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合集下载

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如何合理的运用这一权利,如何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对每一个公民,乃至对于国家来说都至关重要。

新中国成立后,选举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成为发展民主政治的基本任务与重要形式。

1953年我国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全国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与原则作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1953年选举法,于1953年3月到1954年8月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主的普选。

全国进行直接选举的基层单位共214798个,共有人口571 434511人,登记选民323 809684人,占选举地区18岁以上的人口总数的97%多,实际参加投票约有278093100人,参选率为86%。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1953年选举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要求与经验,通过了新的《选举法》。

1982年宪法颁布以后,根据国家政治生活的变化,曾对选举法进行了三次修改(1982、1986、1995)。

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确立有其客观必然性。

它也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1953年我国选举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是:1、选举权的普遍性。

如《选举法》第一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第四、五条规定,除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精神病患者之外,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

我国选举制度完善

我国选举制度完善

我国选举制度完善我国选举制度是指中国政府通过选举方式确定国家和地方各级领导人的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政治进步,我国选举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与发展。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

一、普选权的扩大在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普选权的扩大。

普选权是指每个公民都有平等参与选举的权利。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选举制度相对封闭,只有特定的群体才能参与选举活动。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逐渐扩大了普选权的范围,使更多的公民有机会参与选举,实现参与民主决策的权利。

二、选举程序透明化为了保证选举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还包括选举程序的透明化。

通过完善选举法律法规,制定选举工作规范,加强选举监督和公示制度,确保选举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同时,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电子投票和网络投票等,提高选举程序的透明度,杜绝舞弊行为的发生,增强选民对选举结果的信任。

三、选举候选人的程序公正化在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中,对选举候选人的程序也进行了公正化处理。

以前,选举候选人的提名和推荐过程比较封闭,缺乏透明度。

而现在,我们鼓励多元化的候选人提名方式,例如通过党派、团体或公民的推荐来确保选举候选人的多元化和平等化。

同时,加强选举候选人的资格审查,确保候选人的合法合规。

四、选民的政治素质提升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也需要选民的政治素质得到提升。

选民是选举中最重要的参与人群,选民的政治素质将直接影响选举进程的公正性和效果。

通过加强选民教育和培训,提高选民的政治意识和民主意识,强化选民的知识和能力,使他们更加理性、客观地参与选举活动,增加选举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五、选举制度与法治的结合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还需要与法治的结合。

选举制度是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需要通过相关法律和制度来确保其有效运行。

通过制定选举法律法规,强化选举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落实选举规则和程序,加强选举监督和维权机制,确保选举制度的公平和稳定。

综上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进程。

浅谈中国的选举制度

浅谈中国的选举制度

《浅谈中国的选举制度》摘要:由于我国历史上民主传统的缺乏、社会主义在前进途中出现的曲折,以及一段时期对建设民主政治的忽视,目前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程度还不够高,已确立的制度还没有完全贯彻落实,整个选举制度也显得不够健全和规范。

因而完善和改革选举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键词:直接选举监督平等引言:在我国改革的大潮下,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领域都有所突破,民主政治建设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民的政治权利也受到尊重和保障。

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让人民群众广泛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学术界也提出了,要尊重广大人民的尊严权和发言权,而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推动民主发展的强大动力。

作为民主政治生活的一种重要形式,作为民主支柱之一的选举制度仍有不足,需要去改进和完善。

我们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了解和研究。

正文 1选举与选举制度比较现代社会里,大多数国家宣布“主权在民”,或“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只有人民才能行使国家权力,但是鉴于中国国情的复杂性和统治的需要,人民不可能事事亲为,因此必须通过选举选出代表,将属于全体国民的国家权力委托给代表组成的国家机关去行使,从这一意义上讲,选举是人民进行全力委托的行为,是国家代表机关,从而也是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获得合法性的途径,是现代代议民主政治的基础。

没有选举便没有了代议制,便没有了现代民主制度。

那么作为规范和完善选举过程的选举制度对于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意义不言而喻,首先我们必须分清选举与选举制度。

