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要点
公务员中的法律法规知识点解析重点内容与学习方法

公务员中的法律法规知识点解析重点内容与学习方法公务员是一个备受人们关注和追求的职业,他们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法规知识,才能胜任各种复杂的工作任务。
其中,掌握法律法规的重点内容以及高效的学习方法是关键。
本文将针对公务员中的法律法规知识点解析重点内容以及学习方法进行探讨,帮助公务员考生更好地备战考试。
一、刑法知识点解析刑法是公务员考试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在刑法中,应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1. 罪与刑的基本概念:了解刑罚的种类和意义,熟悉不同罪行所处的刑罚范围。
2. 刑法责任的构成要件:深入理解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要素,掌握构成犯罪的条件。
3. 刑法各种罪名的解析:对刑法中常见的罪名进行具体解析,包括盗窃、故意伤害、诈骗等。
针对刑法的学习方法,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 系统性学习:刑法具有一定的逻辑性和层次性,建议按照教材的顺序进行学习,逐步掌握各个知识点之间的联系。
2. 深入理解典型案例:通过分析典型案例,了解刑法在实际中的应用场景,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
3. 辩证法的运用:刑法常常涉及到对人的行为判断,要善于运用辩证思维,全面客观地分析问题。
二、行政法律知识点解析行政法律是公务员考试中的另一个重要领域。
以下是行政法律的重点内容:1. 行政行为与行政法规:了解行政行为的定义、特征及其与法规的关系,明确各自的适用范围。
2. 法定程序与行政自由裁量权:理解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的约束作用,以及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限制。
3.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学习行政许可的定义、种类和程序,同时掌握行政处罚的要素和程序。
针对行政法律的学习方法,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 多维度学习:行政法律涉及到多个方面的知识,如行政行为、法定程序等,要综合掌握。
2. 制度性思维:行政法律注重行政机关的行为规范,要善于从制度的角度来思考问题,理解各项规定的目的和意义。
3. 理论联系实际:融合具体案例,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情境中,加深对行政法律的理解和记忆。
公务员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与总结

公务员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与总结在公务员考试中,常识判断部分的法律知识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了解和掌握这些法律知识点,对于提高答题的准确性和效率至关重要。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梳理一些常见且重要的法律知识点。
首先,我们来谈谈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常考的内容。
比如,公民的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以及依法纳税、服兵役等义务。
另外,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权也是重点,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国务院的组成和职能等。
接下来是行政法。
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是常见的考点。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需要注意不同种类处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程序以及监督检查也需要了解。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例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等。
民法也是公务员考试中经常涉及的部分。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不同的划分标准。
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是重点,比如合同的成立要件、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此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也需要掌握。
刑法在常识判断中同样占有一定比例。
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常见的犯罪类型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贪污受贿罪等,要清楚其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
同时,刑法中的刑罚种类,如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也要了解。
诉讼法方面,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有可能考查。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当事人、证据、审判程序等是重点。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侦查程序、起诉和审判程序也需要熟悉。
经济法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也是常考的内容。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知识大全

法律知识大全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性法律文件,是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围实施的规性文件。
5.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公务员中的法律法规知识点梳理

公务员中的法律法规知识点梳理公务员是国家事业发展的中坚力量,而作为公务员,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就公务员中的法律法规知识点进行梳理,以帮助公务员更好地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一、宪法和行政法律法规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公务员要牢固树立宪法意识,遵守宪法,恪守宪法赋予的职责和权力。
2.行政法律法规行政法律法规是公务员工作的重要依据,包括行政机关设立和权限、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公务员需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务员工作合法、公正、公开。
二、行政职权和行政程序1.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管理、监督和执法等权力。
公务员应清楚自己的行政职权范围和限制,确保权力的合法行使。
2.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规定,包括合法性审查、听证、裁决等。
公务员需了解并正确运用行政程序,确保公正、透明的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
三、工作纪律和廉政建设1.工作纪律工作纪律是公务员从事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定,包括工作时间、工作目标、工作流程等方面。
公务员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廉政建设廉政建设是指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公务员应遵循廉洁从政的原则,提高廉政意识,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公务员在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包括权责对应、问责制度等。
公务员应清楚自己的行政责任,勤勉履职,为民服务。
2.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所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公务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以免承担法律责任。
五、劳动和人事管理1.劳动法律法规劳动法律法规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公务员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也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公务员应了解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人事管理法律法规人事管理法律法规是指关于公务员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招聘、考核、晋升等方面的规定。
公务员考试法理学重要基础知识点

