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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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

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

市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物业管理及相关监视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辖区物业效劳企业资质初审、效劳质量监视、住宅室装饰装修监管、物业工程招投标监管、投诉处理、动态考核、行业精神文明建立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组织、指导工作,指导、监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视社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开展工作。

第四条建立社区、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三方协商机制,及时协调处理物业纠纷。

第五条市〔县、区〕公安、环保、建立、规划、城管执法、物价、卫生、信访、质监、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效劳和监视工作。

第六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有关企业依法承当住宅小区相关管线、线路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与物业效劳企业协商签订有关效劳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作为物业效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物业效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管理,制定物业效劳规并监视实施,催促物业效劳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视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视和社会监视的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九条依法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当相应义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做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当相应义务。

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

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

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兰州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安定,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和办公楼等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公开处理业主共有财物,维护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益性原则,弘扬社区精神,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物业公司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业主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加强内部管理和员工培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第二章业主权益第六条业主有权按照规定享有物业共有财物的收益,有权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决议,并根据决议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条物业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变更物业服务内容和费用。

第八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对物业管理的不合理行为有权向物业公司投诉,物业公司应积极处理业主投诉。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社区的安全稳定。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收集和反馈业主的需求,制定相应的服务计划和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做好小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保障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提供良好的环境卫生管理服务,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道路、绿化带等进行清洁和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做好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小区内的安全秩序,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业主信息管理制度,保护业主的隐私权,严禁将业主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第四章物业费用第十五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业主大会决议的费用标准和比例支付。

第十六条物业费用包括基本物业服务费、公共维修基金和各项附加费用等。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应及时向业主公布物业费用的组成和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物业费用。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设施维护和维修规定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设施维护和维修规定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设施维护和维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完善兰州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物业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中,对物业设施的维护和维修所做的规定。

第三条【定义】物业设施维护和维修,指对建筑物、土地、道路、公共设施等物业设施的巡查、保养、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活动。

第二章物业设施维护第四条【维护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设施进行巡查、保养、维修,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保障业主的生活秩序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巡查和保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巡查和保养工作,包括对设施进行清洁、消毒、检查等,并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破损、故障等问题。

第六条【日常维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维修人员或委托专业维修单位,负责日常维修工作。

对于一般维修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紧急维修】对于设施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严重破坏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紧急维修预案,采取措施尽快修复或更换设施。

第八条【更新改造】第九条【费用支付】物业设施的维护和维修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

具体费用支付细则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并纳入业主管理费用中。

第三章物业设施维修第十条【维修义务】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自己使用的物业设施进行正常使用和维修保养,维护设施的安全和卫生环境。

第十一条【维修责任】业主对自己的物业设施负有维修责任。

若因业主的过失造成设施损坏,业主应当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维修方式】业主可选择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也可以自行维修。

若选择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

第十三条【维修纠纷解决】业主在维修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者申请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解决纠纷,确保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doc9(1)

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doc9(1)

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doc9(1)
一、总则 1.1 本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维护
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保障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二、管理范围 2.1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范围内的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2.2 城市住宅小区指以居住为主要功能,由独立建筑或组团建筑组成的居住区域。

三、物业管理服务
4.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检查
评定,并公示相关信息。

4.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小区环境的监管,确保小区
的整洁和安全。

4.3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对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及时处理,及
时回复。

五、小区安全管理
5.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对小区内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置。

5.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5.3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小区出入口监控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小区的安
全防范工作。

六、小区环境卫生
6.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小区的定期清洁计划,保持小区内部环境整洁。

6.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小区垃圾分类制度,引导居民树立环保意识,促进
垃圾分类处理。

七、维修维护
7.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小区设施设备的维修记录,定期检查设备的使用情况,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7.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维修保养基金制度,用于对小区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

以上就是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希望相关单位和居民能够共同遵守,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安宁。

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模版

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模版

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兰州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升小区居民的生活品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市所有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小区居民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便民性和自愿性原则,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建立和谐的社区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不得损害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义务第五条物业公司有责任维护和管理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包括道路、绿化、照明等。

确保其正常运行,保证小区居民的生活便利。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小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内的治安和消防工作的监管,确保小区的安全和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做好小区内的环境卫生清扫工作,保持小区的整洁和卫生。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履行小区维修维护的职责,修缮小区内的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小区公共秩序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内的交通、噪音等方面的管理,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居民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小区居民的投诉,维护良好的居民关系。

第三章小区居民的义务第十一条小区居民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按规定使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并保持其整洁和安全。

第十二条小区居民应当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三条小区居民应当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小区内的设施设备,不得损坏或破坏公共财产。

第十四条小区居民应当积极参与小区文化建设和公益活动,共同维护小区的干净、整洁和和谐的环境。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考核第十五条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与管理,落实其职责,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第十六条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公司的考核制度,对物业公司的绩效进行评估,对合格的物业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的物业公司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理。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维护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依法管理物业的日常工作,包括维护和管理物业公共设施、维修监督、保洁、保安、绿化、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的权益,提高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物业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管理职责,提供良好的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物业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维护物业公共设施的安全和完好,保持物业环境的宜居性和景观观赏性。

