,在1998年StateStreetBank案之前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软件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标准并没有引起人们关注:人们更多关心的是软件发明的可专利性问题。
直到商业方法软件发明专利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SPTO)被大量授予,国内外理论界才开始对美国的软件发明专利的审查标准提出批评。
然而这些批评大多停留在表面,并没有深入到问题的根源。
对此问题,如果仅从美国有关法律规定来讨论,必然会看不到问题的全貌而导致结论的片面性。
美国系属判例法系,对其法律制度的研究应以历史发展及判例比较作为切入点。
USPTO的软件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最初此标准是模糊的。
直到后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使用“手段加功能”翦披露模式,该标准才正式确定了下来。
然而这一披露模式一般情况下并不能涉及到软件发明的技术内核,因而软件发明实际上并没有经过创造性审查就被授予专利权了。
实际是以新颖性替代了创造性。
虽然USPTO以新颖性替代了创造性,但这并没有对美国软件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反而使软件业成为带动美国经济发展的亮点。
其中的原因是美国的专利政策与专利制度的激励机制相暗合,符合技术发展的规律。
我国的软件业正处与发展阶段,应对美国的经验加以分析,并有取舍地进行借鉴。
改变陈旧的对技术的理解观念,灵活运用专利政策,以促进我国的软件业的发展。
关键谰:软件发明专利;算法{创造性;现有技术:激励机制作者:丁泽平指导老师:董炳和ResearchOFtUSNonObviousnessExaminationStandardfortheSol,warePatentandforChina’sReferenceAbstractResearchonUSNonobviousnessExaminationStandardfortheSIoftwarePatentandforChina’SReferenceAbstractNowadaystheUniteStatesofAmericaisthebellwetherof廿1eworldsoftwareindustrial.USpatentpolicyhasmadegreatcontributiontogainingsuchposition.Thusalltheworldhasbeenconcerningitspatentpolicy.However,foralongtimebeforethecaseofStateStreetBankinl998.thenonobviousnessexaminationstandardoftO.Whatpeopleconcernedwasthecomputersoftwarepatentw'asnotpaidattentionquestionofwhethercomputersoftwareispropersubjectmatterforpatentability.UntiltheUnitedStatesPatentandTrademarkOffice(USPTO)endorseagreatdealofbusinessmethodrelatedsoftwarepatents,criticismsforthenonobviousnessexaminationstandardofsoftwarepatentofAmericaWasputforwardbythedomesticandinternationaltheoreticalcircle.However,thesecriticismsstaymostlyinsurface,anddonotgotothesourceofproblem.Forthisproblem,ifthediscussiononlyfocusonthelegislationofAmerica,partialconclusionwillbeinevitablycaused.TheUSAbelongstOtheCommonLawSystem.weshouldstartfromitshistoricaldevelopmentandprecedentcomparisonwhenwestudyit.TheestablishmentofUSPTO’Snonobviousnessexaminationstandardforthesoftwareinventionsexpedenceatortuousprocess.Theprimarystandardwasvague.Untillaterthe‘'means-plus—function”disclosureformatmadebytheCourtofAppealsfortheFederalCircuit(CAFC),theExaminationstandardwasformallyestablished.However,thecoretechnologyCannotbedescribedinsuchdisclosureformatinmostcases.Inreality,thesoftwarepatentwereendorsedwithoutbeingexaminedbytheanalysisofobviousness.Itisvirtuallynoveltythatreplacednonobviousness.AlthoughUSPTOhassubstitutednoveltyfornonobviousness,thisdidnotbringnegativeinfluenceforthedevelopmentofUSsoftwareindustry.Onthecontl'ary,『itmadethesoftwareindustrybecomearemarkablefactorthatpromotedthedevelopmentofUSeconomy.ThereasonliesintheconformitybetweenthefunctionofthepatentResearchOnUSNonobviousnessExaminationStandardfortheSoftwarePatentandforChina’SRefcrenceAbs—tra—ctpolicyandencouragemechanismofthepatentsystem,andthecompliancewiththelawoftechnicaldevelopment.Thesoftwareindusuyof0111"countryisdeveloping.WeshouldanalyzeUSexperience,anddrawlessonsfromitpurposefully,thenadapttheout·of-dateunderstandingoftechnology,andutilizethepatentpolicyflexibly,inordertopromotemedevelopmentofthesoftwareindustryofourcountry.Keyword:Softwarepatent;Algorithm;nonobviousnessPriorart;EncouragemechanismWrittenby:DingZe-pingSupervisedby:DongBing-he笔Y64580l苏州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及使用授权声明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提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结合启示的初探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结合启示的初探作者:李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1期摘要简要介绍创造性判断中现有技术没有明确记载结合启示的相关审查标准模糊的情况下,结合案例初步讨论。
