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检索】海域使用权

合集下载

什么是海域使用权

什么是海域使用权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什么是海域使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条是关于海域使用权的规定。

海域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排他性的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单位和个人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是招标;三是拍卖。

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的申请被批准或者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海域使用权入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权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属于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权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根据使用海域不同的用途,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分别为:养殖用海15年;拆船用海20年;旅游、娱乐用海25年;盐业、矿业用海30年;公益事业用海40年;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

海域作为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为了切实保护养殖用海渔民的利益,目前海域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对有争议的海域、海洋自然保护区、渔业资源保护区、传统赶海区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不进行招标和拍卖,同时,对于专业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可以在规定的面积内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转让、继承。

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授予特定主体在一定海域内开展特定活动的权利。

海域使用权的授予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海域使用权是国家对海洋资源进行管理和监管的一种方式。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的规定,我国将海域划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不同区域,并对这些区域内的资源进行管理和利用。

国家可以通过发放特许许可证或签订特许合同的方式将特定的海域使用权授予企业、机构或个人,并要求他们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开展相关活动,如渔业养殖、沿海观光旅游、油气勘探开发等。

海域使用权的授予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申请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经验,能够保证安全和环保。

其次,申请人在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等。

然后,相关部门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批,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海洋管理的需要。

最后,一旦获得海域使用权,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海域使用权的授予有利于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通过对海域使用权的管理,国家可以对海洋资源进行可持续开发,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同时,海域使用权的授予也可以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带动相关产业的增长,提升海洋经济的综合竞争力。

然而,海域使用权的授予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海域使用权的授予会引起资源分配和利益分配的问题。

一些特定海域的使用权可能受到多个申请人的争夺,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使用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其次,海域使用权的管理和监管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国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进行监测和执法,确保海域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此外,海域使用权的授予还要考虑到当地居民的利益和意见,特别是涉及到渔业、旅游等对当地居民生活和就业影响较大的项目。

总的来说,海域使用权的授予是海洋资源管理和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家海洋局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家海洋局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是指国家海洋局推行的一项管理海域的法规。

在中国,由于海域的特殊性质,具有较高的价值,对于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海洋经济发展,调整各种利益关系,提升海域自然资源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更好地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

一、海域使用权的概述海域使用权包括了海区渔业、海洋环境、海洋运输、旅游等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的规定,商业开发海洋资源需要申请海域使用权。

因此,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是管理海洋资源的重要法规。

二、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内容和意义1.海域使用权登记的历史背景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实施,是对中国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的法律规范的一种延伸。

海域使用权登记的确定,是对海洋法和海洋产业发展的有效补充。

2.海域使用权登记的内容海域使用权登记的目的是明确海域所有权,确定海域使用范围,规范海域使用方式。

海域使用权登记中,需要确定海域使用者、使用方式、使用地点、使用时间、使用过程、使用的权利和义务等多个要素。

3.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意义a.规范海洋资源开发。

开展海域使用权登记的制度,可以规范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同时合理调整各利益关系,促进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

b.易于维护司法公正。

海域使用权登记可以维护司法公正。

当发生海域争端时,通过查看登记记录,可以更好地了解双方各自的权利,找到争端的症结,减少不必要的口舌之争。

c.保障国家海洋权益。

海域使用权登记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国家海洋权益,协调处理各种利益问题,加强海洋管理和监督的效果。

三、海域使用权登记的实施和优势1.海域使用权登记实施的步骤海域使用权登记包括取得海域使用权、使用权登记、使用权变更、使用权收回等多个步骤。

2.海域使用权登记实施的优势a.提高海洋资源使用效率江山万物皆有主,海洋资源也不例外,通过海域使用权登记法,可以合理规划海洋资源的使用空间,避免资源过度开采,提高资源使用率。

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对于特定海域的利用是由众多权利主体进行的,这就是对海域资源的共享性,一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利用行为一般均会影响到其他人的利用,例如,海域处在不断的运动中,某一海域的海水流到另一某片海域中,同时另一片海域的海水又补充进来,海水就是在这样的运动中存在着,也正是由于海水的这种流动性,使得海洋污染的规模更大速度更快,一个地区的海洋事故会迅速波及其他地区,迅速形成规模性的灾难。海域的共享性不仅指不同海域使用权人之间的共享,还应包括不同时期对同一海域的共享,涉及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为此,必须对各种利用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
海域使用权
所谓海域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和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一定海域的权利。
介绍编辑私法性质
海洋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用,并一直为人所利用,但海洋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并非私法上财产权利的标的物,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海洋通常不能进行排他性的使用。人类对海洋的传统利用方式是船舶航行和捕捞渔业,这两种利用方式均不能构成对海洋排他性的支配。一物可被排他性支配的前提,是
客体范围
中国新颁布的《海域使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中国《海域使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从这一定义来看,海域的范围很广,表面上看起来是由一定范围内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组成的,但实际上,所有水体、水面、海床、底土是不可分离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一要素均不能称其为海域。所以,从事海上捕捞、海水养殖、海底石油开采、海上旅游航运等,均属于海域使用的范畴;就同一地段的海域使用而言,同样适用传统民法中“一物一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系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系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第四章海域使用权第五章海域使用金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海域国有)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海洋功能区划)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五条(信息管理)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第六条(信息管理)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

