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减刑假释开庭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浅析减刑假释开庭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减刑假释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刑罚缓刑措施,它能够减轻罪犯的牢狱之苦,有利于其重新投入社会,并为其提供一次改过自新、重回社会的机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减刑假释的开庭审理模式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但影响了缓刑的效果,还可能对社会治安造成不良影响。
本文将分析减刑假释开庭审理模式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
一、审理程序不规范在减刑假释的审理中,审理程序不规范是常见的问题。
审理程序的不规范可能导致未能全面、客观地审理案件,影响判决的公正性和减刑的效果。
比如,在一些案件中,法官经常会跳过正式的开庭审理程序,仅仅依靠呈堂数量的研究和文件、资料的阅读来做出关键性的决定,这样的审理方式简单粗暴,缺乏必要的法律程序保障和规范。
此外,一些法官还常常以自己的喜好或感情为依据来做出判决决定。
这种做法难免会导致人情偏袒,影响判决的公正性和减刑的效果。
二、减刑假释标准不一另一个问题是减刑假释标准的不一致。
这意味着,即使在同一类案件中,不同的法官、不同的法院对于减刑假释的标准也可能有所不同。
例如,一些法官可能会将“具有良好表现”的罪犯减刑假释标准设为每年表现良好2次,而另一些法官则将标准设为每年表现良好1次。
这种标准不一的情况会导致减刑假释的不确定性,人们很难预测减刑假释的标准和最终结果,也会导致对法律的不信任感。
三、信息才能不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信息的缺乏。
很多时候,法院没有推行完整、全面、公正的信息才能程序。
这将使法官对案件的把握程度大大降低,导致不能够做出全面的减刑假释决定,同时也会影响缓刑措施的效果。
所以,增强对案件的细节和细节信息的注意力是非常重要的。
四、法规的缺乏减刑假释的开庭审理模式下存在其他许多问题,如法规的缺乏。
减刑假释的规定、标准不清,缺乏具体、详细的规定,或者是依据的不一,也没有相关的指导文件来规范减刑假释的实施。
这就导致司法决策的难度很大,不同的法官、不同的法院对同一案件可能作出不一样的决定。
减刑假释制度执行现实困惑及对策思考

由监 狱逐级将减 刑指标下达到分 监区 ,分监 区根 据监狱下达 的减刑指标 ,结合本分 监区实 际情 况,
拟定减刑名单 ,经干警集体讨论 通过 ;交罪犯小组 、罪犯积委会进行讨论 ,签字 后交回分 监区 ;分 监区
一
功 ”表现 ,可以减刑 ;确有 “ 重大立功 ”表现 ,应 当减刑。 由于受监管环境的局 限,大多数罪犯很难有 “ 立功 或 “ 重大立功 ”的机会 ;在 司法实践 中,“ 当减 刑”的 比例非常低 。以重庆市永川监狱 为例 , 应 每年 属于 刑法》规定 的 “ 应当减刑” 占所有减 刑比例 的 5 左 右 ,多数罪犯获得减刑的理 由都是 “ % 可 以减刑” ,这就为操作 中的随意性 带来 了较大的空 间。虽然 19 9 7年最高人 民法院对 “ 确有悔改表现 ”进 行 了界定 : 罪服法 ,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 认 积极参 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 , 完成生产任 务。但仍有 较大程度 的概括性 和主观性 。19 9 0年司法部 在总结监狱 推行计分考 核经验基础 上 ,制定实施 关于计分考核 奖惩 罪犯规定 ,把 罪犯思想 改造 与劳 动改造作为计分考核的两大 内容 , 以分 计奖 ,以尽量排 除法律运作 中的随意性 ,客观公正地反映罪犯 的服刑表现 。这种做法本身存在 “ 以 分 折刑” ,思想 改造难 以量 化 ,考核多集 中于劳动定额 ,导致 重生 产劳动分 、轻思想改造分现象的 出现 。 百分考核给罪犯伪装改造 以可乘之机 , 罪犯 不再 把减刑的愿望转化为积极的改造行为 , 使 而是采用欺骗 、
司法 实践 中, 对罪犯 的减刑 ,经监狱提 出建议书后 , 院仅仅对减刑建议进行 书面和形 式上 的审查 , 法
试论如何完善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

试论如何完善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刑事减刑假释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强调,减刑假释制度的完善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立足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温暖、方便、公正和高效。
本文从审判实践人手,遵循刑罚执行的教育性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和社会化原则,论述如何完善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
一、完善我国的减刑运作机制(一)建议设立减刑考验期和撤销制度首先,减刑制度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是将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悔改或立功表现作为减刑的实质条件,如果已有表现证明其人身危险性已经减少或消除,则通过减刑予以肯定。
由于人身危险性是综合已然评价未然,在根据罪犯已有表现减刑之后,还应继续对其进行观察,以确定其人身危险性是否确实减少甚至消除。
其次,为避免减刑后的罪犯尤其是余刑较短或再无减刑机会的罪犯拒绝改造,应当设置一个罪犯减刑后行为制约机制,防止在减刑裁定生效后,罪犯放松改造,甚至故态重萌,不能达到持久矫正的效果。
因此,可以借鉴我国关于假释撤销制度的规定,确定一个减刑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如果确有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违法或犯罪情形的,裁定撤销减刑。
这是减刑目的决定的,为各国所承认。
我国还应尽快建立减刑撤销制度,设定撤销权归于减刑决定机关。
考验期内,如果被减刑罪犯有应当撤销减刑的情形的,应由减刑机关根据其表现做出不同处理:1.被减刑的罪犯,在减刑考验期内又故意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减刑;考验期内过失犯新罪的,可以撤销减刑,这里的“可以”由法官根据其过失大小和致害程度进行自由裁量。
2.在减刑考验期内,发现被减刑的罪犯在判决之前还有未判决之罪,若未判决之罪罪行较轻,则不应当撤销减刑;若未判决之罪罪行较重的,则应当撤销减刑。
3.被减刑的服刑人员在减刑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的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但不构成犯罪的,对其进行警告记过等处罚,若罪犯仍不悔改的,应当撤销减刑。
