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创造性判定
小议专利审查指南中创造性的判断方法

小议专利审查指南中创造性的判断方法专利审查指南中的创造性判断方法是指在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时,评估申请的内容是否具有创造性。
创造性是专利法中的一项重要要求,即专利申请的内容必须具有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创新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有几种常用的判断方法,包括技术领域的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确定、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技术方案的确定和非显而易见性的确定。
首先是技术领域的确定。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确定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领域。
技术领域的确定有助于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而评估申请的内容是否具有创新性。
其次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确定。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与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最接近的已公开的技术。
通过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以评估申请的内容是否具有创新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接下来是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
在判断创造性时,需要确定专利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解决的技术问题可以通过专利申请的背景技术、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等方面进行确定。
通过确定解决的技术问题,可以进一步评估申请的内容是否具有创新性。
然后是技术方案的确定。
技术方案是指专利申请中所提出的解决技术问题的具体方法或手段。
在判断创造性时,需要确定技术方案的具体内容,以评估其是否具有创新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技术方案的确定可以通过对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进行分析。
最后是非显而易见性的确定。
非显而易见性是指申请的内容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说,具有一定程度的创新性。
在判断创造性时,需要评估申请的内容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非显而易见性的确定可以通过对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进行评估。
总结起来,创造性的判断方法主要包括技术领域的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确定、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技术方案的确定和非显而易见性的确定。
这些判断方法有助于评估专利申请的内容是否具有创新性和非显而易见性,从而确定是否满足专利法对创造性的要求。
怎样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怎样判断发明或者实⽤新型的创造性
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对专利的定性有发明专利、实⽤新型专利、外观专利等,专利的定性对于专利的保护期限和价值影响很⼤。
那么怎样判断发明或者实⽤新型的创造性?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怎样判断发明或者实⽤新型的创造性
发明或者实⽤新型要获得专利权,必须具备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项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必须满⾜下⾯两个条件:
(1)同申请⽇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同申请⽇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有显著进步。
显然,同申请⽇以前的已有技术相⽐,这是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但⼀项发明创造具备了新颖性,不⼀定就有创造性。
因为创造性侧重判断的是技术⽔平的问题,⽽且判断创造性所确定的已有技术的范围要⽐判断新颖性所确定的已有技术范围窄⼀些。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创造与已有技术相⽐具有明显的本质的区别。
也就是说,该发明创造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员能直接从已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创造的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
显著的进步是指该发明创造与最接近的已有技术相⽐具有长⾜的进步。
这种进步表现在发明创造克服了已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或者表现在发明创造所代表的某种新技术趋势上;或者反映在该发明创造所具有的优良或意外效果之中。
我国专利法规定,实⽤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以前已有技术相⽐,该实⽤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这⾥可见发明创造的“突出的”和“显著的”就是判断发明和实⽤新型创造性的区别所在。
⼩编的总结到此为⽌,如果你对这⽅⾯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店铺进⾏咨询,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由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你的疑惑。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专利创造性是评价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突破性的重要标准之一。
在专利法律的框架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着专利申请的成败。
那么,什么样的创造性才能被认定为专利创造性呢?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首先,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需要考虑技术领域的前沿水平。
专利创造性要求所申请的技术在申请日之前,未被公开的技术文献中不存在。
这就要求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需要结合技术领域的前沿水平来进行评估,只有相对于技术领域的前沿水平有较大的突破和创新,才能被认定为具有专利创造性。
