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代客泊车”引发的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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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停车场管理案例分析八则

物业公司停车场管理案例分析八则

物业公司停车场管理案例分析八则物业公司停车场管理案例分析八则近年来,小区内丢车的案件时有发生,相当多的案例中物业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

丢车赔偿动辄数十万,是物业公司较大的经营风险。

规避的方法,一是管理层面上,提升业务水平,避免丢车;二是法律层面上,完善法务操作,避免败诉。

笔者通过对几年来全国大量丢车案例的分析,将提出法律层面的操作建议。

本文无意对相关法律漏洞做出立法建议,也不想对法院判决公正与否做学理上的评价,只希望通过分析法院判决结果的“市场行情”,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设计物业公司规避赔偿风险的切实可行的法务操作方法。

作为几家物业公司的法律顾问,笔者在立场上的倾向性,望读者谅解。

一、保管还是场地使用要明确小区丢车诉讼中经常出现争议的是,双方到底成立了保管关系还是场地使用关系。

以下是具有代表性的几个案例,笔者着重引述了法院的判决理由,这并不代表笔者认同其判决结果,但研究他们的现实意义在于:她代表着一种极大的可能性,相似的纠纷极有可能作出相似的判决,她就象是一个市场行情,让我们可以判断类似纠纷的一个大致结果,通过把握法院的判决思路,来指导我们的行为。

案例一某小区业主谢某按规定将车停放小区停车场内,并每月交纳停车费。

某日凌晨该车在停车场丢失,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物业公司提出,被告每天只收2元费用,如承担10多万元赔偿,显失公平。

天津市某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停车场管理制度明确要求车辆进停车场关闭报警器,管理人员应对车辆出入登记,看管好车辆,因此,停车场就应对场内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

事发当晚,管理人员对进入停车场的原告车辆进行了登记,足以表明停车场作为保管人接受了该车,并由其实际控制,但被告在保管过程中,未完全履行保管义务,造成原告车辆损失,应予以赔偿”。

被告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车主交纳了存车费用,并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使该车处于上诉人监管之下,双方之间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

上诉人主张收取车辆占地费而非存车费,与其提供的有关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标明的“小区物业存车”的内容不符”。

浅谈物业管理中的停车问题

浅谈物业管理中的停车问题

浅谈物业管理中的泊车问题毕业论文题目:浅谈物业管理中的泊车问题目录中文纲要及重点词 (ⅴ)正文 (1)一、泊车难问题的原由剖析 (2)二、解决泊车难问题的想法和建议 (3)(一)合理规划泊车位 (4)(二)发展公共交通 (4)(三)增强小区泊车管理 (5)三、结论…………………………………………………………………… (6)参照文件 (7)摘要此刻社会跟着经济收入的提升,各个小区内的个人车愈来愈多,而由泊车位致使的纷争也愈来愈多。

好多小区里还没有划泊车位,车进了小区想停到哪里都行。

没有建设泊车场的小区,楼越盖越多,车也愈来愈多,有的家庭有多辆车,而泊车位远远不够,必定要出问题的。

泊车难已成为物业管理中的主要问题之一。

认识和解决泊车难问题,是为了减少因车辆停放而惹起的争执、是非、安全等一系列问题。

重点词:泊车,物业管理,交通。

正文此刻社会跟着经济收入的提升,各个小区内的个人车愈来愈多,而由泊车位致使的纷争也愈来愈多。

好多小区里还没有划泊车位,车进了小区想停到哪里都行。

没有建设泊车场的小区,楼越盖越多,车也愈来愈多,有的家庭有多辆车,而泊车位远远不够,必定要出问题的。

泊车难已成为物业管理中的主要问题之一。

认识和解决泊车难问题,是为了减少因车辆停放而惹起的争执、是非、安全等一系列问题。

在城市,泊车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大部分人头疼的问题。

“汽车易买,车位难求”、“有车才知泊车难”,这是很多有车族发出的衷心感触。

可是,泊车难问题对于物业服务行业来说倒是一个好机会,能够开发小区里的空间来增加收入。

一、泊车难问题的原由剖析物业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的花费环节,同时也是房地产开发的持续和完美。

物业管理既是房地产经营管理的重要构成部分,又是现代化城市管理不行缺乏的一环,可是各种原由,泊车难却成了物业管理的最头疼最辛苦的事。

[1]造成泊车难的原由有以下几点。

1.个人车数目迅速增加,是致使当前泊车难的最直接原由。

最近几年来,一般汽车的销售价钱有向下走的趋向,花3~6万就能买一部汽车。

访客停车受损小区物业该不该担责

访客停车受损小区物业该不该担责

访客停车受损小区物业该不该担责李先生驾车进入某小区探访亲友,将车辆停放于小区内。

孰料,李先生在访友结束后欲离开小区时,发现自己的车辆后部被撞且损坏严重,但未发现肇事者。

此后,交通部门认定李先生车辆停放于案发小区内,后部被撞,李先生无责任。

李先生主张,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向其收取了停车费,双方成立保管合同关系。

然在事故发生后李先生多次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出示视频监控录像,但其却拒不提供。

