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招投标监管体制改革
我国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和对策分析

我国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和对策分析一、引言招投标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方式,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我国招投标实践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其功能的正常发挥。
本文将针对我国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我国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1. 信息不对称:招投标双方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遍,导致投标者难以获取完整、准确的信息,影响投标决策。
2. 不公平竞争:部分招投标项目存在行业壁垒、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导致公平竞争难以实现。
3. 腐败现象:一些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腐败现象,严重损害招投标制度的公信力。
4. 诚信缺失:招投标参与方存在不诚信行为,如虚假报价、弄虚作假等,破坏市场秩序。
5. 监管不力:招投标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确,监管力度不够,导致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三、问题原因分析1. 法律法规不完善:现有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部分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2. 体制机制不健全:招投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完善,导致招投标活动难以规范运行。
3. 利益驱动:部分参与方受利益驱动,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破坏招投标秩序。
4. 监管能力不足:监管部门人员配备不足,技术手段落后,导致监管效果不佳。
四、对策分析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具体、明确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
2. 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确保招投标双方能够获取完整、准确的信息,提高透明度。
3. 建立诚信体系:构建招投标诚信体系,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惩罚,提高参与方的诚信意识。
4. 强化监管力度:加强监管部门的人员配备和技术手段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5. 推进电子招投标:推广电子招投标系统,实现招投标活动的全流程电子化,提高效率和透明度。
五、结论我国招投标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但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公开、建立诚信体系、强化监管力度以及推进电子招投标等对策,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现存问题和对策分析

管理观察与探讨区域治理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强手如林的竞争局面下,我国的民族工业面临着巨大压力和挑战。
作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之一的建筑业,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进行总承包制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管理体制改革,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建筑市场,逐步完成工程造价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过渡。
一、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现存问题1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首先,规避招标。
招标工作仍然局限在工程的施工阶段招标。
至于招投标范围内的其他内容均未完全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有的内容甚至招标领域至今尚未涉及到;其次,随意确定招标方式。
例如,把对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进行邀请招标,在审批上做文章找各种理由邀请招标;最后,招投标工作不按法规程序操作。
违法变更中标单位、开标后随意更改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最后订立的施工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
2承包单位存在的问题首先,承包单位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
有的承包单位不重视业主资信的调查了解,一心只想获得工程承包权。
有些业主仗着有工程在手,把握主动权,不按合同办事,以至承包单位不仅不能获利,甚至连成本可能无法收回;其次,承包单位为获得高额利润,常常不顾法律法规,把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更有甚者把整个工程违法转包;最后,承包单位串通投标、围标等现象严重。
3招投标代理机构的问题首先,招投标代理机构水平不均、良莠不齐;其次,招标代理机构信誉意识不够,不重视职业操守竞争:托关系、送回扣,不依靠优良的服务以不正当竞争形式取得代理权;最后,缺乏规范意识,内部管理混乱,不同程度上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问题,如有些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串通,与投标人合作,为个别投标人提供种种便利,暗箱操作,甚至搞明招暗定,牟取不当利益,严重影响了招标代理的信誉,败坏了招标代理的形象。
二、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现存问题的对策1积极推行合理低价中标首先,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市场经济秩序,使市场竞争机制符合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别是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其次,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强调各个建设主体对工程质量在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负责;再次,限制分包和杜绝转包。
论我国工程招标投标制的完善

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我国工程招标投标制的完善学习中心:学号:姓名:专业:指导教师:年月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指导意见表学生姓名:学号: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论我国工程招标投标制的完善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评阅教师评阅意见表学生姓名:学号:专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论我国招标投标制的完善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本科毕业论文《论我国工程招标投标制的完善》,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论文中引用他人的文献、资料均已明确注出,论文中的结论和结果为本人独立完成,不包含他人成果及使用过的材料。
对论文的完成提供过帮助的有关人员已在文中说明并致以谢意。
本人所呈交的本科毕业论文没有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没有侵权行为,并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论文作者(签字):日期:年月日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风险管理制等基本制度的建立和逐步发展,建设市场主体的行为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和国际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在企业经营、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显得更加突出和重要。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其他行业的招投标采购一样,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下,逐步在我国得到推广、应用和发展的。
招投标作为最具竞争力的一种采购方式,正不断地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但对宏观经济带来影响,而且正不断融入到微观个体的行为中。
本文系统对国际、国内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及管理制度的分析,以及对于国外招投标工作的借鉴,国外许多做法值得我们学习。
其中包括国内的制度、做法和经验,同时还分析了先进国家的制度和方法,主要分析了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办法。
