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物业费收取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1)

《关于印发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1.《办法》的背景?《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于2016年8月26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我市现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已与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也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住建厅、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3〕5号)精神,我委会同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经报市政府同意,印发执行。
2.定价权限和定价方式?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省发展改革委、住建厅、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3〕5号)规定,明确普通住宅小区(含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普通住宅以外(高级公寓、度假村、办公及各类商业用房等)的建筑物物业服务收费及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且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3.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定义?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4.主要条款修订变化?修订的《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九条,主要明确了以下方面的内容:一是《办法》取消了装修期间物业服务费即:高层住宅第1层3.00元/平方米,其他楼层3.5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3.00元/平方米。
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照明、智能化、景观等设施共用水电收费即:0.04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等两项收费项目。
二是《办法》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将实行备案制度,物业服务人在收费前,应到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县区的住建、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
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持有一、二级物业资质证书及所辖各县级市(区)内持有三级物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持有三级物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坚持合理、公开以及服务与收费标准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原则上3年调整公布一次。
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省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结合实际确定本地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的通知

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发改局、住建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物业服务星级标准相对应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对应《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星级标准》,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四星级最高、一星级最低,星级服务等级越高,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越高。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约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等委托方根据物业服务特点、服务要求、服务项目,拟定星级服务等级,在相应星级服务等级的收费基准价标准内通过招投标或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但新建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房项目(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或通过招投标确定收费标准时,不得约定四星级服务和对应的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服务内容和具体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需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成立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讨论或直接向业主征求意见等方式明确新的星级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调整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或指导实施。
拟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十五天,在专有部分占已交付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已交付物业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不反对的情况下生效。
兰州市物业费收取办法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价服务[2006]383号)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对持有一、二级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州)各区(市)持有三级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不含县级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持有三级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

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征求意见稿)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5 年第1 号)、《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甘发改服务〔2013〕2188 号)和《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兰价办发〔2016〕139 号)的规定,制定本收费标准: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服务等级相对应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对应《甘肃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暂行标准》(甘建房[2007]187 号)服务等级标准分为4 级,每级按小区的绿地面积又分为三等。
物业服务标准越高,对应的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越高。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约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等委托方根据物业服务特点、服务要求、服务项目、绿地面积,拟定服务等级、服务标准,在相应服务等级的收费基准价标准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或通过招投标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但新建经济适用房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时,不得约定 1 级服务和 1 级收费标准(公开招投标除外)。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服务内容和具体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需调整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按照《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通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成立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讨论或直接向业主征求意见等方式明确新的物业服务等级、内容及收费标准。
调整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或指导实施。
拟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十五天,在超过专有部分占已交付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已交付物业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不反对的情况下生效。
四、物业服务收费公示与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 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下文是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持有一、二级物业资质证书及所辖各县级市(区)内持有三级物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持有三级物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坚持合理、公开以及服务与收费标准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原则上3年调整公布一次。
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引言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向业主收取的费用,用于覆盖物业管理服务的成本和维护小区设施设备的费用。
为了规范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公平、透明的收费环境,兰州市制定了本《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收费标准及程序1. 收费标准根据兰州市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公共区域费用:根据小区的建筑面积,按统一标准计算,包括小区公共绿化、道路清洁、公共卫生设施等费用。
(2)物业管理费:根据小区的规模、居住单位的类型和业主的实际情况,按一定的比例计算,主要用于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费用。
(3)维修基金:根据小区建筑年限和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按一定比例计算,主要用于小区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2. 收费程序(1)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及程序,确保全体业主了解。
(2)收费应按月计算,以物业费用通知书的形式告知业主,并提前一个月公示。
(3)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向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受理,并给予回复。
三、收费使用与监督1. 收费使用(1)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原则,合理使用物业服务收费。
(2)物业服务收费主要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保洁、保安以及对小区设施设备的维修等方面。
2. 收费监督(1)业主可通过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了解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情况,保障收费的合理、公平和透明。
(2)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四、收费违规处理1. 虚假收费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得虚假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如发现虚假收费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
2. 滥用收费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得滥用物业服务收费,不得将物业服务收费用于其他用途。
兰州物业费收取标准

兰州物业费收取标准物业费是指由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兰州市作为一个发展迅速的城市,物业管理行业也日益发展壮大。
而物业费的收取标准,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利益,也是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一项重要议题。
一、物业费的收取范围。
兰州市的物业费主要包括基础物业管理费、公共维护修缮基金、公共能耗费用、公共卫生费用等。
其中,基础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履行其管理职责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物业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巡查维护费用等;公共维护修缮基金是指为公共部位的维护、修缮所设立的专项基金,用于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公共能耗费用是指公共部位的水电费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合理分摊;公共卫生费用是指公共部位的卫生清洁费用,用于保障公共环境的卫生和整洁。
二、物业费的收取标准。
兰州市的物业费收取标准应当根据具体小区的情况来确定,一般由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大会共同商议确定。
在确定物业费收取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小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项费用的比例和标准。
同时,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物业费的收取合理合法。
三、物业费的使用管理。
物业费的使用管理应当公开透明,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合理使用物业费,用于小区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改善。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定期对物业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和报告,接受业主监督。
四、物业费的调整机制。
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小区的发展和变化,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进行调整时,应当充分征求业主意见,经过业主大会的讨论和决定,确定合理的调整方案,并及时向业主公示和解释调整的原因和依据。
五、物业费的监督机制。
物业费的监督机制是保障业主利益的重要手段,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监督委员会等监督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对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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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6]383号)
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对持有一、二级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州)各区(市)持有三级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不含县级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持有三级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商业、工业、办公写字楼、别墅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指导。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等,并定期公布。
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按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基准价,结合小区的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同时,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管理权限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确因特殊情况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由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请价格主管部门协调仲裁。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定指导价。
申请核定时应提交物业服务收费的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服务内容及成本核算等资料。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费,按月收取。
经业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公示格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等进行公示。
各物业管理企业的公示内容应按管理权限报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查监制。
第十二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按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约定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四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
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大修、中修和设备更换,应由原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承担。
第十五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八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九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已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自物业交付次月起计收。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三个月的房屋,经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四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可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未收费到户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物业小区二次供电管理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费等按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加价标准核定。
第二十二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装修装饰垃圾清运、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等收费,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作规定的,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原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甘价房地[1996]200号)自本实施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