试析我国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试析我国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王浩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2期摘要:我国对于日常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根据违法的性质不同,所依据的处罚法律不同。
刑法明确规定,对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然而,为了有效缓解社会压力,充分尊重人权,给那些接受刑法处罚的人改过自新,从轻处罚的机会,也就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减刑。
随着社会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对于我国的减刑制度提出更高的要求,为了推动法律体系的健全进程,需要对减刑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结合现有减刑制度的不足,有针对性的进行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减刑制度;改革完善;问题;解决对策中图分类号:D924.1;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195-02作者简介:王浩,男,山东济南人,本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法学。
刑法的编订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完善对于违法犯罪事件发生后做到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通过有效的减刑措施,积极引导犯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刑法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就是减刑,为了减少监狱对于犯人的刑事管理难度,有效保障接受惩罚犯人顺利的服刑,对于维护社会团结稳定,减刑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提升减刑制度改革的质量和效率,本文浅析了在我国减刑应具备的充分必要条件,针对减刑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有效的解决对策。
一、减刑应具备的充分必要条件(一)关于减刑的对象条件我国刑法对于执行减刑制度具有明确规定,对于犯人在服刑期间只有符合减刑的充分必要条件,才能获得合法的减刑措施和要求。
首先就是减刑必须满足减刑的对象充分必要条件。
所谓减刑的对象就是对于违法犯罪人员在进行刑法处罚时,达到了判处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等条件之一,才能有资格在表现良好的基础上提出减刑要求,然后按照合法的减刑流程进行具体减刑措施的申报与批复。
由于刑法处罚具有多种表现形式,不同程度的惩罚是依据犯罪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来衡量的。
违规减刑假释的整改措施

违规减刑假释的整改措施近年来,违规减刑假释问题已成为我国法律执行工作中的一大难题,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全和司法公正。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当采取一系列的整改措施,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首先,应当加强对减刑假释政策的培训与宣传。
各级监管机构应当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理解和掌握,以确保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
同时,还应加强对社会大众的宣传教育,增加对违规减刑假释的法律后果的告知,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减少不法分子的作案行为。
其次,应建立健全违规减刑假释监管体系。
各级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减刑假释流程的监督和审查,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确保减刑假释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对那些存在违规操作行为的执法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应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对违规减刑假释现象的曝光力度不断加大。
同时,相关部门应开展定期的评估和检查,对违规减刑假释现象进行随机抽查和监督,以确保监管的全面性和严密性。
第三,应加大对违规减刑假释行为的惩处力度。
对于那些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执法人员和监管机构,应依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并予以相应的行政、纪律和刑事处罚。
同时,对被违规减刑假释的罪犯,如发现其有再次犯罪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收监,重建对他们的刑罚执行。
第四,应引入科技手段,提高刑罚执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借助现代化科技手段,如人脸识别技术、视频监控系统等,对刑罚执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刑罚执行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另外,可以开发相应的信息系统,实现对减刑假释过程的在线管理和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和公正性。
最后,应加大对刑罚执行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
建立健全惩治违规减刑假释行为的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保证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对刑罚执行机构和执法人员的内部监督,建立严格的考核评估机制,对违规行为零容忍。
综上所述,针对违规减刑假释问题,我们应采取一系列的整改措施,加强对减刑假释政策的培训与宣传,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引入科技手段,提高刑罚执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加强对刑罚执行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