关键词创造性结合启示作者简介:李彬,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光电部。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52-02一、引言专利创造性审查中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显而易见是比较复杂的步骤,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①。
所谓启示,包括明示,即从对比文件中可以直接反映出的内容,以及暗示,即未直接描述但技术人员可从中感悟到的内容。
很多情况下是对比文件没有明确记载将对比文件结合的启示,就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一般知识和能力的判断,这更增强了是否具有结合启示或动机判断的主观性。
接下来结合案例探讨一下“暗示”的内容。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1.案情:高院(2011)知行字第19号②2.复审委观点证据7(JP昭60-207640号)公开一种体力测定器:体力测定器包括:外握部(对应外握柄),安装于外握柄内的中握部(对应内握柄),压缩螺杆(对应握距调整装置)的一端通过调节手轮与中握部连接并可以自由转动,另一端螺插于在压缩弹簧的压缩板的基端处设置的圆筒体内,压缩板和齿条以齿条杆为媒介连接成一体,齿条与固定在回转式编码器的回转轴上的小齿轮啮合(压缩弹簧、压缩板、圆筒体、齿条杆、齿条、回转式编码器、小齿轮构成的整体对应于本专利的测力传感器);测定时,人握紧中握部和外握部后,弹簧通过压缩板被压缩下降的同时,契合在压缩板上的齿条杆就产生移动,与之连动的齿条也随之下降,与齿条啮合的小齿轮在回转式编码器的回转轴上回转,该回转角度与握力成比例增加,由此在回转式编码器中产生与角度成比例的方形波脉冲,该方形波脉冲被传送到对肌力测定进行数字显示的装置(对应检测显示装置)中,从而完成测定握力。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发明专利是一项特殊的法律保护,它为发明创造者提供了保护和鼓励创新的机制。
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审查员会根据专利待保护的发明是否符合创造性判断的标准来决定是否批准发明专利的申请。
创造性判断是指发明者必须证明其发明是与现有技术不同和具有创新性。
下面将介绍三个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1. 背景:在2001年,一项名为Shoppinghopp的在线购物平台的专利申请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Shop Hop的所有权人声称其发明是独特和创新的,因此必须获得专利保护。
该申请发现系统使用户能够浏览和购买不同店铺的产品,为此提供了一种精简的界面,保留了整体购物体验的个性化。
案件结论:这个案例证明了创造性判断标准是如何确保在新领域注重独特性和创新性的。
尽管在线购物已经存在许多年,但这家公司能够证明其发明是独特和创新的,能够从现有的技术解决方案中区分出来。
2. 背景:2009年,亚洲世界迪士尼申请了一个名为‘妖怪创造器’的专利。
Disney声称,妖怪创造器是一种通过结合不同的组件和人工智能来创造唯一的怪物的系统。
这家公司声称,这项发明是唯一的,因此需要专利保护。
案件结论:这个案例证明了在目前的技术繁荣中,保护独特发明的需求。
虽然“妖怪创造器”在某些方面非常类似于现有技术(例如组合),但是这家公司能够证明其发明是独特和创新的。
3. 背景:在1990年代早期,两个名为Sumitomo Chemical和Mitsui Chemical的公司竞争专利食品添加剂。
Sumitomo Chemical声称他们的新添加剂在降低血脂和血糖方面展现出更显著的效果。
另一方Mitsui Chemical则声称其发明技术是更有效的。
案件结论:这个案例证明科技竞争中的创新性判断如何以细节为中心。
在这种情况下,两家公司都在证明其发明技术是独特的,但最终专利授予了Sumitomo Chemical,理由是它们的发明技术是更有效的。
从一个专利申请案件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运用

从一个专利申请案件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运用专利的“创造性”是专利法律中的重要概念,它是判断一个发明是否具备向专利申请提供保护的基本要素之一、本文以一个虚构的专利申请案件为例,详细介绍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运用。
案例背景:专利申请人申请了一项新型折叠自行车的专利。
该发明通过在自行车车架的连接部位添加一个折叠机构,使得自行车可以快速折叠和展开,方便携带和存放。
现在需要判断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1.了解先有技术:首先,需要了解该领域之前已经公开的相关技术,即先有技术。
在本案例中,需要了解自行车的折叠技术以及已有的折叠自行车设计。
2.确定发明技术特点:对比先有技术,分析该发明的技术特点,即发明的创新点和差异之处。
在本案例中,可以确认发明技术特点为在自行车车架的连接部位添加了一个折叠机构。
3.执行奥利奇判别法:奥利奇判别法是判断专利“创造性”的常用方法。
它要求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与先有技术相比,必须具备“技术方案在技术上的非显著技术进步”的特点才能被认定为具备“创造性”。
通过执行奥利奇判别法的三个步骤可以进行专利“创造性”的评估:(1)确定最接近先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从先有技术中找出与该发明最接近的技术方案。
在本案例中,找到已有的折叠自行车技术。
(2)确定发明与最接近技术方案的区别:对比发明与已有技术的差异,判断发明的具体创新点。
在本案例中,发明的创新点是在车架连接部位添加折叠机构。
(3)判断发明的技术方案是否在技术上具有非显著技术进步:根据发明与已有技术的差异,判断该差异是否是技术上的非显著技术进步。
在本案例中,添加折叠机构可以提高自行车的便携性和存放性,因此可以认定是技术上的非显著技术进步。
通过执行奥利奇判别法,可以得出专利“创造性”的初步判断结果。
专利“创造性”的运用:基于以上的判断结果,可以运用专利“创造性”进行以下操作:1.提交专利申请:如果初步判断显示该发明具备“创造性”,可以向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创造性判断是评估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一个关键因素。