其次,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需要考虑技术方案的创新程度。
专利创造性要求所申请的技术方案在技术方案的整体设计上具有较大的创新性,能够解决现有技术方案所存在的问题,或者能够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
这就要求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需要对技术方案的创新程度进行全面的评估,只有在技术方案的整体设计上具有较大的创新,才能被认定为具有专利创造性。
此外,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还需要考虑技术方案的非显性特征。
专利创造性要求所申请的技术方案在非显性特征上具有较大的创新,能够通过合理的推理和分析得出,而不是通过简单的组合或者替换得到。
这就要求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需要对技术方案的非显性特征进行深入的评估,只有在非显性特征上具有较大的创新,才能被认定为具有专利创造性。
最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还需要考虑技术方案的实际应用价值。
专利创造性要求所申请的技术方案在实际应用中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够满足市场需求,推动技术进步。
这就要求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需要对技术方案的实际应用价值进行全面的评估,只有在实际应用中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才能被认定为具有专利创造性。
综上所述,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价体系,需要综合考虑技术领域的前沿水平、技术方案的创新程度、技术方案的非显性特征和实际应用价值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发明专利是一项特殊的法律保护,它为发明创造者提供了保护和鼓励创新的机制。
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审查员会根据专利待保护的发明是否符合创造性判断的标准来决定是否批准发明专利的申请。
创造性判断是指发明者必须证明其发明是与现有技术不同和具有创新性。
下面将介绍三个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1. 背景:在2001年,一项名为Shoppinghopp的在线购物平台的专利申请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Shop Hop的所有权人声称其发明是独特和创新的,因此必须获得专利保护。
该申请发现系统使用户能够浏览和购买不同店铺的产品,为此提供了一种精简的界面,保留了整体购物体验的个性化。
案件结论:这个案例证明了创造性判断标准是如何确保在新领域注重独特性和创新性的。
尽管在线购物已经存在许多年,但这家公司能够证明其发明是独特和创新的,能够从现有的技术解决方案中区分出来。
2. 背景:2009年,亚洲世界迪士尼申请了一个名为‘妖怪创造器’的专利。
Disney声称,妖怪创造器是一种通过结合不同的组件和人工智能来创造唯一的怪物的系统。
这家公司声称,这项发明是唯一的,因此需要专利保护。
案件结论:这个案例证明了在目前的技术繁荣中,保护独特发明的需求。
虽然“妖怪创造器”在某些方面非常类似于现有技术(例如组合),但是这家公司能够证明其发明是独特和创新的。
3. 背景:在1990年代早期,两个名为Sumitomo Chemical和Mitsui Chemical的公司竞争专利食品添加剂。
Sumitomo Chemical声称他们的新添加剂在降低血脂和血糖方面展现出更显著的效果。
另一方Mitsui Chemical则声称其发明技术是更有效的。
案件结论:这个案例证明科技竞争中的创新性判断如何以细节为中心。
在这种情况下,两家公司都在证明其发明技术是独特的,但最终专利授予了Sumitomo Chemical,理由是它们的发明技术是更有效的。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一、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一项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必须满足下面两个条件:(1)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2)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显著进步。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以下情况,通常应当认为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二、什么是创造性一般认为创造性是指个体产生新奇独特的、有社会价值的产品的能力或特性,故也称为创造力。
新奇独特意味着能别出心裁地做出前人未曾做过的事,有社会价值意味着创造的结果或产品具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道德价值、审美价值等。
创造性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发明,二是发现。
三、理解创造力的相关①创造力是一种有别于智力的能力,创造力测验的内容是智力测验内容上没有的,是智力测验测不出来的能力;②创造力指在各种创造性活动中的能力,既有科学创造活动,又有技术创造和艺术创造活动,还有其他方面的创造活动;③新颖独特是指前所未有、与众不同,这是创造力的根本特征;④创造产品(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有社会或个人价值。
以上是一篇关于“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方面的介绍,主要介绍了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还有专利创造性的概念以及理解创造力的相关内容,对于专利创造性的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建议咨询律师!。
从一个专利申请案件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运用

从一个专利申请案件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运用专利的“创造性”是专利法律中的重要概念,它是判断一个发明是否具备向专利申请提供保护的基本要素之一、本文以一个虚构的专利申请案件为例,详细介绍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运用。
案例背景:专利申请人申请了一项新型折叠自行车的专利。
该发明通过在自行车车架的连接部位添加一个折叠机构,使得自行车可以快速折叠和展开,方便携带和存放。
现在需要判断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1.了解先有技术:首先,需要了解该领域之前已经公开的相关技术,即先有技术。
在本案例中,需要了解自行车的折叠技术以及已有的折叠自行车设计。
2.确定发明技术特点:对比先有技术,分析该发明的技术特点,即发明的创新点和差异之处。
在本案例中,可以确认发明技术特点为在自行车车架的连接部位添加了一个折叠机构。
3.执行奥利奇判别法:奥利奇判别法是判断专利“创造性”的常用方法。
它要求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与先有技术相比,必须具备“技术方案在技术上的非显著技术进步”的特点才能被认定为具备“创造性”。
通过执行奥利奇判别法的三个步骤可以进行专利“创造性”的评估:(1)确定最接近先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从先有技术中找出与该发明最接近的技术方案。
