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物权概述
朱庆育物权法教案

朱庆育物权法教案第一章:物权法概述1.1 物权法的定义与特征1.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3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与联系1.4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与地位第二章:物权的变动2.1 不动产登记制度2.2 动产交付制度2.3 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对抗2.4 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第三章:所有权3.1 所有权的定义与特征3.2 所有权的内容与行使3.3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3.4 特殊类型的所有权第四章:用益物权4.1 用益物权的定义与特征4.2 地役权4.3 地上权4.4 宅基地使用权第五章:担保物权5.1 担保物权的定义与特征5.2 抵押权5.3 质权5.4 留置权第六章:占有6.1 占有的定义与特征6.2 占有的取得与消灭6.3 占有的保护与限制6.4 善意取得与侵占第七章:地役权7.1 地役权的定义与特征7.2 地役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7.3 地役权的内容与行使7.4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与联系第八章:地上权8.1 地上权的定义与特征8.2 地上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8.3 地上权的内容与行使8.4 地上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与联系第九章:宅基地使用权9.1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与特征9.2 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9.3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与行使9.4 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区别与联系第十章:抵押权10.1 抵押权的定义与特征10.2 抵押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10.3 抵押权的内容与行使10.4 抵押权的实现与法律后果第十一章:质权11.1 质权的定义与特征11.2 质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11.3 质权的内容与行使11.4 质权的实现与法律后果第十二章:留置权12.1 留置权的定义与特征12.2 留置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12.3 留置权的内容与行使12.4 留置权的实现与法律后果第十三章: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联13.1 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系13.2 物权变动与合同履行13.3 物权法在合同纠纷中的应用13.4 案例分析:物权法与合同法的适用第十四章: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联14.1 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14.2 物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14.3 物权法在侵权纠纷中的应用14.4 案例分析: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第十五章:物权法的司法实践与案例分析15.1 物权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15.2 典型物权纠纷案件的分析15.3 物权法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作用15.4 物权法的未来发展趋势与挑战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主要讲解了朱庆育物权法教案的前十五章内容,涵盖了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变动制度、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地役权、地上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联、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联以及物权法的司法实践与案例分析。
物权法课堂笔记.

物权法课堂笔记第一章物第一节物的概述一.物的概念与特征(一)物的概念广义上的物:指一切具有物理意义上的物狭义上的物(法律研究的对象):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具体而言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二)物的特征:1. 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2. 必须为有体物(占据一定的空间,由人的感官可以感觉到的)3. 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4. 必须独立为一体,且能够满足人的需要5. 必须是特定物二.物和物权客体的区别物权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权客体范围大于物的客体第二节物的分类一.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的概念:⑴是指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⑵指不能移动,若移动会减少其价值的物体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①流通的范围和性质不同②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不同③纠纷管辖不同二.主物和从物从物:以交易习惯或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经常辅助主物而使用的物即为从物。
从物的三个构成要件:①非主物的构成成分②辅助主物使用③主物和从物必须是同一个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指能够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流转产生私法上交易效果的物限制流通物:指按指令性计划限制购销的物品(炸药,烟草,化肥,黄金白银,公民收藏的文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的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运动枪支,国营企业闲置的资产,关停并转的资产)禁止流通物:军用枪支,国家专有物资,土地,矿藏,水油(指所有 _____________四.代替物和不代替物代替物: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不代替物:不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古玩字画)区别的意义:代替物可以成为消费的物,不可代替物只能作为租赁和租赁的物五.特定物和不特定物特定物:指具有独立特征或因权利人的指定而被特别化的物划定特定物和不特定物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物发生毁损时的后果承担六.