下面我们将介绍三个关于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案例研究:案例一:鲁米斯(Rumis)堆积木游戏2016年,佛罗里达州的一名发明家Johann Sebastian Lozano提交了一项名为Rumis的堆积木游戏的专利申请。
这个游戏的设计是基于古代秘鲁人使用的类似物的灵感,包括不同形状和大小的木块,这些木块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组合。
鲁米斯堆积木游戏受到了欢迎,因为它提供了多种难度等级,可以不断挑战玩家的想象力。
专利审查官必须确定Lozano的发明是否足够创造性以保护他的权利。
他们决定Lozano的发明是创造性的,因为以前没有类似的游戏设计,Rumis在细节方面是独特的。
最终,这项专利得到了授予。
案例二:飞毯滑板2007年,美国发明家Ryan Olliges提出了一项名为Flybar的发明。
Flybar是一种装有支架的板状滑板,运动员可以通过弹跳和转动进行各种技巧。
这项发明受到了投资者的关注,最终成为了一项热门计划。
然而,当Olliges试图获得专利时,他受到了飞毯滑板的专利申请拒绝的挑战。
专利审查官认为Olliges的发明不足够创造性,因为早在1958年,K.Peterson就已有一项名为飞毯的发明,用于制作玩具。
虽然Flybar的设计不同于Peterson的发明,但它太过相似,不足以保护其专利权。
最终,Olliges的专利申请被拒绝。
案例三:便携式热水淋浴2019年,印度发明家Arun Kumar联系了一个名为“便携式热水淋浴”的发明,该发明可以提供户外热水淋浴。
他的发明受到了欢迎,因为它适合户外生活和旅行。
然而,在申请专利时,Kumar面临着许多挑战。
他的发明类似于其他便携式热水淋浴,但专利审查员认为这些类似物已经普遍存在,并非独创性的。
经过一番争论,Kumar证明了他的发明不同于其他便携式热水淋浴,因为它重点关注了燃气使用的经济性和环保性。
专利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我国某地拥有一项名为“新型环保材料”的发明专利,该专利号为ZL201810XXXXXX。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原告在起诉书中指出,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与原告的发明专利在技术特征上具有相同之处,侵犯了其专利权。
被告则辩称,其产品在技术特征上与原告的专利存在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准备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答辩状,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了异议。
2. 庭审过程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说明书;(2)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实物及照片;(3)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业务往来邮件及合同;(4)相关行业专家对涉案技术特征的鉴定意见。
被告则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实物及照片;(2)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的技术说明书;(3)相关行业专家对涉案技术特征的鉴定意见。
3. 庭审辩论庭审辩论阶段,双方就涉案技术特征的相似性进行了激烈辩论。
原告认为,被告的产品与专利在技术特征上具有相同之处,侵犯了其专利权。
被告则认为,其产品在技术特征上与原告的专利存在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原告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说明书证明原告享有该专利权;2. 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实物及照片、技术说明书等证据证明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在技术特征上存在相似之处;3.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业务往来邮件及合同证明被告曾向原告采购过涉案专利产品。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专利侵权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关注以下问题:1.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在判断被告是否侵犯原告专利权时,首先需明确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发明专利是指在实用性和新颖性基础上的具有创造性的技术解决方案,是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和鼓励。
创造性判断是发明专利授权审查的关键环节。
本文通过三个案例研究,探讨如何进行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案例一:空气净化器申请人在发明专利申请书中提出使用纳米钛合金材料作为空气净化器滤网材料,通过静电力将空气中的颗粒物吸附在滤网表面。
但是,此技术属于已知的技术领域中的技术解决方案,已有盐酸纳米钛合金材料作为空气净化器滤网材料的专利申请。
因此,此申请人的创造性不够,不符合发明专利的授权要求。
案例二:舌压强检测装置申请人在发明专利申请书中提出了一种基于舌压强检测的装置。
通过舌头对装置上的高灵敏压力传感器施加压力,检测舌压强度。
此技术在医疗诊断、语音识别等领域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
但是,此技术采用高精度压力传感器,并且将舌压力转化为数字信号进行处理,做到了舌压强检测的精度和准确度较高,符合发明的创造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适合获得发明专利的授权。
案例三:抗氧化饮料申请人在发明专利申请书中提出了一种抗氧化饮料的配方。
该配方采用苹果酒、山楂、黑枸杞等天然植物为主要原料,并将其进行科学配比,提取精华,加工成饮料。
但是,此技术采用已知的饮料配方和天然植物,申请人并未提供与其他抗氧化饮料不同之处,缺乏发明的创造性。
因此,此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不符合发明专利的授权要求。
综上所述,发明专利是保护和鼓励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
在专利授权审查时,需要对专利申请的技术解决方案进行创造性判断。
应该全面考虑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技术难度、技术创新点等因素,合理判断其创造性和非显而易见性,从而对其是否符合发明专利的授权要求做出准确的判断。
创造性判断是专利审查的关键环节之一,而判断标准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随着技术和社会的进步,创新的形式和方法也正在不断变化。
