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确权发证政策界定第三条自留山长期稳定不变。
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
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林业生产用途。
自留山长期归农户使用,其经营权受国家保护。
自留山划定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应当退还农户或者划定新的自留山给农户,但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其自留山在林改前已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协议收回的,不予退还;尚未收回的,维持不变。
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自留山统一组织造林的,不得改变自留山的使用权,所造林木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和采伐时间,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收取营林费用后将所造林木归农户所有。
林业“三定”后,自留山、责任山合并,实行“两山并一山”管理,农户要求区分自留山、责任山的,应当按照农户的要求分别确权发证;农户不要求区分的,可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
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
当时已经过县级人民政府造册登记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发放林权证;未经造册登记,但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可以确认为自留山。
自留山位于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内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自留山使用权人与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协商处理。
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等量置换;也可以由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与自留山使用权人签订合同,明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属、利益分成、使用期限。
集体经济组织的山林全部纳入自然保护区或者森林公园的,应将生态公益林的补助、补偿落实给自留山使用权人。
自留山使用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的,其自留山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原存在的承包经营等法律关系不变。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6.06.21•【字号】辽林办字[2006]76号•【施行日期】200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林办字〔2006〕76号)各市林业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05〕3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工作程序问题。
改革操作时必须按以下四个阶段十步工作流程进行。
四个阶段:一是宣传发动,开展培训;二是调查摸底,制定方案;三是组织实施,确权发证;四是检查验收,总结完善。
十步工作流程:1.成立组织,包村进点;2.面对百姓,宣传发动;3.公开民选,制订计划;4.调查摸底,全面普查;5.分门别类,梳理问题;6.因地制宜,拟定方案;7.修订通过,审核公示; 8.公开实施,现地划分;9.公示结果,签订合同;10.归档备案,验收发证。
二、改革工作需进一步明确的重要问题。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政府的39号文件等重要法律法规是林改工作必须遵守的原则。
二是集体林权改革的核心和首要任务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证的林地经营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要研究并抓好林木权益的调整和林地权益的调整。
三是合理兼顾,立足“多赢”是林改的重要经验。
对本次改革前已经承包流转的,必须开展“回头看”,要对既有的合同、台账、林权证等相关资料详细调查,认真进行梳理,并通过一定程序征求群众意见,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对原有不完善、不规范的承包、流转,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在做实、做细上下功夫,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兼顾,立足“多赢”。
四是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是改革的主要内容。
通过改革,将林地的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到联户或其他经济实体,并依法签订林地、林木承包(流转)合同,及时进行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录等 。
23 缺乏林 改档 案管理 的复合型人 才 .
林 改档案管 理 的复合 型人才要 求既懂档 案管理又懂 业
务 , 目前为 数尚少 。 但
142 无效 文件 当重要 资料 归档 如合 同 、 议只盖 章 , .. 协 没
集体林权 制度改革 是关系农 村生产资 料再分配 和利益
再 调 整 的一 场深 刻 变革 , 对解决 “ 三农 ” 问题 、 推进 新农 村 建设 、 实现 经济 社会 可 持续 发展 具 有重 要意 义 。 案 管理 档 是这项 改革 中 的基 础工 作 。 随着集 体林 权制度 改革 向纵深 推进 , 档案工作 中 出现 了一些 问题 需要解决 。
住, 随心 所 欲 , 易 丢 失 重 要 资 料 。 容
的衔接 与配 套方面也还 存在一些 问题 。
22 对林改档 案重视程度 不够 .
