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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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7•【字号】赣府发[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11〕10号2011年4月2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规范操作。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要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土地整治规划的编制。

土地整治规划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原则,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突出我省“造地增粮富民工程”特色,以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的农田整治为重点,以耕地面积增加、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为目标,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建设、规划、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二、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经省国土资源厅整体审批后不再单独办理建新地块农用地转用手续;确需征收的,必须履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

土地供应要严格执行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并建立供地计划公布制度。

土地增减挂钩问题和建议

土地增减挂钩问题和建议

土地增减挂钩问题和建议土地增减挂钩问题和建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的增减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产生了重要影响。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现在需要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增减挂钩制度,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

一、土地增减挂钩问题1.管理不科学通过对土地增减挂钩管理情况的调研,我们发现当前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管理不科学。

一些地方的土地调控规划制定不科学,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导致了过度或不充分的土地使用。

2.土地恶性开发在土地的增减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利益,滥用职权,进行土地的恶性开发,导致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损害了公共利益。

同时,一些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往往会造成农民的反弹和纠纷。

3.租地权问题目前的土地增减挂钩制度中,一些地方存在租地权问题,即针对被拆迁户只能获得短期租借权的情况,这样会导致被拆迁户在短期内不能建立稳定的生产生活场所,影响生产生活。

二、土地增减挂钩建议1.加强管理针对土地增减挂钩管理不科学的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建立完善调控制度,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科学进行规划,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

2.建立完善的保障制度为了保护资源,防止土地的恶性开发,需要建立完善的保障制度。

一方面需要对占用土地的企业和个人实行监管,保障公共利益,另一方面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农民权益。

3.充分考虑基层需求在进行土地增减挂钩的规划设计时,有关部门需要充分考虑到基层的实际需求,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建议,并给予必要的补偿或搬迁安置,以保障农民安居乐业,提高社会和谐发展。

4.缩小租地权差距为了避免被拆迁户的短期租借权问题,可以通过拓宽被拆迁户的租借期限,扩大租地面积等方式缩小租地权差距,让被拆迁户更好地安置生产生活,建立稳定的生产生活场所。

综上所述,土地增减挂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建立完善的制度,充分考虑农民的权益和基层需求,缩小租地权差距,才能更好地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实现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鲁政发[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1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促进全省城乡统筹发展和耕地保护,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我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积极协调,狠抓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坚守了耕地红线。

通过开展土地整治,稳定了耕地面积,大幅度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全省粮食连续8年增产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是推动了节约集约用地。

通过盘活农村闲置、空闲、低效用地,促进了农民居住向中心村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了用地节约、布局优化和要素集聚,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三是促进了新农村建设。

通过城乡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显化农村土地资产和级差地租返还农村,改善了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发展了现代农业,促进了城乡间产业转移,实现了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

四是促进了城镇协调发展。

增减挂钩试点将农村建设用地整治节约的指标在县域范围内调剂使用,在耕地不减少、建设用地不增加的前提下,有效解决了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中面临的用地难题,增强了发展的活力。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进展不平衡、制度不健全、认识不统一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予以规范完善。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运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与建议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运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与建议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将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和农村撤并建设用地进行挂钩,实现城乡用地平衡。

在运行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 城乡用地规划不协调:由于城乡用地规划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容易导致城乡用地规划不协调,难以实现城乡用地平衡。

2. 农村土地流转困难:由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制度和市场机制不完善,农村土地流转难度较大,影响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实施。

3. 增减挂钩比例不合理:一些地方在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时,增减挂钩比例设置不合理,导致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过多或农村撤并建设用地不足。

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建议:
1. 加强城乡用地规划协调:建立城乡用地规划协调机制,加强城乡用地规划的统筹协调,确保城乡用地平衡。

2. 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制度和市场机制,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提供保障。

3. 合理设置增减挂钩比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比例,确保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和农村撤并建设用地平衡。

4. 加强监管和评估: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情况的监管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综上所述,要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规划协调、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合理设置增减挂钩比例,并加强监管和评估。

湖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湖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湖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篇一:湖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湖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47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鄂发[20XX]7号)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挂钩试点的重要意义(一)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挂钩试点将农村闲置、废弃、零散、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复垦整理为耕地,实现了城乡用地布局的调整和结构的优化,既有效保护了耕地,又提高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促进新农村建设。

挂钩试点对农村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水平,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

(三)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挂钩试点利用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级差收益,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促进非农产业发展,引导非农产业向小城镇集中,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村收入,有效促进了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开展挂钩试点的总体要求(一)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

