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
法理学和部门法的关系

法理学和部门法的关系而部门法呢,就像是一位实用主义者,脚踏实地,专注于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规定。
这位朋友是个极其务实的人,擅长解决各种法律问题。
他拿着法律书本,满脑子都是“怎么做才对”的想法。
他在日常生活中,帮助人们处理合同纠纷,家事纷争,甚至是交通事故,真是个热心肠,哪里需要就哪里去。
每当有朋友遇到法律困惑,他总能迅速给出建议,甚至把复杂的法律条款简化成几句通俗易懂的话,真是“法理”与“实用”的完美结合。
法理学和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就更有趣了。
可以说,法理学为部门法提供了哲学基础和理论支持,就像一位智者为年轻的追梦者指引方向。
法理学家的思考,帮助我们理解法律背后的道德和伦理问题。
比如,为什么某些行为是合法的,而有些却是不被允许的。
这种深入的思考,像是给法律加了一层光环,让我们在看具体法律条款时,能更清楚其中的道理。
反过来,部门法又像是一位实战派,为法理学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素材。
法律的真实世界,总是充满了各种各样的案例和故事。
这些故事能够让法理学的理论更生动,毕竟,理论再美好,最后还是要落到实处。
部门法通过具体的案件和实际的应用,让法理学的理论得以检验和发展。
两者就像是一对珠联璧合的搭档,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很多时候,法理学和部门法的关系也能在日常生活中找到影子。
就像当你在街上看到交通标志,知道红灯停,绿灯行,这就是部门法的表现。
可要是没有法理学的引导,为什么要遵守这些规则呢?法理学告诉我们,遵守法律不仅是为了避免惩罚,更是为了社会的和谐与正义。
可以说,法理学让法律不再冷冰冰,而是有了温度,有了情感。
有趣的是,很多法律问题其实是法理学和部门法结合的结果。
想象一下,某天你看到邻居的狗乱跑,结果撞到了你的花坛。
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到具体的责任划分(部门法),还关系到我们对邻里关系的道德理解(法理学)。
这时候,法理学的思考就显得格外重要。
它让我们明白,处理这些问题时,不仅要看法律条款,还要考虑道德责任,怎样才能让大家都满意。
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

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价值和规范的学科,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而部门法则是指在特定领域内制定的法律规范,如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
法理学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理学对部门法的指导作用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它研究的是法律的本质、原则、价值和规范。
法理学的研究成果对于制定和解释部门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例如,法理学中的法律原则可以为制定部门法提供指导,如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公正原则等。
这些原则可以帮助立法者在制定部门法时考虑到各种利益的平衡,使得部门法更加符合社会公正和公平的要求。
法理学中的法律价值也可以为制定部门法提供指导。
法律价值是指法律所体现的道德、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价值。
例如,宪法中所体现的人权、民主、法治等价值可以为制定部门法提供指导,使得部门法更加符合宪法的要求。
二、部门法对法理学的发展作用部门法是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它是法律规范的一种。
部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会涉及到法律的本质、原则、价值和规范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对于法理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例如,部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会涉及到法律的效力、适用范围、解释等问题,这些问题对于法理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部门法的研究,可以深入了解法律的本质和规范,进而推动法理学的发展。
三、法理学与部门法的互动作用法理学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互动作用。
法理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为制定和解释部门法提供指导,而部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也会涉及到法律的本质、原则、价值和规范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对于法理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例如,法理学中的法律原则可以为制定部门法提供指导,而部门法的实施过程中,也会涉及到这些原则的具体应用。
通过对部门法的研究,可以深入了解这些原则的具体应用,进而推动法理学的发展。
四、法理学与部门法的矛盾与统一法理学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矛盾与统一。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它研究的是法律的本质、原则、价值和规范,而部门法则是指在特定领域内制定的法律规范。
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关系