中 央 、 方 已形 成 的林 改 档 案 法 规 不 太 配 套 , 方 法 规 地 地
1 档 案文件质 量问题多 . 4 141 资料不全 缺少 合法性 证 明文件 , .. 如乡级 申请 、 复 批
析 其原 因, 出改进措 施 , 提 包括 健全 档案 管理规 章 制度 、 范运作档 案 管理 、 强档投 入 等 。
关键词 : 档案管 理; 集体林权 ; 问题 ; 措施
中 图 分 类号 F 2. 2 3 6 2 文 献标识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 3 ( 1 7 7 2 0 5 0 2 0 7 1 0 2)1- 2 — 0 2
有 法人 签字 ; 只签字 , 有盖章 ; 或 没 档案正 本 中有 些文 件不 是原件等 。
浅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中存在 的问题及对策
杨 清群
( 都 匀 市河 阳 林业 站 贵州 都匀 5 5 8 0 0 0 )
摘 要: 当前 , 我 国正在如火如荼 地进行集体林 权制度 改革 , 这项 改革是继 家庭联产 承包 责任 制之后 中国农村经 营制度 的又一 次 重大变革 , 必须对农村 发展 乃至经济社 会发展产 生重 大而深远 的影 响。它不仅 有利于促进 林业 的发展 、 农 民增收 , 而且有利 于改善 生 态环境 。 集 体林权制度 改革涉及面广 、 情 况复杂 、 任 务艰 巨, 改革 中不可避免地 会面临不少 困难 问题和挑 战, 从而需要在工 作 中及 时发 现 问题 并 且 制 订 行 之 有 效 的 举 措 。 关键词 : 历 史; 改革 ; 问题 ; 合力
尽相 同。各地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 。
1 集体 林 权改 革历史 回顾
回顾 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的历程 , 大体可分为四个阶 段: ① 土改时期的“ 分山分林到户 ” ; ②农业合作化 时期的“ 山林入社 ” ; ③ 证后林地林木 资源 发生了变化 ,但林权变更登记和换 发证工作未跟上 。 由于上述原 因, 集 体林法定产权关系仍不 明晰 , 使得林权 纠纷调处 、 权益 人民公社时期的“ 山林集体所有、 统一经营 ” ; ④ 改革 开放初 期的“ 林业三 保护、 采伐 申请 、 林权流转和抵押贷 款等都带来困难 或留下后遗症 。 定” ( 稳 定山权林权 、 划定 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 这 四个阶段的 4 解 决林 改 问题 的措施 林 权制度 改革 是各个 时期经济社会发展 的历史产物 , 不 同程度 地推动了 集 体林 业的发展。但是, 随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 集体林 4 . 1 要加强领导 。 确 保 改 革 顺 利 推 进 产 权虚置 、 农 民经营主体地位 不落实等 问题 日益突 出, 严 重制约 了农 民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领 导核心作用, 切实加强对林 改工 作的组 发展林 业的积 极性, 严重制约 了林业生产力 的发展 。推进新 一轮集 体林 织领导。市、 县、 乡、 村 都要成立改革领导小组 , 实行主 要领导负责制 , 层
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范文(六篇)

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范文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按照《山西省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夏店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人口情况全村现有总户数____户,总人口____人。
(其中。
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数____户。
(二)资源情况林业用地总面积____亩。
村集体经营____亩,其中。
有林地____亩,灌木林地____亩,宜林地____亩。
其它租赁、流转、拍卖、转让亩,其中:有林地亩,未成林造林地亩。
(三)改革范围本次改革的范围主要是集体经营的林业用地。
参与林改面积____亩,人均各类林地____亩。
不参与林改面积亩。
(要注明不参与林改的类型和原因。
)二、组织机构村林改领导小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组长:范苗锋副组长:李剑成员:范春云范生宏范树文三、改革遵循的原则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收益权。
2.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
3.坚持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农民增收致富、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
4.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意愿,根据客观实际确定改革形式。
四、改革形式1、非集体林地的处理办法(1)对于合同完善,群众没有异议的,依法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或授权的村林改领导小组确认后直接确权发证。
(2)对于合同不完善,群众意见不大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变,可以通过调整承包费缴纳比例的办法对合同进行完善。
(3)对暗箱操作,未经法定程序签订的合同,群众意见较大的,由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依法进行纠正。
(4)对承包的宜林地没有按要求完成绿化任务的,一是限期绿化,二是作为合同违约处理,按照程序收回,归村集体所有,列入这次改革范围。
2、集体林地的改革办法按“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均股利方式落实产权,由大户承包统一经营管理,村民以均股利方式参与收益分配。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1•【字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玉林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60号),积极稳妥有效地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目标,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依法维护农民和其他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发展的积极性,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林区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我市从林业大市向林业强市转变、从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从单一林业向多元林业转变,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新的推动力,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玉林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桂发〔2009〕2号文件精神,依法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3篇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3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及工作程序讲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到宽阔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为了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政策和技术规程,自治区林改领导小组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方法(试行)》,这是我区林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它包括林改相关政策和操作规程两个部分。
我们这个讲座主要是对这个《方法》进行学习、理解,把握《方法》的精神要点,以便在林改工作中能够娴熟运用。
第一部分林改相关政策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方法(试行)》,对我们在林改工作中时常用到的一些相关政策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共有1、自留山政策,2、责任山政策,3、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政策,4、谁种谁有政策,5、林地流转政策,6、生态公益林政策,7、退耕还林政策,8、确权发证主体与对象的政策等八个方面。
1、自留山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方法(试行)》第三条规定,自留山长期稳定不变。
连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
自留山属于农夫集体全部,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林业生产用途。
