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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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视阀下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完善

互联网金融视阀下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完善

互联网金融视阀下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完善一、本文概述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正逐渐显露出其巨大的市场潜力和社会价值。

股权众筹不仅为初创企业提供了低门槛、高效率的融资途径,也为广大投资者开辟了新的投资领域。

然而,由于我国股权众筹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和风险。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互联网金融视角下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完善问题,以期为相关立法和监管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将首先介绍股权众筹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及其在互联网金融中的地位和作用。

随后,通过深入分析当前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如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监管缺失、投资者权益保护不足等,揭示股权众筹市场面临的法律风险和挑战。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探讨完善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从立法、监管、自律等多个层面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

本文还将对完善股权众筹法律规制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效果进行预测和评估,以期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研究互联网金融视角下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完善问题,以期为推动我国股权众筹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贡献二、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现状分析近年来,我国股权众筹行业迅速发展,为初创企业和创新项目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渠道。

然而,随着行业的壮大,也暴露出了一些法律规制方面的问题。

目前,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主要由《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构成。

尽管这些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股权众筹市场,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亟待完善之处。

我国股权众筹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

目前,股权众筹平台多头监管的现象仍然存在,导致监管标准不统一,容易出现监管套利等问题。

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频率也有待加强,以防止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

我国股权众筹市场的准入门槛相对较低。

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市场的竞争和创新,但也增加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一些平台在缺乏足够的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扩张,导致市场出现乱象。

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和法律问题初探

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和法律问题初探

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和法律问题初探作者:褚斐斐来源:《时代金融》2016年第08期【摘要】近年来,我国股权众筹行业迅速发展,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也逐步显现。

现阶段,针对这些法律风险,股权众筹平台及其投资人和融资人可以采取多种风险自行规避措施;但是,长期来看,股权众筹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出台与完善。

【关键词】股权众筹法律风险风险防范一、引言我国股权众筹行业发展迅速,凸显的法律风险也亟待解决。

如果这些法律风险无法被解决,股权众筹的发展很可能受到一定限制。

因此,我们不但需要了解现在股权众筹行业的现状,还应该对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二、股权众筹发展现状和现存法律风险(一)发展现状2014年、2015年两年间,股权众筹迅速发展,成为继P2P之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又一重要增长点。

目前中国股权众筹行业呈以下趋势:1.平台数量快速增加。

截至2015年11月,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有接近320家,是2014年底的2倍以上。

众筹平台数量的增加不仅依赖于专注众筹行业的机构先发制人、步步为营,更源于电商巨头、科技媒体、传统金融机构逐渐涉足众筹行业。

2.融资项目多元发展。

2015年股权众筹投资主要集中于“生活服务、文化传媒、智能硬件、企业服务”四大领域。

但股权众筹并不仅仅局限于上述四个领域,而是呈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凡具有较大成长空间、易于被大众理解的融资项目都可能成为股权众筹投资的热门。

3.融资规模急剧扩张。

2014年,众筹行业总成交额接近20亿元,大于之前历年总和的5倍;2015年上半年,众筹行业总成交额超过2014年的两倍;全年总成交额有望达到百亿元人民币。

可见,股权众筹的融资规模逐渐扩大。

(二)法律风险股权众筹有着光明前景和广阔发展空间,但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形式,和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相比,法律风险较突出。

1.触及公开发行证券红线的风险。

股权众筹是基于互联网渠道的融资模式,而互联网是一种具有极强开放性的媒体。

2024年股权众筹市场分析现状

2024年股权众筹市场分析现状

2024年股权众筹市场分析现状引言股权众筹是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通过互联网平台将资金需求方与投资人进行撮合,满足创业者和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

股权众筹市场在我国近年来快速发展,本文将对股权众筹市场的现状进行分析。

1. 股权众筹的定义和特点股权众筹是指投资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创业企业的股权或股权工具,以实现投资回报的一种融资方式。

其特点包括快速融资、投资门槛低、投资人数量众多、项目选择灵活等。

2. 股权众筹市场的规模股权众筹市场在我国逐渐发展壮大。

据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股权众筹市场交易额达到XX亿元,同比增长XX%。

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和创业者参与其中。

3. 股权众筹市场的发展趋势3.1 技术创新的推动随着互联网和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股权众筹市场将逐渐实现更高效、更便捷的交易方式。

智能合约、区块链等技术的应用将进一步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3.2 政策支持的推动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股权众筹的政策措施,鼓励创新创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政策的支持将为股权众筹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3.3 投资人观念的转变随着投资人收益预期的变化,更多投资人开始关注创新创业领域,股权众筹市场的投资机会也逐渐受到青睐。