消费物和不消费物消费物: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会改变原有的形态性质不消费物:可以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和性质区分意义:消费物只可作为消费的对象,不消费物可作为借贷和使用的对象七.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依物的性质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影响其价值的物区别意义:①决定债是可分之债还是不可分之债②共同财产是可分的还是不可分的八.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集合物)单一物:形态上独立为一体的物(一物一权)合成物:由数种物结合而成的物聚合物:由多个独立存在的单一物或者合成物通过聚集而形成的物,每个物可独立发生作用区分三者的法律意义:①有利于对所有权存在状态的判断②有利于对损害赔偿的判断九.原物、孳息原物: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可以自然存在也可以人为创造孳息:①天然孳息②法定孳息必须要与原物脱离,才可以算孳息十.物的观念的扩张1. 无形的自然力(声、热、电、光、磁、波),若他们可以为人力所控制,就可以作为种物的扩张2. 特定的空间3. 人力尚不能支配的物十一.特种物1. 货币(具有高度可替代性的代替物)特征,占有即所有2. 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的金额,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的权利的书面凭证种类:票据、债券、股票、提单、仓单债务人是特定的第二章占有第一节占有和占有权的概念一.占有的概念: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占有的构成要件:对物的支配必须是现实的;必须是明确的、肯定的、具有稳定性的;必须具有一定的外观二.占有权的概念:指物的占有人,根据占有的事实依法享有的权利1. 占有权与占有权能所有权其中包括权能,权能又包括①占有②使用③收益④处分三.占有制的社会作用1. 占有制有利于稳定现实的占有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2. 占有制有利于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3. 占有制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和谐第二节占有的分类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以所有的意愿为占有他主占有;不以所有的意愿为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1.只有自主占有才适用取得实效和先占取得所有权的余地,他主占有不适用这两种制度2. 只有自主占有才能依先占原则来取得物的所有权例:自主占有: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占有买卖标的物;他主占有:土地使用权人、借用人、留置权人二.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不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事实上占有其物,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如质权人、保管人、承租人等基于物权或债权关系而直接占有他人之物)间接占有: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非现实的占有,仅对物有间接的管领和支配,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事实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的对该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占有(如出质人、出租人)区分的法律意义:赋予间接占有有直接占有的一种效果三.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自己占有:在不使用辅助人,仅依自己的行为对物进行的占有(例,所有人亲自支配与控制所有物)辅助占有:占有人在使用辅助人的情况下,辅助人依占有人(银行出纳接受储户的存款)区分的法律意义:1.自己占有为独立存在的占有,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2. 占有辅助人不享有因占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其所管领的物受他人侵害时,不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四.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单独占有:单独的一个占有人的占有(如某甲对于其房屋的占有)共同占有:单独的数人同对一物而为的占有(如数人共同租赁一房)五.正权源占有和无权源占有正权源:有合法依据的占有(合法占有,有权占有)无权源:没有合法依据的占有(非法占有,无权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为本权的使用,而无权占有人是有本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有返还义务六.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个占有是无权源占有,而误信其有正当权源且没有怀疑的占有(如对于盗赃物,买受人信赖出卖人有所有权而买卖并且占有,仅以占有时的主观来认定是否是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占有人明知对物没有占有的权源,或对于该物自己是否有权占有虽有怀疑而仍为占有(如对于盗赃物买受人明知出卖人无所有权而买卖并且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善意占有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而恶意占有不受保护七.瑕疵占有和无瑕疵占有瑕疵占有:1.强暴占有,占有的取得和保护均采取暴力2,隐秘占有,怂恿他人知晓而藏匿,不公式示与众的占有无瑕疵占有:公然占有,和平占有第三节占有的取得一.概念:占有的取得,也称占有的发生,只占有人基于某种事实或原因对物产生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二.取得方式1. 原始取得:指不以他人既存得占有为根据而取得的,占有是对于无主物和遗失物的占有和抢夺,抢夺物的占有不是所有权的取得2.继受取得:①转正(买卖、互换)②继承第四节占有的效力一.概念:占有的效力指占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依据法律占有的事实而赋予占有人所为的一定行为在一定情形下产生的法律后果二.权利推定:一般只适用于动产的权利推定,对于不动产不适用,要从表面和实质上共同分析三.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会保护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四.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五.占有人返还原物所有权人的原物的权利和义务占有人在占有物时,原物所有权人可能会向占有人请求返还,若是非法的,则有归还的义务,若是善意占有的,占有人愿意返还则原物所有权人需支付一些费用,占有人不愿返还,则可以不返还五.占有的物上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第五节占有的保护一.物权法上的保护1.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又称之为私力救济权,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①自力防御权:依自己的力量来进行防御②自力取回权:物被他人占有后以自己的力量取回占有物而回复原有状态的权利2. 占有人的请求权:指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可以请求侵害人回复其圆满状态的权利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二.债权法上的保护1.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的占有人的物,在不合法的情况下,被取走人取走,基于这种情况,物的占有人可以有请求权。
