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民法总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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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_焦少林_第一编民法总论

民法_焦少林_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导论一、判断正误1.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即为该国之公民。

2.我国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均适用于我国的一切领域。

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4.“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5、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都是等价有偿的。

6、《法国民法典》被称为“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我国没有民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其实施以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9.我国实行民法和商法分别立法的立法体系。

10.1803年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是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编纂的。

二、简答题1.简述民法的渊源。

2.简述民法的功能。

三.论述题试论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判断正误1.《德国民法典》在世界上首次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充到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

2.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绝对私有权原则、契约自由原则与过失责任原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据以裁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现代民法的“帝王规则”。

5.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公平、诚实作用、意思自治、过失责任等原则。

6.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它强调民事主体行为享有绝对的自由。

7.《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两个具有弹性的原则是指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简答题1.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2.简述意思自治原则。

三.论述题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具有什么样的功能?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判断正误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特定的当事人。

2.张某将李某打伤。

张某的打人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3.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

4.根据权利的作用可以把民事权利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民法_焦少林_第一编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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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导论一、判断正误1.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即为该国之公民。

2.我国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均适用于我国的一切领域。

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4.“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5、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都是等价有偿的。

6、《法国民法典》被称为“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我国没有民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其实施以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9.我国实行民法和商法分别立法的立法体系。

10.1803年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是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编纂的。

二、简答题1.简述民法的渊源。

2.简述民法的功能。

三.论述题试论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判断正误1.《德国民法典》在世界上首次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充到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

2.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绝对私有权原则、契约自由原则与过失责任原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据以裁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现代民法的“帝王规则”。

5.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公平、诚实作用、意思自治、过失责任等原则。

6.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它强调民事主体行为享有绝对的自由。

7.《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两个具有弹性的原则是指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简答题1.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2.简述意思自治原则。

三.论述题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具有什么样的功能?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判断正误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特定的当事人。

2.张某将李某打伤。

张某的打人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3.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

4.根据权利的作用可以把民事权利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第一篇民法

第一篇民法

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

(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3受价值规律支配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2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2民法为文明法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4民法为实体法5民法为私法民法的任务有: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首要原则),具体表现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2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表现: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民法第一部分总论

民法第一部分总论

总论目录第一章民法概述 (2)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6)第三章自然人 (11)第四章法人 (17)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19)第六章代理 (21)第七章失效和期间 (23)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

其含义同广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依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将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编民法总论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 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 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 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 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 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 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
词有着多种含义,应注意区别:
1)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 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 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不局限民 法典,还包括其他民事法律、 法规。
2)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是指调整所有的财 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 关系的法律。
范所作的解释。 • (2)司法解释 •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法律
法规所作的解释。
• (3)学理解释
• 学理解释,是指在学术研究和教学实践中 对法律规范所作的学理知识性和说明性的 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 三、民法的适用范围
•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 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民法的 适用范围,也是民法的效力范围。具体:
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指平等 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 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 的社会关系。其特点为:
第一,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
第二,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第三,等价有偿。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的界定: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 身属性的社会关系。该种社会关系不以直接经 济利益为内容而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平等 2)与民事权利有关 3)不具有经济内容 4)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第一编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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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
身份权
生命、健康、名誉、 姓名、肖像、自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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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监护权、 亲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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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民法的特点
一、民法是权利法; 二、民法是私法; 三、民法是实体法; 四、民法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五、民法最基本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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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 区别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二、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三、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 四、民法与婚姻家庭法的区别 五、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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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3:
按照我国司法解释,对于公民的死亡、 残废赔偿金,是城镇居民的,以该地区 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金额; 是农村居民的,按照该地区上一年度农 村人均收入的标准计算。
如何理解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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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1、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 2、诚实信用的适用范围。 3、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 4、在我国,导致诚信缺失的原因是什么?
(6)违反侵权法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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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是否违法诚信原则?
1、某商场的珠宝柜台,只表明“进口钻石戒 指”,但未表明是天然钻石或人造钻石。
2、某甲从深圳订购一批服装,包括运费每件 服装的成本是400元,但某甲不标价998元出 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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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 3、解决争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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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三、学习方法 1、理解、牢记民法的基本概念。 2、归纳每个章节的知识要点。 3、比较相关概念、规则的异同。 4、分析案件的焦点和性质,论证适用的法律。

