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最新产假规定
关于产假的最新规定

关于产假的最新规定产假是指女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的休假权利,是保障女职工权益、促进生育政策的实施的重要措施。
为了更好地保护女性劳动者的权益,我国不断修订产假政策。
以下是关于产假的最新规定。
首先,我国最新的产假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制定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女职工可以享受产假。
产假一般分为两部分,分别是普通产假和附加产假。
普通产假为98天,附加产假为15天。
女职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是否休附加产假。
其次,最新规定中还提到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产假政策。
例如,如果女职工怀有多胞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普通产假和附加产假的天数。
另外,如果女职工需要休养的话,可以和单位协商延长产假的时间,但是延长的时间不能超过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标准。
在产假期间,女职工不得从事与工资性收入有关的工作。
再者,最新规定还对产假期间工资待遇做出了明确规定。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待遇,即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普通产假的98天,工资全部由单位支付。
而对于附加产假的15天,工资50%由单位支付,50%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此外,最新规定还加强了对产假权益的保护机制。
单位不得因女职工享受产假而降低其工资、提拔、晋升等权益。
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可以保留工作岗位,不会因此而被解雇或降职。
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女职工的权益保障工作。
最后,最新规定还规定了女职工返岗服务的相关政策。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女职工复岗,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女职工申请返岗后,单位不得拒绝其复岗,并且要为其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
综上所述,最新的产假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女职工权益的保护和对生育政策的支持。
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既保障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更好地促进了我国的生育政策的实施。
2013产假规定

2013产假规定2013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征求意见稿拟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相比之前劳动法的产假规定,该征求意见稿有如下变化:1.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3.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期间工资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女性的产假是带薪休假,它是最基本的产假工资规定。
但是,你了解产假工资是如何支付的吗?如果你所在单位没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那么你的产假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当然各单位企业给女职工发放的产假工资会依据各地区规定和本单位或企业制度而不同,但是按照国家规定产假工资应不低于职工基本工资。
晚婚晚育产假多少天产假规定2012年中国将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
晚婚晚育产假法规都是地方在制定,各地的情况并不一样,各个单位的规定也不一样。
2013年产假规定

2013年产假规定2013年产假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013年产假规定如下: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98天产假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延伸阅读:各省产假规定:北京、上海: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天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30;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重庆: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7个工作日。
广东: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10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日。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日的产假;男方享受10日的看护假。
山东: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湖北: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辽宁: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
江苏: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浙江: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
四川: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最新产假规定是不是产假158天剖腹产加15天

最新产假规定是不是产假158天,剖腹产加15天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最少98天的产假,而具体的产假天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
同时,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情形,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女职工除外。
国家规定98天产假怎么休:1、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可以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增加产假15天;4、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可以享受15天产假;5、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以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
广东2017年产假178天。
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安徽2017年产假158天。
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女方享受六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日的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山西2017年产假158天。
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女方享受六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江西2017年产假158天。
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女方享受六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宁夏2017年产假158天。
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女方享受六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二十五日的陪产假。
广西2017年产假148天。
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女方享受五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二十五日的陪产假。
天津2017产假128天。
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七日的陪产假。
浙江2017年产假128天。
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湖北2017年产假128天。
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2013辽宁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规定及依据大全(每人必备)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探亲假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浙江最新产假、婚假规定

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凡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生育时,分别按下列情况享受产假: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8天(含产前假15天);(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四)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六)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八)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九)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女职工产后假满仍需治疗的,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3.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4. [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通常都按3天计算。
5.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能享受晚婚婚假。
6. 只有在同时符合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和“双方均为初婚”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婚姻法》规定的“晚婚”。
育儿知识:2013产假规定,2013国家规定产假多少天

2013产假规定,2013国家规定产假多少天
产假是指在职的妇女产前产后的休假待遇。
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到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的妇女可以前后延长至四个月。
法律规定在指女性在休产假的期间,用人单位不可以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是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所有的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有产假的待遇。
但是有的准妈妈们不知道2013年国家法定的产假是多少天,这里我们就来解决这个疑惑,看一看最新的法定的产假是多少天吧。
从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里规定者将女职工的产假从90天延长至98天。
目前并未出现新的法律法规来修改关于产假的时长。
所以2013年的产假还是98天,这里可以参考产假规定 2013最新产假规定新整理。
按照一般的规定来说,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生产前可以休假15天,安心在家休养身体,准备好待产,其他特殊产妇,如难产,生多胞胎,流产的妇女的产假则是不一样的。
按照具体情况具体放产假来修养身体。
关于98天的产假有些人会疑惑是否包括了周末和法定的节假日呢?答案是是的。
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包括了周末,法定节假日,是按照自然天数计算的。
产假 国家规定2013

产假国家规定2013
根据中国劳动法和相关规定,产假的具体规定如下:
1. 产假的长度:
- 女性劳动者怀孕满3个月以上,产假期为98天。
- 出生 1 个以上的婴儿的,每多出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2. 产假的支付:
- 女性劳动者在产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的100%支付。
具体支付方式根据企业的规定而异。
- 对于未年满1周岁的婴儿,女性劳动者享受病假待遇,单位支付70%的基本工资。
- 对于领取社会保险的女性劳动者,产假期间也可以领取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3. 产假的休假规定:
- 产假分为 prenatal leave(产前假)和 postnatal leave(产后假)两部分。
- 产前假:女性劳动者在预产期前15天开始休假,产前休假时间不得超过 15 天。
- 产后假:女性劳动者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生产伤残鉴定证明,产后休假时间不得少于 42 天,多胞胎和生育两次以上的妇女产后休假时间不得少于 56 天。
4.男性陪产假:
- 男性劳动者的妻子生产时,可以享受陪产假。
- 陪产假最长为15天。
- 陪产假期间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由企业根据内部规定自行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是中国的一般性规定,具体的产假政策还会根据不同地区、企业和个人情况有所不同。
因此,建议在具体情况下咨询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了解最新的产假政策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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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2013年产假规定如下: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98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
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产假分类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
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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