投资人的增加将推动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4. 股权众筹市场的挑战与风险4.1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股权众筹市场面临着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缺乏相关的监管机构和明确的监管标准。

这给市场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4.2 投资风险的存在股权众筹市场存在着项目风险和投资回报风险。

投资人在选择股权众筹项目时需要谨慎评估风险,避免投资失败带来的损失。

4.3 信息不对称问题股权众筹市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创业者可能夸大项目价值或隐瞒项目风险,投资人很难获取准确的信息,增加了投资的不确定性。

结论股权众筹市场在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呈现出巨大的潜力和机遇。

然而,市场的发展还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风险,需要相关利益方共同合作,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2024年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范文

《2024年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范文

《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并在短短的时间内取得了显著的发展。

其中,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以其低门槛、高效率的特点,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和创业者。

然而,随着股权众筹市场的快速发展,其背后的风险和问题也逐渐显现。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进行刑法规制。

本文将从刑法规制的角度出发,探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路径。

二、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概述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为项目发起人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其特点在于,投资者通过购买项目发起人的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享有相应的权益。

这种融资方式具有低门槛、高效率、广覆盖等优势,为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

然而,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股权众筹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的刑法规制现状目前,我国刑法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的刑法规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涉及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二是涉及证券欺诈的犯罪行为;三是涉及洗钱等金融犯罪的行为。

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创新,传统的刑法规制体系已经无法完全适应新的市场环境。

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刑法规制体系进行完善和调整。

四、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的问题与挑战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的刑法规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与挑战:一是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执法难度增加;二是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使得侦查工作面临挑战;三是刑法与民商法的衔接问题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和挑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法律地位和监管要求,为执法机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3. 强化跨部门协作:加强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合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浅析我国众筹模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析我国众筹模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018. 3(下) 现代国企研究139众筹,译自英文Crowdfunding,即一群人通过网络,为某一个项目或者某一个创意提供资金支持。

它的出现带来了金融理念的转变,这种通过互联网金融筹资方式,参与门槛低,方式灵活,因此被大众快速接受。

到现在为止,众筹演变出四种类型:借贷型、募捐型、股权型、回报型。

其中借贷型众筹项目数量最多,而回报型在艺术、企业活动、商业活动等行业里应用最为广泛。

一、国内众筹融资发展简述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水平的提高,大量民营中小企业得到了发展。

目前,中国有超过五千万的中小企业,超过中国企业总数的99%。

然而,中小企业在发展中所需的资金来源却十分有限,融资困难的问题一直制约着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就中小企业本身来说,它规模小、风险抵御能力弱、资产结构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到位所造成的高道德风险直接影响到银行的信用评估,因而无法提供大量的贷款;而从银行的角度来说,银行更愿意将资金借到大型企业或国资企业,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设定了较多限制;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来说来说,法律制度和担保体系的不完善,融资机构设立不足、中介机构发展缓慢等原因也从制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同时,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各个行业结合互联网技术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从2013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形成了P2P网贷、大数据金融等新形式,在为传统金融带来活力的同时,也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二、国内众筹融资存在的风险(一)法律风险为了促进大众融资,整合更多的投资者进入新的融资模式,我国大部分的公共融资平台采取“领导和跟投”的模式。

专业投资人担任领投人的角色,普通投资人跟随领投人所选择的项目进行投资。

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一些股权融资平台缺乏“专业领先投资者”的身份验证和投资方式的监管,加之投资者面临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领投人”角色很难被明确界定。

目前,由于股权融资缺乏监管,导致领头人可能伙同融资人串通一气,恶意推荐股票,使得部分投资人盲目跟风,当融资人获取到大量融资款后便以投资失败等借口让投资者损失惨重。

2023年我国众筹行业现状分析:冰火两重天

2023年我国众筹行业现状分析:冰火两重天

2022年我国众筹行业现状分析:冰火两重天众筹,最早源于国外,自2022年进入我国以来,就快速在国内兴起与进展。

由于市场的广泛认可与接受,再加上政策的向好,从2022年开头,我国众筹行业就开头了爆发式的高速进展,众筹平台大量涌现,融资规模增势良好。

那么,我国众筹行业进展现状如何呢?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2022年我国众筹行业现状分析:政策春风已经到来今年3月5日迎来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规划纲要提出深化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融入进展各领域各环节,鼓舞各类主体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打造进展新引擎。

建设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推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