第一编 民法总论1

第一编  民法总论1
“不能。” “它能滋润你的干渴?”
“不能。”
《德国民法典》第242条:“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 和信用,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
《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 行为无效。”
《瑞士民法典》第2条:“无论何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
《日本民法典》第1条:“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时, 应恪守信义,诚实实行”,确立了诚信原则在民 法典中基本原则的地位。
思考
法律与道德,自由与秩序是法学上永恒的命题。 法律与道德是否存在泾渭分明的楚河汉界?个人 自由与公共秩序能否并行不悖?法的安定性与社 会妥当性之间的张力如何调和?法院在水火不容 的价值冲突之中到底应当扮演何种角色,是法律 的“自动售货机”抑或道学家,是个人自由的捍 卫者还是公众舆论的代言人?泸州遗赠纠纷案将 现代法治的这种紧张关系凸显出来。
您生活愉快! 忘记该忘记的人,忘记该忘记的事儿,忘记苦乐年华的悲喜交集。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对于离开的人,不必折磨自己脆弱的生命,虚度了美好的朝夕;不必让心灵痛苦不堪, 弄丢了快乐的自己。擦汗眼泪,告诉自己,日子还得继续,谁都不是谁的唯一,相信最美的风景一直在路上。
人生,就是一场修行。你路过我,我忘记你;你有情,他无意。谁都希望在正确的时间遇见对的人,然而事与愿违时, 你越渴望的东西,也许越是无情无义地弃你而去。所以美好的愿望,就会像肥皂泡一样破灭,只能在错误的时间遇到错的人。
“不能。” “它能滋润你的干渴?” “不能。”爱是什么? 一个精灵坐在碧绿的枝叶间沉思。
风儿若有若无。 一只鸟儿飞过来,停在枝上,望着远处将要成熟的稻田。
精灵取出一束黄澄澄的稻谷问道:“你爱这稻谷吗?” “爱。”
“为什么?” “它驱赶我的饥饿。” 鸟儿啄完稻谷,轻轻梳理着光润的羽毛。 “现在你爱这稻谷吗?”精灵又取出一束黄澄澄的稻谷。 鸟儿抬头望着远处的一湾泉水回答:“现在我爱那一湾泉水,我有点渴了。” 精灵摘下一片树叶,里面盛了一汪泉水。 鸟儿喝完泉水,准备振翅飞去。 “请再回答我一个问题,”精灵伸出指尖,鸟儿停在上面。 “你要去做什么更重要的事吗?我这里又稻谷也有泉水。” “我要去那片开着风信子的山谷,去看那朵风信子。” “为什么?它能驱赶你的饥饿?”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 (三)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 活动和司法机关在裁判民事纠纷时应本着 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进行——法律适用和 司法原则 • 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按照 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 平衡当事人各方的利益,解决当事人之间 的纠纷
• 1.民事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机会均等,须正 当竞争。 • 2.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利益应均衡, 合理分配义务。如显示公平的合同可撤销。 • 3.在责任面前要合理分担。侵权责任法中的 公平原则。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P5)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我们将民法的 调整对象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则通常称为民事主体。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指当事人之间以财产为内容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具经济价值、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人 力所能支配; 2、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为内 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2、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1)主体地位平等——这是民法的基本要求
(2)内容的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如姓名权、肖像权; (3)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基于人身权利的特 有属性,人身关系亦具有专属性,不可任意转让、 放弃或被剥夺的特点。
• 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序良俗” 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民族、社会的基本利 益要求,反映了当代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 一般道德标准,是社会道德规范的法律化。 “公序良俗”原则所包括的“社会公德”或 “社会公共利益”,又可称作“公共秩序” 和“善良风俗”,两者的概念基本一致。并 非一切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都是违反社会公 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但违反已从道德 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体现的, 维持现行社会秩序所必须的社会基本道德观 念的行为,则属于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 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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