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照明规范
应急照明的设计规范

9.2.1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配电室、消防控制空、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吸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9.2.2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而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待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刚的照度。
9.2.3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硫散指示标志。
9.2.4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
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
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9.2.5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利制作的保护罩。
9.2.6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在工业和民用建筑中,安全照明系统已引起普通重视。
因为它是在紧急情况下,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并保证安全地撤离危险场所。
同时可进行必要的操作,以有效地制止灾害或故障蔓延的必要设施。
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和不少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和法规。
例如有:建筑物的内部的安全照明指南[(CIE)81-49号技术文件];安全照明[U. S. A.(NEC)87-700(美国电气法规)];事故、疏散和警卫照明[原苏联CHNn11-4-79 (照明设计规范)];安全照明[日本《照明手册》1978]......,我国亦有相应规范、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GA54-9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一.《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节录:第3. 4. 5条在标志远离指示文物时,必须联用方向辅助标志。
应急照明规范

8. 6. 2 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及照度标准应符合国家防火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1 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与其同时使用时,应有单独的控制开关,且控制开关面板宜与一般照明开关面板相区别或选用带指示灯型。
2 应急照明不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不同时使用时,当正常照明因故停电,应急照明电源应自动投入。
3 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0.5lx,人防工程为lx。
4 工作场所内,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
备用照明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6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继续工作的其他房间的备用照明,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7 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应装设出口标志灯。
8 疏散照明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拐角处,距地面1.Om以下的墙上,直通型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10.Om,袋型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干10.Om,走道转角区疏敦标志灯间距不应大于1.Om。
9 人防工程中,疏散走道指示标志灯的间距应不大于10m,距地高度为1.00—1.20m。
10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蓄电池按90min配置,灯具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地下建筑照明设计标准》5.3 应急照明5.3.1 疏散照明应由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标志灯组成。
5.3.1.1 安全出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下建筑各厅、室出口、出入口等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2)地面水平照度不宜低于0.5Lx。
(3)安全出口标志灯宜安装在疏散出口和楼梯口里侧上方,距地高度不宜低于2m;5.3.1.2 疏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疏散通道及其交叉口、拐弯处、安全出口和楼梯间等处应设置疏散标志灯;(2)疏散标志灯应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楼梯间、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为1.0~1.2m的墙面上,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顶部,疏散通道上的标志灯间距不宜大于10m。
消防应急照明规范

消防应急照明规范消防应急照明是指在火灾等突发情况下,为人员提供必要的照明照度,保证人员疏散安全的一种特殊照明照明。
下面是消防应急照明规范的主要内容。
1. 照明设备的选择:应选择可靠性高的照明设备,如应急灯具、疏散指示灯等,确保其正常工作和长时间使用。
应急照明设备应具备防水、防爆、防尘等功能。
2. 安装位置和数量:应急照明设备应安装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区域,如走廊、楼梯间、安全出口等。
照明设备的数量要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和人员密度来确定,保证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找到应急照明设备。
3. 照明照度要求:照明设备应保证照度达到规定的要求,一般是10流明/平方米。
在疏散通道上,夜间的照度应不低于5流明/平方米,以确保人员能够清晰看到前方和疏散通道的走向。
4. 照明时长要求:消防应急照明设备应能够保证连续工作2小时以上,以应对火灾疏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电力中断等情况。
应急照明设备的备用电源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5. 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安装照明指示标志,以指示人员正确的疏散方向。
照明指示标志应清晰可见,具备发光和反射功能,即使在电力中断的情况下,人员也能够看到指示标志。
6. 照明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应定期对消防应急照明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检查内容包括电池的充电情况、灯具的照度和照射方向、指示标志的亮度等。
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或更换设备。
7. 培训和演练:对建筑物的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应急照明设备的使用培训和疏散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意识和疏散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照明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疏散通道的选择和疏散顺序等。
以上是消防应急照明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对于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疏散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消防应急照明规范的制定和执行是建筑物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建筑物的相关人员应密切配合,确保规范的有效实施。
应急照明设计规范gb17945

应急照明设计规范gb17945
应急照明设计规范如下:
1主电源应采用220V(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可采用380V),50Hz 交流电源,主电源降压装置不应采用阻容降压方式;安装在地面的灯具主电源应采用安全电压。
2外壳采用非绝缘材料的系统,应设有接地保护,接地端子应符合的要求,并应有明确标识。
3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标志应满足附录B的有关要求;疏散指示标志灯应使用图B.1、图B.2或图B.3为主要标志信息;楼层指示标志灯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和字母“F”为主要标志信息。
4带有逆变输出且输出电压超过36V的消防应急灯具在应急工作状态期间,断开光源5s后,应能在20s内停止电池放电。
5使用荧光灯为光源的灯具不应将启辉器接入应急回路,不应使用有内置启辉器的光源。
6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单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30kV•A,三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90kV•A;逆变转换型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单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10kV•A,三相输出最大额定功率不应大于30kV•A;输出特性应满足企业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紧急照明工程操作规范

