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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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医疗污水处理情况




是否建立了污水处理工作制度 污水处理系统是否正常运转 污水处理方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是否有专人负责污水处理 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检测 医疗污水的排放是否符合要求 个人防护情况等
十三、疫情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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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了疫情报告工作制度 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门诊登记 是否有疫情报告卡 是否有网络直报工作系统 疫情报告是否有专人负责 疫情报告是否存在有漏报、瞒报、 迟报现象
四、医护技人员执业情况

1、个人执业证书的执业地点与实际是否 相符(是否走穴) 2、执业范围与实际是否相符(是否存在 混岗) 3、《护士执业证书》是否按期(2年) 进行校验 4、医务人员上岗是否佩戴胸卡,内容与 执业证书是否一致 5、资格证书与执业证书内容是否一致。
五、是否存在出租承包科室
七、是否存在无护士开展输液活动


《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场所消毒、隔 离及无菌操作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医 疗中的感染。无消毒设备和护士以上 职称人员的,不得开展注射输液业务。
八、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情况


1、一次性医疗用品的购进、发放、使用 是否有登记记录 2、是否存在使用过期的一次性医疗用品 3、是否使用不合格的一次性医疗用品 4、是否存在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 5、是否存在使用不合格的消毒产品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 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 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 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 ,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 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 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 案。



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 、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 ,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 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 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 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
十、医疗器械的消毒情况

1、是否建立了消毒管理组织、制度。 2、医疗机构消毒设备是否完善。 3、医疗器械消毒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收、 取登记。 4、消毒产品是否合格、是否按要求索 证。 5、医疗器械是否有消毒监测能力(是 否有“委托监测”或“代检协议”)。
十一、空间消毒情况
1、是否建立了消毒管理工作制度 2、空间消毒采用的设备、购买时间、安 装使用时间是否有记录 3、空间消毒的设备安装位置是否合理 4、设备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进行 了空间消毒,并及时进行了登记记录 5、消毒的方法是否符合要求


2.提前终止合资合作。可将合资合作方投入的资 金转为借贷,医疗机构的借款可参照商业银行的 同期贷款利率逐年还本付息,也可以用医疗机构 自有资金归还合资合作方。合资合作方投入的设 备,可由医疗机构用自有资金按扣除折旧后的价 格一次性买断;也可转为租赁,由医疗机构根据 与合资合作方参照市场价格签订的租赁协议,定 期支付租金。医疗机构用自有资金一次性买断或 归还合资合作方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银行贷款。 同级财政专项补助贴息等办法解决。


《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 条 医疗机构不得将医疗场所出租或者将 医疗科室承包给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 医疗机构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除技术交 流和医疗实习外,不得同时受聘于其他 医疗机构执业或者擅自兼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 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 疗活动的; (三)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 开展诊疗活动的; (四)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 活动的; (五)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 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境内外社会组织或 个人合资合作设立的非独立法人营利性 的“科室”、“病区”和“项目”等部 分,原则上应分立为独立法人的营利性 医疗机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 方式处理。此项工作应于2002年底前完成。



不宜分立为独立法人医疗机构的,可按 以下方式处理: 1.按双方合资合作协议在2002年底以前 到期的可如期终止。合资合作协议存续 期间,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 定,所得收益按医疗机构财会制度规定, 统一纳入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科室、个 人不得自行分配。


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监管的目的是保证 其按照非营利性的性质运行,包括成本核算、收 入分配、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主要内容是:医 疗机构的资产使用是否背离非营利性目标;医疗 机构的结余是否按国家规定使用,有无变相回报 给出资者;医疗机构的分配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政 策和规定;有无乱摊成本掩盖真实结余;医疗机 构的收费是否严格执行政府价格政策;医疗机构 资产处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 批准等。





《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 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 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 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 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 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 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 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 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 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 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 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 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 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
驻马店市卫生监督所
吴连海
QQ:23512362
一、《执业许可证》情况



是否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名称与登记的名称是否相符 批准的诊疗科目与实际是否相符 执业地点与登记地点是否相符 登记的法人代表及负责人与实际是否相符 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进行校验 病房实际床位是否与批准设置的床位相符 是否存在违规会诊,义诊是否经过审批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 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 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 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1、助理执业医师是否在乡镇以上医 疗机构单独执业 2、实习生、见习期毕业生是否单 独执业(包括开具检查单) 3、是否使用其他无证人员上岗执 业 4、有无无处方权(精神药物、麻 醉药物)医生开具处方







5、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 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 术人员处理。《实施细则81条》 6、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注册人员 7、未获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的外国医师 8、未经注册的护士 9、没有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同位 素、放射线机操作人员


第五十条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 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 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 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标准 一、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 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 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 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 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二、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 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 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 的罚款。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为本单位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般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开放的,由 其自愿选择并经当地卫生行政等部门核定为非营 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 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 室”、“病区”、“项目”。已投资与其他组织 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的“科室”、“病区”、 “项目”的,应停办或经卫生行政和财政等部门 批准转为独立法人单位。
十四、病历、处方的管理




病历书写、保存、查阅是否规范 是否使用卫生部要求统一的处方 处方的书写是否符合《办法》的要求 处方的保存是否符合《办法》的要求 药物的使用是否符合《办法》的要求 医生的签名是否符合《办法》的要求 是否存在无处方权的医生开具处方



第五十四条 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 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 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 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 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 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 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九、一次性医疗用品处理情况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是否按规定进行毁行、消 毒、焚烧或深埋等无害化处理,并进行登记记录。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是否按规定进行分类存放, 是否与生活垃圾混放。 盛放医疗废物的容器(形状、颜色、质量)是否符合 要求,是否有明显标识。 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是否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是 否专车专用。 一次性医疗用品和消毒用品索证情况,使用、登记 情况。
二、《执业许可证》、《收费目录》 是否悬挂在醒目位置。


以便于卫生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 时查验。 便于患者和社会各界监督。
三、广告宣传是否规范
1、在新闻媒体上、自己印发的宣传单上 所做的宣传是否符合要求。 2、在街道、建筑物上所做的宣传是否符 合要求。 3、在医疗单位门边、门匾张贴的字、画 和说明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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