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管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化妆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签标识管理,涉及化妆品的包装、说明书、产品名称、成分表等内容。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遵循诚实、准确、规范、易懂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夸张、误导等内容。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标签标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合法、合规。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使用中文,可以同时使用其他语言,但中文为主要文字。
第二章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应使用准确、明确、简练的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的形容词。
(二)厂名、厂址:应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方便消费者查询。
(三)生产日期、保质期: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保证消费者购买到新鲜有效的产品。
(四)主要成分:应标明产品中的主要成分,如果成分含有特殊作用或风险,应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净含量:应标明产品的净含量,以实际量为准。
(六)使用方法:应标明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适用人群、用量等,避免不必要的损害。
(七)贮存条件:应标明产品的贮存条件,防止产品变质、损坏。
(八)质量标准:应标明产品的质量标准,消费者可依此判断产品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标识还可以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地:如果化妆品为进口产品,应标明产品的原产地。
(二)批准文号:对于需要批准的化妆品,应当标明相关批准文号。
(三)特殊警示: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化妆品,应标明特殊警示信息。
第三章化妆品标签标识编写与审查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编写和审查,确保标签标识内容的准确性、合规性。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标签标识编写与审核部门,并明确标签标识的责任人。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化妆品产品的使用、销售和监管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确保化妆品产品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以下是通常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的内容:
1. 标签规定:化妆品产品的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方法、成分表、净含量、批号等信息。
标签应以中文显示,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
2. 标签内容真实性:化妆品标签上的内容应准确、真实,不得误导消费者。
禁止使用虚假宣传、夸大功效、隐瞒风险等不良行为。
3. 标签语言:化妆品标签应以国家通用语言为主,如中文。
可以在国内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同时使用其他语言。
4. 标识要求:化妆品产品标识必须清晰、易识别,不能模糊、模仿其他产品或混淆消费者的判断。
5. 标识可追溯性:化妆品产品的标签应包含批号等信息,以便追溯质量问题和召回等相关事宜。
6. 标签更新:当化妆品产品发生规格、成分、安全性等方面的变更时,应及时更新标签。
7. 标识法规遵守: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企业应确保生产的化妆品产品的标签符合相关要求,且不得随意更改、撕掉或篡改标签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的标签要求和管理规定应根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来确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一、前言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产品之一,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利益和安全,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标识内容1. 产品名称化妆品标识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辨认。
产品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2. 成分表化妆品的成分表是消费者了解产品成分的重要途径,标识上应当明确列出产品的成分和含量。
成分表的百分比应当准确无误,不得隐瞒或伪装成分信息。
3. 用途和功能标识上应明确标注化妆品的用途和功能,以便消费者能够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产品。
用途和功能的描述应当真实可信,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
4.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化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使用过期化妆品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因此,标识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识别过期产品。
5. 生产厂商和联系方式化妆品标识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生产厂商和联系方式,以方便消费者进行咨询、投诉或反馈。
生产厂商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不得虚假宣传或隐藏真实信息。
6.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化妆品标识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以帮助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避免不必要的伤害或风险发生。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明确简明,不得含糊不清或宽泛解释。
三、标识形式1. 标签或包装盒化妆品标识可以采用标签或包装盒的形式进行,标签或包装盒应当有足够的空间来容纳标识内容。
标签或包装盒的材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影响。
2. 字体和字号化妆品标识上的字体应当清晰可辨,字号应当适当,以保证消费者能够方便地阅读。
字体和字号的选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影响标识内容的准确传达。
3. 语言和表述化妆品标识上的语言应当通俗易懂,表述应当准确简洁,以便消费者能够快速理解和识别。
如果化妆品销售国际化,标识上的语言应根据销售地区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销售、生产和进口化妆品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明确、完整地反映产品的基本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提高标签合规性的监测和检查力度。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售、罚款、收回产品等。
第二章标签内容要求第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包含的基本信息有: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主要成分、产地等。
第七条化妆品产品名称应使用准确、具体的词语,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的词语。
第八条化妆品标签上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为真实、明确,不得使用虚假、模糊的信息。
第九条化妆品标签上的产品规格型号应与实际产品相符,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十条化妆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应为准确、明确的信息,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的信息。
第十一条化妆品标签上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具体、明确,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的信息。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上的主要成分应列明其名称、含量和功能,不得少列、漏列或者以虚假方式展示。
第十三条化妆品标签上的产地应为准确、明确的信息,不得使用虚假、模糊的信息。
第三章标签设计要求第十四条化妆品标签应具有足够的大小,使得文字和图案清晰可辨认。
第十五条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应使用常见的汉字和常用外文词汇,不得使用生僻字或者特殊字符。
第十六条化妆品标签上的图案、标识应与产品的实际特点相符,不得使用误导性的图案、标识。
