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线路与照明管理制度
尾矿库电力线路与照明管理制度

尾矿库电力线路与照明管理制度1. 背景介绍尾矿库作为矿山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需要进行收集、贮存和固化。
而在处理过程中,有许多设备和机器需要支持电力,并且尾矿库本身也需要照明设施以确保夜间工作和安全。
因此,尾矿库电力线路与照明管理制度尤为重要。
2. 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生产安全法第50条、《煤矿安全规定》第183条和《煤矿瓦斯管理规定》第107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矿山企业要制定尾矿库电力线路与照明管理制度,并不断提高其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3. 制度体系3.1 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尾矿库电力线路和照明设施的正常供应,提高尾矿库的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减少电气事故的发生,保护环境,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3.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尾矿库内的电力设备和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3.3 制度体系本管理制度遵循如下制度体系:•安全生产第一,预防为主。
•质量第一,科技创新,有效管理。
•以人为本,员工参与,持续改进。
3.4 责任体系•矿山生产部门:负责对电力设备和照明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检查和监督电力和照明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确保安全生产。
•员工岗位职责:负责观察电力线路和照明设施的运行情况,并及时汇报异常情况。
3.5 管理制度职责和权限本制度职责和权限如下:•矿山生产部门对电力设备和照明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保养负全面责任。
•安全保卫部门对电力设备和照明设施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班组或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并根据职责采取相应措施。
4. 具体措施4.1 安装维护•确保施工质量。
对电气工程实施监管并采取有效的质量技术措施,完善工程质量记录,防止差错。
•定期维护。
对各类设备、线路、接线盒等进行定期检查,保持设备和线路的良好状态。
4.2 用电安全•严格执行用电规章制度,建立合理用电制度和工作管理制度,确保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供电公司线路安全管理制度

供电公司线路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公司线路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线路安全管理行为,保障供电业务的正常运行和员工的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供电公司线路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员参与、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三条供电公司线路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供电公司所有线路安全相关工作,并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和监督。
第四条供电公司应建立健全线路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员工执行,不得有擅自变动或废止制度条款的行为。
第二章线路安全管理基本要求第五条供电公司应建立线路安全档案,记录线路检测、维护、事故处理等相关情况,保证线路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及时、准确。
第六条供电公司应对线路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确保线路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七条供电公司应建立线路巡检制度,定期巡检线路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线路安全运行。
第八条供电公司应组织员工参加线路安全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线路安全管理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供电公司应定期组织线路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和线路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供电公司应建立线路安全奖惩机制,奖励安全表现突出的员工,对违反线路安全规定的员工进行惩罚。
第三章线路安全管理责任第十一条供电公司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线路安全管理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线路安全事故和问题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供电公司应配备专业线路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具备线路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供电公司应建立线路安全检查制度,确保线路设备运行安全稳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线路安全管理措施第十四条供电公司应建立线路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线路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供电公司应加强线路安全宣传教育,推广线路安全知识,提高员工线路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供电公司应建立线路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识别线路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章线路安全管理监督第十七条供电公司应建立线路安全监督制度,定期对线路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施工用电及照明安全技术规定(二篇)

施工用电及照明安全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用电及照明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施工用电及照明工程,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现场照明、施工设备用电等。
第三条施工用电及照明工程必须遵守国家、行业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定。
第四条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加强对施工用电及照明工程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五条施工用电及照明工程要按照建设项目的需求和施工方案进行设计,并经专业人员审核和批准。
第二章施工用电安全技术规定第一节施工用电的安全管理第六条施工用电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电气安全标准,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七条施工用电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用电的合理布局、安全可靠。
第八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可靠、合理的临时用电设施,并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保护装置。
第九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临时接地措施,确保电气设备的接地可靠。
第十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进行电气设备的检测和试验,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二节施工用电设备的安装与使用第十一条施工用电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施工方案和设计要求,经专业人员审核和监督。
第十二条施工用电设备必须选择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电气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施工用电设备必须在规定的场所进行安装,并按照要求进行接线、安全保护和标志设置等。
第十四条施工用电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施工用电设备的现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持有效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第三节施工用电的监测与控制第十六条施工现场的用电负荷必须合理控制,确保电网的正常运行和用电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用电需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定期的电能质量检测和分析,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电流电压互感器等电气监测装置,对电网的电流、电压和功率因素等进行实时监测。
照明工程管理制度

