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青白江区主城区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
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计划住建局的重点工作

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计划住建局的重点工作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是一项关系到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工作,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宜居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作为住建局的重点工作之一,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计划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需求、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一、背景介绍城市综合管廊是指将城市各类地下管线集中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综合性工程。
它包括排水管网、水利管网、电力管网、通信管网、燃气管网等,是城市基础设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地下管线的数量不断增加,不同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陆续建设的管线杂乱无章,互相交错,给城市管理和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住建局制定了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计划,从整体规划和管理的角度出发,统筹规划和建设城市的地下管线系统,提高城市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建设目标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计划的主要目标有以下几个方面:1. 优化城市空间利用:通过统一规划和建设,将各类地下管线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空间,优化城市空间的利用效率。
2. 提升城市运行效率:通过精确的规划和管控,确保各类管线畅通无阻,减少运行故障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运行效率。
3. 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合理规划和管理城市综合管廊,将管线埋设在地下,减少地表的破坏和干扰,改善城市的景观和环境质量。
4. 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和建设将各类管线整合在一起,提高了服务效率和质量,为市民提供更加可靠和便捷的公共服务。
三、建设原则为了确保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计划的顺利实施,住建局制定了一系列建设原则:1. 综合性原则:整合各类地下管线的建设需求,在规划和设计上实现综合统筹、协同发展,确保管线的互连互通。
2. 共享原则:鼓励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管线纳入综合管廊,实现资源的共享和信息的互通,避免重复建设。
3. 高效原则: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合理规划和布局管线,提高管线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为城市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成都市青白江区分区规划

成都市青白江区分区规划一、现状规模青白江区行政区范围,幅员面积392平方公里;城市组团规划范围:包括弥牟、大弯、华严、大同、祥福(不含原日新辖区)的行政辖区,幅员面积94.95平方公里。
2003年青白江区现状建城区面积为14.07平方公里。
二、规划规模2010年城区规划用地规模23.89平方公里,2020年城区规划用地规模33.51平方公里。
三、现状人口2003年城区现状居住人口12万人,2003年全区总人口40.24万人。
四、规划人口青白江城区2010年规划人口规模21万人,2020年规划人口规模32万人。
青白江区域2010年规划人口规模47万人,2020年规划人口规模54万人。
五、性质成都市主城区北部的分中心,以化工、治金、建材、重型设备制造为主导的集中发展区,与新都区共同形成北部物流中心并与其共同构成北部新城。
六、用地布局延续青白江传统的带状城市形态,形成“两带两区”的格局。
“两带”:即居住带和工业带,以防护绿地进行分隔。
在青白江区建设用地的北部,沿华金大道和老唐巴路,及在建设用地西部沿老川陕路布置主要生活区,形成居住带;在青白江区建设用地的南侧布置工业用地,沿工业区铁路专用线和从大同居住区的城市副中心至新都的城市主干道形成工业带。
“两区”:即弥牟组团综合功能区、大弯组团综合功能区。
城市公共设施结构:为“一主一次”两个公共中心结构;“一主”指青白江区城市组团中心。
“一次”大同组团次中心。
1、居住建筑用地布局本次居住区规划将青白江区共划分为8个大的居住片区区,由于青白江区为传统工业区,工业污染较为严重,居住环境较差,规划的住宅以中档为主。
2、公共建筑用地布局行政办公设施规划:依托现有行政办公用地比较集中的青江中路、青江北路地区,形成区级行政办公中心。
商业金融设施规划:保留老城区的主要商业金融业设施.沿华金大道两侧布置新增商业用地,主要安排综合商场、专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形成旧城商业中心。
城市综合管廊整体规划设计方案

城市综合管廊整体规划设计方案1.引言城市综合管廊是为了解决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与管理而出现的一种综合性设施,包括了污水管网、雨水管网、燃气管网、电力管网等,具有集约、统一、高效的特点。
本文将针对城市综合管廊的整体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相关规划和设计工作提供参考。
2.目标与原则(1)目标:通过城市综合管廊的整体规划设计,实现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效率与安全性,并提供统一的运维管理平台。
(2)原则: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需求和实际情况,综合各种管线的规划布局,统一管廊的标准及管理要求,注重环保与节能。
3.规划阶段(1)调查研究: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包括城市发展规划、地下管线分布、地质地貌等。
(2)规划设计: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制定城市综合管廊的总体规划,包括管廊布局、管线走向、井室设置等。
(3)方案评估: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估分析,包括技术可行性、经济性、社会影响等因素的考虑。
(4)论证审批:对评估合格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审批,以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4.规划内容(1)管廊布局:根据城市道路、地下水系、土壤条件等因素,确定管廊的布局方案,包括主干线、支线、环线等。