对此,李先生认为,因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无法调取视频监控录像,导致其车辆受损、索赔无门,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因对车辆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赔偿其车辆修理费用。

物业公司答辩认为,李先生进入小区停车并未与物业公司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故物业公司不负有车辆保管的义务。

此外,李先生陈述的停车位置位于公共过道,属于公共区域,即使车辆受损,也属李先生自身过错所致,故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将车辆停放于小区,物业公司收取相应费用,双方之间并不成立保管合同关系。

首先,小区物业与专业的停车场地经营者不同,前者以服务小区居民为根本宗旨。

小区物业允许非本小区居民之车辆驶入小区停放,其根本目的在于为访客寻访小区居民提供便利。

对于物业公司所收取的停车费用而言,无论从涉诉小区的地理位置,抑或目前市场通行的停车费用收费标准来看,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数额及计费标准明显与专业停车服务的市场收费水平存在显著差别。

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停车管理服务工作,其计时收取的费用应属管理服务费性质。

其二,本案中,李先生作为访客驾车驶入小区临时停放车辆,其停放后仍对该车辆实际占有和控制,且李先生所指认的车辆停放位置属于非停车区域、周围亦无监控设施,物业公司对该车辆亦无法进行有效的管控,双方之间并不形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

其三,根据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公示的停车管理规定,物业公司对驶入该小区的车辆履行的亦非保管义务,其收取的“停车占地费”并不具有保管费的性质。

案例分析:交了停车管理费 车辆被划后物业公司被判无责

案例分析:交了停车管理费 车辆被划后物业公司被判无责

车主交纳了车位管理费,将汽车停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里,结果汽车被刮划,造成了经济损失。

车主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修车费,那么,物业公司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保时捷惨遭刮划]杨女士拥有一辆白色保时捷轿车,平时对这辆车爱护有加。

2007年8月起,杨女士向他人承租了厦门市思明区禾祥东路77-87号地下室第68号车位,每月向厦门市银鼎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银鼎岩物业公司或被告)交纳车位的管理费80元。

2008年3月8日晚上8点左右,杨女士将保时捷轿车停放在第68号车位,第二天下午4点左右,杨女士发现保时捷车身被锐器刮划,立即向银鼎岩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反映,并通过管理人员向厦门市公安局梧村派出所报警。

2008年3月21日,杨女士将保时捷送去维修,花费了维修费28,482元。

[诉辩之争]2008年3月28日,杨女士(下文简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银鼎岩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告认为,被告管理的车库是封闭式的,她每月交了80元的车辆管理费,就与被告形成了事实上的车辆保管关系,被告负有为原告保管车辆的义务。

但是被告没有尽到管理义务,造成车辆被人恶意刮划,根据《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被告应承担保管不善造成的财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28,482元。

被告辩称,公司经营的是房地产管理,并没有机动车保管项目。

物业公司的职责就是物业管理的职责,如对小区内部的车辆行驶、进出秩序、停泊卫生负有管理的义务,车主没有将车辆交给物业公司进行保管,实际上,车辆也没有在他们的控制范围之内。

相应地,向车位租户收取的是车位的管理费,而不是保管费;被告开具给原告的收费发票上虽注明是“车辆管理费”,但《停车须知》已经明确:“停车场所收费用为场地维护费,不负车辆及车内财物的保管责任。

”因此,原、被告双方之间,是关于车辆项下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而不是保管法律关系。

他们对原告的车辆不负有保管义务,对原告车辆的受损不存在过错。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某小区的业主小王在其住宅楼下的停车场停放私家车辆时,不慎将车辆停放在了邻居小李的私人车位上。

小李因此无法将自己的车辆停放在自己的车位上,对此感到非常恼火。

小李向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投诉,要求他们采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与小王进行了沟通,但小王不愿意将车辆移开,并表示自己并没有签署停车位协议,因此没有义务将车辆移开。

小李对此感到非常气愤,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承担侵权责任。

二、法律分析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能够证明侵权行为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对于本案来说,小王将车辆停放在小李的私人车位上,导致小李无法使用自己的车位,构成了侵权行为。

但小王表示自己没有签署停车位协议,因此没有义务将车辆移开。

那么法院需要判断小王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停车位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停车位协议是双方约定的一种合同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即使小王没有签署停车位协议,但如果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能够证明小王事实上享有该停车位的使用权,那么小王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将车辆移开。