第七条(监督管理)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遵守法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6.10.13•【文号】国海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水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现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六年十月十三日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三章用海预审第四章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第五章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第六章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四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六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概念介绍海域使用权是指国家对于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所赋予的特定权利。

海域使用权的设立和管理是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和维护国家海洋主权的重要手段。

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框架下,海域使用权规定了特定主体对于海洋资源的使用方式、范围、期限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每个沿海国家经济专属区内的海域使用权由该国家依法设立和管理。

海域使用权涉及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海底矿产、渔业资源、海洋能源等。

海域使用权的管理机制海域使用权的管理机制包括设立权利主体、海域划定、使用方式和范围明确,以及监督和管理等环节。

设立权利主体设立权利主体是海域使用权的前提,也是海域资源开发和利用的主体。

在各国立法中,通常将海域使用权赋予国家或海洋管理机构,以便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海洋资源的利用。

国家在设立权利主体时,会考虑到公平、公正、公开等原则,保障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海域划定海域划定是对于海洋资源使用的范围和边界的确定。

各个国家会根据自身的海洋状况和国际法的规定,制定海域划定的办法和标准。

常见的海域划定方式包括基线划界、专属经济区划定等。

划定海域边界后,才能确定特定区域内的海域使用权。

使用方式和范围明确使用方式和范围的明确是海域使用权的核心内容。

国家会通过法律法规或合同等形式,明确海域使用权的具体规定。

其中包括资源的利用方式、利用期限、权利的转让和终止等等。

在明确范围时,通常会考虑到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以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监督和管理为了确保海域使用权的有效行使,各国会建立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这包括对于资源利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违规行为的处理和惩罚、合同执行和争端解决机制等。

通过监督和管理,可以有效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海域使用权的正常秩序。

海域使用权的意义和挑战海域使用权的正确定位和有效行使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海域使用权的确立有助于保障国家的海洋主权,维护国家的海洋利益。

物权法应当规定海域使用权制度

物权法应当规定海域使用权制度

物权法应当规定海域使用权制度物权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

物权法不论是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还是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都是非常重要的,如何制定一部既符合法理又符合国情而且还符合时代要求的物权法,是一个巨大而且复杂的任务。

[01]当前我国正在制定物权法,在这一重大的立法实践中,如何看待海域使用权的权利属性,以及如何在物权法的规范体系中合理确定海域使用权的地位、结构和内容,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物权法的科学性、现实性和完整性。

一、海域使用权制度是一个既已存在并实施效果良好的用益物权制度当前正在制定我国的物权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完全的物权制度空白。

制定物权法的法制建设事业,并不是制度建设中的"白手起家",实际上是在已经存在着大量的物权法律规范的制度环境中进行的立法活动。

例如,民法通则中就有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等,都规定了大量的物权法律制度,其中包括大量的符合物权法理并适应实际生活需要的物权法律规范。

只是这些物权法律制度还存在系统化不够、制度空白点较多、规范合理性不足等问题,才需要用一部统一的物权法进行整合完善。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已经存在物权法律规范及其实施结果时,制定物权法的立法活动不能割裂实际生活中既存物权制度的延续性,必须对那些符合物权法理并且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发展需要的物权法律制度进行整理,在不影响其制度实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将其纳入物权法体系。

对待海域使用权制度,就应当采取这样一种立法态度。

我国是海洋大国,拥有近三百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相当于陆地国土面积的三分之一;拥有18000多公里的大陆岸线,14000多公里的岛屿岸线,蕴藏着丰富资源,包括生物资源、矿产资源、航运资源、旅游资源等。

[02]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我国于2001年10月27日制定了《海域使用管理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章海域使用权第二十四条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批准申请的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海域使用申请人自海域使用权证书领取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海域使用权除依法申请取得外,有条件的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确定海域使用权人。

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或者拍卖,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变更或者终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

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向社会公告。

海域使用权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经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

第二十七条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增殖、养殖用海十五年;(二)拆船用海二十年;(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海域,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对海域使用权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第二十九条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转让、抵押海域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海域使用权期满六十日前,海域使用权人可以依法申请续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

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交还海域使用权证书,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并根据海域使用权人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经评估后给予相应的补偿。

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五章海域使用金第三十二条海域使用权人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金可以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缴纳。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军事用海;(二)海关、边防、海监、渔政、海事、港航行政管理等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前款规定的用海项目,其海域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第三十四条下列用海,经省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公用设施用海;(二)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三)增殖、养殖用海。

第三十五条海域使用金按照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征收海域使用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域使用金专用收据。