(2)管线走向:根据城市规划和管线分布情况,确定各管线的走向和连接关系,确保市政设施的协调布局。
(3)井室设置:合理设置井室,方便管线的维护与管理,同时考虑井室与地面建筑的协调关系。
(4)安全措施:确定管廊的安全标准和管理要求,包括检查与维修制度、安全警示标志等,保障运营的安全性。
(5)环保与节能:在管廊的设计和运营过程中,注重环境保护与能源利用效率,采用节能环保的材料和技术手段。
(6)运营管理:统一管廊的运营管理平台,包括管线监测与维修、运行管理与安全预警等,提高管廊的运维效率。
5.实施步骤(1)方案制定:根据规划设计方案,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实施的目标、内容和时间计划等。
(2)工程建设:按照实施方案进行工程建设,包括管线敷设、井室建设、设备安装等。
成都市青白江区主城区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2016-2020)

成都市青白江区主城区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2016-2020)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1、法律法规与规范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2005年第146号令发布);(4)《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5)《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6)《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2000);(7)《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9)《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2015)。
2、相关政策与指导意见(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法【2015】99号);(3)《研究我市综合管廊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成府阅【2015】108号);(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6】7号)。
3、相关规划(1)《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体系规划(2015-2020)》;(2)《青白江区城市总体规划(2014-2020)》;(3)《青白江区排水工程规划(2010-2020)》;(4)《青白江区电力专项规划(2013-2020年)》;(5)《青白江区智慧产业城概念规划》。
第三条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
远景为2021-2030年。
第四条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为成都市青白江区主城区,面积约为88.47平方公里。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竣工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竣工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成城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竣工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城发〔2020〕26号市住建局、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建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高新区天府空港新城管委会、市东部新城发展委员会,成都城投集团、成都兴城集团、成都环境集团、市蓉城管线公司:为规范我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的移交接管行为,建立健全移交接管机制,明确交接内容,确保管廊建设与管理顺利衔接,根据《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办法》(成办发〔2020〕28号),我委牵头编制了《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竣工移交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0年3月27日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竣工移交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我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的移交接管行为,建立健全移交接管机制,明确交接内容,确保管廊建设与管理顺利衔接,根据《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办法》(成办发〔2020〕2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管廊的移交接管工作。
本市中心城区管廊采用PPP模式运作,合作期限结束或因项目终止需提前移交的,移交接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县(市)管廊的移交接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监管主体市建设部门负责新、改、扩建管廊的竣工验收及管廊正式移交前的监管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廊移交及接管的监管工作。
管廊监管单位受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承担管廊移交及接管的监管事务性工作。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规范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以下简称:直管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㊁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促进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㊁四川省«关于全面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 2015 99号)㊁成都市«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函 2018 5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㊁政策文件,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㊀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㊁通信㊁广播电视㊁给水㊁排水㊁中水㊁能源㊁燃气等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公共隧道.第三条㊀管廊及其占用的地下空间资源权(包括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属国家所有,政府依法实行管廊的有偿使用㊁有期限使用.