自留山长期归农户使用,其经营权受国家爱惜。
自留山划定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应当退还农户或者划定新的自留山给农户,但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其自留山在林改前已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有关规定或者协议收回的,不予退还;尚未收回的,维持不变。
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自留山统一组织造林的,不得转变自留山的使用权,所造林木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和采伐时间,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收取营林费用后将所造林木归农户全部。
林业“三定”后,自留山、责任山合并,实行“两山并一山”管理,农户要求区分自留山、责任山的,应当依据农户的要求分别确权发证;农户不要求区分的,可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
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
当时已经过县级人民政府造册登记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准时发放林权证;未经造册登记,但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可以确认为自留山。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措施

的 改 革 , 实现 农 村 改 革 的深 化 。 制度 不 仅涉 及 的面 广 , 可 该 而 且涉 及 的内 容多 , 关系到 农 村家 家 户户 的切 身利 益 , 社 对
会 主义新 农村 的建 设意 义 重大 。 1 政 府高 度重视 林 改档 案工作
罗 甸 县林 改 工作 自 2 0 0 8年启 动 以 来 , 及 全 县 2 涉 6个
密性 。 4 统一 归档步 骤 。 规范档 案 管理
林 改 档 案 的管 理 工作 高 度 重 视 , 分 地对 集 体林 权 制度 改 充
革 中的 档 案资 料 的 重要 性 进 行 了认 识 , 着 对 林 改 档案 工 本
作 负 责 、 后人 负 责 的 态度 , 对 把建 立高 质量 、 标 准 的林 改 高 档 案 写入 了林 改 实施 方案 , 并行 文下 发 了《 关于 集体 林权 制
革 的一 项 重大 举措口 ] -。 2 其作 为林 业生产 上 的一 次重 大调 整 ,
是在 土地 使 用 制度 上继 农村 土地 承包 经 营后 的 又一次 重 大
林改 档 案 是 指在 林 改过 程 中 林改 资 料 的 调 查摸 底 、 召 开 村 民会 议 表 决 、 业 上 山勘 界 、 榜 公 示 、 任 山合 同签 外 张 责 订 直至 颁发 《 权 证》 林 等步 骤所 形成 的 各类 具有 保存 价 值 的 各 种形 式和 载体 的原 始记 录及 文 字表 册 , 包括 图 表 、 件报 文 告 、 据、 数 声像 、 知 、 证 回执 等 。 通 凭 结合 罗 甸 县 的集体 林 权
林 业科 学
现 代农 业科 技
21 0 2年 第 l 9期
集体 林权 制度 改革档 案 管理 措 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整理归档第四章保管移交第五章开发利用第六章奖励处罚第七章附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为加强和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改档案界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简称林改档案,是指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林改档案工作界定】林改档案工作是指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是林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林改档案工作原则和要求】林改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的原则。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林改档案工作纳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内容,作为评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效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林业、档案部门职能分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林改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有关组织单位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和行政村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林业部门工作职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林改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林改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林改档案管理机构职责】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林改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三)负责林改文件材料的登记、积累和归档工作;(四)负责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统计等工作,熟悉所保管的档案情况,积极提供利用;(五)负责组织林改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三章整理归档第八条【林改档案整理归档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确保林改全过程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系统。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纳入计划。
第九条【林改档案整理归档要求】林改档案一般作为文书档案进行管理,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要求进行整理,并在次年的上半年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条【林改档案管理及分类】产生业务资料较多的机关、单位或者组织,可以将林改档案分为大类和属类进行管理。
林改档案大类和属类设定可以参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见附件)执行。
第十一条【林改档案整理工作职责】林改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并交由林改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和提供利用,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林改工作人员在工作调离前,应当将个人手中的林改文件材料移交给林改档案管理机构,不得销毁或擅自带离原单位。
第十二条【林改档案保管期限】林改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林改档案凡具有重要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应作为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作为定期保存,期限为10 年和30 年。
具体办法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十三条【对归档文件材料质地的要求】归档的林改文件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
归档材料应当使用碳素、黑蓝墨水等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因特殊情况产生的字迹模糊或者易褪变的文件材料应当附一份清晰的复印件。
纸张、装订材料等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对非纸质材料的要求】对非纸质材料应当将每一件(张、盒、盘)作为一个保管单位,单独排列编号,并采取按年度结合内容的方法分类整理和编制档号。
其中与文字材料有直接联系的应编写互见号或互见卡。
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有效性,电子文件和GIS 采集系统数据及航片要用不可擦写性光盘保存,主要的应制成纸质文件同时归档保存。
照片和图片,要配有简洁的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
电子文件产生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有关要求。
第四章保管移交第十五条【管理制度建立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改档案保管制度,安排林改档案保管专用资金,配备档案用房、柜架、装具,备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定期开展档案保管状况检查,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六条【机构变化档案移交】林改档案管理机构撤并时,应当将林改档案整理登记后,妥善移交给主管机关或者接收单位,不得散失。
