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问题研究
【金融学院】深度解读三类众筹:股权式、会籍式、产品式

【金融学院】深度解读三类众筹:股权式、会籍式、产品式导读众筹合伙人是界于现今的创业合伙人与商界合作伙伴中间的一种全新的商业关系,他的紧密程度要大于目前商界中一些商会、朋友等关系,因为里面有利益纠葛在里面,同时紧密程度又小于现今的多人合伙创业关系。
众筹的思维不是一件新生事物,自古以来就存在,也就是老人们说的“不就是凑份子吗”?只是到了2014年才开始蔓延开来,越来越多的人将众筹运用到各种领域,用来改造自己的企业与行业。
在我看来,众筹是对社会链条的优化与重组,这种重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包括社会关系、生产模式、销售模式与消费模式等。
目前盛行的主流众筹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也是最受关注的一类众筹是股权式众筹,因为这种模式有可能是风险最小也是收益最大的,这是对目前现有风险投资的一种升级与优化。
股权众筹主要是以股权的形式对一定的项目进行投资,当这个项目日后上市时可能会有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回报,同时风险也相对较少些,因为投入的资金相对较少。
目前的风险投资行业主要分为三个类别:第一是天使投资,投资额度一般为百万到千万人民币之间,投的企业都属于种子期或者初创期,有的甚至只是一个想法,天使投资属于风险最大同时也是收益最高的投资。
第二属于VC投资,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风险投资,投资额度一般在千万美金甚至更高,投的企业属于发展期,已经有了成型的模式并且有较好的发展空间,资金的进入是为了帮助其快速发展,天使投资根据融资的次序不同,也会分为A、B、C、D、E轮等,每一轮都会根据估值不同投资额度不同。
第三属于PE投资,这属于更大型股权性投资,投资额度在上亿人民币甚至是上亿美金,根据实际情况不同而不同,PE投资更多投的是很多Pre-IPO项目,即投资于企业上市之前,或预期企业可近期上市时,通过企业上市来获取高额利润。
当众筹出现后,将会对天使投资进行优化,原来由一个天使投资人投几百万人民币于一个企业,自己承担这几百万元的风险,而众筹则是由几十人甚至上百人来一起承担这部分费用,同时也由这上百人一起来辅助这个项目的成长,共享企业最终上市的利润。
众筹融资的风险与防范研究

毕业设计(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的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其他个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说明并表示谢意。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众筹融资的风险与防范研究摘要近两年互联网金融在全球掀起一股热潮,俨然成为时下热门词语。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开展的业务所采用媒介不同,相比传统金融业有着更高的透明度、更强的协作性和更便利的操作性。
而众筹,即大众筹资,作为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众筹融资是指利用网络良好的传播性,向网络投资人募集资金的金融模式。
项目发起人通过社区平台向支持者筹集资金,以项目发布机制为起点,以市场营销机制为动力,以资金流转机制为核心,以利益回报机制为保障,以社区交流机制为协调。
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众筹融资由于准入门槛低、渠道广泛等特点,众筹融资的风险也逐步显现。
本文从众筹融资的基本情况入手,详细分析了众筹融资蕴藏着法律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和管理风险。
并从法律方面、信用监控方面、技术层面、内部管理方面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能够促进我国众筹融资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众筹;众筹融资;风险;监管Study on the risk and prevention of the congregationto raise financing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Internet financial set off a boom in the world,has becomea popular word. Internet banking is a new field of traditional financial industryand the Internet combined with the spirit。
无讼阅读|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的焦点问题剖析与法律风险防范

无讼阅读|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的焦点问题剖析与法律风险防范文/陈巍李仲英通力律师事务所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根据“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政策引领,结合“金融开放”、“金融创新”的现实需求,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积极实践,互联网金融业务推陈出新,股权众筹作为新型金融创新产品,发展迅猛,但纠纷亦接踵而至。
2015年9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区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股权众筹融资案,即平台方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度公司”)与融资方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时引发各界热议;2016年6月又有多家知名股权众筹平台因“涉嫌欺诈”、坏账等问题被投资者质疑并引起了媒体、市场的广泛关注,再次将股权众筹平台推向舆论风口。
近年来尽管随着部分涉及“股权众筹”的框架性规范性文件的颁布,界定、调整、规范“股权众筹”的依据已逐渐明朗,但鉴于其属于新兴金融产品,相关的专门性规范性文件颁布仍需时日,因此,目前“股权众筹”仍游走于市场摸索与法律规制之间。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本文将以近期部分股权众筹平台所涉纠纷为视角,结合股权众筹发展现状,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的焦点问题进行梳理及剖析。
一、近期部分股权融资项目纠纷的案情概述(一)诺米多公司与“人人投”的餐厅项目纠纷融资方诺米多公司委托众筹平台方飞度公司在其运营的“人人投”平台上融资用于诺米多公司的餐厅项目,双方就此签订了《委托融资服务协议》。
飞度公司如期完成了融资工作,后由于诺米多公司信息披露不实导致双方合作破裂,并诉诸法律。
一审法院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签订的《委托融资服务协议》并未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
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之间系居间合同关系,诺米多公司存在《委托融资服务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因此应向飞度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众筹行业分析介绍