管廊应当实行科学规划㊁统筹建设㊁协调管理㊁节约资源㊁信息共享㊁保障安全㊁有偿使用的原则.第四条㊀规划建设国土局是直管区管廊规划㊁建设㊁管理的主管部门,成都天投实业有限公司是管委会授权的管廊管理单位,具体组织直管区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工作.财政金融局㊁经济运行和安监局㊁环保和统筹城乡局㊁城管和市场监管局㊁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廊的规划㊁建设㊁管理等工作.各管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管线入廊及维护管理的监管工作.第五条㊀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 P 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㊁投资补助㊁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参与管廊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第六条㊀鼓励和支持管廊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进一步加强管廊规划㊁建设㊁运营维护管理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 I M)技术应用,建设智慧管廊.规划建设国土局负责,基于移动互联网㊁物联网㊁B I M应用㊁智能感知等信息技术,以大数据为基础㊁通过云存储与计算等方式,建立管廊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信息平台.第二章㊀规㊀划第七条㊀规划建设国土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直管区管廊专项规划,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规划建设国土局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征询各管线权属单位意见,管线权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第八条㊀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直管区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㊁远近兼顾㊁全面规划㊁分步实施㊁与各项专业规划相协调并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第九条㊀管廊专项规划应结合城市道路建设㊁轨道交通建设㊁城市地下综合体㊁新区产业布局等,充分考虑沿线用地公用设施容量需求,按照综合管廊建设标准,为管廊内管线的新建㊁改建㊁扩建预留足够的空间容量.第十条㊀规划建设国土局应坚持 先规划㊁后建设 的原则,在新建道路㊁有条件的改(扩)建道路㊁有条件和需求的独立空间等规划建设综合管廊.同时,依据经批准的综合管廊专项规划㊁控制性详细规划,对综合管廊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第十一条㊀已规划实施综合管廊的区域且管廊中预留了管线位置的,各管线权属单位的管线必须入廊,不得再擅自开挖单独建设自用管沟.暂未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城市规划区,新建的各类管线原则上应敷设于地下空间.除以下情况外,对采取自行敷设而不纳入管廊的管沟,规划建设国土局一律不予核准:(一)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管委会的工作部署,做好各项管线入廊工作.因特殊情况确需单独采用直埋方式新建的管线,应向规划建设国土局提出申请,并会同管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论证后方可实施.第十二条㊀管廊建设完工后应及时向规划建设国土局申请规划核实,完成数据入库.未经规划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管廊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地下管线(含管廊)应根据«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5号)及直管区相关规定等进行竣工实测.第十三条㊀管廊管理单位应委托专业设计机构按照优化空间㊁集约利用㊁保障安全等原则做好管线综合设计,所有设计方案应报规划建设国土局核准.管线入廊前,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做好管线专项设计并报管廊管理单位备案确认.第三章㊀建㊀设第十四条㊀规划建设国土局应按照管廊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储备制度,会同财政金融局㊁经济运行和安监局等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和五年项目滚动实施计划,积极稳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相关部门对管廊规划覆盖区域内不纳入管廊而采取自行敷设的管线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和占道挖掘手续.第十五条㊀管廊建设应依据管廊专项规划,与新㊁改(扩)建市政道路建设计划相协调,同步设计㊁同步施工.不依附于道路的综合管廊应分别纳入相关项目的建设计划,配套建设.规划建设国土局应统筹安排直管区内重点地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城市轨道交通㊁地下综合体㊁人防设施㊁主要道路下穿工程㊁河道整治等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避免项目施工反复开挖城市道路.管廊建设需穿(跨)或利用城市道路(桥梁)㊁地下轨道及公路㊁人防设施㊁河道及堤防设施,或涉及消防安全㊁树木保护㊁军事用地㊁文物古迹保护的,管廊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六条㊀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要优先采用绿色建筑材料,推广构件标准化和预制拼装等技术,有效带动绿色建材㊁工业构建和设备制造等产业发展.为减少对既有公共交通或公共设施的影响,鼓励推广使用顶推箱涵等非开挖施工工艺和技术.第十七条㊀管廊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管廊建设,全面推进B I M技术应用,并建立信息化电子档案.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㊁设计㊁施工㊁监理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㊁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管廊建设单位应对管线入廊设计进行总体负责.各管线单位应与管廊设计同步进行管线入廊专项设计,参与管廊设计审查并作好配合工作.管廊管理单位应全程参与管廊设计审查㊁做好建设过程中相关技术指导.第十八条㊀管廊内应当进行管廊智能化专项设计,建立地下综合管廊监控㊁预警㊁应急㊁信息处理等为一体的智能管理系统;同步对入廊管线进行智能化专项设计,技术标准应与管廊智能化设计统一,并纳入管廊智能管理系统中,提高管廊和管线的智能化管理水平.第十九条㊀管廊内应当按照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安全专项设计,配套建设消防㊁照明㊁通风㊁给排水㊁标识㊁安全与警报等附属设施,确保安全运行.