在本案例中,找到已有的折叠自行车技术。
(2)确定发明与最接近技术方案的区别:对比发明与已有技术的差异,判断发明的具体创新点。
在本案例中,发明的创新点是在车架连接部位添加折叠机构。
(3)判断发明的技术方案是否在技术上具有非显著技术进步:根据发明与已有技术的差异,判断该差异是否是技术上的非显著技术进步。
在本案例中,添加折叠机构可以提高自行车的便携性和存放性,因此可以认定是技术上的非显著技术进步。
通过执行奥利奇判别法,可以得出专利“创造性”的初步判断结果。
专利“创造性”的运用:基于以上的判断结果,可以运用专利“创造性”进行以下操作:1.提交专利申请:如果初步判断显示该发明具备“创造性”,可以向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含实例ppt课件

《创造性的判断》
一、创造性的概念 二、创造性审查的原则和基准 三、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四、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审查特点 五、创造性判断案例
墙体穿入箱体内”。 可以认为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箱体与 墙壁固定的牢固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螺栓从家俱背板另一侧通过垫 板、背板穿入箱体内的连接装置_,与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 因 此,有技术启示。所以发明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的,应 当按照 消费者 的要求 增加赔 偿其受 到的损 失,增 加赔偿 的金额 为消费 者购买 商品的 价款或 接受服 务的费 用
创造性举例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的,应 当按照 消费者 的要求 增加赔 偿其受 到的损 失,增 加赔偿 的金额 为消费 者购买 商品的 价款或 接受服 务的费 用
(三)、 创造性审查的辅助判断基准
a)辅助判断基准的作用
1、辅助性判断基准是为了使“非显而易见” 这样比较抽象的判断基准更加客观,而在专利审 查实践中积累的一些具体的针对特定情况的判断 标准(从技术方案本身之外的其他方面考虑的具备 创造性的标志) 。
(二)创造性审查的基准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看发明是否具备突出 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基准)。
不仅要考虑发明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 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其 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a)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
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创造性判断通常按以下三 个步骤进行,又称三步法: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发明专利是指在实用性和新颖性基础上的具有创造性的技术解决方案,是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和鼓励。
创造性判断是发明专利授权审查的关键环节。
本文通过三个案例研究,探讨如何进行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案例一:空气净化器申请人在发明专利申请书中提出使用纳米钛合金材料作为空气净化器滤网材料,通过静电力将空气中的颗粒物吸附在滤网表面。
但是,此技术属于已知的技术领域中的技术解决方案,已有盐酸纳米钛合金材料作为空气净化器滤网材料的专利申请。
因此,此申请人的创造性不够,不符合发明专利的授权要求。
案例二:舌压强检测装置申请人在发明专利申请书中提出了一种基于舌压强检测的装置。
通过舌头对装置上的高灵敏压力传感器施加压力,检测舌压强度。
此技术在医疗诊断、语音识别等领域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
但是,此技术采用高精度压力传感器,并且将舌压力转化为数字信号进行处理,做到了舌压强检测的精度和准确度较高,符合发明的创造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适合获得发明专利的授权。
案例三:抗氧化饮料申请人在发明专利申请书中提出了一种抗氧化饮料的配方。
该配方采用苹果酒、山楂、黑枸杞等天然植物为主要原料,并将其进行科学配比,提取精华,加工成饮料。
但是,此技术采用已知的饮料配方和天然植物,申请人并未提供与其他抗氧化饮料不同之处,缺乏发明的创造性。
因此,此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不符合发明专利的授权要求。
综上所述,发明专利是保护和鼓励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
在专利授权审查时,需要对专利申请的技术解决方案进行创造性判断。
应该全面考虑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技术难度、技术创新点等因素,合理判断其创造性和非显而易见性,从而对其是否符合发明专利的授权要求做出准确的判断。
创造性判断是专利审查的关键环节之一,而判断标准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随着技术和社会的进步,创新的形式和方法也正在不断变化。
对于一些新兴技术和产业,如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如何进行创造性判断也是一个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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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意料不到技术效果的认定《专利审查指南》在专利创造性判断相关章节规定了“判断发明创造性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其中包括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专利创造性判断过程中,为什么要考虑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什么时候考虑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不是充分条件?如何认定是否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文拟结合专利授权确权审判实践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为什么要考虑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之所以在专利创造性判断过程中考虑是否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因为专利创造性判断应当遵守综合原则。
综合原则是指在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否具备创造性时,不仅要考虑技术解决方案本身,而且要考虑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按照专利创造性判断综合原则,发明创造的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或者技术效果中只要有一项是非显而易见,技术方案整体上都有可能是非显而易见的。