第十七条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数字和图案应具有一定的色彩对比度,以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十八条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和图案应以等高字体和线条为准,不得使用变形、扭曲的字体和线条。
2023年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2023年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管理,确保消费者对化妆品的了解和选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标签标识内容要求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真实、准确的反映化妆品产品的名称。
(二)化妆品功能:准确描述化妆品的功能,不得夸大其功效。
(三)成分:列出化妆品的主要成分,对于特定人群禁用成分应当在标签上明确标注。
(四)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清晰、易读地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以确保消费者使用的安全。
(五)生产厂家:标注化妆品的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六)使用方法:简明扼要地介绍使用化妆品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七)净含量:标明产品的净含量和规格。
(八)质量标识:贴有质量标识,标明合格证号、标志和负责人。
(九)储存条件:标明化妆品的储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十)特殊警示:对特殊人群警示或特殊使用说明进行明确标识。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标签标识模板,不得篡改、伪造或掩盖。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使用中文进行标注,可以同时使用其他语言进行标注,但中文应当是主要标注。
第三章标签标识管理要求第六条化妆品生产厂家应当建立合理的标签标识管理制度,确保标签标识内容的准确、真实、合法。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厂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进行具体标签标识的设计、印刷、贴在等环节的管理。
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进口商应当确保进口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内容与原产国的标签标识一致,或者按照我国的标签标识要求进行调整修改。
第九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检查和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条对于食品标签标识违反本规定的,监督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收回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追缴罚款。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监督部门有权暂停、撤销相关化妆品的生产许可证,并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为规范化妆品标识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化妆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2.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进口和使用的化妆品,包括但不限于化妆品包装上的标识、标签、说明书等。
三、基本要求3.化妆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功能、效果等。
4.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易见,字体大小宜不小于规定标准,不得使用模糊、扭曲的字体。
5.化妆品标识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官方语言文字,不得使用外文或地方方言文字,除非附有相应的翻译说明。
6.化妆品标识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品牌名称、生产厂商名称、产地及地址、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基本信息。
7.化妆品标识上的文字、图案、色彩等应当与实际产品相符,不得误导消费者。
四、产品名称标识8.化妆品产品名称标识应当采用统一的命名规则,不得使用虚假宣传用语、药品性质用语等。
9.化妆品产品名称标识应当清晰易懂,不得使用隐晦、模糊或误导性的文字,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判断产品类别。
10.化妆品产品名称标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五、品牌名称标识11.化妆品品牌名称标识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具有误导性的字词、名称。
12.化妆品品牌名称标识不得冒用他人注册商标,不得违反相关商标法规定。
13.化妆品品牌名称标识应当与产品的实际品牌名称相符,不得造成消费者混淆。
六、生产厂商名称标识14.化妆品生产厂商名称标识应当包括厂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联系到厂商。
15.化妆品生产厂商名称标识应当真实准确, 不得冒用他人名称或使用虚假信息。
16.化妆品生产厂商名称标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七、产地及地址标识17.化妆品的产地及地址标识应当包括产品的实际产地和详细地址,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产品的生产情况。
18.化妆品的产地及地址标识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信息或误导性的地理位置。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标签和标识内容规定:标签和标识上应包含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主要成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信息,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明确标注。
2. 标签和标识设计规定:标签和标识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同时,标签和标识应清晰易懂、字体规范、不得使用过度修饰或违法违规图案。
3. 标签和标识语言规定:标签和标识上的文字应使用国家推行的官方语言,并严禁使用侮辱性、歧视性、低俗的词语,保证产品宣传的合法合规性。
4. 标签和标识的真实性:标签和标识上的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包含虚假宣传或夸大成分功效的信息。
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应准确无误,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5. 标签和标识审核和验收: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对标签和标识进行严格的审核和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并正确无误。
相关监管部门也会进行定期抽查和监督,对违规的标签和标识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和加强监管而制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这些规定进行标签和标识的设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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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标识的规定

标签标注内容要求
产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
定》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1)应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依 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 (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 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 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标签标注内容要求
产品名称: ××洗发露 净含量: 200ml 制造者名称: × × × 化妆品有限公司 制造者地址: × × × 技术开发区 生产日期: 20051012 保质期: 三年 产品标准号: Q/(QB)F15 2 卫生许可证号:(1990)卫妆准字29-XK- ××××号 生产许可证号:XK16- 108 ×× ××
1、时效问题。根据全许办[2005]58号文明确规定,2005年11月1日以后取 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其产品或包装、 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的工作。2005年11月1日以前已 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自2005年11月2日起1年内,完成在其产品或包 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的工作。 就以上的要求 ,说明在规定的时间内企业必需在流通领域、仓储库存、 生产线上都要完成化妆品QS标志的印制或粘贴工作。
防晒化妆品SPF值的标识
