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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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财社〔2015〕29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5年12月30日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公平公正。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制度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制度
加强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监督和评估机制,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确保补贴资金规范、安全、 有效。
强化资金使用效益意识
树立资金使用效益意识,明确培训目标和预期效果,注重培训质 量而非数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
优化资金分配机制
根据地区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和就业需求等因素,科学、合理地 分配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优化资金分配机制,确保资金的有效利 用。
加强培训质量监控
建立健全培训质量监控机制,对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师资力量 、课程设置等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培训质量。
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培训机构和学员给予奖励和扶持 ,同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激励各方提高培训效果和参与度。
07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确定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制度的背景、目的和意 义。
捐赠等。
补贴资金发放流程
申请流程
制定补贴资金申请流程,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 料、申请时间和申请地点等。
审核流程
制定补贴资金审核流程,明确审核标准、审核程 序和审核时限等。
发放流程
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流程,明确发放时间、发放方 式和发放标准等。
补贴资金监管体系
补贴资金监管制度
制定补贴资金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和 监管责任等。
提出了完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紧 迫性。
分析了当前国内外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的现状及问 题。
总结了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并阐述了研究结论。
研究展望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管理制度需要不…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职业 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制度也需要不 断进行完善和调整,以适应不断 变化的市场需求和政策环境。

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
1.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产业发展基金、社会捐
赠等途径。

2.资金使用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

三、资金分配
1.技能培训补贴资金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或个人。

2.分配比例根据培训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行调整。

四、资金管理
1.接收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机构和个人要建立专门的账户,用于管理资
金的收支情况。

2.资金使用需按照培训计划和预算进行,不能擅自挪用或超支。

五、资金使用
1.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只能用于支付与技能培训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培训师工资、教材费、场地租金等。

2.严禁将补贴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其他非培训相关的支出。

六、资金监管
1.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接
受监督和检查。

2.如发现资金使用违规情况,将依法处理,并要求返还。

七、其他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对于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是关于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相关方必须严格遵守,保障
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保障培训资金的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来源1. 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地方政府拨款、个人及企业缴纳的培训费用、其他合法收入等。

2. 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资金管理1. 资金接收(1)资金接收应当由专人负责,确保资金的准确无误。

(2)资金接收应当及时入账,不得拖延。

(3)对于国家、地方政府拨款的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拨款用途使用,并配合相关财政部门的审计工作。

2. 资金使用(1)资金使用应当经过合法程序,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不得越权或挪用资金。

(2)资金使用需提供合理的用款依据和支出凭证,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性。

(3)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应当注重效益,提高培训质量,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3. 资金监管(1)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明确资金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2)增加资金监管的透明度,对外公开相关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四、资金使用范围1. 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和器材的购置;(2)职业技能培训师资的培训和薪酬支出;(3)职业技能培训场地及设施的租赁和维护支出;(4)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宣传和推广费用;(5)其他与职业技能培训直接相关的支出。

五、资金管理的职责1. 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部门为财务部门和培训管理部门。

(1)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预算管理、审计监督等工作。

(2)培训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培训计划和预算,组织开展培训活动,并负责资金使用的具体执行。

2. 资金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财务管理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知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六、违规处罚对于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轻微违规将给予警告并督促整改;2. 较重违规将暂停或停止资金拨付,并责令整改;3. 严重违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停止合作关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8.19•【字号】皖政办〔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皖政办〔2019〕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19日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在我省全面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快推进技工大省和制造强省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2019—2021年,全省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200万人次以上。

到2021年底,全省技能劳动者总量达到550万人以上,其中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80万人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努力在职业技能培训的体制、模式上闯出新路,在技工培训的数量、质量上走在全国前列,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和全要素生产率。

二、面向企业和重点群体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一)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

鼓励企业适应生产经营、技术进步需要,制定职工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政府按规定给予支持。

对企业开展的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8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对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开展的职工转岗转业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12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李国英2017年1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维护省政府规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营造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现决定废止《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等9部省政府规章:一、《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1994年5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1994〕29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二、《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9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3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三、《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四、《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7年2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五、《安徽省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5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六、《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999年9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发布根据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七、《安徽省邮政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发布)八、《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2004年8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发布)九、《安徽省体育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2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发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训设备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社[2011]704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训设备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社[2011]704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财社[2011]70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训设备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提升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能力,提高其培训质量,更好地发挥培训机构在培养技能人才中的作用,促进劳动者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根据《安徽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591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安徽省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训设备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就业机构实训设备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安徽省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训设备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9〕115号)和《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59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实训设备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从年度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就业技能培训机构为改善实训条件,提高培训质量而购置实训设备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对象。

对城乡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成效显著的公办和民办各类培训机构(包括承担就业技能培训的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以及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等)。