(二)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公正权。

(三)协调业主之间的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保护业主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履行职责:(一)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在保证建筑质量的前提下,考虑社区环境和人居条件。

(二)制定物业服务和管理规划,并向业主公开。

(三)建立物业工作制度和管理体系。

(四)监督物业服务和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五)定期向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

(六)向业主提供公告栏、投诉箱等咨询、投诉渠道,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八条业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履行合同义务,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二)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损坏物业公共设施和环境。

(三)参与物业管理事务,及时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

(四)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接受物业企业的管理。

第九条物业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履行职责:(一)持有物业服务许可证,合法经营。

(二)建立客户档案和物业档案,及时进行维修保养。

(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如实记录物业服务情况。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定提供服务。

第十条当物业管理发生纠纷时,应当采取以下解决办法:(一)自愿协商,达成共识。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二)2024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二)2024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二)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二)第五章物业服务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应当根据业主需求,及时提供生活服务、维修服务、保洁服务、绿化维护服务等。

物业服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服务中心或服务咨询台,方便业主提出投诉与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视制度,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小区治安管理,确保业主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公开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公示,并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计划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服务项目及内容;(二)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三)服务时间和服务周期;(四)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五)物业服务费用;(六)管理措施和投诉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确保服务收费事项合理透明,不得随意加收费用,不得擅自停缴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需与业主建立书面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一)物业服务项目与服务标准;(二)物业服务期限和收费方式;(三)相关责任和义务;(四)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五)争议解决方式;(六)其他经当事人约定的事项。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批准后签订。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至少三十日书面通知业主。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业主委员会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服务质量或者服务费用等方面的投诉。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维修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及时维修,及时消除各类隐患。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兰州市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业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兰州市境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区、商业区、公共设施等各类物业管理对象。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业主自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的建设。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服务业主和社区居民的宗旨,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创造良好居住和工作环境。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分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自愿组成,负责物业管理的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经依法登记注册,取得物业服务经营资质,可以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服务能力,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收费进行监督,并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合同管理。

第三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十一条业主应当依法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履行物业管理规定,共同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提供合规、优质的服务,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业主、租户的管理,规范居民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章维修基金管理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业主交纳的维修基金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基金使用进行监督,确保维修基金使用合理、合法。

第五章纠纷处理第十七条物业管理纠纷应当依法合理、公正、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附件:1.物业管理费用收据示例2.物业管理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权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规定了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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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初审、服务质量监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监管、物业项目招投标监管、投诉处理、动态考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组织、指导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社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

第四条建立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三方协商机制,及时协调处理物业纠纷。

第五条市(县、区)公安、环保、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物价、卫生、信访、质监、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有关企业依法承担住宅小区内相关管线、线路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签订有关服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兰州物业管理协会作为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管理,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九条依法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做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效召开之日起设立。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在不损害该特定范围之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可以共同决定下列事项:(一)对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二)就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筹集和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所在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委托书。

选票、表决票和委托书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保管,保管期限为一个完整的选举周期。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经有效召开,与会业主就会议事项形成多数决议但未达到《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由缺席业主补充表决,经补充表决仍未达到要求的,为维护小区业主公共利益,最终缺席业主的人数和相应的专有部分面积直接计入行使表决权的业主多数人数和多数面积之内。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实行备案制。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有关物业管理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做出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行为,严重影响社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撤销其备案,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后,指导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及委员津贴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二)非法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四)其他有损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三)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服务费等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保守业主秘密,不得披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二条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现售商品房出售前30日,预售商品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完成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三条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之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报物业所在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房屋买受人说明。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五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买受人延迟接受房屋交付的,前款规定物业服务费发生的起始日期自建设单位催告房屋买受人接受交付的期限结束次日起算。

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与建设单位共同对建筑物及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查验,签订承接查验协议。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自物业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协议,严格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维修保养,做好维保记录,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市外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应当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备案手续。

实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制度,对严重扰乱物业管理市场秩序、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竞争、发生重大管理责任事故、骗取资质等行为,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行政处罚、吊销资质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物业服务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事项进行明确。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项目包括秩序维护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就秩序维护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责任区分、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约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人身、财产安全有特殊保护要求的,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公示格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法律、法规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交。

对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经督促仍未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

物业使用人不履行交费义务的,业主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三十五条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就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人员雇佣等事项共同做出约定。

自行管理可以采取由业主直接执行管理事务、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成立其他管理机构统一执行管理事务以及业主共同决定等形式进行,由业主直接执行管理事务以及成立管理机构统一执行管理事务的,应当推选管理负责人。

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管理机构在执行管理事务中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由管理规约约定或者由业主共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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