减刑假释年终总结

减刑假释年终总结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步,减刑假释这一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刑罚执行的一种常见方式。
减刑假释的目的在于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为其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而到了年终,对于减刑假释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对于助推司法公正和保障社会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减刑假释年终总结进行分析。
二、减刑假释的定义和意义减刑假释是指对于已经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在其刑期履行过程中给予一定的减刑和假释的权益。
减刑假释作为一种法律手段,有助于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定。
通过给予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为其家庭和社会关系的重建提供了条件。
三、减刑假释的运行情况1.减刑假释的申请和审查流程:减刑假释申请的流程一般包括罪犯的申请、监狱的审核和法院的审查。
这一流程保障了减刑假释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减刑假释的发放情况:根据统计数据,年度减刑假释的发放数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这意味着司法制度对于罪犯改造和社会安全的关注度逐渐增加。
3.减刑假释的效果评估:通过对减刑假释后罪犯的再犯率、就业率等指标进行评估,可以客观地判断减刑假释制度的有效性。
同时,也可以发现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
四、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1.制度过于倾向罪犯:有人认为,减刑假释制度过分关注罪犯的权益,而忽视了对受害人的保护和社会的安全。
这一问题需要在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加以解决。
2.对于特定罪行的适用问题:当前,减刑假释制度对于不同类型罪行的适用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误判和不公。
对于特定罪行的减刑假释标准应该更细化和明确。
3.对罪犯的改造力度不够:减刑假释应该更加注重对罪犯的改造,为其提供切实的教育和培训机会,以便更好地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五、减刑假释制度的改进思路1.加强对减刑假释制度的宣传和解读,提高公众对于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以减少对该制度的误解和质疑。
2.完善减刑假释的申请和审查机制,确保申请和审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减少人为因素的干预。
关于当前中国减刑制度司法实践反思和探索

关于当前中国减刑制度司法实践反思和探索[提要]减刑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它具有调动和促进罪犯积极改造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监狱人民警察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减刑还有利于稳定监管改造秩序。
本文在论述减刑制度重要意义的基础上,分析了近年来我国减刑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和完善减刑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认识减刑制度的重要意义减刑制度作为我国刑罚执行机关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是监狱机关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在改造罪犯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监狱机关的管理人员应自觉认识减刑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减刑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减刑的行刑功能,通过正确地执行减刑制度,做到严格公正的执法,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一)减刑具有调动和促进罪犯积极改造的积极作用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多方面和多层次的物质和精神需要中,最普遍和最基本的心理需要和愿望是缩短刑期。
这种心理状态,决定了调节罪犯改造态度,促其积极自觉改造和自力救助的有效手段之一,就在于调节其刑期的长短。
改造罪犯的工作不是单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刑罚执行机关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对罪犯做改造工作,另一方面,罪犯也必须主动接受改造。
只有这两个方面紧密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目的。
对于真诚悔改并达到法律规定程度的罪犯适当减刑,有利于鞭策其自律自励、激扬其努力改造的内在力量;同时,由于减刑与否,悉取决于罪犯的改造优劣,有利于向罪犯昭示改造优劣与刑期奖罚的因果性对应关系,把罪犯要求缩短刑期的心理需要引导、转变为积极改造的内在压力和动力,外化为真诚接受改造和自我改造的服刑改造实践。
罪犯入监服刑改造固然是罪有应得,但是,正如上述所言,从罪犯的心理来看,他们总是希望服刑的时间越短越好,渴望能够早些离开监狱,虽然这种想法有悖现实,却也是可以理解的。
服刑时间的缩短和尽早回归社会如果仅仅是一种愿望,那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必须通过自己的努力来争取实现这一愿望。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实践反思与优化设想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实践反思与优化设想论文提要:《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人民法院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制度,并要求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加强同步监督。
贯彻落实“三五”改革纲要,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是近年来民意集中反映的问题,也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