可以不标识SPF值 SPF<2 , 不得标识防晒效果 SPF 2-30 ,SPF标识值不得大于实测值 实测SPF值 > 30 时: 实测值-标准差> 30,标识SPF 30+ 实测值-标准差≤30,最大标识SPF 30
化妆品标签标识必须标注内容示例
示例1(普通化妆品)
日期标注 (1)必须按下面两种方法之一标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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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监督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卫生规范》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
行动的通知》
与化妆品标签说明书有关的政 策性文件:
卫生部发布关于规范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和宣 传 加强化妆品监管的公告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1995
基本原则
1、所有的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 懂,科学正确;
2、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和虚 假的宣传内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或易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1995
基本要求
1、化妆品标签不应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 至脱落;
(四位数年份)卫妆准字××-XK-××××号。
(2)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标准格式
特殊用途化妆品:卫妆特字(四位数年份)第××××号;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妆进字(四位数年份)第××××号;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妆备进字(四位数年份)第××××号。
标签标注内容要求
警示语: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 品,应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如避 免与眼部接触;防止儿童抓拿;能引起 过敏反应;戴合适手套;含×××。
标签标注内容要求
产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
定》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1)应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依 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 (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 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 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标签标注内容要求
4、日期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可视面)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5296.3-1995
必须标注的内容
5、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 6、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7、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8、使用说明和安全警告(必要时) 9、储存条件(必要时)
标签标注内容要求
不得标注内容
(1)不得标注适应症; (2)不得宣传疗效、暗示疗效; (3)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非特殊 用途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功效; (4)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 用语。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命名原则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
范的规定; 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 合
日期标注 (1)必须按下面两种方法之一标注:
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2)标注方式
生产日期: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注; 保质期:保质期×年;保质期 ×月; 生产批号:企业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请在××年××月之前使用。
标签标注内容要求
卫生许可证号、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1)卫生许可证号标准格式
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管
监管体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改委 公安部 商务部 税务局 消防局 环保局
法律与法规、标准与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文语言习惯 ; 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名称顺序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品名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
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 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 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 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法律与法规、标准与规范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法律与法规、标准与规范
《产品标示标注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易燃气雾剂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化妆品卫生标准》 《化妆品卫生规范》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
语。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标签标 识的规定
第十四条: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 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 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 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批准、发布 GB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 品通用标签》代替GB5296.3-87
2、所有文字应是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 汉语拼音或外文,但必须拼写正确;
3、进口化妆品应同时使用规范的汉字标注各 项内容;
4、标签所用计量单位应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为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1995
必须标注的内容
1、产品名称(主视面) 2、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3、净含量
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 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委托加工化妆品包装标识标注规 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 的通知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标签标 识的规定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 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 包装或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 用期限。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注明批准文 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注明 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
强制性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1995
标签
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 装内的说明性材料。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1995
标签的形式
1、直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容器上; 2、小包装上的标签; 3、小包装内放置的说明性材料。
消费品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