对于一些新兴技术和产业,如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如何进行创造性判断也是一个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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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CASE STUDY ABOUT JUDGE OF NONOBVIOUSNESSREQUIREMENT院系:凯原法学院专业:法律硕士(知识产权方向)姓名:赵佑斌指导教师:寿步教授完成日期:2009年12月1日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摘要在专利法中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是申请人获得专利权的最大障碍和最后一道门槛,也是最能够体现专利价值且最有争议的部分。
许多国家对专利审查都有自己详细的标准,中国也是如此,但是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十分模糊和不确定。
本文从具体的案例入手,分析目前创造性存在的问题,并从实际出发提出探讨解决方法。
本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国内外关于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各种情况,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概念入手,阐述了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构成要件,包括本领域技术人员、现有技术、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步骤等,为下文的案例分析建立理论框架。
第二部分是根据创造性判断的具体要件和步骤,结合现实中的案例,剖析专利审查中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各个步骤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文章着重从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各个层面出发分别介绍,包括现有技术的内容和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分析了实践中在上述各方面判断中存在的问题,如现有技术中对比文献过于复杂宽泛,难以找到精确的对比文献,公开程度不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难以客观化,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运用启示标准问题较大,不够全面。
第三部分,针对具体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在指出目前的判断方法不足的前提下,提出改进措施,使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更为客观,包括明确现有技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技术领域的划分,确定本领域普通技术水平的标准,最后提出一种以现有技术为起点的判断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可预测性方法。
关键词:发明专利,专利创造性,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CASE STUDY ABOUT JUDGE OF NONOBVIOUSNESSREQUIREMENTABSTRACTThe nonobviousness, embodied in patent law, is the most important obstacle that patent applicants face and the last threshold to patentability, which reflects the patent value and also is the most controversial issue between examiners and patent applicants. Many countries in the world have published their own examination standard, including China, but in the patent examination,the standards of nonobviousness are ambiguous and indeterminate.This paper,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reveals some weaknesses of the measures for the task of judging nonobviousness based on the special cases and provide some solutions. The first part introduces the various situations and elements of judging nonobviousness, including the person having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 the prior art, the steps of judging nonobviousness among others theoretically.The second part introduces different aspects of judging nonobviousness, for instance, the ascertainment of the scope and content of the prior art, the substantive characteristics, the level of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 and also analyze technical weaknesses of nonobviousness standards in the connection with the special cases, including the person skilled in the art, prominent substantive features and notable progress, it is impossible to measure the level of ordinary skill, and therefore impossible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invention is non-obvious.The third part provide several specific measures as to the issues during the