众筹行业分析介绍众筹,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一般而言是透过网络上的平台连结起赞助者与提案者。
下面是我整理的一些关于众筹行业分析的文章,盼望对你有所关心。
分析中国众筹的进展前景从Indiegogo融资4000万美元看中国众筹将来在互联网金融快速进展的浪潮下,众筹模式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可,与此同时,其自身的平台价值和其进展潜力也不断的受到资本市场的追捧。
近日,美国知名众筹平台Indiegogo胜利获得包括KPCB在内的几大投资方高达4000万美元的B轮融资,这对于在过去两年获得高速增长的众筹行业而言是巨大的确定,同时Indiegogo的胜利也给众筹网等国内一批“从师者”们带来肯定的启示。
众筹—互联网金融的“奇妙小子”“站在风口,猪都能飞”。
当互联网大佬抛出这句话的时候,肯定不会想到,仅仅不到一年的时间,互联网金融在国内就取得了飞速的进展,余额宝、百付宝等各种金融产品开始争奇斗艳,以众筹网引领的国内众筹行业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认知。
假如说互联网让金融不再是“高富帅”的专利,通过融入更多碎片化的资金和更加方便的理财环境,让更多一般人加入到理财大军,那拥有互联网金融和实现幻想双重元素的众筹模式无疑是互联网金融的“奇妙小子”——不仅让更多的人有了实现幻想的机会,同时也有更多的人能够成为投资者,得到另外一种收获。
众筹模式,顾名思义,群众筹资。
目前主要的运营模式还是通过创业者将自己项目的信息上传到众筹平台,然后由众筹网站的用户——即潜在的投资者们进行评估审核,确定是否支持。
项目发起人设定投资的内容,资金、物品甚至创意都可以,投资者们在项目募集资金胜利之后会获得肯定的回报。
假如在规定的天数内,募集达不到预定目标,项目将会被视为不胜利,之前的投资将会返回给用户。
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模式,融入更多互联网元素的众筹模式无疑能够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支持,而因为本身其含有幻想的情愫,使得资金回报不再成为投资者衡量项目的肯定标准,这给更多的创业者提供了更多实现幻想的可能。
股权众筹的基本解析

股权众筹的基本解析作者:孙蔚然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8期摘要: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了热搜内容。
股权众筹成为了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逐渐成为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一条有效途径。
股权众筹的发展可以加速经济发展、促进就业。
然而,股权众筹,作为国内一种新起的投融资方式仍面临诸多的法律风险,在监管方面亟待完善。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JOBS法案;制度监管一、引言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其结合互联网的信息优势,不仅拓展了融资渠道,还实现了项目的快速融资;同时,也为众多刚刚进入投资领域的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参与创业投资的机会。
但是,在当前我国仍缺乏推动股权众筹蓬勃发展的法律环境和信用基础之下,股权众筹的发展也必然会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二、股权众筹概念股权众筹是众筹的一种类型。
2005年,美国第一家众筹网站Kiva诞生,众筹作为一个经济学上的专业词汇也便由此产生。
众筹的英文是“crowdfunding”,美国《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以下简称“JOBS法案”)官方摘要中将众筹定义为“一种大众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小额投资的筹资方式。
该融资方式通常是进行商业投资或者为了支持他人完成特定目的。
”2015年7月18日,由央行会同有关部委牵头、起草、制定的互联网金融行“基本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外公布,明确了股权众筹的定义①。
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对于股权众筹的定义。
在这个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定义的特征是:第一,“公开”、“小额”的融资。
第二,必须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三,股权众筹与互联网相结合。
第四,股权众筹的主体为小微企业。
第五,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三、股权众筹的特征1.股权众筹具有普惠性股权众筹的产生是基于资本市场的不饱和。
股权众筹的风险及管控