《物权法》课程笔记

《物权法》课程笔记第一章物权和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概述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a.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即权利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b. 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即同一物上不得存在两个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c. 物权是依法设立的权利,其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
2. 物权的性质a. 物权具有绝对性,即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
b. 物权具有对世性,即物权的义务人是除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
c. 物权具有追及力,即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可以追及到物的所在地。
3.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a. 主体范围:物权主体是特定的,债权主体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
b. 内容: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c. 效力: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债权具有相对效力。
d. 存续期限:物权通常没有期限限制,而债权一般有期限。
二、物权的分类1. 全体物权与限制物权a. 全体物权:指所有权,权利人对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b. 限制物权:指在所有权之外,对物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部分享有支配权的物权,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 主物权与从物权a. 主物权: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
b. 从物权: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担保物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2.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禁止当事人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物权。
3. 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公示,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 诚实信用原则:物权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四、物权的变动1. 物权变动的类型a. 物权的设立:如新购房屋办理产权登记。
b. 物权的变更:如房屋扩建。
c. 物权的转让:如买卖、赠与。
d. 物权的消灭:如房屋拆除。
物权法教学大纲

第一章物权总论教学目的和要求:1、了解物权法的概念、特征及立法过程;2、掌握物权的效力、基本原则;3、掌握物权变动的规则,尤其是物权变动的方式。
课时分配:8学时。
本章教学重点:一、物权变动的原因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三、动产与不动产变动的具体的规则。
教学内容: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二、物权的分类三、物权的效力四、物权的民法保护第二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二、物权法的特征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二、物权变动的形态三、物权变动的原因四、不动产物权登记五、动产物权交付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物权?物权有哪些特征?2、试述物权法的原则。
课时分配表3、试述物权的效力。
4、什么是区分原则?当事人未按交易合同的内容交付动产或办理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手续,交易合同是否有效?5、如何理解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第二章所有权教学目的和要求:1、掌握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2、掌握所有权的种类;3、掌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内容;4、掌握共有的种类及两种共有的区别;5、了解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掌握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课时分配:11学时。
本章教学重点: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二、共有的种类及区别三、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教学内容:第一节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二、所有权的内容三、所有权的限制第二节所有权的种类一、国家所有权二、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三、私人财产所有权四、法人所有权五、社会团体所有权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二、区分所有权的内容第四节相邻关系一、概念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三、相邻关系的种类第五节共有一、共有的概念与特征二、按份共有三、共同共有四、共有财产的分割五、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六、准共有第六节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善意取得二、拾得遗失物三、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四、孳息五、先占六、添附七、时效取得八、货币所有权的取得复习思考题:1、简述所有权的概念、特征2、试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内容3、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整理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的特征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第六章:所有权概说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第八章:动产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一)归属性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二)支配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三、物权的体系(一)《物权法》(2007年)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第二章物权的特征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利益须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