广义的选举,是指一切社会组织中由有资格的组织成员或其代表依据一定的制度规则以投票形式选择组织的代表或领导人以及有关决策决议的活动及过程。

而狭义的选举则仅指政治组织特别是国家组织上述内容的选举,也即“政治性选举”如国家首脑的选举、各级民意代表的选举、各级政府首脑的选举以及政党内部的各种选举等。

①从选举的形式上又可以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选举制度作为选举的规范和标准,我国有学者认为,选举制度可以从三个不同的层面上加以了解。

浅谈中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浅谈中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浅谈中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选举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

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确立走向市场经济的康庄大道,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我国选举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的经济、政治根基和前提,并且决定了改革和完善的主要方向是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选举制度改革的成果,集中体现在国家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修改上,即: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两法”),分别对1953年选举法和1954年地方组织法进行了重大修改。

其后在1982年、1986年、1995年又三次对“两法”进行了重要修改。

新的“两法”的出台和修订,是我国亿万人民参加的多次换届选举的伟大民主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向民主化方向迈出了重要步伐。

一、扩大提名权,是保障行使选举权的基本前提。

扩大提名人大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候选人的权利,是保障选民或代表行使选举权的基本前提。

1953年选举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不属于上述各党派、团体的选民或代表均得按选举区域或选举单位联合或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

”这里已经对选民或代表联合或单独提名候选人作了原则规定,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很显然,这些新的规定,是选举制度的一大发展,也是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

真正按这些规定办,可以实现三个统一,即酝酿候选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统一,民主协商和依法办事的统一,加强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的统一。

二、不断规范代表名额,是完善选举制度的重要内容。

在提名权得到保障之后,就有一个推荐多少候选人、选举多少代表的问题。

规范代表名额一直是完善国家选举制度的重要内容。

如何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范文

如何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范文

如何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范文随着我国政治体制不断完善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的选举制度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和挑战。

虽然在过去几十年中,我国已经实现了从无选举到有选举,从小范围选举到大范围选举的转变,但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许多制度性的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不仅妨碍了选举制度的健康发展,而且极大地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在保持稳定和延续优势的前提下推动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建立选举制度的法律框架为了实现选举制度的完善和反腐斗争的深入推进,我国应当建立一个完备的选举制度法律框架,明确选举的程序和规则。

首先,应当对选民和被选举人的资格和权利进行具体的规定和明确;其次,应当对候选人报名、候选人资格审查、投票和票数统计等具体环节进行规范和规定;最后,应当建立种类丰富、内容繁多的监督机制和监督渠道,对选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维护选举的公正和公平。

加强选举制度的信息公开全面推进新风正气建设,必须从严治党,坚决整治选举中的不正之风。

在这方面,我们有必要加强选举制度的信息公开,让公众充分了解选举的基本情况和进程。

只有做到信息公开透明、选举全程监督,才能有效地杜绝各种的舞弊和弊端,保障选举制度的公正和公平,同时增强公众对选举制度的信任和质疑空间。

完善选举的择优机制在选举过程中,候选人的人才素质和专业素养无疑成为选民关注的重点。

因此,我们应当完善选举的择优机制,通过多方面的考察、评判和分析,找出并选拔那些具备优良素质和行为规范的候选人,为选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投票选择平台,同时提高选民的政治目光和理解能力,增强选举制度在提升人才素质方面的作用。

强化选举的依法治理选举制度是基于法律规定实现的,因此,选举的规范和规矩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要求进行执行。

同时,在选举过程中,我们也应当加强选举的依法治理,依靠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对涉嫌违法的人员和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为选举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持。

我国人大选举制度的探讨与完善

我国人大选举制度的探讨与完善

我国人大选举制度的探讨与完善【摘要】现代社会公民的民主意识不断提高,公民在物质生活得到满足以后对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也不断提高,而选举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一个基本途径。

因此,本文就我国的人大选举申请制度与提名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探讨与建议,另外,就我国人大选举制度缺乏竞争性,可以借鉴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的相关模式,使我国的选举制度得以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人大选举;竞争机制一、个人申请制度的分析与建议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可由提名制扩大到提名与个人申请并存的制度,个人申请制度符合现代民主宪政国家人民参政议政的进步心态,是我国广大人民政治觉悟提高的表现。

