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标准
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标准

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学校应强化“依法治校”理念,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切实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应把学校安全与稳定作为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幼儿园都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要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教育、公安、司法、建设、文化、交通、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对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在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紧密配合,形成合力.要净化学校周边环境,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
第六条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经费按教育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负担。
各地要把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经费列入年度教育预算,保障专款专用.民办中小学校、民办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经费由学校举办者负担。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校园安全防范专项经费.第七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内容。
实行县(市、区)综治、教育、公安部门及乡镇街道领导包校、包园负责制;建立联防联动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各类问题。
第二章制度建设第八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稳定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形成科学、合理的学校安全责任体系。
1、学校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学校与各科室、班级、教师、学生家长要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2、学校安全责任书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便于检查落实和考核,签订率要达到100%。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012规定了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基本要求、重点部位和区域及其防护要求、系统技术要求、保障措施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也可以参照执行。
本标准引用了多个文件,包括GB/T 7401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T -2011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GB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 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和GA/T 678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
本标准中使用了GB 、GB 、GB 、GB 中定义的术语和定义。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设应统筹规划,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以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为重点。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认证合格,并防止造成对人员的伤害。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留有联网接口。
本标准将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重点部位和区域确定为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学校周界、学校大门口、门卫室(传达室)、室外人员集中活动区域、教学区域主要通道和出入口、学生宿舍楼(区)主要出入口和值班室、食堂操作间和储藏室及其出入口、就餐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储存室、实验室、贵重物品存放处、水电气热等设备间和安防监控室。
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是指学生上下学时段,校门外人员密集集中的区域。
为了保证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学生出入校园、人员活动和治安秩序情况。
5.2.2 学校的周界应该设置实体屏障,并且在周界上应该设置入侵报警装置。
5.2.3 学校的大门口应该配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该能够清晰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以及进出车辆的车型和车牌号。
(完整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完整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附件 1 :中小学少儿园安全防备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中小学、少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备各种涉校案件和暴恐侵袭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司事业单位内部治安捍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对于进一步增强学校少儿园安全防备工作成立健全长效工作体制的建议》、《中小学、少儿园安全技术防备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拟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合用于各种中小学、少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余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许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少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捍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该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装备专兼职安全捍卫人员,聘任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勤学校安全防备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捍卫人员装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任、管理状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存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任,推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两重管理,平时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该依照不低于以下标准装备:师1 名专职保安员;生职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起码配1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的学校,起码配 2 名专职保安员;超出 1000 人的学校,每增添 500 名学生增配 1 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起码配 2 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添 300 名寄宿生增配 1 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捍卫人员应该熟习学校安全管理、治安捍卫有关法律法例、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色及校园安全防备工作要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带学校捍卫人员表记,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材和应急处理装备,并熟习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该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保证校门口24 小时有人值守,其余进出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备未经允许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要点部位及周边巡逻每天许多于 5 次。
(完整版)GBT 29315-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本要求、重点部位和区域及其防护要求、系统技术要求、保障措施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401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T 15408-2011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678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GB 50348、GB 50394、GB 50395、GB 50396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4.1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统筹规划,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以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为重点。
4.3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认证合格,并防止造成对人员的伤害。
4.4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留有联网接口。
5 防护要求5.1 重点部位和区域5.1.1 下列部位和区域确定为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重点部位和区域:a)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b)学校周界;c)学校大门口;d)门卫室(传达室);e)室外人员集中活动区域;f)教学区域主要通道和出入口;g)学生宿舍楼(区)主要出入口和值班室;h)食堂操作间和储藏室及其出入口、就餐区域;i)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储存室、实验室;j)贵重物品存放处;k)水电气热等设备间;l)安防监控室。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国家标准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国家标准GB/T29315—201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重点部位和区域及其防护要求、系统技术要求、保障措施等.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校外基础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7401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A/T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678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GB50348、GB50394、GB50395、GB5039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重点部位和区域的防护要求4.1 重点部位和区域4.1。
1学校安全技术防范应以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为重点。
4.1.2根据学校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实际需要,将人员的主要出入口和聚集区、重要物品存放场所、重要保障设施的安放部位等确定为重点部位和区域,具体如下:a)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b)学校周界;c)学校大门口;d)门卫室(传达室);e)室外活动区(操场等)、教学区域主要通道和出入口;f)学生宿舍区主要出入口、学生宿舍楼(区)值班室、食堂操作间和储藏室及其出入口、就餐区域;g)易燃易爆和危险品储存室、财务室、贵重物品存放处、水电气热设备间、停车场;h)监控室.4.2 防护要求4.2。
1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内应由属地有关管理部门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活动和治安秩序情况.4。
2.2学校周界应设置实体屏障,宜设置周界入侵报警装置。
4。
2。
3学校大门口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车牌号。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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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防范建设,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国家标准GB/T29315-201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导手册》、《××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及公安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护校安园”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治【2017】15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人防标准
1.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校(园)长为校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2.建立和完善专兼职校园安全工作队伍。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学校要设置专门的安全工作机构。
学校安保人员配备必要的校内交通、通讯工具和执勤防护器材。
3.建立专业化校园保安队伍。
每个学校专职保安一般应从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中聘请,保安素质和年龄应当适应学校安全保卫的需要,由公安主管部门统一审查资质,持证上岗。
专职保安上岗执勤应着保安制服,佩带保安标志和携
带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器械。
4.专职保安的配备标准。
学校一般应配1-3名及以上专职保安;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符合寄宿规模需要的专职保安负责寄宿生的安全保卫工作。
5.在学校中青年教师和管理干部中聘任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建立家长、社区志愿者参与的护学护校队伍。
二、物防标准
6.校门、围墙(围栏)高度不低于1.8米,低于此高度的围墙(围栏)应当具有防攀爬功能;校门不低于1.7米且可有效防护5人以下集体冲撞,校门处设置值班室或警务室,配备必要的执勤防御(护)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
7.安保人员执勤配备标准:防暴头盔1顶/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夜间值班用强光电筒1支/人、对讲机1部/人、辣椒喷雾器0.5支/人、钢叉(1套/组,每套钢叉包括叉腰、叉颈、叉脚用各一把)。
学校视频监控报警室、财务室、电教室、实验室以及保密、危险物品存放点等重要部位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
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
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8.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安装路灯,亮化率达100%。
9.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尤其学生宿
舍,每层至少要有2个灭火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在显著位置应设置消防疏散提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安全防护栏杆和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10.校内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牌、减速带等设施,施划行车线、停车线和人行横线。
11.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
三、技防标准
12.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建设、验收、使用和维护应当符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29315-2012)》国家标准。
13.学校应在门卫室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
报警装置、视频监控、应与公安部门天网工程、110报警系统或互联网联网,暂不能联网的应预留接口,并符合相关信号采集与传输标准要求。
14.校园出入口及门前两侧、学生宿舍楼(区)、办公楼、教学楼、学校食堂、停车场所及地下室主要出入口和主要通行区等重点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在适当位置安装主动报警求助设备。
校园周界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主动式红外入侵探测器。
15.食堂(餐厅)、膳食制作场所和食品储藏室、化学危险品库房、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配电室、锅炉房、二
次供水设备等重要场所应安装防入侵报警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