2. 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是判断侵权责任的重要指标之一。

对于小王来说,虽然他没有签署停车位协议,但他在将车辆停放在小李的私人车位上时,应当具备一定的谨慎和注意义务。

如果小王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例如事先询问车位归属情况或者与小李协商解决,那么他的行为就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不可抗力的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如果侵权行为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侵权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

但是,对于本案来说,小王的停车行为并不属于不可抗力范围,因此不可适用不可抗力的免责规定。

四、结论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停车位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小王没有签署停车位协议,如果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能够证明小王事实上享有该停车位的使用权,小王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将车辆移开。

代客泊车案引发的思考

代客泊车案引发的思考

代客泊车案引发的思考郑书宏卢宇案情介绍2008年6月24日晚,邱某驾车前往某鱼翅馆就餐,鱼翅馆泊车员周某在为邱某取车时撞伤了路人刘某,车辆也受损。

事发后,刘某住院至当年底,后经鉴定为二级伤残,智力重度缺损,需专人护理。

另外,车主邱某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事后,受害人家属、周某、鱼翅馆、邱某及某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因无法达成一致,刘某及其父母、妻子和儿子将周某、鱼翅馆、邱某和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194万余元赔偿金。

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对鱼翅馆及周强享有代位追偿权,而被告主张,邱某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第三者责任险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享有代位追偿权。

争议焦点对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对鱼翅馆行驶代位追偿权这个问题,各方代理律师观点冲突、各执一词。

因本案因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使得这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未能通过判决予以明确。

笔者观点对于本案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是否代位追偿权的问题,笔者认为,保险人有权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向造成事故的鱼翅馆和周某追偿。

对此,笔者简要分析如下:一、保险代位追偿权的构成要件保险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获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代被保险人之位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据此,学界一般认为保险代位追偿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所致、第三者的行为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代位追偿的范围仅限于赔偿金额范围内。

但笔者认为,以上对保险代位追偿权之构成要件的理解是不全面的。

根据语义学,代位追偿权中“代位”本身的含义已暗含“代替他人原来所享有的地位(权利)”的意思,也即,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是:被代替之人原来已经享有了某权利——盖权利不得毫无缘由地产生。

物业管理下的停车问题的法律责任(范本文)

物业管理下的停车问题的法律责任(范本文)

物业管理下的停车问题的法律责任1. 引言近年来,由于私家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停车问题逐渐成为城市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尤其是在物业管理下,停车问题的处理变得更加复杂。

本文将探讨物业管理下停车问题所涉及的法律责任。

2. 物业管理下的停车问题物业管理下的停车问题主要包括停车位分配、停车位管理和停车位纠纷等方面。

在多数小区和商业建筑中,停车位数量有限,而车辆数量却持续增长,这导致了停车位分配不均衡、停车位管理不善以及停车位纠纷的发生。

2.1 停车位分配由于停车位数量的有限性,物业公司需要根据一定的规则进行停车位的分配。

这可能包括根据业主权益和车辆数量等因素进行公平的分配。

物业公司需要制定明确的停车位分配政策,并在业主大会上进行公示,以保证公平性和透明度。

2.2 停车位管理物业公司在停车位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他们负责维护停车场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停车位的有序使用。

物业公司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停车位标识、停车规定和停车管理流程等,以保证停车位的有效利用和公共秩序的维护。

2.3 停车位纠纷停车位纠纷通常涉及私家车主之间或车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

当停车位分配不公平或停车位管理不善时,停车位纠纷可能会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责任的划分将取决于合同法和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3. 法律责任划分在物业管理下的停车问题中,法律责任的划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物业公司的责任和车主的责任。

3.1 物业公司的责任物业公司的主要责任是对停车位进行合理的分配和管理。

如果物业公司在停车位分配上存在不公平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他们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物业公司还有责任确保停车场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如果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停车位纠纷或车辆损坏等问题,物业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车主的责任车主在使用停车位时也有一定的责任。

他们应按规定使用停车位,并遵守停车场的管理规定。

如果车主在停车过程中违反规定,造成停车位纠纷或他人财产损失的,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代客泊车法律纠纷案例(3篇)

代客泊车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私家车数量不断增加,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

代客泊车服务应运而生,为车主提供便捷的停车服务。

然而,在代客泊车过程中,由于服务提供者与车主之间信息不对称、服务标准不统一等原因,时常引发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代客泊车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二、案例简介甲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老板,经常需要开车外出办事。

由于公司附近停车位紧张,甲先生经常找不到合适的停车位。

某日,甲先生在网络上看到了一家代客泊车公司的广告,便联系该公司预约了代客泊车服务。

双方约定,代客泊车公司将甲先生的车辆停放在距离目的地较近的停车场,并承诺在甲先生需要车辆时,30分钟内将车辆送至指定地点。

代客泊车服务当天,甲先生按照约定到达目的地。

然而,当甲先生联系代客泊车公司要求取车时,却被告知车辆被划伤,无法正常使用。

甲先生对此表示无法接受,认为代客泊车公司应当对其车辆在停车过程中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甲先生将代客泊车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件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甲先生提供了与代客泊车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车辆被划伤的照片以及维修费用的证据。

