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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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湘林策[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林策[2008]4号)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全省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林业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废止《关于实行松脂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宣布《关于公布<湖南省统一凭证运输木材具体名录>的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湖南省林业厅决定,确认《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等6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湖南省林业厅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林业厅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作好全省林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湖南省林业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释义)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释义)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释义)》一、本办法制定背景为加强我国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维护林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明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的程序、内容及要求,为林权登记工作提供具体操作指南。

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概述1.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是指国家对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及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进行登记确认的行为。

(1)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2)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3)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

(1)依法登记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高效原则;(4)连续登记原则。

三、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部门1.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3.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登记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登记工作。

四、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程序(1)申请人身份证明;(2)林权权利来源证明;(3)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审查:林业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进行实地调查、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4. 公示:林业主管部门将审查合格的林权登记申请在指定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5. 登记发证: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进行登记,并向权利人发放林权证书。

五、林权证书的管理与变更1. 林权证书是林权权利人享有林木和林地权利的法定凭证,应当妥善保管。

2. 林权权利人如需变更林权证书内容,应向原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3. 林权证书遗失、损坏的,林权权利人应及时向原登记部门申请补发或更换。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湘政办发〔〕8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权登记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此派生的她项权利记载于林权登记簿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林权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登记管辖范围。

林权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二)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三)跨行政区域的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林权权利人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林权登记,但非林地上具有独立利用价值并能特定化的树木除外。

宗地是指林地权属界限封闭的地块。

两个以上林权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地的,由共有林权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分别发放林权证。

林权证应当注明各林权权利人所占林权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林权权利人委托她人代理申请林权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近日,多省林业主管部门向我局询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两个文件所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否包括林地。

对此,我局明确回复不包括林地。

对林地的确权登记发证,要严格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明确林地确权登记发证事宜,切实依法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林权登记发证制度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林权证是依据《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至第七条、《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林地、林木进行登记造册,颁发的确认林地、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证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林地登记申请的受理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要求,依法做好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对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应当核发林权证,不得核发其他证书。

我国森林资源多集中在贫困山区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权属问题处理不好,极易引发林区和民族地区社会不稳定。

对已经依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集体林地,重复确权登记核发土地证,必然造成“一地两证”,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和广大林农对国家政策的不理解;对因重复发证引发的林地权属纠纷,也必然会造成地方政府调处山林纠纷或者法院审理案件时,对林权证和土地证法律效力认定的困难,出现法律适用混乱。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08•【文号】林资发[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大量发生。

特别是近一时期,各种社会力量投资林业比较活跃,一些地方出现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够规范,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违法登记乱发林权证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保证林权登记内容准确无误,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核心工作;是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有力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要明确工作机构,组织得力工作队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需的设备,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

各地在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凡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农户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林权登记,确保农民拥有长期而稳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做好林权登记法律咨询,正确引导社会投资发展林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正确引导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

要做好有关林权登记的法律政策咨询工作,指导投资者依法投资林业。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湘林种〔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18〕6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厅2018年7月27日附件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管,规范林木种苗检验证、标签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场发[2016]93号)、《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1号)、《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销售的林木种苗应当附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苗检验证、标签、使用说明及植物检疫证书。

林木种苗检验证是林木种子检验证、苗木检验证的统称。

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林木种子、包装物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使用说明是指对生产经营者信息以及主要栽培措施、适宜种植的区域、栽培季节等使用条件的说明和风险提示等。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同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林木种苗经营者销售林木种苗应向购买者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植物检疫证书复印件、林木种苗检验证、标签和使用说明,并保存相关存根和复印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做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做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做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30•【字号】湘政办函[2004]153号•【施行日期】200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做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4]15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6号)下发后,各地全面开展林地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全省退耕还林90%以上已完成了林地林权登记工作,正进入发证阶段。

但目前全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进展还不平衡,一些地方还存在重视不够、进度不快、工作不细、质量不高等问题。

为加快做好全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加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对林地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予以确权发证,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

搞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有利于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维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界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有利于明晰森林、林木、林地产权,规范森林资源资产的依法流转;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林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林业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法履行职责。

要将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责任制,认真检查和落实,确保2005年底前完成全省林地林权换发证工作。

二、认真组织,扎实工作,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林农熟悉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意义、方法和要求,主动搞好工作配合。

要组织好工作班子,选调工作作风扎实、有高度责任心的人员承担这项工作;同时要搞好业务培训,督促工作人员认真执行操作规程,严格履行换发证工作程序;要防止和克服畏难情绪,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制定和落实限期完成任务的工作措施。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林权证发证机关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林权证发证机关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林权证发证机关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03.12.15
•【字号】湘林[2003]43号
•【施行日期】2003.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林权证发证机关的通知
(湘林[2003]43号)
各市州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办公室:
《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按照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

因此,下列单位不具备核发林权证书的主体资格:
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管理区。

湘潭市:湘潭市人民政府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华经济技术开发区。

衡阳市:衡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郴州市:郴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山垅水库管理局。

永州市:回垅吁管委会。

娄底市: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区、朝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柳叶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寿西湖管理区。

怀化市:洪江区。

上述单位以及本通知未列举到的全省县处级并由市(地级市)直管的单位,在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中,必须依法由所属的市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

特此通知。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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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办发〔2003〕6号文件对我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农村、农民、农业,促进农村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为宗旨,从有利于巩固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维护林权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维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造林护林的积极性;有利于明晰森林、林木、林地产权,规范森林资产的依法流转;有利于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署,全省上下齐心协力,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任务。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登记发证原则。