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对世权)权利人实现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
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排他性效力。
物权法知识竞答材料(附答案)

物权法知识竞答资料(注明:简答题、案例题和论述题的参考答案非常精简,考试答题时,需要进一步展开,不能仅限于参考答案的内容,会扣分的了。
)第一章物权概述一、名词解释1.物权2.物权请求权3.物权的追及效力4.物权的优先效力二、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租住乙的房屋,后邻居丙施工时将之土堆放在甲租住的房屋门前,给甲的生活造成了极大不便。
甲要求丙挪走沙土,丙以甲并非房屋所有人为由不予理睬。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
A.甲并非该房屋的所有人,应当由房主乙来主张权利B.甲虽然并非所有人,但是其基于合法占有,可以提起占有之诉C.甲应当首先要求乙向丙主张权利D.因为房屋并不在乙的控制之下,所以乙没有义务向丙主张权利2.甲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
丙听说后,表示愿以双倍价格购买。
甲当即决定买给丙,约定第5天交货,并收取定金若干。
乙听说此事,诱甲七岁之子将瓷器从家中取出给她。
在瓷器为乙占有期间,该瓷器所有权归谁?( A )(考研)A.甲B.乙C.丙D.甲乙共有3.下列属于法定动产物权的是(B )A.别除权B.留置权C.地役权D.国有土地使用权4.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
”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
设马在试用期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A )(司考)A.甲B.乙C.甲和乙D.甲或乙5.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B )。
(司考)A.排除妨碍请求权B.确认物权的请求权C.返还原物请求权D.消除危险请求权6.甲有一套别墅,甲的下列何种行为不能体现物权的性质?(D )A.甲将此房做抵押进行贷款B.甲制止欲侵占此房的乙C.甲居住于此房的行为D.甲出卖此房后要求买主支付房款的行为7.下列不属于物权客体的有(A )。
A.金星B.专利权C.水D.尸体(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权利中,其设立一般不需要登记的有(ABCD )。
大学教育-物权法-金可可09-568
物权总论第一章物权的概述【概念、性质】(一)性质和特征一定要知道——支配权、绝对权,有追及效力优先效力,在与债权的区分了解物权(一)《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性质:(1)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既包括法律上的支配,也包括事实上的支配,其直接支配性是物权的本质。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所有权人对标的物享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用益物权人享有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担保物权人享受优先的交换价值(3)物权是绝对性权利。
权利人特定明确,义务主体不特定。
(4)物权是权利人排他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即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性质或内容不能两立的物权。
第一,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第二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可以存在两个以上的地役权。
第三同一标的物上可以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各抵押权顺位的先后依登记的先后而定。
(5)物权是一种不可侵性的权利,为侵害行为的客体。
(6)物权具有追及性效力。
原则上,在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的情况下,追及性效力中断。
(7)物权的公示性,即物权作为一种具有强大性质和效力的权利,为了确保安定的物权秩序与物权交易安全,物权的归属、物权的内容乃至物权的顺位等,均需向社会一般公众予以公示。
(8)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险的时候,享有要求恢复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权利。
包括对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物权的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阻止请求权(9)物权具有独立处分性,无论是所有权、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乃至对物的占有,均可让与他人。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1)两个以上物权同存在一个物上时,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
优先享受权利、先者阻碍后者的行使。
例外:①限制物权(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②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费用性担保物权(如留置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2)同一物上既物权又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①买卖不破租赁。
第一章 物权论
讨论案例
• 案例一:物权排他性与债权平等原则 • 甲有一房,先卖给乙,得价金20万,并交付;后
丙出价23万,甲又将该房卖给丙,并办理登记手 续。则(1)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谁?(2)甲与乙 的买卖合同、甲与丙的买卖合同是否均有效?
• 案例二:物权优先性与债权平等原则
• (1)甲有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一处,先向乙借款 20万,以该房做抵押,后又向丙借款20万,仍以 该房做抵押,事后,甲均未如期偿还乙、丙的债 务,则乙、丙的债权如何实现?