这是众筹首次正式写进十三五方案,这对于众筹行业来说无疑又是一个利好消息。

信任今年众筹行业在各种利好信号下或许会有更大的进展空间。

同时3月新增众筹平台明显增多,可能与今年各地方政府间续出台众筹的鼓舞政策和工作支配有关,并且在移动端高速进展的大浪潮下,以微信端和APP为主的众筹平台也开头兴起。

网贷之家的讨论报告显示,在新平台不断上线的同时,3月份倒闭的平台也不在少数,主要缘由为经营不善和实力比较弱的平台,这些平台由于实力较弱以及项目没有吸引力而导致没有投资人投资,最终被市场淘汰,部分倒闭平台此前三个月均无新项目上线。

总体来说,在各种利好信号下,投资人对众筹这种新的投资方式也开头越来越了解,并且越来越能接受这种新投资方式,信任将来众筹整个市场也将朝好的方向前进。

平台多位于沿海地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2年3月底,全国各种类型的众筹平台总共328家,其中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最多,有131家;其次是嘉奖众筹平台,有112家;混合众筹平台为73家;公益众筹平台仍旧为小众类型,仅有12家。

截至2022年3月底,全国众筹平台分布在25个省市,多位于经济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

《2024年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范文

《2024年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范文

《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已成为全球金融领域的重要力量。

其中,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为中小企业及创新型企业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融资渠道。

然而,伴随其快速发展,亦出现了诸多问题,如欺诈、非法集资等刑事风险。

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的刑法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的刑法规制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

二、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概述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众多投资者募集资金,以支持公司创业或业务发展的一种融资方式。

这种模式打破了传统融资模式的局限性,使得更多的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得以获得资金支持。

然而,其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平台违规操作、信息披露不实等。

三、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刑法规制现状当前,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刑法规制主要依据《刑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对欺诈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快速发展,现有法律法规已难以完全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四、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滞后现有法律法规未能及时跟上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发展速度,导致一些新型犯罪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

(二)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管盲区,导致部分违法犯罪行为得以逃脱法律制裁。

(三)投资者保护不足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中,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机制尚不完善,导致投资者面临较高的风险。

五、完善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刑法规制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合法性和监管要求,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完善监管体系,弥补监管盲区,确保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合规发展。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应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论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公众募集股权融资的行为。

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迅速,为中小企业、创业者和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融资和投资机会,促进了创新和创业。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市场秩序,我国对股权众筹进行了法律规制。

本文将就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

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股权融资的法律地位和程序,为股权众筹提供了法律支持;《证券法》规定了股权众筹属于证券发行行为,应当受到证券监管的规范;《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股权众筹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都需要根据该办法规范经营。

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股权众筹提供了合法的法律依据。

1. 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和备案制度为规范股权众筹市场,保护投资者权益,我国设立了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和备案制度。

根据《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股权众筹平台需要向监管部门备案,并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经营资格。

监管部门会对股权众筹平台的资金实力、经营团队、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审核,确保股权众筹平台具有合法的运营条件。

2. 股权众筹项目的信息披露要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规定股权众筹项目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提示等信息。

投资者可以通过股权众筹平台获取相关信息,全面了解项目情况,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股权众筹平台也需要对项目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我国对股权众筹投资者实行适当性管理,即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才能参与股权众筹。

这些条件包括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等。

通过适当性管理,可以降低投资者的风险,提高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水平。

4. 股权众筹资金监管为防范资金风险,我国设立了股权众筹资金监管制度。

股权众筹平台需要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建立独立的资金监管账户,将投资者的资金与项目方的资金进行隔离存管,确保投资者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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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现状任子辉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北京 100088摘 要:当下“股权众筹”在我国正值火热,但碍于目前的法律与政策环境,真正意义上的股权众筹仍未实现,小微企业在筹集资金方面仍面临很大障碍。

因此,应该对照美国的经验,建立小型公开发行系统,细化股权众筹的信息披露规定以及建立股权众筹平台监督机制,以便在大力推进股权众筹解决企业融资困难的同时,防范投资者利益受损和国家金融安全。

关键词:股权众筹;法律;政策环境中图分类号: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201-02作者简介:任子辉(1993-),男,汉族,广东江门人,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在中国,“股权众筹”开端于2013年的“美微淘宝卖股”事件。

随后股权众筹在为中小企业筹集资本方面的巨大作用逐渐为人们所认识。

真正意义上的“股权众筹”,是指企业通过互联网渠道面向不特定的大众投资者筹集股本的活动。

对照目前我国《证券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以及最高院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的解释,股权众筹明显游走于非法集资及非法发行证券的边沿。

本文着重分析当前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和政策环境,并结合美国的相关经验提出合理的建议。