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业现代化,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发展;要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要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

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原则,以农田整治为重点,立足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

有条件的地区,要结合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充分发挥其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二)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原则,以农田整治为重点,立足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 重,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与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 地整治相结合,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充分发挥其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
(十五)严格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加强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实行全程监管;要完善 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在线备案制度,对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实行网络直报备案,及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要做好增减挂钩试点和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立项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检查指导、评估考核以及项目实施后的验收等工作;要充分发挥国家土地督察和土地执法监察的作 用,完善问题发现和查处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八)严禁侵害农民权益。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听取当地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涉及土地调整互换使用的,未征得农村集体组织和 农民同意,不得强行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原则,合理分配土地调整使用中的增值收益。要明确受益主体,规范收益用途,确保所获土 地增值收益及时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防止农村和农民利益受到侵害。
(三)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要依法维护 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 后,经批准将节约的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13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经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进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经过挂钩试点工作,改进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关于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操作办法的指导意见》

《关于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操作办法的指导意见》闽国土资综…202x‟156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操作办法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为推动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促进城乡统筹和城镇化进程,省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操作办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指导意见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国土资源农村土地整治增减挂钩指导意见通知抄送。

本厅领导,有关处(室),存档。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2x年7月23日印发关于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操作办法的指导意见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对空心村、危旧房等农村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进行整治并新增耕地,新增耕地形成的挂钩指标用于城市建设,城市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转移一部分资金到农村,实现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开展农村土地整治,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有利于推进城镇化进程,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有利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为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开展,制订如下指导意见:一、制定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以“空心村”、“空心房”整治和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为重点,把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潜力大、投资成本低的村庄,优先纳入近期农村土地整治范围,按项目制订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点拆旧建新安排、土地复垦设计、资金筹措、补偿安置、项目建设组织实施等。

实施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报批实施方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乡(镇)政府申请审批土地整治实施方案的请示;2、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图件;3、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土地整治实施方案的意见;4、涉及拆迁的农户同意拆迁的协议书及需要新建住宅的农户同意退还旧宅基地的协议书;5、拆旧地块现状照片、录像资料。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47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2011-04-04 | 作者:|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大中小】【打印】【关闭】国发〔201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开展农村土地整治,有效促进了耕地保护;同时,一些地方在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进行了将通过整治节约的少部分农村建设用地以指标调剂的方式按规划调整到城镇使用的政策探索,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对统筹城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少数地方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扩大试点范围、突破周转指标、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等一些亟需规范的问题,侵害了农民权益,影响了土地管理秩序,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为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

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业现代化,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发展;要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要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

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原则,以农田整治为重点,立足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

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与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相结合,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充分发挥其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

(三)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

要依法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增减挂钩”操作问题及改进建议

“增减挂钩”操作问题及改进建议国土资源网 (2011年7月15日 10:42)■ 江西省吉安县国土资源局刘建生王志凤孟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下称增减挂钩),作为一项探索性的制度 ,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城乡发展方面意义重大。

而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是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城乡统筹,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必然要求,也是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

但从实施情况看,操作中的确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拟通过阐述增减挂钩的内涵及政策变迁,分析增减挂钩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相应的对策。

增减挂钩内涵按照有关方面的解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下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整理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加合理的目标。

增减挂钩政策的变迁增减挂钩经历了从提出、形成、试点到规范等几个阶段。

同时,也经历了以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中心,到以保护农民利益为中心的政策转变。

2000年11月 30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提出,“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已经依法批准的试点小城镇,可以给予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周转指标,用于实施建新拆旧,促进建设用地的集中。

”同年 12月底,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进一步提出了“为妥善解决小城镇建新拆旧过程中的建设用地指标问题,对国家和省级试点小城镇,单列编报下达一定数量的建设占用耕地周转指标。

”这两个文件可以看作是增减挂钩政策的源头。

2004年10月 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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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土资发〔20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纠正整改工作,确保清理检查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结合清查整改进展实际,制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各地按照统一部署,开展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以下简称清理检查)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纠正整改。

为了保证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清理检查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按照国发〔2010〕47号文件规定,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要坚决扭转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倾向、坚决制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土地置换等行为、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严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住高楼、严禁侵害农民权益,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

严格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号),按照严格清理检查、严肃处理纠正、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在对增减挂钩试点、建设用地置换和农村土地整治等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区别情况认真整改,保障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开展。

二、对相关政策文件的处理
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下发的与增减挂钩、建设用地置换和土地整治等有关的政策文件和地方性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和审核,凡不符合国发〔2010〕47号文件精神的,政策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地方性规章依法按程序废止;凡部分条款规定不符合要求的,须按照国发〔2010〕47号文件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修改完善。