• 物权的客体一般是物,也包括权利。 • 能够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一般是指形体固定、价值相对
确定的债权,如有价证券等。否则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
一、物的概念
• (一)物的概念 • 物,是指人体以外,能为人力所支配,并独立满足人类需
要的有体物。 • (二)物的要素 • 1.人体之外--非人格性 • (1)现代文明要求一切人均为主体; • (2)人体以外的物固着在人体上:如假眼、假发等; • (3)人体的组成部分,但与人体分离:如血液、毛发等; • (4)尸体;
三、货币和有价证券
• ㈠ 货币 • ㈡ 有价证券
㈠ 货币
• 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 特殊的物。
二、物的分类
• ㈠ 动产和不动产 • ㈡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 ㈢ 特定物和种类物 • ㈣ 主物和从物 • ㈤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 ㈥ 原物和孳息 • ㈦ 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 ㈧ 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
㈠ 动产和不动产
土地
不动产
建筑物、构筑物
物
地上定着物
林木
普通动产
动产
金钱
㈧ 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
• 单一物是指形态上能独立成为个体而存在的物。 • 结合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独立物。 • 集合物是指由多数的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各物仍保
物权法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有广狭两义(一)广义的物权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是指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它不以民法典物权编规范的内容为限,而是包含民法上的其他制度。
(1)如合同法第315条规定的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留置权;合同法第315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是一个关于留置权的特别规定。
(2)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有的规定(婚姻法第17条)夫妻法定财产制中的共有;继承人的共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其他规定,第5条(个人财产的孳息和收益的规定),第7条。
(3)民法之外的法律中也有物权法规范。
如《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等单行法中的物权法规范。
如《土地管理法》第二章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狭义的物权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体系中有关物权的专门篇章(《物权编》。
其内容包括:物权法总则即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物权保护等一般性规定。
物权法分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三)物权法的目的就是把人对物的归属关系确定下来从静态:确认主体对物的利用为物权,(包括要对物进行界定)。
从动态:确认各种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如何创设物权?自物权---所有权解决物的归属问题,确认物归主体所有,是主体对物的完全的支配。
定纷止争。
支配权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
他物权是非所有人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
用益物权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物权支配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
如抵押权占有,人对物事实上的支配状态因此,无论是所有权,他物权都体现了对物的支配支配权--狭义的物权法中所规定的主要是支配权。
请求权--但也有若干以请求权为内容的规范----如物权请求权。
第1章 物权概述
• 解析: • 作为房屋的新主人,丙完全有权在自己的花
园种植自己喜欢的花卉。显然,甲、乙之间 的合同约定对丙是无效的,即甲对乙的债权 对丙没有约束力,因债权是一种对人权,仅 仅在特定当事人间产生效力。在此情况下, 甲只能要求乙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 (四)排他性 • 内容相同的物权相互之间具有排斥性,即一物之上不能同时
• 支配性是物权的本质属性,相比较而言,债权则不具
有支配性,而仅仅是一种请求权,即债权人无法直接 有支配性,而仅仅是一种请求权,即债权人无法直接 支配物,而仅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债的内容履行债务。
• (二)绝对性 • 权利人不必依赖任何人的协助,仅凭自己的
意愿和行动即可实现自己的权利。
• 如所有权人使用和处分自己的物,用益物权
第二,物权客体必须是特定物。
•
特定物是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 代替的物,如某辆汽车、某栋房屋。除了法 律有特别规定之外,集合物不能作为物权的 客体。 特定物,其时间判定的界点一般是指物权 设立时,但在依法设定浮动抵押的场合,该 特定化的时间判定界点可延至抵押权实现时。
二、物权和债权
• 物权具有如下不同于债权的特点: • 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和具有排他性的
• 与物权相比,债权相互之间则不具有排他性,
而是具有可并存性。
• 如甲有祖传花瓶一个,某年某月星期一与乙签订合
同卖给乙,星期二又签订合同卖给丙,星期三再签 订合同卖给丁,对甲而言,乙、丙、丁三人均系合 法有效债权人,三人之间不存在谁排斥谁的问题。 如甲不慎将花瓶打碎,则应分别对乙、丙、丁承担 违约责任。
• •
• 法律上的集合物,是指由不同性质的财产为 法律上的集合物,是指由不同性质的财产为
共同目的而集合在一起的聚合体,如企业、 共同目的而集合在一起的聚合体,如企业、 遗产等。 遗产等。 • 作为集合物,企业由动产、不动产等有体物 构成,此外它还包括了债权、知识产权等 “无体物”,甚至消极财产如债务也是构成 无体物” 该集合物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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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的客体是什么? • 债的客体:请求给付(行为)。 • 给付:是指为达成债之目的——履 行之结果——之债务人之行为或不 行为。 • ▲给付与履行 • 给付:抽象、静态; • 履行:具体、动态。 • ▲债的标的与标的物。
24
2、给付的条件 (1)合法 对“法”的理解: 第一,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 • 第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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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乙之间订立旅馆住宿合同, 甲(旅馆)承诺照看旅客的贵重物 品,但要求物品必须存放于甲方指 定的地点,乙的朋友丙携带某物至 乙处,将该物存于乙寄宿的房间内, 后被窃。乙丙对甲提起诉讼,要求 赔偿。 • 问:甲是否应当赔偿?