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关系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逻辑的学科,而部门法学则是指研究特定领域法律规范和相关问题的学科。
两者密切相关,但又存在一定的区别。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一般原则和规则的学科,它关注法律的普遍性和适用性。
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律的本质和原则,揭示法律的普遍规律和逻辑,以此为基础建立法律体系和法律理论。
它关注法律的起源、目的、价值以及法律与道德、正义的关系等问题。
法理学的研究范畴包括法律的定义、分类、解释、适用、制定和改革等方面。
部门法学则是指研究特定领域法律规范和相关问题的学科。
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和问题会引起不同的研究和讨论,因此需要专门的部门法学来进行研究和分析。
比如,宪法学研究宪法和宪法法律问题,刑法学研究刑法和刑事法律问题,劳动法学研究劳动法和劳动法律问题等。
部门法学关注的是特定领域的法律规范和实践问题,通过对具体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为实践提供指导。
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关系可以理解为一种包容与特化的关系。
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提供了研究法律的普遍原则和规律的理论基础。
它为不同领域的部门法学提供了理论框架和思维方式,帮助解决领域法律规范和问题。
在法理学的指导下,部门法学可以更加系统和科学地研究和分析法律问题,提供合理的解释和建议。
部门法学也对法理学提出了一定的挑战和补充。
法理学关注的是法律的一般性原则和规则,而部门法学关注的是特定领域的法律规范和问题。
因此,在具体领域的法律研究中,部门法学需要考虑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实践情况,可能会对一些法理学的理论观点进行修正或调整。
部门法学的研究成果也会为法理学提供新的案例和实践材料,丰富法理学的研究内容和方法。
法理学和部门法学是紧密相关的两个学科,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法理学提供了研究法律的基础理论和方法,为部门法学的研究提供了理论指导;而部门法学则通过对具体领域的法律规范和问题的研究,为法理学提供实践案例和材料,丰富法理学的研究内容和方法。
法理学100道单选题

试卷代号:2094中央“开放专科”期末考试《法理学》历年试题及答案(总汇)一、单项选择题一、1.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感意横行.”这段话中所体现的法学基本原理是(D )。
A。
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才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B。
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c.法在本质上体现着社会的共同利益D。
法律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2。
亚里士多德曾经对正义作了一个著名的区分 .他将正义区分为 (B ).A。
程序正义与自然正义B. 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c。
自然正义与社会正义D。
制度正义与个人正义3. 某市《禁止食用野动物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招楝、诱导顾客"。
这一规范属于(C).A. 授权性规范B. 任意性规范 c。
确定性规范 D.逻辑性规范4。
下列有关判例法的表述中,正确的是(B )。
A。
判例法就是法院所作法律解释B。
判例法奉行”遵循先例”原则C。
在大陆法系,判例法是一种基本的法律渊源D。
我国最高法院通过案例指导制度引进了判例法制度5. 区分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标准是 , 看一定的后果(B )A。
是否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B。
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 C。
是否产生或变更法律关系 D. 是否有法律意义6.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某地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涉嫌组织同性恋卖淫案时,将法律规定的”他人”理解为既指女性,也包括男性.这一解释属于(C ).A. 扩大解释B. 限制解释 c。
字面解释 D。
自由解释7。
下列关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发展特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D )。
A.法制发展呈现渐进性 B。
法制发展呈现不平衡性c.法制改革以立法为龙头 D.政策依然是主要的社会调整方式8. 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下,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是(B )。
2015贵州政法干警专业综合考点分析: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随着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的落幕,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工作拉开帷幕,对于首次备考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的考生来说,掌握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的考点知识是首要任务,为此,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特为大家整理了政法干警专业综合指导:(法理学)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希望帮助大家快速掌握考点内容。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不是阐述某一法律、某几种法律或某种法律的个别方面或个别问题,而是把法律现象作为一个整体,研究其产生、发展规律,其本质和作用等于基本问题,所以,它不是研究法的个别性问题的学科,而是研究法的一般性问题的一般理论。
此外,法理学的材料来源,是通过对所有部门法材料进行高度抽象概括获得的,故法理学既提供了研究部门法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同时它所阐述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学的研究又有指导意义。
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它是基础理论或者说是一门导论性或绪言性的学科,既是学习和研究法学的入门学科,没有这一学科的知识,就难以学习和研究好其他部门法学科,又是在部门法知识的基础上,从理论上作进一步概括和深入的一个学科。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律制度史是研究法这种社会现象起源,各种类型法的本质、特点、作用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
法律思想史是研究各个历史时期的各种法律观点、理论、学说的内容、性质、作用、特点等的学科。
正因为它们是从制度方面和学说方面来说明法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的历史发展的,从而也就为法理学的研究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可以说,法理学的一般概念、定义和原理都是从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及部门法提供的材料中科学抽象概括出来的,没有科学的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的发展,也就没有科学法理学的发展。
同时法制史与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又需以法理学阐明的理论方法为指导。
论从史出,史论结合,是我们应该坚持的正确方针。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法理学把对法律现象的哲学的研究、社会学的研究和专门法律的研究方法结合起来,从不同的角度阐明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
2018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理学期末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理学》期末题库及答案《法理学》题库及答案一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l0分)1.个别性调整是针对具体主体、具体情况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2.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3.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个带有规律性的特点是人民群众参加法的创建。
4.法律调整机制有四个基本要素,其中机动性要素为法的适用。
5.划分法的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正确的。
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
每小题2分,共20分)1.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 A )的关系。
A.一般与特殊B.整体与局部C.理论与实际D.论与史2.法的第三层本质是( C )。
A.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统一和整体的B.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C.法的内容决定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法的内容就是确定权利和义务3.英美法系是以( D )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A.教会法 B.罗马法C.日耳曼法 D.英国法4.保证社会主义法实施的方法是( C )。
A.单纯说服教育B.必要的强制C.说服教育和必要的强制相结合D.单纯的强制惩罚5.社会主义法同社会主义道德具有共同点,表现在( C )。
A.规范内容相同 B.要求相同C.指导思想相同 D.调整范围相同6.法制和法治是两个( B )的概念。
A.相同 B.不同C.意思不一样,用法相同 D.意思一样,用法不同7.在我国,法律案的通过是指( D )。
A.有关领导对法律案予以圈阅B.中央书记处对法律案予以批准C.人大委员长会议对法律案表示同意D.立法机关中法定多数人对法律案表示正式同意,从而使法律案成为法律8.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称为 (A A.法的体系 B.立法体系C.法的历史类型 D.法系9·下列属于法的适用的有( D)。
法理学知识点复习