公务员考试法理学重要基础知识点
在公务员考试中,法理学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它涵盖了一系列的法律
原理、理论和逻辑推理等内容。
以下是一些公务员考试中常见的法理
学重要基础知识点:
一、法律的概念与特征:法律是指国家或特定权力机关制定、公布并
实施的规范性规则的总称。
法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确定性、正当
性等特征。
二、法律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法律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等各个领域。
同时,法律也可以分为国家法和国际
法两大类。
三、法律文书的要素:法律文书是运用法律语言表达法律意思的书面
文件。
一份完整的法律文书通常包括标题、引言、正文、结尾、附件
等要素。
四、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制度解释、目的解释、价值解释等。
在具体应用中,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采用不同的解
释方法。
五、法律责任与法律人格: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
律后果。
法律人格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
体地位。
六、法律效力与法律效果: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自发出之日起具有的约
束力和适用力。
法律效果是指法律对特定行为、事实所产生的后果。
七、法律的适用与解释:法律适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进行法律判断和裁决。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解释和说明。
要在公务员考试中掌握好法理学的重要基础知识点,需要对相关法律条文和理论进行系统学习和深入理解。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答实践,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理论水平,才能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汇总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公务员中的法律法规知识点解析

公务员中的法律法规知识点解析公务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统称,是担负着国家行政管理职责的人员。
作为行政管理者,公务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法规知识,以确保行政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对公务员中的法律法规知识点进行深入解析。
一、宪法知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相关知识点包括宪法修正案、宪法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职权、国家法律建设等。
公务员要深入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意义,牢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此为依据进行行政管理。
二、行政法律知识行政法律知识是公务员必备的法律基础知识,包括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权力与行政行为、行政法规和政策、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
公务员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处理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各项事务,确保依法行政。
三、刑法、民法、经济法知识刑法、民法、经济法是公务员工作中常用到的法律领域,其中刑法涉及到犯罪与刑事处罚的相关知识,民法涉及到民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等法律规定,经济法包括了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法律规范。
公务员应该了解这些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执行要求,以便能在工作中正确运用。
四、行政诉讼法知识行政诉讼法是公务员在处理行政争议和行政纠纷时必须掌握的法律知识,包括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案件类型和程序、行政调解和行政和解等。
公务员需要了解行政诉讼适用的相关规定,以便妥善处理行政纠纷。
五、法律文书写作技巧公务员作为行政管理者,工作中需要处理大量的法律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
公务员需要熟悉法律文书的写作格式、内容要点和表达技巧,确保法律文书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知识公务员需要具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相关知识,了解党内法规和廉政准则,熟悉反腐败法律法规,从而提高自身的廉政素质,做到清正廉洁的行政管理者。
总结:公务员中的法律法规知识点对于公务员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学习宪法、行政法律、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诉讼法、法律文书写作技巧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知识,公务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行政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为广大民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法规知识点整理