紧急照明工程操作规范
本操作规范旨在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正确、迅速、安全地进行照明工程的操作。
以下是紧急照明工程操作规范的要点:
1. 紧急情况定义
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停电等突发事件。
2. 紧急照明设备及设施
确保紧急照明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包括紧急灯、应急照明电源、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等。
3. 紧急照明操作人员
指定合格的紧急照明操作人员,并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培训和经验。
4. 紧急照明操作程序
4.1 紧急情况发生后,使用者应立即通知紧急照明操作人员,并启动应急照明系统。
4.2 紧急照明操作人员应及时到达紧急照明设备附近,检查设
备是否正常运行。
4.3 检查远离主电源的紧急照明电源是否正常工作。
4.4 检查应急疏散指示标志是否亮起。
4.5 如果发现任何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必要的修
复或替换措施。
5. 紧急照明操作记录
对每次紧急照明操作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操作人员、操作时间、操作内容等,以备后续审查和改进。
6. 定期维护和测试
定期对紧急照明设备进行维护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及时
发现潜在问题。
7. 紧急照明培训
定期组织紧急照明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和操作
技能。
8. 紧急情况演练
定期进行紧急情况演练,检验紧急照明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并及时改进不足之处。
以上是紧急照明工程操作规范的要点,操作人员需遵守此规范,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准确地进行照明工程的操作,并保
障人员的安全。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范

根据规定,系统的照明亮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中的规定。具体来说,系 统的照明亮度应能够在各种紧急情况下(如火灾、地震等)保持足够的亮度,以帮助人员识别逃生路线和指示标 志。此外,系统的亮度还应根据不同的使用场景和场所进行调整,以满足实际需要。
指示准确度要求
总结词
定期对指示标志进行检查,确保 其完好无损、清晰可见。
及时修复
如发现指示标志有损坏或模糊不 清的情况,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
换。
清洁保养
定期对指示标志进行清洁保养, 保持其整洁美观,提高疏散引导
效果。
04
CHAPTER
系统性能要求
照明亮度要求
总结词
照明亮度是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重要性能指标,要求系统在紧急情况下提供足够的亮度,确保人员能 够清晰地看到指示标志和逃生路线。
定制化与人性化
针对不同场所和人群的需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 统将趋向定制化和人性化,以满足不同场所的特殊要求和 使用体验。
THANKS
谢谢
定义与范围
定义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是在火 灾或其他紧急情况下,为人员提供照 明和疏散指示的设备系统。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 筑物中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 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
02
CHAPTER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规范
照明灯具选择
01
02
03
照明灯具类型
应选择高效、低功耗的 LED灯具,具有较长的使 用寿命和稳定的照明性能。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规范
目录
CONTENTS
• 引言 •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规范 • 消防疏散指示系统规范 • 系统性能要求 • 安全注意事项 • 结论
应急照明照度

应急照明照度一、前言应急照明是指在灾难或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人员的安全和生命财产的保护,而采取的一种特殊照明措施。
应急照明照度是指在应急情况下,为了保证人员的安全和生命财产的保护,需要提供的最低照度要求。
本文将从应急照明的概念、应急照明标准、应急照明设备、应急照明设计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应急照明概念1. 应急照明定义应急照明是指在灾难或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人员的安全和生命财产的保护,而采取的一种特殊照明措施。
它是一种重要的被动安全措施。
2. 应急照明作用(1)提供基本光源:在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提供基本光源,确保人员能够看清周围环境。
(2)引导逃生: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能够通过合理设置和设计应急灯具来引导人员顺利逃生。
(3)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在停电等紧急情况下,能够提供必要的照明,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三、应急照明标准1. 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 50052-2009规定了建筑物应急照明的基本要求和设计方法。
根据该标准,应急照明的最低照度为5lx。
2. 行业标准《建筑物消防设施设计规范》GB 50016-2014规定了建筑物消防设施的设计要求。
根据该标准,应急灯具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安全通道、楼梯间、走廊等区域,并且应当满足一定的亮度和持续时间要求。
四、应急照明设备1. 应急灯具(1)自动开关式:在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自动切换到应急状态,为人员提供必要的光源。
(2)手动开关式:需要手动开启,在紧急情况下提供必要的光源。
2. 应急电源(1)蓄电池:能够在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发生时,为应急灯具提供必要的电源。
(2)发电机:在停电时间较长或需要保障大功率设备正常运行时,能够为建筑物提供必要的电力支持。
五、应急照明设计1. 设计原则(1)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2)合理选用应急灯具和应急电源,确保其可靠性和持久性。
(3)合理设置应急灯具,能够覆盖所有建筑物内的安全出口、安全通道、楼梯间、走廊等区域。
应急照明安装规范