一、股权众筹的概念与法律性质《韦氏大辞典》对股权众筹的定义是:从大众,尤其是线上群体筹集资金的行为。

从操作层面而言,股权众筹通常通过融资门户发起———众筹发起者发布投资项目,投资者通过投资门户向发起者提供投资。

从法律层面而言,作为股权投资的一种形式,股权众筹通过增发股份从投资者中募集资金,考虑到众筹的筹资对象没有特定的群体,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

而该定义也从我国的相关政策中得到印证———中国证监会在15年8月发布的《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下称“通知”)中明确指出,股权众筹融资是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其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

二、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和政策环境由于新《证券法》迟迟未推出,在旧《证券法》发行股票要经过严格批准的规定之下,以集资快速高效著称的股权众筹难逃非法发行证券的命运。

但可喜的是,我国政府一直对股权众筹持开放态度———15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在官方层面提出“股权众筹融资”的概念,并决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

然而考虑到股权众筹的“公开发行”等特点对国家金融安全带来的影响,监管层一直谨慎推进股权众筹的合法化,其中证监会在15年8月对股权融资活动开展专项检查中发布的《通知》强调,任何从事都必须得到证监会批准发放的股权众筹的牌照方可营业,但目前看来,并无任何一家企业获得牌照。

而纵观国内现存的所谓“股权众筹平台”,无一不是属于互谅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范畴,通俗来说就是私募基金的互联网化。

然而《通知》的出现标志着我国监管层正式将笼统概念上的股权众筹分为互联网公开股权众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即私募股权众筹)、股权融资三大类,并实行分类监管的制度。

而其中只有互联网公开股权众筹符合实质意义上的股权众筹的定义。

总体而言,无论是现有的,真正的股权众筹仍然未能在中国落地。

个中的原因归结起来有两个:监管股权众筹的上位法一系列法律如证券法迟迟未得修改以及与实现股权众筹有关的众筹核准豁免、投资门槛等细节也远远没落实。

三、美国股权众筹的法律环境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传统银行贷款意愿下降,新创企业在筹集资金方面面临重重困难,众筹作为一种资本筹集的新方式应运而生。

不到10年时间里,股权众筹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得到蓬勃发展。

2012年,美国参众两院通过《初创企业融资促进法案》,正式为股权众筹松绑在公开发行证券方面的限制。

该法案实际上对大量法律法规作出了修改,从而减少公司上市的难度,使其更易筹集股本,其中最受瞩目的修改内容如下:1.允许初创企业线上筹集不超过100万美元的资金;2.允许对上述企业对线上募资进行公开宣传;3.松绑初创公司披露责任:初创公司以股权众筹方式进行首次公开发行时无需提交两年以上的审计金融报告和其他注册报告;4.开放大众投资者参与股权众筹,但对个人的投资者额度有相应的规定。

上述一系列措施实质上构建一套完整的“小微企业股权众筹注册豁免”制度,令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在进行小额的资本筹集时避免像一般上市公司那样经历严格且漫长的审核程序和募集成本。

四、我国股权众筹立法建议显然,无论是现行的上位法还是具体监管股权众筹的细则都未能满足实质意义上的股权众筹在中国的真正落地。

因此,在股权众筹立法方面,需要以证券法和细则为突破口制定相关规则。

(一)建立适合小微企业的小型公开发行系统。

当前的《证券法》仅允许两种证券发行模式: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即私募)。

其中,非公开发行的的目标群体不得超过200人,并禁止任何形式的宣传、公众诱导或变相公开发行。

尽管从事此类私募活动满足了部分创业公司筹集资金的需求,但是其有效性却远低于实质意义上的股权众筹。

而与私募方式相比,公开发行仅限于大中型企业,其门槛也更高。

此外,公开发行证券还应经证监会核准审批。

总而言之,当前的法律框架缺少适合小企业的小型公开发行系统。

因此,应当参照美国的做法,对《证券法》作出修改———设立(下转第200页)・102・法制园地法制博览LEGALITYVISION2016・06(上)前我国的生育率已经降到更替水平以下,我国正面临世界上最严重的人口老龄化危机。

笔者认为,在男女双方心智成熟,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法定婚龄,或学习美国某些州的做法:在双方未达法定婚龄时,经父母同意即可结婚。

(二)血缘问题笔者对《婚姻法》第7条的质疑主要在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一点上。