38
• (3)责任的相对性。 • 债的内容的相对性必然决定责 任的相对性。 • 严格说来,责任的相对性不属 于债的相对性规则的题中应有 之义。
29
• (3)适格 • 适格:是指依事物的性质,适于作 为债的对象。 • ①给付须与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有关 • ②给付须具有法律意义 • ③给付须为私法上的事物 • ④在个别的债的关系上,给付须适 于该具体的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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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给付的种类 • (1)财产性给付与非财产性给付 • (2)积极给付、消极给付 • 积极给付可以再分为:①单纯作为 之给付; ②给与之给付。 • 消极的给付可以再分为:①单纯之 不作为;②容忍。
民法Ⅲ 民法Ⅲ
余 俊 2011年 21日 2011年2月21日
1
民事权利体系 (以权利的效力范围为依据) 绝对权 相对权
人身权
合同之债
物权
侵权行为之债
知识产权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2
民事权利体系 (以权利的作用为依据)
支配权
请求权
抗辩权
形成权
物权
物权请求权
权利障碍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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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是这样一种法律关系:一方面, 一个或数个主体有权根据它要求一定 的给付,另一方面,一个或数个主体 有义务履行这种给付或者以自己的财 产对不履行情况负责”,“债的本质, 并不是要请求某物或某役权,而是使 他人给与某物、为某事或为某物的给 付”。 —[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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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二)债权的特征 • 1、债权为请求权。 • ▲债权与请求权的关系。 • 债权 ≠ 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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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债 权 的 权 能
请 求 给 付 付 给 有
保 私 力 救 济
设 定 权 利 质 权
权
权
35
• 2、债权为相对权。 • ★债的相对性 • “债的相对性”规则最早起源于罗 马法。 • 在罗马法中,债(obligatio )被称 为“法锁”( juris vinculum),意 ),意 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 (Gebundenheit)状态而言。”
14
• (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关系。 • 为什么? • 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 • (3)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 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15
• (4)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 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 意定之债+法定之债。 债=广义的债+狭义的债 狭义的债:个别的给付关系 广义的债:其一,架构复杂;其二, 变动不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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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体的相对性。 • 债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 有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 基于债权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 (2)内容的相对性。 •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在 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 方的义务,而因为另一方承担义务 才使一方享有权利,其权利义务是 相互对应的。
20
• (三)客体 • 1、债的客体 • ▲债的客体与债的标的是否相同? • 债之标的,谓构成债的关系之内容之 债务人行为,自债务人方面言之,则 为给付。债之标的,与债权之客体不 同。前者为债务人的行为,而后者为 债务人本身。 ——史尚宽:《债法总论》
21
• 客体、标的、内容是同一的,债的标 的即债权客体,也就是债务人的给 付。——郑玉波:《债法总论》 • 权利的客体,一称权利的标的。—— 管欧:《法学绪论》 • 权利之标的,即客体。——梅仲协: 《民法要义》 • 法律关系的客体与标的是同一的,但 是它们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律关系的内 容。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
44
• (5)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成 • 含义:是指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故 意实施的旨在加损害于债权人之债权, 且导致债权损害的侵权行为。 • ①行为人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 ②主观状态——故意。 • ③第三人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且在 客观上产生了损害的结果, • ④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
16
• 二、债的特征 • 1、债所反映的是财产流转关系。 • 财产——人身 • 归属——流转 • 静态——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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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静的安全乃对于吾人本来享有之利益,法律 上加以保护,不使他人任意夺取,俾得安全之 谓,此种安全之保护,系着眼于利益之享有, 故亦称‘享有的安全’或‘所有的安全’”; 而“动的安全乃吾人依自己之活动,取得新利 益时,法律上对该项取得行为进行保护,不使 其归于无效,俾得安全之谓,此种安全之保护, 系着眼于利益之取得,故亦称‘交易安全’”。 “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乃法学上之两大重要概 念,所有法律制度之立法精神,无不荣回于是。 故吾人于研究法律时,若不将此两大概念置诸 脑际,而资为向导,即难免问津无由,治丝益 芬。”——郑玉波:《民法总则》