因此,建立我国人大代表的申请制度是众望所归,也积极的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愿望与意识。

就像2003年深圳区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了人大代表竞选的群体效应。

个人申请制度要实行也必须要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因为只有程序正义,才能保障实体的民主。

对选举而言,个人申请参选的程序是否规范科学以及公正合理,会对选举活动及其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关于个人申请程序的规定值得我们充分的研究与探讨。

首先,个人申请的实质在于个人不受单位或组织的影响,完全凭借的是自由自愿原则。

不必因为组织的压力而勉强参与竞选,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个人自由与民主思想。

其次,个人申请制度虽然反映了公民个人参政议政的民主思想与愿望,但并非每个有此意愿的公民都具备相应的素质和能力,因此对参选的个人进行有效的评估与全面考查成为确立参选资格的必备环节。

最后,个人申请制度在程序上也应有民主体制的保障。

评估人必须是专业的、无偏见的,也可以选取申请人单位的同事或其生活的社区或居委会人员作为其中以部分评估成员。

因为这些参与对候选人有一定的认识与了解。

当然还应当聘用专业的评估人员来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估,并且也应适用回避制度,即与申请人参与选举有厉害关系的人不能成为评估人。

二、我国候选人介绍制度与选举人与选民交流制度的分析与建议在实践中,我国的选举组织着基本不愿详细地开展候选人宣传介绍工作。

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

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

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选举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政治制度的逐步完善,我国选举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

这种改革和完善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的选举权利、促进政治体制的民主化进程,并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首先,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体现在选举权利的保障和普遍性上。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这就保障了人民在国家事务中参与决策的权利。

为了确保选民的选举权利的普遍性,我国实行了全员选民登记制度,确保合法选民的身份可靠、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体现在选举程序的规范和透明上。

我国选举制度规定了从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竞选宣传到投票和计票的详细程序,并强调透明的选举过程。

这为选民提供了一个公正、透明、有序的选举环境,确保选举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再次,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体现在选举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加强上。

选举监督是保证选举公正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手段。

我国建立了多层次、全方位的选举监督机制,包括选举法律、选举机关、选举监察委员会等,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和合法。

同时,我国还加强了选举结果的监督和评估,定期对选举结果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选举结果的公正性和符合政治体制的发展要求。

此外,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还体现在选举宣传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上。

选举宣传是候选人争取选民支持的重要手段,也是选民了解候选人政治理念和政策的重要途径。

我国选举制度规定了选举宣传的时限、范围和方式,并加强了对选举宣传的监管,禁止虚假宣传、贿选和诋毁他人等不正当行为,保证选举宣传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体现在选举权利的保障和普遍性、选举程序的规范和透明、选举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加强、选举宣传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等方面。

然而,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选民的政治参与度有待提高,选举宣传的质量和真实性需要加强,选举结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等。

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

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

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1 完善候选人提名方式众所周知,候选人的提名是选举中的关键步骤,提名的过程是否民主,往往影响到整个选举的民主程度。

在选举中,有悖民主的现象屡见不鲜。

例如,有些地方的领导只重视政党、团体的提名,而忽视选民或者代表的提名;有些地方的政党、团体推荐的候选人队伍超级庞大;有些地方的难以胜任人民代表工作的人也被列入政党、团体的推荐名单;有些地方在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时,强制下达指标,片面强调某种代表性,而没有尊重多数选民的意见,等等。

为了克服这些现象,使选举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应通过制定规范选举过程的“实施细则”,规定在直接选举中,政党、团体推荐的候选人名额不超过应选代表数的一定比例,要保证选民推荐的候选人占足够的比例。

间接选举中也应有相应的限额。

应当强调,政党、团体从全局出发推荐候选人,能够很好地完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结构。

这种推荐,与选民或代表的推荐是平等的,都带有建议性质,而不能采用强制手段“保证”他们成为正式候选人。

应当强调,选举委员会在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时,必须将政党、团体以及选民依法推荐的人选一视同仁、一个不漏地列入,同时应实质性的降低对候选人年龄,学历和政治条件的限制。