经济法在公务员考 试中的重要性:涉 及国家经济政策的 制定和执行,是公 务员必须掌握的基
本法律知识。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市场监管和反不正 当竞争法律制度的 实际应用:对于维 护市场经济秩序、 保护消费者权益具
有重要意义。
添加标题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工作时间、 工资待遇等。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添加 标题
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种类
添加 标题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程序
添加 标题
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和种类
添加 标题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机关和程序
PART FIVE
刑法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添加 标题
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刑罚的适用必须具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
添加 标题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常见犯罪行为及其处罚
盗窃罪:指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秘密 窃取数额较大的公 私财物或者多次秘 密窃取公私财物的
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使 用欺骗方法,骗取 数额较大的公私财
物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 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行为。
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对待当事人,做到程序正当、合理行使裁量权
添加 标题
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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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是法理学: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产生:法理学作为从总体上研究法律现象的科学,是与法学同时产生的。
但是,作为法学体系中一个独立学科的法理学是法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适应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和法学本身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五)法律的价值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所以,它不是研究法的个别性问题的学科,而是研究法的一般性问题的一般理论。
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它是基础理论或者说是一门导论性或绪言性的学科。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法理学的任务: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尤其是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主要的工具。
因此法理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解释这种社会实践,将这种社会实践所具有的意义呈现出来。
因此,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问题就是其中的关键。
第二,恰当地解决疑难案件。
虽然法理学表现为对于法律现象的理性解说,但是这个学科绝非不食人间烟火的智力游戏;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一项实践性的事业,它必然与个案的决定发生某种程度的关联。
然而,法理学不能随意取代部门法理论对于个案的解说,只能以部门法理论的穷尽为前提。
换言之,只有在部门法无法对个案提供有效的解答时,法理学才能够发挥其功能。
显然,这个学科并非为解决简单案件而存在的,只有在穷尽部门法理论之后,法理学的意义与功能才会彰显。
面对着疑难案件,法理学不但会为法官的决定提供正当性的说明,而且还会为此类决定本身提供一个可供依赖的解决框架。
这是因为:其一,法官在疑难案件中的判决行为已经不存在法律规范的基础,因此如果法理学不能够为此提供正当性说明,那么法官的行为就是任意的,民众也就丧失了遵守判决的理由。
其二,除了提供正当性说明之外,法理学还会为疑难案件总结出解决框架;因为“同样对待每个人”的平等原则的存在,使得其后同种类型的案件将会按照先前的办法得到解决。
简言之,法理学并不决定个案中的获胜方;但是,它决定获胜方之所以胜诉的理由。
法理学本身就是有关判决理由的学问政法定义: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特点: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内容上的特点:①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②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③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三大部分:①行政组织法;②行政行为法;③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行政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行政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行政法律关系:(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监督主体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主要有:①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
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监督主体。
③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等。
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5)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联系主要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可以相互影响。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反之,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也可能导致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相对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臵的。
这两种倒臵的法律关系和非对等的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体现了行政法平衡的精神。
(6)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的关系。
主要区别有:①监督主体不同。
行政监督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而监督行政的主体主要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②监督的对象和客体不同。
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相对方,其客体是行政相对方的守法行为和执行行政决定、命令情况等。
而监督行政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其客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所实施的行为。
③两者的性质不同。
行政监督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能所实施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影响行政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行政职权的内容主要有:①行政立法权;②行政决策权;③行政决定权;④行政命令权;⑤行政执行权;⑥行政处罚权;⑦行政强制权;⑧行政司法权。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职责主要内容包括:①依法履行职务,②遵守权限规定,③符合法定目的和遵守法定程序等。
行政法的作用⑴促进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明确各行政机关的职权和任,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目前我国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中之所以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制不健全,特别是行政法制不健全。
因此,要通过行政立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和权限,建立健全符合行政管理特点的领导体制,规定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制,使上下左右各司其职、各责。
⑵促进和加强国家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目前我国的行政干部队伍建设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要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关键的一条就是通过加强行政立法,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行政人员的选拔任用制度、考核培训制度等,以提高行政干部队伍的素质,有效地反对和防止官僚主义,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
⑶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到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以更好地实现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
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是多方面的,行政管理又包括经济、文化、军事建设等的各个方面,范围相当广泛。
⑷加强行政监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上述权利落到实处,就必须加强行政立法,建立和健全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以及行政监督制度等,使公民能够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受理机关也能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予以处理,以切实加强对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公网考前常识充电之宪法专题定义: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
分类:宪法的形式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宪法的实质分类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2法定的宪法与现实的宪法。
特点:1.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2. 宪法的法律与普通法律不同3. 宪法的制定、修改与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宪法关系归纳为以下几类:1. 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这类关系又可分为国家与公民全体的关系,即人民主权的关系;国家与公民团体或组织的关系,如国家确认它们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保障它们的权利和利益;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关系,一般而言,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也就是国家对公民的责任或义务;国家机关与公民团体及公民个人的关系,等等。
2. 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这是指各类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方式、程序。
3. 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宪法规范调整这方面的关系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同级国家机关之间的横向关系,如立法机关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等等。
4. 国家与全社会的关系。
这是一种比较新的宪法关系。
现代世界各国宪法的一个发展趋势是,国家必须积极履行社会职能,而不是单纯的政治统治。
5. 国家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关系。
这在传统的宪法规范中主要体现在给予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以受庇护的权利上,从而必然会因为这种庇护而间接产生一种宪法关系,即一国因国内法的规定而发生的与其他国家的关系。
宪法规范所表现的主要特点(一)最高权威性宪法规范的最高性的特点是由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所决定的。
在一个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既然在全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相对于普通法律而言,构成宪法的每一个规范自然就具有最高性的特点。
所谓一般立法以宪法为根据,实际上也就是以宪法的某一个或某些个规范为根据。
再者,所谓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也是指不与具体的宪法规范相抵触。
可见,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表现着最高性的特点。
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性的特点在美国宪法中表现得最为典型。
(二)原则性宪法规范大都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如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的原则,其他如按劳分配的原则、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各民族平等的原则,等等。
既然宪法是根本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宪法规范不可能涉及国家生活的细枝末节,而以确定原则为限。
此类原则,往往是立法之本,对于全局有最高的指导意义。
(三)概括性宪法规范的概括性的特点同宪法规范的原则性特点有关,宪法是原则规定,故而不能让它像民事合同一样履行完了就不再适用了。
宪法为人们──主要是国家──的行为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模式、标准或方向,其对象是整个国家、国家机关体系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大致范围,即是为确定工作范围而作出的规定,不是具体的或特定的工作指导;宪法规范可以时时规范国家机关的方向,而不是只把机关建立起来就了事的,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可以反复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