三、对擅自扩大增减挂钩规模和试点问题的处理
(一)对突破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

凡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增减挂钩试点,实施中突破了下达的周转指标或循环使用周转指标,应按照国发〔2010〕47号文件进行整改规范,并将清查规范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审定合格后,正式纳入增减挂钩试点管理,相应抵扣年度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尚未实施的,暂停实施,按照国发〔2010〕47号文件规定进行整改并规范项目规划或方案,经部验
收合格的可批准实施,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取消试点项目。

国发〔2010〕47号文件下发后,仍存在擅自扩大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又末在自查自纠中进行纠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管理不规范的。

开展增减挂钩试点,未按规定编制建新拆旧项目区实施规划,或不严格按照规划实施的,须按规定进行整改,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继续实施,并报部备案。

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停止实施,追究责任人责任,不再安排该县(市、区)新的增减挂钩试点和下达周转指标,原实施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项目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已经实施的要进行规范、整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制定新的管理办法和措施,确保今后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尚未实施的一律停止实施,对项目规划重新作出安排,确保不再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项目区。

对建新拆旧项目区未纳入统一监管平台的,要抓紧按增减挂钩项目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上图入库,纳入统一监管平台,未完成上图入库的,不再批准开展新的增减挂钩试点,也不得再安排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三)对拆旧复垦还耕不及时的。

已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并进行农民搬迁安置的项目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旧复耕归还周转指标,或复垦耕地质量不达标的。

要制定保障措施在复垦计划基础上半年内完成复耕并确保复垦耕地的质量,限期内未按要求复耕到位的,不再安排新的增减挂钩试点和下达周转指标,并按已用地量相应扣减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四、对涉及建设用地置换等行为的处理
(一)国发〔2010〕47号文件下发前已经批准尚未实施的建设用地置换项目,一律停止实施。

对符合增减挂钩试点条件的,可按照增减挂钩的规定和程序重新报批。

(二)国发〔2010〕47号文件下发前已经实施的建设用地置换,按建新拆旧项目区进行规范管理的,报国土资源部审定并上图入库后,按照突破周转指标规模的挂钩试点项目的办法处理,相应抵扣年度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不按建新拆旧项目区进行规范管理的,要在2011年8月底前整改到位。

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涉及批准用地的置换审批文件一律作废,按用地量相应扣减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国发〔2010〕47号文件下发后地方批准的建设用地置换项目,
未实施的,一律停止实施,相关批复文件一律废止。

擅自决定实施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还须按用地量相应扣减当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五、对农村土地整治存在问题的处理
对在农村土地整治中涉及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置换,并将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的,要在2011年8月底前整改到位,整改后按建新拆旧项目区进行规范管理的,报国土资源部审定并上图入库后,按照突破周转指标规模的挂钩试点项目的办法处理,相应抵扣年度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不按建新拆旧项目区进行规范管理的,涉及用地的置换批准文件一律停止执行,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不得继续使用,并按用地量相应扣减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六、对侵害农民权益问题的处理
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凡存在违背农民意愿、侵害农民权益、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都必须严肃整改,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一)没有妥善做好搬迁农民安置工作,特别是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通农上楼,引发群体或恶性事件的,要认真稳妥依法依规解决后续问题,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不顾当地经济发展条件和农民承受能力,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地区盲目建高楼,对搬迁农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或破坏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生态环境的,当地政府要研究提出补救措施,做好善后工作,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地要对正在实施和今后开展的建设用地调整使用中涉及到的土地指标收益做出明确具体的支出规定,按规定将土地指标收益及时全部返还农村,由县(市、区)按照农村集体资产规定提出解决方案,征得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后管理使用。

(四)将搬迁农民安置用地用于商品房开发,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整改自纠工作要求
(一)公示要求。

各地要在全面清查、纠正整改的基础上,将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涉及的建设用地调整等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区名称位置、规模范围、农民安置、收益分配等,在当地媒体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时限要求。

各地要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部署安排,抓紧推进清理检查各项工作。

相关工作情况公示应于本意见下发后20天内完成,各项整改工作应在2011年8月底前完成并报国土资源部。

(三)工作要求。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发〔2010〕47号文件的贯彻落实。

要从实际出发组织指导市、县做好清理检查各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整改自纠,对整改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国土资源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地清理检查工作进行联合抽查,凡发现有意瞒报、虚报等行为的,认定为自查清理工作不合格,要公开通报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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