关键词: 1、工程量招标投标2、招标投标制度目录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方式的特点和意义 (1)(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和意义 (1)(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主要方式和特点 (2)(三)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一般法定程序 (5)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比较 (8)(一)美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8)(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10)(三)发达国家招标投标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1)三、我国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4)(一)《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冲突问题 (14)(二)招投标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5)(三)《招投标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6)(四)招投标行业自律管理存在的问题 (16)四、产生《招投标法》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17)(一)《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冲突的原因 (17)(二)招投标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17)(三)《招投标法》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18)(四)招投标行业自律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18)五、招投标法律制度的完善 (20)(一)依法对《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关系做出明确界定 (20)(二)招投标监督管理的完善 (20)(三)加快《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出台 (21)(四)创新招投标法律制度 (24)六、结论 (29)致谢 (30)参考文献 (31)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方式的特点和意义(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和意义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提出报价,择日当场开标,以便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
对完善高校招标投标制度的探讨

对完善高校招标投标制度的探讨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高校的不断发展,高校基建项目越来越多,招标投标活动越发频繁。
为了使高校招标投标能够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首先要制定适合高校的招标投标制度。
笔者结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完善高校招标投标制度的重要环节进行探讨。
关键词:高校招标投标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2月20日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立足于当前,着眼于长远,细化了标准,严格了程序,加强了监管、强化了责任,坚持制度创新,兼顾公平和效率,使得招投标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为各行各业规范服务活动,提高服务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的实施为招标投标行业发展开启了新的里程碑,为开展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引。
目前高校招投标活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未能及时的建立招投标工作小组,监督体系不完善等等。
借此契机,高校应严格依据《条例》建立及完善招投标制度,对招投标规则进行补充完善,应修改现有招投标工作的规则和实践中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做法,防范在现有惯性思维模式引导下进行违规操作的风险。
也要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继续大胆探索、创新,解决招投标实践中不断涌现出来的新问题,进一步推动招投标制度完善创新。
笔者经过对《条例》的研究分析,对高校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提出几点想法。
1 高校建立招投标制度的现状目前全国各个高校设立的招投标部门及管理部门五花八门,有的单独设立,有的挂靠其他部门,如挂靠基建处、总务处或者是后勤管理部门等。
这些招标管理部门各自定的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及相关工作程序,各谋其是,使工作未能真正落到实处。
随着当下市场经济的发展,高校招投标制度的改革,对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有着很大的作用。
对于仪器设备、服务类及基建工程的招标,最大限度的竞争取到资金的节约和招标效益的最大化,加强招投标过程中的透明度和客观性,避免了暗箱操作,杜绝腐败和滥用职权,有利地促进了廉政建设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招投标监管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此,我谨代表监管部门,向大家汇报一下近期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情况,并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首先,我们要深刻认识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招投标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公平竞争、资源配置和廉政建设。
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对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招投标监管工作现状近年来,我国招投标监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
我国已形成了以《招标投标法》为核心,包括《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等配套法规在内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2. 招投标市场秩序持续改善。
通过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招投标市场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3. 招投标电子化水平不断提高。
各地积极推进招投标电子化建设,实现了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化、便捷化。
二、招投标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招投标监管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1. 部分地区招投标市场存在不公平竞争现象,如围标、串标、非法挂靠等。
2. 招投标监管力量不足,难以覆盖所有项目。
3. 部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自律意识不强。
三、招投标监管工作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市场主体自律意识。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招投标法律法规,引导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参与招投标活动。
2. 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对围标、串标、非法挂靠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形成震慑。
3. 完善招投标电子化平台,提高监管效率。
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招投标全过程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4. 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各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总之,招投标监管工作任重道远。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稳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谢谢大家!。
浅谈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

当前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在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在招投标过程和监管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一、当前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招标投标监理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包括制度和制度的缺陷、思想认识上的原因、具体操作上的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一)监管体制不统一,法规制度不健全现行的招标监督制度可以说是以分散监督为主、综合监督为辅的制度。