凡主张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权利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经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原则。

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必须以现有林权为基础,凡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展的林业“三定”(即山林定权发证、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和1989年开展的国有林定权发证中已经确权并核发了林权证书的,必须保持稳定,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中主要是用原证换发国家林业局印制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林业“三定”已经确权但未能发放林权证书或林业“三定”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了变更以及因植树造林新增的林木、林地,则按本办法规定的登记发证程序进行登记发证。

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不是重新确定林木、林地权属,不是重新分山分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之机,随意变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

(三)自愿申请登记发证原则。

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必须由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依法审核受理后,予以登记并核、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无特殊情况不提出林地林权登记申请的,不予登记发证。

但林地林权尚未进行初始登记发证或虽已进行过初始登记发证但林权证已经丢失的;林地林权发生变更而未能进行变更登记的;以及原林权证记载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登记发证程序进行登记,换、发林权证书。

(四)“一地一证”原则。

《林权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在同一块林地上,不能出现重复发证现象。

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中发现林业“三定”中有重复发证的;经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地已在林业“三定”中核发了林权证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变更或注销后,重新登记换、发《林权证》。

(五)公开、公正登记发证原则。

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办发〔2003〕6号文件对我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农村、农民、农业,促进农村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为宗旨,从有利于巩固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维护林权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维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造林护林的积极性;有利于明晰森林、林木、林地产权,规范森林资产的依法流转;有利于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署,全省上下齐心协力,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任务。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登记发证原则。

凡主张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权利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经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原则。

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必须以现有林权为基础,凡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展的林业“三定”(即山林定权发证、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和1989年开展的国有林定权发证中已经确权并核发了林权证书的,必须保持稳定,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中主要是用原证换发国家林业局印制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林业“三定”已经确权但未能发放林权证书或林业“三定”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了变更以及因植树造林新增的林木、林地,则按本办法规定的登记发证程序进行登记发证。

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不是重新确定林木、林地权属,不是重新分山分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之机,随意变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

(三)自愿申请登记发证原则。

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必须由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依法审核受理后,予以登记并核、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无特殊情况不提出林地林权登记申请的,不予登记发证。

但林地林权尚未进行初始登记发证或虽已进行过初始登记发证但林权证已经丢失的;林地林权发生变更而未能进行变更登记的;以及原林权证记载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登记发证程序进行登记,换、发林权证书。

(四)“一地一证”原则。

《林权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在同一块林地上,不能出现重复发证现象。

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中发现林业“三定”中有重复发证的;经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地已在林业“三定”中核发了林权证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变更或注销后,重新登记换、发《林权证》。

(五)公开、公正登记发证原则。

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机关应当最大限度地增加透明度,自觉地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以杜绝暗箱操作,发人情证,或者失职赎职,造成差错,损害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六)统一规范原则。

根据《森林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换、发的《林权证》一律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换、发证工作严格按本实施办法进行。

为确保换、发证质量,便于今后规范管理,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所用表格一律由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办公室统一印制。

三、工作准备(一)成立组织机构。

以市(州)、县(市区)为单位成立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或联系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由市(州)、县(市区)主管领导任组长,林业局局长任副组长。

财政、计划、法制、建设、环保、国土、农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有关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林业局,由林业局主管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由林业局调剂,配备3—5人,专职从事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

各乡镇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人员,善始善终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

(二)召开动员大会。

省人民政府召开动员大会后,市(州)、县(市区)、乡(镇)要逐级召开动员大会,讲清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目的及其重大意义,阐明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计划部署和具体操作程序。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各地要通过张贴横幅标语、印制宣传资料、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介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做到家喻户晓。

在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中,除认真宣传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外,特别要向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讲清以下几个问题:1、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2〕第一号局长令);国发〔2000〕24号、国发〔2002〕10号、国家财政部农函〔2001〕7号、林策发〔2000〕88号、林资发〔2000〕59号以及湘林资〔2000〕11号文件等。

2、林权证是确认林木、林地权属唯一合法的法律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认真搞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有利于稳定山权林权,维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森林资产的依法流转,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3、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的范围是全省国有、集体的林地和国有、集体、个人的森林、林木。

即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外,还包括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的城镇公共林木、林地,以及农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和部队管理的林木、林地。

4、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严格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998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湘价费〔2001〕32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5、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事关农村稳定大局,严禁借换、发证之机制造林木林地权属纠纷。

对有意制造纠纷、设置障碍,干扰破坏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以及借机乱砍滥伐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认真作好经费筹措和有关物资设备的准备工作。

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涉及面之广,工作量之大,堪称林业之最。

要保质保量完成这项工作任务,必须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据测算:完成全省1.83亿亩林业用地面积的林权证换、发放工作,平均每亩需要工作经费0.3—0.5元,以低限计全省共需工作经费5000万元。

按三年完成平均每年需要工作经费1600多万元。

由于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既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又是服务农村、农民、农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工作经费必须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包干,分级负责的要求,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工作经费预算报告。

同时要认真作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必备的电脑、专用打印机、办证软件的购置和图纸、表格资料等物质的准备工作。

四、开展业务培训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政策性、技术性和社会性都很强,要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必须从法规政策到操作规程进行层层培训。

省厅培训到市(州)、县(市、区)资源林政科(股)长、退耕还林办公室主任;市(州)培训到市(州)、县(市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人员;县(市区)培训到乡(镇)、村骨干。

通过认真培训,充分认识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的重大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统一方法步骤,统一标准要求,为保质保量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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