照明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照明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的所有照明工程管理工作。
第三条照明工程管理工作应坚持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原则,确保照明工程建设质量。
第四条所有从事照明工程管理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服从管理,维护本单位的形象。
第五条本单位设立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照明工程管理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单位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会成员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第七条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照明工程管理制度和规范,监督和检查照明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设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设立照明工程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照明工程管理工作。
第十条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任期三年,届满可连任。
第三章责任制度第十一条本单位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照明工程管理的重视,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加强对各级工作人员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二条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监督和检查各级工作人员的工作是否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要建立健全照明工程管理考核制度,对照明工程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工作效果。
第十四条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要及时总结和分析照明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五条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要制定和完善照明工程管理流程,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节点。
第十六条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照明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照明工程材料的审核和验收工作,确保材料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要建立照明工程管理档案,保存完整、清晰的工程记录。
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十九条照明工程管理委员会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照明工程安全施工。
尾矿库电力线路管理制度&照明

尾矿库电力线路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确保尾矿库电力线路正常运行,防止设备损坏和造成停电事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尾矿库电力线路的运行管理。
3、职责3.1由选矿部主管副总直接负责电力线路的安全管理工作。
3.2选矿部机械动力科是矿输电线路的技术管理部门,机动科职责:1)负责制订尾矿库电力线路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对新建设线路的验收和交接,并督促施工部门进行消缺。
2)对基层单位提出的线路缺陷,协调其它部门处理。
3)协助运行部门解决线路运行中的有关技术问题。
3.3土建室职责:参加尾矿库电力线路的设计、施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3.4尾矿车间职责:1)负责尾矿库电力线路的日常巡查;2)制止破坏或私自搭接电力线路的行为,并及时上报。
4、工作内容与要求4.1尾矿车间应及时掌握输电线路的运行状况,配备足够的巡检人员和必要的巡检交通工器具,按工作性质和任务进行定期巡视、特殊巡视、夜间巡视和故障巡视,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和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情况,并为线路检修和故障处理提供项目和内容。
4.2线路巡检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沿线环境情况、杆塔和基础情况、导线和架空地线情况、绝缘子情况、防雷及接地装置情况、附件金具及其他设备情况六个方面。
4.3线路巡视一般用徒步目测,对于一些在地面难以观察清楚的部件,定期登上杆塔检查。
4.4特殊天气和夜间巡视时应双人巡视,做好巡视记录。
4.5库区内的电力线路,按安全规程要求敷设整齐,无乱搭乱接现象;位置固定的动力与照明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固定在瓷瓶上,严禁使用裸导线;临时动力与照明线,应使用防水与绝缘性能良好的胶质电缆;电力线路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2m。
5、检查与考核由机动科、安全科负责检查尾矿库电力线路的运行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考核意见。
尾矿库照明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尾矿库照明的管理,确保尾矿库照明系统运行安全可靠、维护方便,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尾矿库照明管理。
照明供电安全规定范文(4篇)

照明供电安全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照明供电安全规定是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照明供电工作,维护正常的电力供应,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的发生,提高照明供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照明供电设施的安全运行第二条照明供电设施的安全运行是指各种照明设备的正确使用和保养维护,以及供电设施正常运行的一系列措施。
第三条照明设备的正确使用和保养维护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确保每个照明设备的供电电压符合要求,无漏电、短路等现象。
第四条电源线、灯具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灯具的电线不得悬空、缠绕,不得有明显的局部加热、断裂、老化及其他影响安全的现象。
第三章灯泡的使用和更换第五条使用节能灯泡是促进绿色照明的重要措施,可以有效降低电能消耗。
灯泡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检查灯泡是否正常工作。
第六条灯泡的更换应在确认照明设备断电的情况下进行,更换时要确保灯泡与灯座相匹配,不得使用过大功率的灯泡,以防止灯具过热引起事故。
第七条灯泡更换完成后,应进行灯具测试,确认正常后方可送电使用。
第四章用电安全措施第八条用电安全是指在使用电力过程中采取各项措施,预防电动火灾、电击、漏电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用电时要确保插座、开关及电线等设备无损坏,无裸露的电线和接触不良的插座,更不能动用私拉乱接的电线。
第十条用电时应注意避免电器过负荷运行,严禁在用电设备上随意串联、插拔电器,以免引起短路、火灾等事故。
第十一条紧急情况下遇到电线漏电、着火等情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日常巡检和维护第十二条照明设备的日常巡检是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应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巡检并记录巡检情况。
第十三条巡检内容包括:供电电源、开关插座、电线连接、灯泡使用等,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如发现问题严重者应及时停电进行维修。
第十四条灯具的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清洁灯具、更换老化的防尘罩、安全检查等,确保灯具的正常工作。
照明工程安全制度管理