管廊建设应当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㊁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避免产生相互干扰,杜绝次生灾害发生.管廊建设过程中,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抢修制度和联动方案,对每一项应急抢修实施细则,明确责任与分工,确保管廊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到位及时.第二十条㊀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验收时须通知管廊管理单位及管线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管廊建设单位应与管廊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管廊移交工作按照直管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执行.除法律㊁规章另有规定外,管廊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管廊及信息化电子档案移交管廊管理单位统一运营管理维护,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第二十一条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廊直接移交给管廊管理单位进行运营维护;采用P P P模式投资建设的管廊应由管廊投资建设单位与管廊管理单位签订有关运维服务统一监管协议,其运营维护行为㊁运维标准㊁服务质量及提供的管廊空间使用权等统一纳入管廊管理单位进行监督与管理.第四章㊀运营维护管理第二十二条㊀规划建设国土局负责编制年度管廊运维管理资金预算㊁经财政金融局批准后纳入部门财政预算管理,按照管委会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拨付预算资金,负责监督管廊管理单位规范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管廊管理单位应加强运维管理资金规范使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做好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管廊管理单位是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积极参与管廊设计审查,负责制定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制度,负责向管线权属单位出租管廊空间使用权㊁提供管廊及管廊附属设施日常维护与安全管理服务,并配合管线单位做好入廊管线管理维护工作,以及依法收取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管廊管理单位收取的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须严格按照管委会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与使用.第二十三条㊀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采取先付费后使用的原则,使用管廊的管线权属单位应通过缴纳管廊入廊费和管廊日常维护费取得管廊使用权.入廊费㊁日常维护费的定价机制㊁费用标准按照国家㊁省㊁市及管委会有关文件执行.第二十四条㊀管廊管理单位应会同管线单位完善综合管廊应急预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报规划建设国土局㊁各管线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健全管廊事故预警防范机制,建立科学㊁规范㊁高效的应急保障体系,形成全天候㊁专业化的应急抢险联动机制.管廊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应签订管廊租赁使用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㊁租赁时间㊁租赁费用和责权利等内容,确保地下综合管廊正常运行.第二十五条㊀因城市建设施工,需要移动㊁改建管廊设施的,应向规划建设国土局提出申请,并会同管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论证后方可实施.管廊管理单位应参加设计方案审查,并负责协调管线权属单位,所需迁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六条㊀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权属管线的迁入(出)㊁维护㊁日常管理和抢险等工作.管线权属单位在管廊内对原管线进行改建㊁扩建,应编制设计方案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管廊管理单位申请,所需迁改费用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设计方案符合经规划建设国土局核准的管线综合设计的,由管廊管理单位审核后实施;若设计方案突破经规划建设国土局核准的管线综合设计的,需报规划建设国土局同意后,方可实施.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廊管理单位并书面报告城管和市场监管局,同时通知其他管线权属单位派专人现场监督,直至竣工验收合格.挖掘城市道路的相关建设手续应于发生故障3日内补办完善.管线权属单位在管廊内进行日常维护或因紧急抢险,破坏其他管线权属单位的管线,应依法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七条㊀遇到紧急情况时,管廊管理单位应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相关费用可由管廊管理单位先行垫付.紧急情况因人为因素所致,对管廊沟体㊁附属设施㊁管线造成损害的,由管廊管理单位和管线权属单位依法向责任单位㊁责任人追偿;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害的,由管廊管理单位负责管廊沟体及附属设施的损失,各管线权属单位分别承担各自的管线损失.第二十八条㊀管廊运行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管廊管理单位管理不善,管廊沟体及其附属设施造成人身㊁财产损失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由管线权属单位对自身管线巡查㊁维护不到位或管线超负荷运行等引起事故,造成其他设备及管线受损的,该管线权属单位应依法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九条㊀管廊结构边线外沿5米范围内,为管廊安全保护区.在管廊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报告,提供管廊管理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签订安全责任书,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并在施工中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管廊安全.(一)排放㊁倾倒腐蚀性液体㊁气体;(二)爆破;(三)占用㊁挖掘城市道路;(四)打桩或者进行顶管作业;(五)新建㊁改建㊁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㊁构筑物;(六)种植深根植物;(七)在管廊外敷设管线;(八)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第三十条㊀管廊管理单位应制定管廊巡查维护制度,实现管廊巡查全覆盖.