人民法院作为减刑、假释裁定的主体,通过利用减刑、假释手段教育改造服刑人员,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为构建稳定的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现行减刑、假释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审理方式单一、当事人参与较少、审判过程不透明、庭审形式化等问题,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减刑、假释制度的功能和效益,如何革除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待解决。
本文立足司法实践,分析了当前我国在适用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理念、制度设计等相关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健全减刑、假释庭审制度、申诉制度、以及提高假释适用率等相关的完善性意见,以期推动我们减刑、假释制度不断完善,真正做到减刑、假释公开透明、兼听各方、监督制约,保障司法公正。
全文共7843字。
【关键词】减刑假释庭审程序申诉权一、减刑、假释的性质界定理论前提是进行研究的逻辑起点,在对减刑、假释制度进行探讨之前,我们必须首先理清对减刑、假释性质的认识,所有与减刑、假释有关问题的探讨都是以此根基展开,减刑、假释性质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减刑、假释程序的设计以及刑罚执行机关、检察监督机关、审判机关和罪犯各方的角色之定位。
(一)关于减刑的性质理论和实务界对于减刑的性质进行了较多的探讨,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恩惠说。
该观点认为,减刑是国家利用刑罚权对服刑中表现良好的罪犯减轻刑罚的“恩惠”。
如英国学者评论在监狱内实行减刑以达到监管目的的重要性时提出:“担心失去减刑机会的风险,已成为对付懒惰和犯错误的强有力威慑。
在这一有益的规定影响下,罪犯们的言行和举止有着明显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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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的减刑制度始创于建国初期,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做过一些调整,但整个减刑体制并无根本的变化。
随着我国监狱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监狱刑罚执行模式的不断变化。
作为国家刑事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减刑制度,近年来在改造罪犯,维护监管秩序以及实现公平正义等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和方法,然而也面临着许多需要进一步优化的地方,进而提出完善我国现行减刑制度的建议。
一、目前我国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减刑条件不具体
首先,减刑的实质条件模糊不清。
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虽已明确规定了减刑的条件,但这都是十分笼统的,比如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怎么才算“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等等,而且这些标准都非常难以量化。
现在全国各地监狱对罪犯减刑的报请都依据罪犯的有效奖分,但各监狱的奖分条件不同,甚至于奖分方法都不同,这就造成了各地减刑的实际条件也不统一。
其次,没有针对不同种类的罪犯设臵不同的减刑标准。
我们认为,减刑制度应当在主要考虑刑罚的矫正目的时,对报应公正和一般预防给予适度考量,并通过对不同罪犯设臵不同的减刑标准来保证减刑目的和刑罚其他目的都能够得以实现,以保证各种刑罚价值目标的均衡实现。
(二)减刑程序存在不合理
罪犯与减刑程序的结果有着最密切利害关系,缺乏法定的程序来
保障罪犯的权利,显然有违正当程序的最基本要求。
1.减刑的程序过于僵化
尽管监狱机关不能直接决定减刑,但服刑罪犯仍寄希望于自己的改造成绩能首先被监狱认可,一但符合减刑条件,更加渴望材料能被及时报送人民法院裁定。
但是,由于法院对监狱报送减刑材料有统一的时间要求,人民法院对减刑案件的审理又存在法定的时限上的弹性空间,加之人民法院对减刑案件裁定的结果常常与监狱提请减刑的建议不一致,在客观上不利于监狱机关积极而稳妥地引导犯罪努力改造,也会使刑罚目的的实现过程变得更为曲折。
2.罪犯在减刑中的权利保障机制不完善
法律没有规定罪犯对于减刑的知情权。
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机关对罪犯的改造情况进行考核,然后向法院提出减刑意见,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作出减刑裁定,在这一过程中,作为被减刑的罪犯始终无法得知减刑的实际情况。
另外,法律没有规定在减刑案件中罪犯的辩护权。
大多数的罪犯的法律知识欠缺,对于减刑制度的理解更是贫乏,如果有专业人士的法律咨询和帮助,就会更好地使罪犯理解减刑制度,对于其真心悔罪认真改造是大有好处的。
(三)法院的减刑裁定机制欠科学
人民法院的减刑裁量程序不完善,无法保证公正性。
一些学者指出,法官根据执行机关的建议书与报送的罪犯表现材料在办公室里研究决定是否减刑,也不询问被申请减刑者,他们不具体了解核实实际表现。
单纯的逻辑分析、书面推理很难判定事实情况,特别是这种服
刑中的改造表现具有很大的观念性和人为性,凭书面材料很难真正说明实际情况。
在这种书面审理方式下,对证据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以及取证行为合法性的判断都是间接进行的,这种判断的正确性是建立在对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真实合法、无怀疑的前提下的,可这个前提往往会因各种法外因素的介入而不真实。
(四)减刑制度无法约束罪犯减刑后的行为
我国现阶段对减刑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是持否定态度的,多数学者认为减刑既然是对良好行为的奖励,就不能因为其他行为而撤销,否则就变更了减刑的奖励性质。
这种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考虑得不够全面。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有罪犯通过弄虚作假等违纪甚至贿赂司法人员等违法手段获得了减刑,还有的罪犯为了得到减刑伪装积极改造骗取信任,一但得到减刑后就放弃改造甚至抗拒改造,他们自诩“大毛病不犯小毛病不断”,司法机关对类似问题束手无策,对这样的罪犯是否可以撤销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减刑裁定呢?