judge of nonobviousness , pointing out that the baseline level of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 is essential to judging the nonobviousness of a given invention, but remains only vaguely identified concerning whether an invention was obvious for the requisite judgment of the person of ordinary skill. It is proposed that predictability of technology should be a relatively easy factor to apply.KEY WORDS: invention patent, nonobviousness, prior art, the person skilled in the art目录引言 (4)第一章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概述 (2)第一节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概念 (2)第二节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要件 (2)一、本领域技术人员 (2)二、现有技术 (3)三、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步骤 (3)第二章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个案分析 (5)第一节 现有技术的范围 (5)一、案情简介及要点 (5)二、案例评析 (6)三、本案小结 (6)第二节 现有技术的内容 (9)一、案情简介及要点 (9)二、案例评析 (9)三、本案小结 (10)第三节 本领域技术人员 (11)一、案情简介及要点 (11)二、案例评析 (11)三、本案小结 (12)第四节 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 (13)一、案情简介及要点 (13)二、案例评析 (13)三、本案小结 (14)第三章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方法改进探讨 (16)第一节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概念的规定期待简化 (16)第二节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应该区分权利要求的类型 (17)第三节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标准应区分不同的技术领域 (17)第四节 需改进“非显而易见性”中的“启示”标准 (18)第五节 辅助性判断基础需要进一步具体化 (19)结 语 (20)参考文献 (21)引言关于发明的定义,学术界目前为止还无定论,实际上也很难给出确切的答案,对发明的理解可谓仁者见仁,简而言之,“发明其实就是发明人发明行为的结果”1。
发明专利权是专利法授予发明人的一种排他权,据此专利权人就可以进行专利垄断,但这种专利垄断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促进技术发展,也可能产生反面作用,有利的专利垄断不会将公知技术据为己有。
2因为能够授予专利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的具体内容决定了专利权的价值,因此需要考虑许多方面的因素,各国的专利法一般都包括三个实质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这三个条件之中新颖性和实用性都比较容易满足,因此如何将专利垄断推向有利的一面,关键就在于创造性这一步骤。
创造性也是获得专利权的最大障碍。
特别是对于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是专利制度中的最重要部分。
中国的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步骤采用了“三步法”,这有利于统一审查思路和审查标准。
3判断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实际上就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而最难以确定的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包括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能力,因此造成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的客观化的障碍。
4本文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存在的问题,在结合案例进行描述时,将发明专利的核心部分结合案例陈述,包括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非显而易见性,而对于辅助审查标准在最后陈述。
最后在技术术语上,本文中各种表述都有,在本文主要称为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与已有的技术和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概念上等同。
1 Giles S. Rich: THE VAGUE CONCEPT OF “ INVENTION” AS REPLACED BY §103 OFTHE 1952 PATENT ACT, Federal Circuit Bar Journal 2004-20052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3汤宗舜:《专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3版4张晓都:《专利实质条件》,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第一章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概述第一节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概念专利创造性是获得专利的重要要件,各国都有不同的定义:中国的审查指南规定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是指申请日以前同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美国的专利法中创造性称为非显而易见性(nonobviousness),美国专利法一百零三条规定,一项专利尽管未如专利法一百零二条所述的那样公开或描述,若专利的主题和现有技术的差别作为整体在进行发明时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则不能获得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