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盘锦辽河口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后相关工作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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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盘锦港荣兴港区30万吨级原油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环境保护部关于盘锦港荣兴港区30万吨级原油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环境保护部关于盘锦港荣兴港区30万吨级原油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7.29•【文号】环审[2015]176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盘锦港荣兴港区30万吨级原油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5]176号盘锦辽滨鑫诚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盘锦港荣兴港区30万吨级原油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上报审批的请示》(盘鑫开〔2015〕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

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该项目位于辽宁省盘锦市盘锦港荣兴港区西引堤南端西侧,为兵器工业集团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的配套工程。

拟建设30万吨级原油码头泊位1个,长430米,泊位通过能力1780万吨/年,设计吞吐量1600万吨/年。

港池和停泊水域近期按25万吨级船舶满载和30万吨级油船减载靠泊考虑。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码头等主体工程及其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应急设施,防波堤、引堤、污水处理设施、事故池等均依托相关工程。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辽宁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0-2030年)和《盘锦港总体规划(修订)》。

项目选址距离辽宁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斑海豹繁殖栖息地及蛤蜊岗养殖区等较近,环境敏感,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港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不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产生影响。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一)做好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优化施工期安排,加强疏浚施工的环境管理,疏浚作业时间应避开斑海豹洄游期以及鱼类洄游期和产卵繁殖期;严格控制疏浚范围和作业强度,减缓疏浚水域悬浮物影响。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规划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规划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规划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1.08•【字号】辽环函〔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规划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管委会:2019年11月6日,我厅在沈阳市组织召开了《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规划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会。

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省环境规划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代表参加了会议。

由有关部门代表及生态、环保、规划等相关专业的4位特邀专家,共7人组成审查小组(名单附后)。

修改后报告书于2020年1月6日报到我厅。

根据审查小组评审意见,形成审查意见如下:一、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位于盘锦市中心城区西北部,双台子主城区西部,四至范围:东起305国道、中华路,西至太平河,南至红旗大街、北三街,北至园区街,规划调整后用地面积11.87平方千米。

2017年,辽宁省人民政府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园区晋升为省级经济开发区的批复》(辽政〔2017〕231号),同意建立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园区重点发展精细化工和高新技术产业。

该规划期限近期至2020年,远期至2030年。

规划功能定位为盘锦市经济转型的持续性产业基地,辽宁沿海经济带上的循环经济示范区,中国重要的精细化工产业基地。

规划空间结构为“五轴”“三区”,即红旗大街、双绕街、辽河北路三横发展轴线和中华路、环城西路两纵发展轴线共五条发展轴线,双绕河为界划分的华锦集团产业区、园区起步产业区、新增西部区块三个发展功能区,引导精细化工产业集中布局、产业集聚延伸、土地集约、规模适度,立足科学发展创新,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引擎和集聚发展区。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华锦股份营口储运分公司仙人岛至盘锦已建输油管线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华锦股份营口储运分公司仙人岛至盘锦已建输油管线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华锦股份营口储运分公司仙人岛至盘锦已建输油管线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12.23•【字号】辽环函〔2023〕174号•【施行日期】2023.12.23•【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华锦股份营口储运分公司仙人岛至盘锦已建输油管线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华锦股份营口储运分公司仙人岛至盘锦已建输油管线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拟新建3条输油管道,采用同沟敷设,东起自盘锦市大洼县荣兴镇十一屯南侧与现有管线碰头,向西南敷设至辽滨华锦新厂,管线长度均为5千米。

其中2条原油管道规格为DN508×7.9mm,设计压力为5.5MPa;1条柴油管道规格为DN355.6×7.1mm,设计压力为4.6MPa。

新建营口中间输油泵站、辽滨分输阀室、辽滨末站,并对已建仙人岛首站进行改造(新增输油设施)。

项目实施后,可实现将仙人岛首站原油输送至辽滨末站(1100万吨/年),为辽滨华锦新厂供应原油;华锦老厂与辽滨华锦新厂原油互供;华锦老厂炼制柴油经辽滨分输阀室,可实现一部分输送至辽滨末站(50万吨/年),另一部分输送至仙人岛首站(150万吨/年),分别在盘锦港和营口港装船。

该项目用地已取得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仙人岛—盘锦已建输油管线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辽自然资预审字〔2022〕7号)。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