第四条补助范围。

主要是指培训机构购置用于学员技能训练的设备,不包括直观教具、实训耗材,以及与实训无关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

第五条补助方式。

省财政采取“先购置后补助”方式,即:培训机构先自行购买相应设备后,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申报条件。

申报补助资金的培训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培训的职业(工种)与我省产业发展相适应,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功能齐全的综合性培训机构或职业(工种)符合当地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以培养劳动者就业技能为重点的培训机构。

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办理程序

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办理程序

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办理程序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服务卡》人员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应按以下要求备齐材料,到合肥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窗口(金寨路360号市劳动保障局2楼)办理。

1、培训人员本人填写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审批表》,2、培训人员本人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或《就业服务卡》原件;3、定点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帐户;4、《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5、《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6、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须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或用工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

由培训人员个人缴纳培训费用的,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代为培训人员申请培训补贴,申请时还需携带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和复印件1份。

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将补贴资金转帐给代办的定点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帐户,培训机构必须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培训人员手中,并将有培训人员本人签字的补贴资金发放表,在下次申领培训补贴时与其他申请材料一道上报,否则不予办理新的补贴事项。

对无力垫付培训补贴标准费用的人员,定点培训机构可先予垫付培训费用,承担帮扶义务,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持上述6种材料及培训机构的培训基础台帐(包括培训人员报名登记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教学进度表、培训课程表、学员上课签到表),向合肥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窗口(金寨路360号市劳动保障局2楼)集中申请培训补贴。

二、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仍按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程序的通知》(财社[2005]538号)执行。

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资金补贴时,向市劳动保障(市劳动保障局5楼培训处)、财政部门申报。

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初审后,再向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正式申请补贴。

省劳动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查、复核后,下发《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通知单》。

市财政部门按通知单确定的补助数额,将补贴资金转帐给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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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6日信息来源:
财社〔2011〕591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推进安徽省就业技能培训、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和安徽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1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从年度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等稳定和促进就业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原则
(一)注重统筹兼顾。

统筹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建立以院校、企业和各类培训机构为载体的培训体系,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兼顾社会、企业用工以及劳动者自身需求,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对象广泛、形式多样、运行规范、措施健全的技能培训工作新机制。

(二)注重资源整合。

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整合力度,提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实现培训资源的有效整合。

(三)注重购买服务。

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充分调动各类培训机构、企业、职业院校参与培训和劳动者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加快形成多元化的培训格局。

(四)注重效益发挥。

建立健全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增强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补助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补助对象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
(二)组织开展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以及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各类企业;
(三)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各类培训机构。

第五条补助范围
(一)个人补助范围: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给予补贴;
(二)企业补助范围: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开展技能培训,以及对在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给予补贴;
(三)培训机构补助范围:对就业援助对象(主要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8〕51号)确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免费技能培训给予补贴;开展创业培训给予补贴;实训设备购置更新给予补贴。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六条资金补助到个人项目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个人先行付费,在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

每人每年可申领一次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皖人社秘〔2010〕14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就业援助对象的在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参加技能培训期间,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给予援助对象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具体标准由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制定。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150元,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100元。

第七条资金补助到企业项目
(一)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补贴。

企业新录用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培训机构对其进行技能培训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标准按不低于人均300元标准给予补贴。

(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委托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实施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可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申请补贴应当是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建立了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的企业。

补贴标准按职工经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人均500、1000、2000、3000元补贴。

第八条资金补助到培训机构项目
(一)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培训补贴。

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就业援助对象免费技能培训,按照培训人数和皖人社秘〔2010〕1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培训补贴。

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的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等应向社会公布。

(二)创业培训补贴。

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创业意识、创办企业、创业实
训),可享受一次同类别创业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创业意识培训100元/人,创办企业培训1000元/人,创业实训800元/人。

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可由定点培训机构集中代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实训设备补贴。

省财政每年从专项补助资金中安排一定金额,对就业技能培训成效显著的公办和民办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设备购置更新给予补贴,提高其培训质量。

补助单位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申报,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先购置后补助”原则,对申请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第九条以上资金补助到个人项目应采取资金直补方式,实行银行打卡或窗口即时发放。

补助到企业和培训机构的资金直接划拨到其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资金具体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和技工院校等紧缺专业(工种)补贴,按照皖人社秘〔2010〕14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省属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统筹安排,省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各地要大力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在各项就业技能培训方面的作用,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中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支出比例。

第十二条各地应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落实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规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完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公开制度。

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公布补贴政策、申领办法、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定点培训机构、补贴经办窗口等信息。

定期向社会公布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

同时,健全资金绩效考评和追踪问效制度,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与已发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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