巡查工作要充分发挥管廊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运维管理效率.积极创新智慧化管理模式,大力提升管廊运营维护管理水平.各管线权属单位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要求,及时维护和更新各类管线信息.第五章㊀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㊀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㊁法规㊁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㊀违反本办法规定,管廊建设单位㊁管廊管理单位㊁管线权属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义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㊀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管廊安全保护区内从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管廊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㊀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审批建设管廊(管线)的;(二)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管廊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三)索贿㊁受贿㊁玩忽职守㊁滥用职权㊁徇私舞弊的.第六章㊀附㊀则第三十五条㊀本办法由规划建设国土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11。
2024年综合管廊施工方案

一、产业背景综合管廊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一项非常重要的项目,是解决城市燃气、热力、通信、给水、排水等多种管线贯通并共同利用的一种综合性工程。
在城市化进程中,各类管线不断增加,传统的地下敷设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城市规划和管理的需求,综合管廊作为改善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增加城市绿化和景观、提高城市安全性的重要手段,被许多城市所采用。
在2024年,根据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制定综合管廊施工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二、施工目标1.整合和升级城市基础设施,提高城市运行效率和安全性;2.提高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效率,释放地面资源,增加城市绿化和景观;3.节省施工时间和资金投入,提高施工效率和成本效益;4.保护环境,减少施工过程对生态的破坏。
三、施工内容2.设计和建设:根据调研和评估结果,组织专业设计团队编制综合管廊的详细设计图纸和工程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3.施工管理:成立专门的施工管理团队,进行项目进度和质量的跟踪和监控,确保施工过程按照规定进行。
4.质量控制:制定严格的施工质量控制标准和检查方法,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整改。
5.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四、施工流程2.设计和建设:根据评估结果,编制综合管廊的详细设计图纸和工程方案,并进行审批和批准。
3.施工准备:组织人员和物资,准备施工所需的设备和工具,制定施工计划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4.施工实施:按照设计和施工计划进行施工,对各项工程进行跟踪和监控,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5.质量检查:按照质量控制标准进行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6.完工验收:完成施工后,组织相关部门对综合管廊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
7.后期维护:进行综合管廊的巡检和维护,及时处理运行中的问题,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施工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责任和权限。
成都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开工统筹及占道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开工统筹及占道施工管理实施细则附件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工地管理规范工地施工的通知》(成办函〔2022〕221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管理,保障城市道路设施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持续改善城市环境和面貌,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统筹范围按照“全域统筹”“全面统筹”的原则,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范围内占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路、支路地上及地下空间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均纳入开工统筹及占道施工管理:(一)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中心城区快速路网、中心城区市级主干路网、城市高速公路、给排水、电力、通信、绿化、燃气管网、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公交站点、交通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各类市政维护、维修工程。
(三)超出用地红线范围进行打围作业的房屋建筑工程。
(四)临街建筑或建筑外立面整治、房屋拆迁及临街店面装饰装修工程。
(五)市建设、城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纳入统筹管理的其他工程。
二、统筹程序纳入开工统筹及占道施工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开工统筹、占道施工申报,并牵头组织市公安交管、市城管、市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等)涉及给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绿化、公交、交安、广告牌等市政设施迁改的,除必须由专业分包单位实施外,应由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统一申报和实施。
建设。