即水利、交通、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招标过程和相关领域的监督执法,国家发改委负责加强对招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以及对重大建设项目和工业项目招标工作的监督检查。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监察。
虽然这种监督体制有其合理的因素,在招标监督实践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招标活动的扩大,这种部门分散监督模式带来的问题不断暴露出来,主要体现在部门职能的重叠,投标监理中的多头管理、分割和同体监理、越位监理和缺位监理并存。
对部门的分散监管导致了根据行业对市场进行人为分割。
为了维护既得利益,监管部门各自为政,相互制约,导致法律法规执行不一致,资源浪费,最终损害交易主体和社会的利益。
在利益驱动下,各部门争夺监督权的摩擦时有发生,导致工程招投标管理混乱局面。
不仅如此,水利、交通、土地等行业也存在类似问题体监督的现象,有的主管部门既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人,同时又对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种体制极易为权为力寻租留下空间,让一些腐败分子有空可钻。
广东、安徽、江苏、河南、贵州等省十几位交通厅长们的“前腐后继”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另外,工程招投标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有的相对滞后,有的存在缺陷。
论工程招标投标制的完善(3篇)

第1篇摘要:工程招标投标制是现代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工程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工程招标投标制的现状出发,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旨在为我国工程招标投标制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一、引言工程招标投标制是指工程项目的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商进行工程建设的制度。
自我国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以来,其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促进市场竞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工程招标投标制的完善与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工程招标投标制的完善进行探讨。
二、工程招标投标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 现状近年来,我国工程招标投标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招标投标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2)招标投标市场逐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逐步规范。
(3)招标投标监管力度不断加强,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2. 存在的问题(1)招标投标市场不完善。
部分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招标投标过程不规范。
部分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如评标专家评标不公正、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等。
(3)招标投标制度执行不力。
部分地方和部门对招标投标制度执行不力,导致制度形同虚设。
(4)招标投标信息公开不充分。
部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信息未按规定公开,影响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工程招标投标制完善措施1. 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明确招标投标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制定和完善招标投标领域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
2. 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1)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对招标投标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实施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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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招投标监管体制改革
招投标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一种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市场交易方
式,它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节约公共投资,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提高经济社会效益。自《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的招投标事业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但通过近几年的实践,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制仍不尽完善,招投标市场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针对我国招投标事业现状,笔者结合各地的经验做法,对我国当前的招投标体制改革进行了深入探讨,以推动我国招投标事业的发展。
一、目前我国招投标监管体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我国开始推行招投标制度,并形成了以部门、行业为主导的招投标行政管理体制。我国的招投标法虽然借鉴了市场经济国家的规范程序,但在管理体制上仍然沿袭了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目前这种体制仍然存在着许多法律制度上的障碍和不足之处。
(一)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招投标法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责分属若干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和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与执法;商务部门负责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水利、交通、建设、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实践证明,这种制度设计虽然能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却存在协调难度大,部门互相争利的问题,可谓是九龙治水,水患犹存。
由于缺乏一个领导全国的综合监管执法主体,并且考虑关联交易不够。使我国的招投标监管工作从宏观管理体制上一直存在着各自为政、行业垄断、部门争利的现象和谁都想管却谁都管不好的问题。这种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监管体制,不仅增加了行政成本,而且形成了相互掣肘、扯皮,降低了行政效能。对于本部门、本行业组织的招投标活动来说,行政主管部门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自己监督自己,违背了监管的宗旨,难以有效防止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
(二)部门、地方关于招投标的法规文件过于分散
按照现行规定,“国家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这为各部门制定招投标法规文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往往是综合协调的配套法规不多,而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性规章却过于分散。甚至某些地方性、部门性法规文件还增加了不利于外系统和外地区的条款,如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通过注册、许可证制度,或在资信、业绩上加以限制,通过分散的法规强化了行业与地方的保护主义。最近几年,由发改委牵头起草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招标投标法》实施八年后,至今也仍未出台,无法弥补监管工作的缺位。各部门在制定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过程中的利益博弈,也使得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大打折扣。 (三)市场准入、退出规则不统一,市场秩序不规范