禁止近亲结婚的主要理由有两点,一是基于优生优育的考虑,近亲结婚生子易得遗传病,二是伦理原因。

但这第二点伦理原因在我国国情下并不存在,我国一直有中表婚的传统,直至1980年的《婚姻法》才将其生生剥离。

故而只需解决第一个禁止其结婚的理由即可———防止遗传病。

就目前现有的生物技术而言并不能大范围根治这种病,故可以从源头上扼制,并非一刀切直接禁止中表婚,而是可以通过禁止中表婚夫妇生育来达到这一目的。

比如可以立法规定欲结为夫妻的表兄妹先行作出不生育的承诺,若有违反,处以巨额罚款。

后至指定医院进行节育,手术成功并开具证明后方可登记结婚。

国家对该种结合表示出既不鼓励,但也不禁止的态度,相信这样就能在给当事人最大权利的同时,也能减少社会的负担。

(三)疾病问题在2003年取消了强制婚检制度后,疾病禁婚规定的地位十分尴尬。

而且一般认为,禁止特定疾病患者结婚,既符合婚姻本质和婚姻关系的基本特征,又符合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

但笔者认为,不论婚姻的本质是契约抑或身份关系,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都不与之相悖,婚姻法限制了这些人的婚姻自由权。

首先,禁止某些疾病患者结婚的规定是带有歧视性的,违背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规定。

其次,禁止某些疾病患者结婚不符合我国婚姻自由原则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

结婚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个人之间的私事。

最后,禁止某些疾病患者结婚不能满足当代人对婚姻的多元需求。

现代人对婚姻的需求不仅有满足性欲,繁衍后代的需求,还有物质生活、精神情感等的需求。

那些特定疾病患者也许不能满足性欲或生育的要求,但他们还能满足人们物质生活的需求和精神生活的需求。

如果禁止特定疾病患者结婚,无异于把婚姻视为满足性欲与生育的方式。

与收养、监护关系不同,婚姻关系并不要求双方当事人互相照顾起居,一直生活在一起。

现实生活中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常年分居异地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针对传染病患者可以采取类似取保候审的防范措施。

如果双方当事人愿意承诺放弃部分人身自由,保证不见面,常年分居两地,并在每次外出时向指定机关备案,同时该机关做好监控、防范工作,防止两人见面或亲密接触。

违者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

从民事责任角度进行规范,若其将病源传播,并达到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相关责任要求,再要求其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若该意见纳入立法,当事人达成合意,且相应机关配合得当,这将极大地推动我国人权保障的建设。

[ 注 释 ]①金眉.事实婚姻考察———兼论结婚仪式的现代法律价值[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150.②金眉.事实婚姻考察———兼论结婚仪式的现代法律价值[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149.(上接第201页)小规模公开发行以及取消对提交详细样书和审计报告的规定,以简化注册程序,降低成本,减少发行公司(即创业公司)所承担的其他负担;取消对股权众筹投资者的投资人数的上限规定,使股权众筹不再受200人上限的规定。

考虑到投资者的保护,法律还应限制每家小微企业的股权众筹的年度总额上限和单一总额上线以及单一发行商面向投资者的发行总量。

法律还应要求投资者在股权众筹方面的投资总额不能超过一定额度,具体的原则就是:大众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必须是少量,并且不能超过自身资产的一定比例(美国为5%-10%)和一定的投资总额。

此类规定也需要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信息管理系统,便与监管层对投资者的投资额进行即时监控,防止投资者盲目投资,引发金融风险。

(二)细化股权众筹的信息披露规定。

由于股权众筹对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豁免核准或者注册,但这并非意味着企业在进行资金募集时可以不披露任何信息,其仍要根据需要和规定的标准披露简化的信息,并会加大提供中介服务的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责任,要求其披露每个股权众筹项目的基本信息,让投资者能够充分理解其中的风险。

(三)建立股权众筹平台监督机制。

目前,尽管真正意义上的股权众筹还没正式在中国实现,但股权众筹的雏形———私募股权众筹已经成遍地开花之势。

然而,由于前期监管配套难以跟上,导致目前私募股权众筹平台运营混乱,有些甚至从事非法活动,这破坏了投资者的利益,使众筹未来的发展面临风险。

因此,法律应对众筹平台的活动进行管理。

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将众筹平台分为两类:包括经纪人在内的传统证券公司与专业的众筹公司。

由于传统证券公司受全面监管体系的管理,所以只需对其条款进行修改,而不需重制定条款。

法律应对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而言,法律应要求众筹公司在开办业务前,向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等注册机构进行注册。

同时,政策机构要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对平台的运营进行监督,对雇员的资质、交易记录的保存、内部管理、披露责任、对投资者的保护以及众筹平台发行商应承担的责任作出要求,从而使得众筹平台在未来发挥关键性作用。

综上所述,我国在引进实质意义上的股权众筹仍面临许多法律问题和政策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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