第二编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债法各论 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合同法总论
5
债法
债法总论
基本概念
债的分类
债的效力
债的保全
债的担保
债的移转与变更
债的消灭
债法各论
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合同法总论
6
第一章 债法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 债 第二节 债权 第三节 债法
7
第一节 债
• 一、债的概念 • 二、债的特征 • 三、债的要素
31
第二节 债权 一、债权 二、债务
32
• 一、债权 • (一)债权的概念 • 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 的权利。 • “债权系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当为要 求’,即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 保有债务人所为给付之权利。”“债权 者,乃将债务人之给付归属于债权人, 使其得受领债务人之给付,债权人亦因 而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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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债的相对性的突破
• 1853年Lumley v. Gye案:原告戏院 老板Lumley与女演员Wagner签订了演 出合同,约定在该季节内Wagner只能 在皇后戏院演出,未有原告书面许可, 不得在其他地方演出。被告Gye得知该 约定,但以更高的出价引诱该女演员违 约,到自己的剧院演出。原告Lumley除 请求法院禁止Wagner在被告的戏院演 出外,还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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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侵权行为成立的最重要的因素是, 被告在知晓该合同的情况下,引诱他 人违背合同。如果这一要件成立的话, 除非被告能为其行为进行合理辩护, 否则他就要对因合同一方违约而使另 一方所受的损失承担责任。从某种意 义上说,承认这种侵权行为,实际上 是默许它是对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又 一种例外。 • ——阿狄亚:《合同法导论》
25
• (2)确定 • 确定的时刻: • 不迟于债务履行时。 • 确定的标准: • 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 • 意思表示的解释→ • 法律规定
26
• 《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 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 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 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 惯确定。
• 4、我国法律上债的定义 • 《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 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 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 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 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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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 关系: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 影响的状态;人和人或人和事物之 间的某种性质的联系;对事物影响 的重要性;泛指原因、条件。 • 法律关系。 • 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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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 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 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 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 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 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 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 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 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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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债的双方主体都是特定的。 • 绝对权和相对权。 • 3、债以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为对象。 • 对象和客体。 • 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 能实现其目的。 • 支配权和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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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债的要素 • (一)主体 • 债权人与债务人。 • 主体须特定。 • (二)内容 • 债权:债权人享有的得请求债务人 为给付的权利。 • 债务: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应为给 付的义务。
8
• 一、债的概念 • 1、中国民间的债 • 2、中国固有法上的债 • 古代“债”、“责”通用。 • 《说文解字》:债负也。从人责, 责亦声。 • 《前汉·鼌错传》:卖田宅,鬻子 孙,以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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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谷永传》:为人起债分利受谢。又通 作责。 • 《周礼·天官·小宰》:八成经邦治,四曰 听称责。 • 《战国策》:冯谖为孟尝君收责于薛。 • 《前汉·高帝纪》:岁竟,两家常折券弃 责。读如债。 • 《正字通说》曰:责,逋财也,俗作债。 • 《汉书·淮阳宪王钦传》师古注:债,谓 假贷人财物,未偿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