海域使用金必须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开发和管理。

《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沿海各市人民政府,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域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2002]6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全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的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海岸线向海一侧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第三条凡在省毗邻海域持续从事三个月以上排他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使用海域。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规定的临时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海域使用权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国家在一定时限出让海域使用权时,由海域使用者按规定向各级人民政府缴纳的资金。

海域使用权转让金,是指海域使用者将其海域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其他海域使用者时,按规定向各级人民政府缴纳的资金。

海域租金,是指海域使用者将其海域使用权租赁给承包人使用时,按规定从租金收入中向各级人民政府缴纳的资金。

第五条以出让方式转移海域使用权的,应按照海域区位、资源、环境状况,以及不同类型用海活动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和收益情况等,原则上通过海域资产评估确定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未经评估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围海、填海工程用海。

1.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围海造地、码头、堤坝、围堰、储灰场等填海型项目用海,、、威海、日照4市每公顷不低于15万元,潍坊、东营、滨州3市每公顷不低于4.5万元。

2.围海用于海水增养殖的,每年每公顷1500~3000元。

3.围海用于旅游的,每年每公顷2250~4500元。

4.半封闭式港池等其他围海型项目用海,每年每公顷1500~3000元。

5.填海、围海工程的保护区用海每年每公顷不低于1500元。

(二)旅游用海。

经营性海水浴场、海上游乐场等旅游用海,每年每公顷1500~2250元。

(三)海底电(光)缆、管道及工业、交通用海。

1.海底电(光)缆、管道用海,每年每公顷300~450元。

2.海上采油(天然气)平台或井组用海,每年每公顷3000~4500元。

3.海底和海面以上建筑工程、人工构造物用海,每年每公顷3000~4500元。

4.修造船用海,每年每公顷1500~4500元;拆船用海每年每公顷4500~7500元。

5.除公务船舶专用等法律、法规规定免缴海域使用金的港口、码头之外的其他港口、码头的开放性港池、码头前水域和航道用海,每年每公顷1500~2250元。

(四)开采海砂及贝壳砂等海底固体资源用海,每年每公顷7500~15000元。

(五)盐田用海,每年每公顷75~150元。

(六)渔业增殖、养殖用海。

1.海底底播增殖、护养,每年每公顷300~1200元。

2.海底投石、建造人工渔礁及其他改变海底自然环境的增养殖用海,每年每公顷3000~4500元。

3.池塘海水养殖,每年每公顷150~750元。

4.海上网箱养殖,每年每公顷750~1500元。

5.海上筏式养殖,每年每公顷150~450元。

6.在胶莱河口以西海域从事海水增殖、养殖的,可比照上述计征标准的50%计征。

(七)其他经营性用海,每年每公顷不低于1500元。

(八)临时用海,参照同类型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25%计征。

第六条转让海域使用权按照转让所得增值额的40%向转让人加征海域使用金。

转让所得增值额是指海域转让价款扣除海域转让者受让海域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和该海域设施重置费后的余额。

转让海域的海域设施重置费,需通过资产评估确定。

第七条出租海域使用权按照超出海域使用金标准部分租金收入的20%向出租人加征海域使用金。

第八条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围,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并报省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根据审批权限,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其招标标底、拍卖底价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海域使用金计征标准。

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除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征收海域使用金外,超出海域使用金标准部分的款项留归批准进行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的人民政府。

第十条不同类型的海域使用,除填海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一次性缴纳外,其余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可按年度缴纳。

凡属一次性计征的,应在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前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

凡属按年度计征的,第一年应在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前缴纳第一年度的海域使用金;自第二年起,应于每年6月底前的年度审查时缴纳本年度的海域使用金。

第一年和最后一年缴纳海域使用金时,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征,超过半年不足1年的投1年计征。

第十一条海域使用者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征3%。

的滞纳金,全额上缴财政;限期过后仍拒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十二条企业依法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不含滞纳金),可以列入企业成本。

第十三条除法定免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外,对下列各类经营性用海,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公用设施用海;(二)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三)因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四)增殖、养殖用海。

第十四条海域使用金的减免,由海域使用者向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海域使用金的减免。

第十五条海域使用金按照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征收海域使用金,必须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域使用金专用缴款书”。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海域使用申请者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后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以及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年审。

当获得批准的海域使用者将其海域使用权有偿转让时,须经办理其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重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并按本规定缴纳海域转让金;当获得批准的海域使用权者出租海域使用权时,须报经办理其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本规定缴纳海域租金。

凡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海域使用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海域使用金按下列规定,在各级政府之间分成:(一)国家和省审批征收的海域使用金,中央分成30%,省分成20%,市以下分成50%;(二)设区的市以下各级审批征收的海域使用金,中央分成30%,省分成10%,市以下分成60%;(三)市以下各级分成比例由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海域使用金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分成比例,通过代收银行,分别上缴各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海域使用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海域整治、保护与管理等。

各级财政可按海域使用金实际征收额的5%,为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拨征管业务费。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海域使用金及征管业务费的使用计划,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拨款,并监督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海域使用金的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