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依法做好征占土地手续办理工作。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生态建设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生态建设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生态建设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0•【字号】盘政办发〔2015〕114号•【施行日期】2015.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生态建设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生态建设专项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0日盘锦市生态建设专项行动计划为贯彻市委六届十次全会精神,推进《关于落实“四个着力”实现全面转型走向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全面落实,以提高环境质量,推动全市低碳循环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工作重心,以推进绿色发展服务经济社会为宗旨,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对环保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聚焦“四个着力”,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和“四个驱动”、“六个新的增长点”部署要求,以全面落实市委六届十次全会精神和推进“四个着力”“1+5”实施意见为总揽,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实现执法全覆盖,坚持违法行为“零容忍”,构建“政府统领、部门联动、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环保工作新格局,推进全市绿色发展。

(二)工作目标“十三五”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和空气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

完成国家及省政府下达的“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

以湿地生态恢复为重点,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新模式和运行机制,提高农业生态文明程度。

加大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提高全民的自觉守法意识。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辽环发〔2017〕47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辽环发〔2017〕47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辽环发〔2017〕47号各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和《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按照同级审批、同步放权、各负其责、就近服务的原则,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现印发全省执行。

各市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通知,及时确定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告及本通知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并发布实施。

其中,煤炭类、电力类、石油天然气类、石化化工类、医药类、公路类、水运类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项目,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以及燃煤锅炉项目、风电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严格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落实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进一步完善技术支撑和集体决策机制,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监管,全面提高环评审批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联动, 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区域风电规划等影响较广泛的规划环评应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通知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第四次修正版)

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第四次修正版)

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第四次修正版)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我省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我省管辖海域以外从事前款规定活动,造成我省海域污染或者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节约和保护优先、陆海统筹、综合治理、自然恢复为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全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布局,并严格遵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和补偿制度以及海洋保护区规定。

入海河口、滨海湿地、自然岸线、砂质岸线、渔业水域等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由省人民政府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生态红线的具体划定与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条沿海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负责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以上负责海洋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所管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按照职责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

海事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所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

三定方案

三定方案

辽政办发〔2010〕2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辽宁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为加强辽河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组建辽宁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正厅级建制,是主要承担辽河保护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一)将省水利厅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水质和水量监管、水政执法、水利设施建设管理和河道管理等相关职责划入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二)将省环境保护厅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排污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相关职责划入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三)将省国土资源厅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土地权属管理和河道采砂相关职责划入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四)将省交通厅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修建与通航和危及公路安全等有关设施管理和渡口管理相关职责划入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五)将省农委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农药管理相关职责划入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六)将省林业厅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退耕绿化、防治水土流失、湿地保护、林木砍伐、野生动物保护等相关职责划入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七)将省海洋与渔业厅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渔业捕捞管理、滩涂使用管理等相关职责划入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保护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保护区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保护区内的水政监察、污染控制等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协调处理保护区内跨地区水事纠纷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三)负责保护区内河道维护和安全运行管理;负责保护区内渡口管理;组织开展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房及其他建筑物的清理拆迁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7•【字号】辽政办发[2004]98号•【施行日期】2004.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9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简称《区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我省海洋资源得天独厚,发展海洋经济空间广阔,是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领域。

在海域使用管理上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海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二、沿海市、县(市、区)政府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确定的编制原则,在《区划》指导下,尽快完成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或修订工作,报省政府审批。

三、沿海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区划》确定的目标,对《区划》审批前已发生的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域使用项目,要限期进行调整;《区划》审批后的用海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四、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海洋资源、环境与海域使用状况的调查和评价,建立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全方位跟踪和监测海域使用状况和海洋环境质量状况,提高政府综合决策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

五、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监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

各涉海部门要依法协调或衔接好相关区划、规划与《区划》的关系,确保《区划》目标的实现。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区划目的]辽宁是海洋大省,海域广阔,资源丰富,海洋管理和海洋科技力量雄厚,海洋经济已成为辽宁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在全省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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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盘锦辽河口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
后相关工作的函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文字号】辽环函[2016]6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6.03.02
【实施日期】2016.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盘锦辽河口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后相关工作的函
(辽环函〔2016〕6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盘锦辽河口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辽政〔2016〕43号)要求,请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盘锦辽河口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建立后的相关工作:
一、按照省政府批复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保护区进行实地勘界,落实保护区土地权属,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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