按照综合原则,在有的情况下,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见的技术手段实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可能使得发明或实用新型在整体上具备创造性。
在专利创造性判断过程中考虑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符合专利创造性判断的综合原则的。
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很明显地体现了前面所述的综合原则。
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是指将已知产品用于新的目的的发明。
在进行已知产品新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新用途与现有用途技术领域的远近、新用途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等。
如果新的用途仅仅是使用了已知材料的已知的性质,则该用途发明不具备创造性,但如果新的用途是利用了已知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按照综合原则来看,这种用途发明在整体上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例如,将作为木材杀菌剂的五氯酚制剂用作除草剂而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该用途使得该发明在整体上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具备创造性。
在专利创造性判断过程中考虑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例如日本和欧洲专利局。
二、什么时候考虑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在专利创造性判断一开始就考虑,还是在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常规步骤完成后仍然无法得出结论的情况下予以考虑呢?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常常被认为是专利创造性判断的辅助因素之一。
在专利创造性判断中,辅助因素实际上有两个方面的作用。
辅助因素的第一个作用,是帮助专利创造性判断者获得与发明创造相关的完整的技术信息,帮助判断者更加准确地判断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作出发明创造的难度有多大,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对于能够提供更加完整的技术信息从而有利于直接判断是否显而易见的辅助因素,应当借鉴美国Graham要素的做法,在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一开始就予以考虑。
辅助因素的第二个作用,是在常规常规方法难以明确地得出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时,成为影响天平倾斜方向的筹码。
例如,在常规的创造性判断步骤完成后仍然难以认定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商业成功这一辅助因素可以也应当成为判断者是否授予专利权的考虑因素。
对于具有第二个作用的辅助因素,应当借鉴欧洲专利局的做法,将其作为补救性的考量因素在专利创造性判断有困难时才予以考虑。
很显然,是否取得意料不到的效果,能够帮助判断者更加完整地掌握作出发明创造是否有难度的相关技术信息,能够帮助判断者认定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因此,是否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具有第一种作用,应当在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一开始就予以考虑。
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不是充分条件是不是只要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就必然认定发明或实用新型具备了创造性呢?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的答案是肯定的。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当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一方面说明发明具有显着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但是,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并不严谨,应当修正。
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在T 21/81案中认为,如果相对于现有技术,发明取得的技术进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依照技术启示进行改进而自然得出,无论是否获得意外的技术效果,该发明都不具备创造性。
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在T 506/92案中还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上基础上没有付出任何努力而不可避免地取得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不能支持具备创造性的认定。
在T 154/87案中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认为,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不是创造性的前提条件,必要的条件是确认相关的技术方案不能被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以显而易见的手段获得。
日本《专利审查指南》也规定,如果发明申请相对于引证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创造性判断应当予以考虑。
但是无论有无有益的技术效果,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发明申请,都应当认定其不具备创造性。
欧洲和日本的相关规则是合理的,应当借鉴。
笔者认为,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不是具备创造性的充分条件,具备创造性的充分条件条件是技术方案在整体上非显而易见。
在下列情形中,即使发明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不能认定其具备创造性:第一,如果技术进步能够依照技术启示进行改进而自然得出,无论是否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都不具备创造性。
第二,如果缺乏选择而构成一个“单行道”的情形,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上基础上没有付出任何努力不可避免地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不具备创造性。
四、如何认定是否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如何在各种千变万化的具体案例中认定是否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呢?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值得借鉴。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