应急照明安装规范应急照明是指在突发事故或停电等情况下,供应关键区域或通道的照明设备。
应急照明安装规范是确保应急照明系统正常运行、可靠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下面是应急照明安装规范的一些要点。
1. 应急照明设备的数量和布局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用途确定。
应保证应急照明设备能在停电或突发事故发生时,为人员提供足够的照明。
2. 应急照明设备应安装在易于被人注意到的位置,例如走廊、楼梯口等。
设备安装的高度应根据使用者的身高和眼睛的高度确定。
3. 应急照明设备的安装位置应标明,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迅速找到,并且设备周围应清晰明了,不能有障碍物阻挡。
4. 应急照明设备的安装应牢固可靠,以防震动或其他外部因素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
设备的安装要遵循相关的建筑和电气安装规范,确保设备和电源的连接牢固可靠。
5. 应急照明设备的电源应该可靠,并且能够在停电或其他断电情况下维持一定时间的供电。
电源可以是市电,也可以是电池或发电机等备用电源。
6. 应急照明设备的电源开关应标明,以便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找到并打开设备。
7. 应急照明设备的照明强度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在一定时间内,应保证应急照明设备能够提供足够的照明,避免人员在黑暗中无法行动。
8. 应急照明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应定期进行,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维护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的故障。
总之,应急照明安装规范是为了保证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迅速找到和使用应急照明设备,并能够在一定时间内提供足够的照明。
在安装应急照明设备时,要考虑建筑物的结构和用途,并遵循相关的建筑和电气安装规范。
此外,应急照明设备的维护和检修也是非常重要的,应定期进行以确保设备的运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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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6. 2 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及照度标准应符合国家防火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1 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与其同时使用时,应有单独的控制开关,且控制开关面板宜与一般照明开关面板相区别或选用带指示灯型。
2 应急照明不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不同时使用时,当正常照明因故停电,应急照明电源应自动投入。
3 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0.5lx,人防工程为lx。
4 工作场所内,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
备用照明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6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继续工作的其他房间的备用照明,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7 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应装设出口标志灯。
8 疏散照明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拐角处,距地面1.Om以下的墙上,直通型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10.Om,袋型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干10.Om,走道转角区疏敦标志灯间距不应大于1.Om。
9 人防工程中,疏散走道指示标志灯的间距应不大于10m,距地高度为1.00—1.20m。
10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蓄电池按90min配置,灯具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地下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5.3 应急照明
5.3.1 疏散照明应由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标志灯组成。
5.3.1.1 安全出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建筑各厅、室出口、出入口等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
(2)地面水平照度不宜低于0.5Lx。
(3)安全出口标志灯宜安装在疏散出口和楼梯口里侧上方,距地高度不宜低于2m;5.3.1.2 疏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通道及其交叉口、拐弯处、安全出口和楼梯间等处应设置疏散标志灯;
(2)疏散标志灯应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楼梯间、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为1.0~1.2m的墙面上,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顶部,疏散通道上的标志灯间距不宜大于10m。
(3)地面水平照度不应小于0.5Lx。
5.3.2 备用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营业厅,餐厅、急诊室、值班室、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柴油电站、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计算机室、楼梯间等应设置备用照明;
(2)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柴油电站、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等工作部位的备用照明应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其它场所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10,但最低不应小于5Lx。
5.3.3 手术室、急救室等房间应设置安全照明。
5.3.4 应急照明光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照明宜采用荧光灯或白炽灯;
(2)安全照明宜采用卤钨灯,也可采用瞬时可靠点燃的荧光灯。
5.3.5 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供电方式、转换时间和持续工作时间的要求。
5.3.5.1 应急照明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宜选用下列供电方式之一或适宜的组合:
(1)另一个正常电源或另一路供电线路;
(2)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
(3)蓄电池组;
(4)自带电源型应急灯。
5.3.5.2 正常电源故障后应急照明投入的转换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照明不应大于15s,商场营业厅等人员集中场所不应大于5s;
(2)安全照明不应大于0.5s;
(3)备用照明不应大于15s,收款台、消防控制室等与消防有关的房间和商场营业厅等人员集中场所不应大于5s。
5.3.5.3 应急照明电源的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少于30min,与消防有关的房间其备用照明的持续时间不应少于120min。
5.3.6 应急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备用照明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应分别设置配电线路和控制开关,备用照明仅在事故状态使用时,正常照明熄灭后备用照明应自动投入工作;
(2)平时不使用的疏散照明应在控制室、配电室或值班室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不允许就地关闭;
(3)应急照明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
(4)蓄电池为应急照明电源时,应具有自动充电功能;
(5)应急照明严禁使用调光装置。
5.3.7 应急照明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防火分区应有独立的应急照明回路,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应有防火措施;(2)疏散照明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线、电缆明敷,或电线电缆穿阻燃性硬质管明敷,或在非燃烧体内用电线、电缆穿硬质管暗敷,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 lx;
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 lx;
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 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11.3.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0m 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的有关规定。
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1.3.6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和《消防应急灯具》GB 17945 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