在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证方面,多个部门分别审批,在准入、退出市场的条件、标准和程序上,有关部门都有自己的规则。部分部门还存在进入门槛低且缺乏清理退出的硬性规定,进入容易退出难。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依附行政主体,自己设置交易平台,分割招标市场,垄断招标资源。一些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被招标人以肢解、划整为零的方式,以议标、直接发包等方式,规避招标,规避监管;甚至存在串通投标、围标,损害国家利益和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政府公共服务资源分散,服务体系建设滞后
由于现行管理体制的弊端,导致我们围绕招投标事业发展的政府公共服务资源分散,浪费严重,服务体系建设滞后。各地因为没有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平台,各部门自设的平台,封闭运行,自成体系,投标企业难以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获得招投标信息;因为没有统一的招投标交易平台,统一的招投标市场被地区封锁、行业垄断、部门分割;因为没有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部门设置的专家库容量小、专业少,资源不能共享,专家管理难度大,专家不专业、专家不公正的问题比较突出;因为没有统一的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在招投标活动的失信行为,缺乏有力的监督。 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我国招投标事业整体发展,迫切要求我们进行深入的改革。
二、各地对招投标监管改革的探索
近年来,针对招投标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全国部分省市积极探索创造了许多新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模式,推动了招投标事业的发展。
(一)湖北模式
为了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解决行政监督缺位错位的问题,2006年10月,湖北省政府成立了由常务副省长任主任、16个省直部门为成员的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活动的统一指导协调;并成立专门机构“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招投标市场的综合监管;县级以上政府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管。目前湖北省有13个地级市62个县(市)成立了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为便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行政,2007年7月,湖北省政府批准成立了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随州等市也陆续成立了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合署,履行综合监管和执法监督职责,从而实现招投标市场由分散监管向综合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相结合的根本转变。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为正厅级单位,既是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又是省政府负责全省招投标市场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主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联系沟通,确立了与行业主管部门对口联系的相关工作制度。
在构建招投标综合监管体系中,湖北省对行业主管部门自行设立的招投标平台进行了有效整合,在全省建立了74个综合招投标中心。凡属国家和政府投资的水利、交通、能源、城建、国土、国资、电力、信息产业等工程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等项目,达到规模标准的,都被纳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其他主管部门的招投标平台予以撤销。
2007年9月湖北省正式实施《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招投标项目的类型为三大类:工程类、服务类、货物类。这样解决了与政府采购法的衔接问题。还把三大类不能包含的其他法定项目也包括了进去,如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办法》还将综合招投标中心定性为政府从事公共专项服务的机构,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招投标专项公共服务不收取交易费用;赋予了综合招投标中心协助监督、查处违章行为的权力。湖北这种新的体制是对原有体制的补充和完善,是重要的体制创新,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湖南株洲模式
2003年8月,湖南省株洲市在全国率先成立了专职管理招投标的机构——株洲市招投标管理局。市政府授权其对市城区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电信、消防、装饰装修等专业工程的招投标进行统一管理,并对政府采购招投标进行统一管理。他们按照“同城合一”、统一市场的构想,进行了积极探索。
实行“同城合一 ”,将城区所有招投标项目都由政府授权的一个部门统一监管,在一个有形交易市场集中进行,破除了招投标市场原有的条块分割状态。株洲市招投标局管理还将招投标项目从建筑等工程逐渐扩展到与工程相配套的大型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公用事业领域的出租车经营权转让、瓶装燃气特许经营权、道路清扫保洁、广场维护管理、广告经营权、药品采购、国有企业资产交易等项目,还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和部分社会采购(如福利彩票奖品、企业制服等)也进入了统一的招投标市场。
(三)安徽合肥模式
2006年12月,安徽合肥整合组建了合肥市招标投标中心,着力构建统一交易平台,将原先分散在建委、财政等部门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等招投标交易活动,统一集中到中心办理,推进社会公共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运作。合肥市积极探索招投标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综合监管”和“组建统一市场”的原则,成立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招管办”), 是招投标监督管理和招投标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的承载主体;构建 了“决策、监管、操作”三分离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模式。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是全市招投标市场的领导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招投标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管委会主任由市长亲自担任,副主任由市纪委书记和常务副市长担任,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招管办依法履行原隶属不同部门涉及招投标业务的 114项执法权,委托代理招标业务,强化了统一招投标市场的法律地位,增强了招投标工作的执法权威,摆脱了因体制和行政隶属关系等因素对招投标公正性的影响。市招标投标中心是市招管办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具体的招投标事宜,依法发布各类信息,代理招标业务,为各类交易活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中心所有招投标活动接受市招管办的直接监管。
根据各地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这些模式的共同优点是克服了现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制的缺陷,进行相对集中的执法。这些探索为我国进行大范围的招投标体制改革提供了经验,但并没有突破现有的法律框架。
三、招投标监管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着力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努力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的配合机制,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等问题。招投标市场监管体制是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投标制度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核心制度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要解决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必须着力推进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改革。根据各地对招投标监管体制改革的探索,笔者认为一要理顺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之间的交叉关系,清理各种与招投标法不相适应的部门法律法规,完善招投标法律体系;二要在法律权责统一的基础上,建立集中与独立的招投标监管体制。
(一)理顺法律关系,完善招投标法律体系
法律是体制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之间的法律衔接问题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话题,笔者在此不做具体探讨。但两法有各自的法律适用范围,不是一些人认为的各自为政。招投标法是程序法,是带有合同约定性质的规范市场诚信行为和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