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后,一定要依法“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一定要依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来正式确定候选人,不能出现“领导定调子,选民画圈子”的不正常现象。

2 完善竞选机制现如今的《选举法》规定了“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问题”之后,我们考虑,候选人“发表演讲”等方式可否纳入到选委会组织的“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问题”的活动之中,有秩序地稳步开展。

至于有些学者主张实行竞选,以利于选民了解候选人,也利于候选人增强选民观念、珍惜选民赋予的权力,我们认为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关于社会主义国家是否可以开展竞选,在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竞选是资本主义性质的选举制度,是资产阶级各政党、各种政治力量争权夺利的斗争,是资产阶级以“主权在民”、“政治竞争”的虚假形式欺骗人民群众的工具,因而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在选举过程中不能采用竞选这种方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论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摘要:选举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上为公民充分享有选举权提供了保障,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

自上个世纪8O年代以来,中国的选举法先后修改了四次,但是相对于中国宪政建设的目标需求来看,现行选举制度仍然存在相当的改革发展空间。

该文从缩小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扩大直接选举范围、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及改善选举程序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以顺应时代政治文明和法治发展的潮流。

关键字:
选举制度是组织和调整国家权力活动的基本形式,是实现人民主权的保障,是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标志。

当前,我国正处在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阶段当中,适合国情的选举制度是民主体制良好运行的前提。

分析、研究当前我国的选举制度现状,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
1、城乡代表的比例差额不利于体现选举的平等性。

我国选举法从原则上公开昭示:我国奉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即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并只能享有一个投票权。

选民和代表(间接选举时)在选举权上的地位完全平等。

但在实际的选举实践中却存在许多不平等现象。

如现行‘选举法》第l2条规定:在县级人大选举中,代表名额按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来分配。

第13条规定,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其比例未作规定。

第14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为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而修改前是8倍。

从选举法关于农村与城市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为四比一的规定:由此看出,每一票的价值是不相等的与选举的平等性原则的要求仍然有相当的差距,这使得选举处于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

2.选举制度中存在着直接选举范围有限。

目前,我国人大选举实行的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即县、乡两级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

这种选举的特点是多层次性,且主要是以间接选举为主,这是由我国一定时期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所决定的,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但随着改革开放,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选举方式也暴露出一些缺点:一是层次过多的间接选举不能全面表达选民的意愿;二是少数人投票选举代表,缺乏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三是多层次的间接选举模糊了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削弱代表与选民的联系,选民难以对代表实行直接监督。

另外,根据我国《选举法》第12条至第l6条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这就意味着农村人口的选举权仅相当于城市人口选举权的四分之一,即所谓的“四分之一选举权”问题。

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民的文化水平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民主意识不断增强,民主参与的愿望日趋强烈,而这种选举代表的比例不平衡问题则日益凸显,阻碍了农民参政议政愿望的实现。

3.选举的形式意义大于其实际意义。

在我国的很多选举中,还存在一个不争的事实.那就是人大代表或其他选举候选人被“内定”.这导致选举行为流于形式,而无实际意义。

选民的选举行为与自身的选举利益相脱节通常是“党委领导,人大主办,各方面配合”,带有很强的”人治”化操作的因素。

党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与宪法、法律所规定的自由选举权利之间的潜在紧张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在现实中的表现为少数掌握权力的领导人利用党和国家的名义在实际上干涉、控制或操作选举,在选举人大代表的时候,候选人往往都是先约定,使选举变成贯彻上级领导人意图的走过场。

4.选举程序缺乏规范性。

我国的选举中存在着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的情况。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选区主持人为求方便,随意简化选举程序,主要表现在:一是选民提名候选人的权利得不到真正行使。

由于政党、团体与选民的提名比例没有明确规定,政党、团体提名的代表候选人过多,选民联合提名的候选人相对较少。

二是候选人讨论、酝酿、协商和确定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尊重多数选民意愿的问题。