第十七条【乡、村级林改档案保管移交】集体经济组织林改档案可以移交乡(镇)暂时保管,经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后,移交县级国家档案馆统一保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需要保留备份或者复印留存。
第十八条【县级林改档案保管移交】县级林改档案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保管一定期限后按时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单位,可提前移交,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装具用品格式、发放、检查等】林改档案装具用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确定格式,负责监制,统一发放,定期检查。
第五章开发利用第二十条【开放利用服务要求】各级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和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林改档案,为社会提供利用林改档案服务。
利用有关林改档案资料时,除复制成本费外,免收其他各种费用。
第二十一条【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林改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林改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加快林改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大网上查询档案信息服务力度。
第六章奖励处罚第二十二条【奖励】对在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处罚】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林改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执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法和本地林改档案实际情况,制定林改档案工作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关于起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现对起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说明如下:一、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的必要性档案工作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
齐全、完整、真实、有效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以下简称林改档案)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巩固林改成果的重要保证,也是林权流转、林权继承、林权纠纷调处、林权抵押贷款、森林资源资产变现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全面加快林改档案管理工作,对全面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维护亿万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林改档案工作。
从2006 年以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档案局多次组成联合调研组,到江西、福建、云南、四川等省进行了深入调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法[2007]61 号)。
各地根据实际建立起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林改档案工作的指导,落实责任和要求。
经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林改档案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效,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但同时,林改档案工作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档案工作意识不高,资金人员配备不够,档案整理归档不及时,保管移交对接不顺等。
要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对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一些现行规定进行调整完善。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林改档案工作中,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形成了一些在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
如,将林改档案工作列入林改工作规划和作为评估林改效果的重要指标,设立或者明确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建立林改档案整理、收集、保管和移交制度,推进林改档案信息化建设和规范化建设,都进行了积极地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这些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应当通过立法形式予以规范和确立。
同时,地方各级林业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迫切希望国家能及时发布施行林改档案管理办法,以统一规范和指导全国的林改档案工作。
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过程2009 年12 月22 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召开了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会议。
会议分析了林改档案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研究了林改档案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为制定国家层面的林改档案管理办法十分必要,时机成熟。
对此,中央有关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要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抓紧研究制定林改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和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联合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研,分析研究各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政策措施和具体做法,经过多次讨论,形成了这一征求意见稿。
下一步,将根据反馈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
三、征求意见稿的重要内容说明(一)名称体例征求意见稿名称定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共25条,分为7 章,分别是总则、组织管理、整理归档、保管移交、开发利用、奖励处罚和附则。
另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二)调整对象征求意见稿主要调整对林改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移交、开发利用等行为。
第二条对林改档案进行界定。
第九条规定,对林改档案一般作为文书档案进行管理。
对林权管理档案,另有规定按照专业档案进行管理的,从其规定。
(三)组织管理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林改档案管理中职责分工,第三款规定乡(镇)一级林改档案管理职责。
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按照中发[2008]10 号文件的规定,林改档案管理机构主要是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所明确的林权管理专门机构。
(四)整理归档第八条、第九条对林改档案的整理归档作了一般规定。
第十条要求,在产生业务资料多时,对林改档案可分大类和属类进行管理。
从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分别对林改档案工作职责、保管期限、材质要求等作了规定。
(五)保管移交第十五条对林改档案保管作了规定,要求建立有关保管制度,安排专门资金,配备保管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第一款对县级档案移交作了规定,第二款规定了提前移交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