(一)提交开工统筹申请1.提出开工统筹及占道施工申请(1)成都市中心城区占道施工及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统筹网络申请表;(2)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占道施工打围方案需提交占道、挖掘平面布置图,准确标注项目具体位置,或以周边固定参照物确定围挡的相对位置和范围、围挡内各区域的用途说明、周边路网、人行道、车行道分布情况,占道时间等信息);(3)交通疏解组织方案(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轨道交通项目需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断道施工项目需提交周边道路梳理情况报告);对于不具备办理条件、不符合办理要求的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退件处理,并说明退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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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主城区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2016-2020)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1、法律法规与规范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2005年第146号令发布);(4)《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5)《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6)《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2000);(7)《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9)《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2015)。
2、相关政策与指导意见(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法【2015】99号);(3)《研究我市综合管廊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成府阅【2015】108号);(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6】7号)。
3、相关规划(1)《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体系规划(2015-2020)》;(2)《青白江区城市总体规划(2014-2020)》;(3)《青白江区排水工程规划(2010-2020)》;(4)《青白江区电力专项规划(2013-2020年)》;(5)《青白江区智慧产业城概念规划》。
第三条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
远景为2021-2030年。
第四条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为成都市青白江区主城区,面积约为88.47平方公里。
第五条本规划成果由文本、图纸和说明书三部分组成。
其中文本和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凡在本规划范围内从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关的规划编制、管理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第七条文本中黑体字加下划线为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规划目标、原则与规模第八条规划目标围绕成都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总体战略目标,按照青白江区“国际陆港枢纽、‘蓉欧+’战略示范区、高端装备基地、国际化都市新区”的功能定位,以及“独立成市”的理念,以地上地下协调发展,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为指引,构建多层次、网络化的现代新型城镇化综合管廊体系。
第九条规划原则1、新建与改造相结合;城市新区重点考虑在高强度开发区、商业集中发展区等城市核心区,布置综合管廊;旧城片区重点结合旧区棚户区改造、市政管线改迁、道路改造、河道治理、易淹区整治等项目同步建设综合管廊。
2、干支结合,片区成网;结合城市地铁建设、快速路和主干路等道路改扩建项目以及电力隧道、输水干管等城市主要市政走廊布置干线输送型综合管廊;结合商业核心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等区域布置支线服务型综合管廊,干支结合,片区成网。
3、因地制宜,远近兼顾。
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等相关政策、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考虑青白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青白江主城区自然地理特征和城市建设计划编制规划,因地制宜,远近兼顾。
第十条建设规模本次规划青白江主城区地下综合管廊总规模为54.57公里。
其中干线综合管廊29.03公里,支线综合管廊25.54公里。
第三章系统布局第十一条规划形成“一横三纵两片”的综合管廊系统。
“一横”指同华大道综合管廊。
西起宝成铁路西侧规划30米道路,东至第二绕城高速路西侧规划40米道路,全长13.49千米。
“三纵”指八阵大道综合管廊,智慧大道综合管廊,青白江大道综合管廊。
其中八阵大道综合管廊北起青白江区界,南止于区界,全长5.30千米;智慧大道综合管廊北起凤凰大道,南止于区界,全长5.46千米;青白江大道综合管廊北起第二绕城高速,南止于区界,全长10.24千米。
“两片”指新城现代服务中心片区和产业配套商务商贸片区。
其中新城现代服务中心片区综合管廊全长7.68千米;产业配套商务商贸片区综合管廊全长12.40千米。
同华大道、八阵大道、青白江大道综合管廊为干廊,其余为支廊。
至2020年,建成同华大道、八阵大道、青白江大道综合管廊;至2030年完成智慧大道和“两片”综合管廊的建设,最终形成“一横三纵两片”的青白江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系统。
第四章管线入廊第十二条入廊通则高压输送电缆、10千伏配送电缆、通信光缆、输水管、配水干管、再生水管及次高压以下等级燃气管共7类管线原则上应入廊。
第十三条次高压及以上燃气管、污水管、雨水管(1)次高压及以上燃气管应通过经济、技术、安全分析论证是否入廊;(2)污水管、雨水管原则上不入廊。
第五章断面选型第十四条断面标准(1)综合管廊内部净空应满足管线安装、检修、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要求,净空高度不宜小于2.4米;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0米;单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0.9米;配套检修车时,检修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2米;(2)220kV及以上等级电缆、燃气管线应独立成舱。
断面设计参照《管廊断面示意图》,施工前应根据道路及管线情况进行详细设计。
第六章三维控制第十五条平面布局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铁道、轨道交通、公路中心线平行,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综合管廊与公路铁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可倾斜交叉布置,其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o。