这种“质”的或者“量”的变化,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
在上述原则规定基础上,笔者在审理(2013)高行终字第820号“铜合金阻隔防爆材料”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还归纳了两个具体规则。
在该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1、一种铜合金阻隔防爆材料,其特征是:由铜合金制成,为蜂窝网状结构,所述的铜合金的化学成分质量百分比为:锌28%,铝0.9%,铍0.06%,铅0.15%,镍0.2%,铜为余量。
”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在案的现有技术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铜合金的化学成分的质量百分比,现有技术未具体限定各成分的质量百分比。
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地记载了多个元素参数共同产生了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即“本发明的阻隔防爆材料的屈服强度大于130MPa,抗拉强度可以达到300MPa以上,同时,还可以提高延伸率,延伸率可以达到3~12%”,上述具体元素参数组合及相应技术效果参数均没有被在案现有技术公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要主张本专利的具体技术效果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意料得到的”,应当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应当认定上述技术效果是“意料得到的”。
笔者认为:如果某个技术手段在本专利中的技术效果不同于其在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效果,应当在说明书中特别地记载,必要时需要实验数据予以佐证。
否则,应当推定该技术手段在本专利中产生的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中的相同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意料得到的”。
如果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该技术手段的技术效果在质和量上不同于其在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效果,则在本专利中采用该技术手段有可能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
在该案中,对比文件并没有对各个元素参数在铜合金中的技术效果进行定量描述,只是进行了定性描述,但本专利说明书对这些元素参数组合的技术效果进行了定量描述。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不能认定这些元素参数组合在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效果与本专利中的相同或“意料得到”。
笔者认为:某个技术手段的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中的是否相同或类似,是否本领域技术人员“意料得到的”,应分为定性描述和定量描述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如果现有技术对该技术手段的技术效果是定性描述,没有定量描述,从现有技术的定性描述中不能推导或预测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定量描述,则这种“量”的变化属于无法预测或推理的,不能认定本专利中的技术效果是“意料得到的”。
在该案中,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无效决定。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专利法热点问题专家谈(三)发布时间:2013-12-23大中小在某些技术效果难以预期的技术领域,例如医药化学领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这一创造性判断的辅助考虑因素在审查中被普遍使用。
但是,审查实践中“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以及如何认定“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尚存在困惑和分歧。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非显而易见性的关系1.二者是有机统一体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下称审查指南)规定,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通常应当根据审查基准进行审查。
当申请存在某些辅助判断因素时,例如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发明在商业上获得了成功,这些因素应当予以考虑,而不应轻易作出发明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不必再怀疑其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可以确定发明具备创造性。
从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按照审查基准判断属于非显而易见的发明,其必然通过特定技术手段解决了特定技术问题,也因此会产生某些有益的技术效果,此时,通常不需要再专门考察发明技术效果的进步性。
而对于技术方案与已有技术接近,实质性特点不突出的发明,需要特别关注发明的技术效果,如果技术效果出乎意料的好,则能够使发明具备创造性。
可见,在创造性的判断过程中,考虑发明的技术效果有利于正确评价发明的创造性。
有学者认为,辅助判断因素考量的是发明的技术贡献,当判断者对发明技术信息和发明背景信息掌握不完全时,只能通过辅助判断因素来综合衡量创造性的高度。
辅助判断因素,一方面可以用于帮助判断者获得完整的技术信息,另一方面实际上是利益平衡的一个筹码。
笔者认同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否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应当是创造性判断的单独因素,而应通过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启示的确定,蕴含于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过程中,或在非显而易见性的初步判断后,用作衡量发明人所做出的技术贡献与其获得的保护是否相称的辅助考虑因素。
通常而言,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体现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时影响技术启示的强弱。
因此,如果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通常也说明现有技术缺乏解决该难以预期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发明的得出是非显而易见的。
第1602号复审决定(专利号:ZL88106540.4)即体现了这样的观点,该案涉及一项名为“防治稻田杂草的除草剂”的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