代客泊车公司则辩称,甲先生的车辆在停车过程中被划伤,是由于停车场管理不善所致,与公司无关。

同时,公司认为,双方在服务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车辆在停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先生与代客泊车公司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代客泊车公司有义务保证车辆在停车过程中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妥善保管委托物。

”代客泊车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故应对甲先生车辆在停车过程中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委托合同关系和侵权责任。

1. 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定事务的合同。

本案中,甲先生与代客泊车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即属于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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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代客泊车”引发的责任分析
案情概述:
上海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与赵某同是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简称“某物业”)管理的的物业的租赁户。

许某是某物业的保安,某日某公司所有的奔驰轿车停放在物业大门处,赵某拥有的别克轿车停在其后。

许某认为赵某的车辆影响了其他车辆的通行,便从赵某同事瞿某处取得车辆钥匙,想要移动赵某的车辆。

但,许某在开动赵某车辆的时候操作失误,将赵某的车辆撞向了奔驰车的尾部,该奔驰车辆受到撞击后又撞在了车头前的大理石柱上,造成了奔驰轿车严重受损。

经查保安许某并无车辆驾驶执照,经交警认定,本起事故由许某承担全部责任。

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某物业、许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许某是某物业的保安,其移动赵某车辆是履行其工作职务的职务行为,应由某物业承担赔偿责任。

故判决某物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后某物业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次事故的发生是由赵某的车辆导致,而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当时该车由某物业的许某驾驶,但车辆所有人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许某当时是履行职务,应由其雇主即某物业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认定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某构成了共同侵权,改判赵某与某物业对某公司的损失承担连
带责任。

后某物业又就责任的分配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某物业与赵某各承担一半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某公司在本起事故中是否应就有过失行为承担责任
在本起事故中,某公司所有的车辆受到了严重的损坏,《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某物业认为某公司存在过错的主要理由有二:一是事故发生时某公司车辆停放的位置禁止停车。

某公司将其车辆停放在禁止停车的大厦物业门口,该位置障碍物较多且车辆行人进出频繁不宜长时间停放车辆。

事实也证明,某公司的损失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车辆头部撞击大理石柱导致的,所以很难认定某公司在该问题上不存在过错。

二是某公司在停车并且驾驶人长时间离开车辆的情况下未采用驻车制动。

众所周知,“停车拉手刹”是最基本的驾车常识,某公司所称的“车辆没有手刹”是极度可笑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自认了其驾驶人员在停放车辆并且长时间离开时并未采取该措施。

该过失的存在导致了车前部撞击大理石柱的力度增大,损失扩大。

法院则认为某物业主张某公司在事故中存在过失的证据不足,而判决某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代客泊车”,是否为许某的职务行为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许某“代
客泊车”这一行为是否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决定了许某预谋物业的责任承担。

如何认定职务行为,工作人员是否享有单位的授权是判断职务行为的关键。

本案中,某公司认为其公司相关文件中从未明确保安具有“代客泊车”的职责,即单位没有明确的授权,许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而某公司则认为某公司的保安长时间以来一直存在“代客泊车”的行为,而某物业对此情况也知晓并且默认允许,某公司认为某物业的这一做法构成了“默示授权”,则许某的行为构成了职务行为,其赔偿责任应由用人单位即某物业承担。

这一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三、不在现场的车主赵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本案中,事故发生时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赵某并不在现场但法院最终判决看似无辜的赵某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非本人使用时发生事故,车主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一直是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共同探讨的话题。

《侵权责任法》设专章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该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赵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考量其是否有过错。

在本案中,赵某将车辆停放在禁止停车的大厦门口,而且将钥匙借给没有驾驶证的许某,由此可见,赵某在本次事故中是存在一定过失的,本案判决时虽然《侵权责任法》尚未生效,但法院基于同样的原则跟考虑,判决赵某仍需承
担责任。

四、承担连带责任的双方责任分配比例问题
某物业认为本次事故的发生赵某未尽到保管责任而致使他人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而赵某称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的车造成了他人损失,坚决不承担主要责任。

司法实践中,类似本案的情况难以明确责任各方需承担的份额比例的,多采取法院酌定的解决方式,这也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本案中,在事故发生时赵某及某物业的过失究竟孰大孰小难以判定,法院明确了各自平均承担的责任。

之后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许某“代客泊车”这一物业服务行业常见的的行为,导致了一连串的诉讼纠纷。

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对自己的财产负有妥善保管,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及风险承担;作为用人单位,在管理上更应明确其员工的职责范围,明确其员工行为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范围,杜绝“默示授权”这一现象的出现,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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