照明工程安全制度管理照明工程的安全制度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确保工程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人员、设备和环境安全。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照明工程安全管理的核心,要求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从项目负责人到一线操作工,每个人都要明确自己的安全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同时,建立完善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也至关重要,所有参与照明工程施工的人员都应接受专业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还应定期组织安全演习,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
在具体操作层面,照明工程的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防护栏杆等,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对于特殊作业,如高空作业、电气作业等,应制定特殊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由专业人员进行监督执行。
电气安全是照明工程安全管理中的重点。
所有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由专业电工进行安装和维护。
施工中应使用合格的绝缘工具,严格执行断电检修制度,确保施工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环境保护也是照明工程安全制度管理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比如合理规划施工时间,减少噪音和光污染,妥善处理废弃物料,保护生态环境。
照明工程竣工后,应建立完善的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照明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
同时,建立应急响应机制,一旦发生故障或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电气线路安全管理制度

电气线路安全管理制度1.0 目的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定了安全用电的基本要求,对电气安全管理、临时用电、防止触电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实现优质、高效、安全、卫生生产。
2.0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用电部门、工程部门,也适用于在公司外来施工单位。
3.0机构与职责3.1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管理规定,责成各生产现场严格贯彻执行本规定,由电工负责落实;3.2安全员每月进行一次生产现场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考核。
4.0工作程序4.1具体要求4.1.1对电气装置、设备和线路进行设计、施工或改造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气的现行国家标准和安全规定。
4.1.2电气作业人员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后,才能独立上岗操作。
4.1.3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操作票制和临时用电申请许可证制度。
4.1.4手持式电动工具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规程的管理、使用、检查、维修等安全规定。
4.1.5生产厂房等重要位置的防雷设备装置,应定期检查测试,保证符合安全标准。
4.1.6电气设备应严防水、蒸汽及酸碱等腐蚀,以免造成绝缘损坏甚至断电事故。
4.1.7各部门应认真维护电扇、空调、照明日光灯、电源插座、出口安全灯等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如损坏应及时联系修复。
4.1.8除工作需要外,公司内禁止使用电炉、电饭锅等用电器具。
4.1.9凡在公司内需临时用电,应由使用部门(包括外施工单位)在使用前办理临时用电申请许可证,按照“谁使用,谁办票”的原则办理工作票。
4.1.10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一般不准使用临时用电。
若确实需要,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由安全员审核同意才能许可。
4.1.11临时用电线路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程,其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4.1.12临时用电线路一般为架空、敷设装置内不低于2.5米,跨越道路不低于6米,不准用金属管材作电线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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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线路与照明管理制度
为保证尾矿库库区电力线路和照明用电安全,结合公司尾矿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电力线路管理:
1、尾矿库库区现场电力设施装置,应符合GB50070《矿山电力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2、电气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修理、调试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由电气作业人员进行。
3、电气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事故以及电气火灾等急救方法。
4、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应根据对人的危害程度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护网和安全遮栏。
5、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应穿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用具。
6、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和送电,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和操作。
7、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应事先对拉下的电源开关把手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标志牌;用验电器验明无电,并在所有可能来电线路的各端装接地线,方可进行作业。
8、在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不应有损坏电气绝缘或引起电气火灾的热源。
9、在带电设备周围,不应使用钢卷尺和带金属丝的线尺。
10、熔断器、熔丝、熔片、热继电器等保险装置,使用前应进行核对,不应任意更换或代用。
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
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11、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12、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13、对有两个以上供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14、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15、雷电时严禁登杆作业;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份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二、照明管理:
1、库区现场应有充足的照明,人工照明的照度应达到规定要求;尾矿库夜间保证照明能够覆盖整个库区,特别是雨季和汛期夜间必须保证照明正常。
2、易燃区段应采用防爆灯。
3、潮湿或有触电危险的场所,照明应采用36V 以下的安全电压。
4、不得随意私拉乱接和损坏照明电源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