管廊转弯半径应满足内部管线最小转弯半径要求。
本次规划管廊平面布局均平行于所在道路的中线,与道路、铁道、轨道交叉角均大于60o。
第十六条横断面布局管廊与相邻建(构)筑物、市政管线、铁路轨道最小水平净距必须符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等相关规定,详见附表三。
综合管廊宜布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下方,便于投料口、通风口等附属设施的设置。
同华大道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北侧绿化带下方;八阵大道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东侧绿化带及人行道下方;智慧大道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东侧绿化带下方;青白江大道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东侧绿化带下方;凤凰大道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南侧绿化带下方;同济大道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西侧绿化带下方;凤凰东六路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东侧绿化带下方;规划30米道路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东侧人行道及机动车道下方;川陕复线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北侧绿化带下方;祥龙大道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南侧绿化带下方;天星大道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东侧绿化带下方;同心大道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西侧绿化带下方。
第十七条纵断面布局管廊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小于2米。
管廊与相邻建(构)筑物、市政管线、铁路轨道等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相关规定,详见附表四。
综合管廊内纵向坡度超过10%时,应在人员通道部位设置防滑地坪或台阶。
第七章重要节点控制第十八条管廊与河流的交叉点本次规划综合管廊与河道有28处交叉点。
综合管廊选择在河床稳定河段穿越河道,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妨碍河段的整治和管廊安全运行的要求。
并应符合以下规定:管廊应敷设于Ⅰ至Ⅴ级航道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2.0米以下;管廊应敷设于Ⅵ至Ⅶ级航道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1.0米以下;其他河道河道底设计高程1.0米以下;灌溉渠道渠底设计高程0.5米以下。
第十九条管廊与铁路的交叉点本次规划综合管廊与铁路有6处交叉点。
管廊与铁路交叉时,垂直净距应大于1.2米。
管廊中容纳次高压及以下燃气管线的舱室与铁路路堤坡脚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米,垂直净距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管廊与地铁的交叉点本次规划综合管廊与地铁轨道有12处交叉点。
应协调好地铁与管廊在空间上的关系,管廊应为地铁建设预留空间。
管廊与地铁轨道最小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2米;管廊与有轨电车的最小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米,与有轨电车钢轨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米。
地铁出入口结构与管廊燃气舱室最小净距不应小于2米。
近期建设的地铁11号线轨道、站点及出入口应结合管廊设计。
第二十一条管廊与市政管线的交叉点管廊与管线交叉时,非重力流管线应避让管廊,重力流管线应与管廊在竖向空间综合考虑,协调处理。
综合管廊与相邻市政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管廊与管廊的交叉点本次规划综合管廊与综合管廊有17处交叉点。
管廊与管廊交叉时,支线管廊应避让主线管廊,管廊内部小管径管线应避让大管径管线,非重力流管线应避让重力流管线。
第八章配套设施规划第二十三条配套设施综合管廊应合理设置控制中心,每个舱室应设置投料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人员出入口等配套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控制中心控制中心选址原则:不应设置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内,应在建设用地内合理布置;宜与临近公共建筑合建;宜结合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设置。
本次规划设置1处总控制中心和3处分控制中心,总控制中心位于北部新城组团,分控制中心分别位于弥牟组团、老城组团和产业综合配套组团,各分控制中心信息均与总控制中心相连。
控制中心均结合邻近公共建筑设置,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00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投料口设置要求(1)投料口间距不宜大于400米;(2)投料口尺寸根据各类管道(管节)及设备尺寸确定;(3)投料口设置在道路两侧绿化带内,布设管廊路段应预留不小于3米宽绿化带。
道路无法设置绿化带时,投料口设置于人行道,并应进行景观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通风口设置要求(1)综合管廊宜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天然气舱室应采用机械进、排风的通风方式。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通风口最大间距不宜超过200米。
(2)通风口净尺寸应满足通风设备进出的最小尺寸;(3)天然气管道舱室通风口与其他舱室排风口、人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10米,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七条管线分支口设置要求(1)一般路段每隔适当距离设置管线分支口,为两侧地块用户接线预留条件;(2)入廊给水管需提供市政消防用水时,出线井间距不应大于120米;(3)管线分支口尺寸应考虑支管沿侧墙爬升的空间需求,并为给水、电力、通讯、燃气、再生水、能源等预留足够管位。
第二十八条人员出入口设置要求(1)人员出入口宜与逃生口、投料口、通风口结合设置;(2)每个防火分区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第九章附属设施规划第二十九条附属设施综合管廊应合理配置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和报警、排水、标识等相关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