选民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往往被忽视。

根据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应在选举日的15天前公布,并由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并在选举日5天前公布。

法律上规定对代表候选人的酝酿、讨论、协商时间应有l0天保障,但有的地方简化了其中的程序,从候选人的提名、酝酿,到投票选举的时间都很短,根本没有提供反复酝酿、讨论、协商的条件和时间,很容易使选民产生“指选”、“派
选”的看法。

二、改革和完善我国选举制度的几点建议
1.、缩小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

我国是一个以农业大国,而农民代表在代表中所占比例较低,一线的农民大多不能进入各级人大,使得农民通过人大途径反映自己意志,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减少,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民的政治参与。

这样就扩大了城乡差距,不利于工农联盟,也无法很好的为解决三农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整体文化水平都有所提高,有的地区城乡差别逐渐缩小,农村经济日益市场化和城乡一体化,农民的民主政治意识也在提高,因此,缩小直至消除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让更多的农民代表管理农村的事务,这样能促进农村社会的进步,切实保障选举权的平等实现。

2.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增强选民参与意识。

我国选举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卅I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这确立了我国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由于这种制度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调配.使得代表候选人和选民之间关系很疏远.关键是选民不了解自己所选的“代言人”.而人大代表也没有责任意识。

故应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让选民更了解代表候选人.也让人大代表能和群众“打成一片”.做真正的群众代言人选举方式关系到选举的民主性和合理性。

而不只是一个选举技术问题。

根据市场经济和政治民主化需要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是完善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方面。

考虑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和选举实际,将直选扩大至市一级,在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条件已基本成熟,因为这些地方市场经济较为发达,公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较高,能够在整个区划范围内形成统一的选举意想,有直接选举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3.、改进和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

几十年来选举组织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环节非常强调代表的先进性、广泛性,忽略了代表应有的政治素养和议政能力。

使得一些根本不符合代表政治职务要求,不具有参政议政能力但在各行各业作出贡献的人员因为国家的嘉奖而被提名获得候选人资格,这种情形使广大人民群众和代表形成人大代表的资格或身份必须具备特定的政治先进性或荣誉性的错觉。

同时,在现行的两种合法的的提名方式中,政党团体提名方式和选民或代表联名方式的地位并不平等,在实践中,偏好政党团体提名,强调组织安排,忽视甚至排斥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

针对这种有违选举法规定的情形,在今后的候选人提名要适当限制政党团体提名,充分发动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名,同时鉴于联名提名的出发点还是基于本行业,本地区的人选当选的极少,可以实行参选人报名制度,让其主动宣传自己的政治愿望,主动联系选民或代表以争取他们的联名推荐,并将合法提名一律列人初步候选人名单。

.我们在考察代表候选人时也应重视他的参政议政能力。

让所选出来的人大代表真正能为民办事。

4.采取以竞争为核心的公开、公正的选举程序。

首先,参选候选人要以自荐为前提。

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职务是一种服务公职,没有自觉、自愿、主动和热衷于服务,就不能做好代表或官员。

所以,选举的第一环节必须以候选人的自荐为前提,未行自荐的公民不能作为候选人。

其次,实行以居住地为选民登记地的选民登记办法,以解决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得不到落实问题,保障流动人口参与国家事务,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

再次,取消城市以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做法,实行以居住地划分选区的办法。

再者,工作单位选出的代表都是领导,这些人对参加当地人大会议不感兴趣。

最后,取消以协商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方法,实行以公开、公平,按多数票决确定候选人的方法。

现行选举法规定,在提出初步候选人后,如果超过法定差额人数,可采用酝酿协商方法确定正式候选人。

酝酿协商在实践操作中往往变成少数人的暗箱操作,大多数由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的候选人都在这个环节被“协商—F去。

因此,必须取消酝酿协商办法。

参考文献:
1蔡定剑。

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J].政法论坛,2004(6).
2蔡定剑.聚焦中国选举制度.江苏经济报.2003-03-04.
3王小彬.试论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几个问题.人大制度研究.2001(6)
E2]刘大生.完善人民大会制度的十条建议[j1.政治与-法律,2004,(6).。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