二、完善我国现行减刑制度的建议
为了更好地实现减刑的目的,我们必须对现行的减刑制度进行改革,以使之更适应时代的发展和新时期刑罚执行工作的需要。
在此,对解决我国减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提出一些设想和改良建议。
(一)通过立法科学界定对罪犯减刑的条件
首先,要科学设定罪犯减刑的标准,该标准不仅要能准确反映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矫正效果。
而且要对每个标准要设定可操作性的量化条款。
对全国监狱的罪犯考核工作进行规范和统一,逐步消除罪犯减
刑的随意性,特别是不同监狱之间的巨大差别,从而实现减刑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
其次,要将减刑和罪犯的社会危险性挂勾,针对不同类型的罪犯的不同危险程度,设定不同的减刑标准和条件。
如对主观恶性较浅、社会危险性较低的过失犯、初偶犯及未成年犯可设定较宽的减刑标准和条件。
对危害国家安全、涉黑、涉枪等恶性案件的罪犯,在减刑上应设定较为严格的标准和条件。
特别是对这类罪犯中余刑不长的人实施减刑时,更要以其释放后的社会危险性作为条件。
(二)重新设计减刑的程序
首先,减刑作为一种刑事奖励,要达到激励的效果,就要实施及时的奖励。
这就要求我们改变以前每年定时办理减刑裁定的作法。
将减刑作为院的日常业务,罪犯什么时间达到减刑的标准,监狱就及时按程序审查提请,法院按规定的程序及时作出裁定,以提高对罪犯的激励效果。
其次,作为减刑制度最大受益者的罪犯应充分参与到减刑的程序中来,以保障罪犯的权利。
其一,要保障罪犯的知情权,包括减刑的条件、程序等等。
其二,要保障罪犯的辩护权,如在罪犯因某种行为或原因被取消减刑资格时,应赋予罪犯本人或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其三,要保障罪犯的异议权和申诉权,罪犯对减刑的结果有异议的时候,必须保证有自我救济的渠道。
(三)构建科学的减刑裁定机制
对于减刑的决定权应当行政化还是司法化,目前学术界有很大的
争议。
在我国当前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由法院对减刑享有裁定权较为合理。
但法院应改变目前“书面审”的工作方式,法院收到监狱减刑建议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减刑案件。
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通知原犯罪行为被害人或者其家属开庭时间,允许被害人到庭并发表对减刑犯的意见,合议庭应当认真听取。
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要求拟减刑犯到庭,并听取其陈述意见,应当允许拟减刑犯聘任律师或代理人到场给予法律帮助。
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通知罪犯所在监区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委员会,由积委会提出意见或让其他罪犯通过积委会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同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派员到庭发表意见。
对于案情复杂或有疑点的减刑案件,法院应深入监狱基层进行实地调查。
以上措施大大的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甚至中级人民法院无法负担。
针对这种情况,可将部分减刑案件分流到基层法院,如对拘役、管制和缓刑的罪犯的减刑完全可由基层法院实施。
(四)创建合理的减刑撤销制度
和假释相比,由于减刑没有事后约束力,造成了减刑致命的弱点。
这就造成了部分罪犯先伪装积极,获得减刑后原形毕露;或有的罪犯经过减刑后发现由于刑期限制自己再没有判刑的可能时,就消极改造,甚至抗改,导致以前的改造成果也逐步丧失。
因此,在减刑制度的改革中,我们有必要借鉴假释的考验期制度,给减刑也设定一定的考验期,即将现行的绝对减刑改为附条件的减刑。
法院在裁定减刑的同时设定一定的条件和期限,在该期限内若违反条件,法院可根据监狱或公安
机关的建议撤销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