股权众筹的风险及管控林超【摘要】近年来借助着互联网这条高速公路,股权众筹一路狂奔,显示出了强大的创新力和生命力,但同时也饱受争议.究其原因,社会公众对股权众筹缺乏了解、对其风险缺乏理性认知是重要原因.股权众筹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法律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资金流风险、公正性风险.为了规避这些风险,首先要将股权众筹纳入法律体系,其次要对投资金额加以限制,最后还要对众筹平台加强监管.【期刊名称】《当代经济》【年(卷),期】2016(000)016【总页数】2页(P34-35)【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众筹;股权众筹【作者】林超【作者单位】浙江警察学院,浙江杭州310053【正文语种】中文2013年初,美微传媒在其名为“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店”的淘宝店铺以销售会员卡附赠股权的方式公开销售原始股,每单位价格为1.2元,最低认购单位为100,并宣称“任何人只要花120元,就能买到100份股票,成为公司股东”。
在短短10余天内,美微传媒成功筹得资金387万元。
然而仅仅三个月后,证监会就对外通报美微的行为属于“新型非法证券活动”,要求其退还通过淘宝网等公开渠道募集的款项。
在随后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日部分公司利用淘宝网、微博等互联网平台擅自向公众转让股权、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从事一种新型的非法证券活动,投资者应提高对网络证券活动的风险防范意识。
这次定调宣告国内首例互联网转让股权案例以触碰监管警戒线而告终。
这引起了人们对股权众筹风险及如何管控的思考。
1、法律风险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股权众筹很可能因为以股票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而涉嫌非法集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股权众筹的运营模式(股权众筹及操作办法)

股权众筹及操作办法一、股权众筹概述1.定义众筹(CrowdFunding)作为网络商业的一种新模式,来源于“众包(CrowdSourcing)”,但与“众包”的广泛性不同,众筹主要侧重于资金方面的帮助。
具体而言,众筹是指项目发起者通过利用互联网和SNS (SocialNetworkingServices)传播的特性,发动众人的力量,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则通过投资入股公司,以获得未来收益。
这种基于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
客观地说,股权众筹与投资者在新股IPO时申购股票本质上并无太大区别,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指向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天使和VC的有力补充。
2.分类从投资者的角度,以股权众筹是否提供担保为依据,可将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两大类。
前者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后者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有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
这种模式国内目前只有贷帮的众筹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尚未被多数平台接受。
3.参与主体股权众筹运营当中,主要参与主体包括筹资人、出资人和众筹平台三个组成部分,部分平台还专门指定有托管人。
(1)筹资人。
筹资人又称发起人,通常是指融资过程中需要资金的创业企业或项目,他们通过众筹平台发布企业或项目融资信息以及可出让的股权比例。
(2)出资人。
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们利用在线支付等方式对自己觉得有投资价值的创业企业或项目进行小额投资。
待筹资成功后,出资人获得创业企业或项目一定比例的股权。
(3)众筹平台。
众筹平台是指连接筹资人和出资人的媒介,其主要职责是利用网络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项目发起人的创意和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在虚拟空间里,供投资人选择,并在筹资成功后负有一定的监督义务。
股权众筹投资者人数上限的法律规制

股权众筹投资者人数上限的法律规制作者:蒋英燕来源:《理论探索》2021年第03期〔摘要〕我国股权众筹面临双重困境,发展缓滞低迷。
股权众筹对于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稀释投资人风险等具有积极作用,但其“私募”定性不符合股权众筹的“公募”基因,现有法律对投资者人数上限设定是掣肘其快速成长的主要根源。
破解投资者人数设限困境是我国股权众筹健康发展的现实需求。
从当前看,需作一过渡性安排,具体包括:构建小额募股豁免制度,设定分类层级式投资限额,对投资者人数限额进行过渡性设置;从长远看,应从法律上优化股权融资相关条款,以逐步淡化直至取消对股权众筹投资者人数上限标准,从而真正激发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活力。
〔关键词〕股权众筹,中小企业融资,小额募股豁免〔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獻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21)03-0117-05发展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真正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举措。
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对股权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的权威定义:“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从个人投资者或投资机构获取资金的金融活动。
其主体包括融资方、众筹平台、投资者三个要素。
” 〔1 〕这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以公司股权为标的、面向不特定公众发行的新型资金募集方式。
股权众筹与公司股权紧紧相连,代表着资本市场的新锐力量,是一种实质性的金融创新。
以美国《JOBS法案》为代表,各国皆在法律制度上积极回应股权众筹这一金融创新模式的发展需求。
世界银行2013年发布的《发展中国家众筹发展潜力报告》曾预测,到2025年中国众筹融资总额有望达到460亿至500亿美元,其中70~80%的融资额将可能来源于股权众筹融资。
可见,我国股权众筹的市场潜力巨大。
然而直面现实,我国自2011年引入股权众筹以来,一直在困境中艰难挣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