法理学知识点复习一、重点概念1.法理学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范畴,是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的一门理论学科。
2.法律法是指法律的整体,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则体系。
3.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依照法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及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性质的不同而对古今中外的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4.法的要素法的要素,即法是由哪些基本要素构成的。
学界一般人同法的三要素构成说,即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5.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构成法律的基石,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然后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6.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条件预设+行为模式+法律后果7.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行为和法律推理的指南,。
是众多法律原则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8.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指法的性状、属性或作用及其发展变化对社会全体成员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
二、重点问题1.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是“法学的法学”。
(1)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2)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3)法理学同法学边缘学科及交叉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律解释学、法律逻辑学、法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等难解难分。
2.法理学的学习方法(1)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根本方法:①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②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③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部门法学与法理学之论

部门法学与法理学之论有这样一种观点:部门法学相较于法理学都是浅薄的。
而且在研究法理学的学者中,这种观点还颇有市场,对此,笔者持不同看法。
笔者认为部门法的存在有其特有的意义和重要的作用,并且对于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来说,也具有不容忽视的巨大作用,万不适合用浅薄一词来形容。
人类社会之初,因纠纷的无处不在而处于无序状态。
但是人类总会本能地在其生活生存的地方建立起一种“秩序”,“从最低限度来讲,人之幸福要求有足够的秩序以确保注入粮食生产、住房以及孩子抚养等基本需要得到满足;这一要求只有在日常生活达至一定程度的安全、和平及有序的基础上才能加以实现”,故而,稳定的社会秩序,是人类生产和生活得以维持的前提条件。
秩序的实现需要控制,人类社会对秩序的需求促使人们自发的创设相应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以化解和消除产生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纠纷和冲突,于是,法就产生了。
法对人类的首要作用是维持秩序,因此笔者认为早期意义上的部门法的产生早于法理学。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从部门法中所抽取出来的具有一般意义的法的基本原理和概念,对于部门法而言,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和理论性。
而部门法更多是对各个法律部门的具体法律问题和制度设计的研究,“法律制度总是由规则构成的,这是无可怀疑和不难理解的”,因而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就相当于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部门法学作为应用法学需要理论法学的指导,是理论法学的具体化,同时也是理论法学的资料渊源。
法理学的理论应当必须不断与实践性的部门法相结合,才能不断获得新鲜血液得到更好发展而不致于偏离正确的轨道,实践为理论的发展提供素材,奠定基础。
我们知道,部门法作为研究现实性问题的学科,它与现实的结合是密不可分的,部门法的发展受到诸多现实因素的影响,如地理位置,风俗习惯,气候等等,当然也必然受到作为人的一般属性和特性的人性的影响,法理学通过对抽离出的人性的研究,使其源于现实而高于现实,但是不难想象,一个学科想要得到长久的发展,必须要有开放的视野以及不断发展和更新的研究素材,否则便会陷入闭门造车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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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洪义:同学们好!很高兴能够再次来到厦门大学,就像宋老师刚才说的,我这次来是给博士研究生来上课的,按照宋老师的要求,今天就在这里为大家做一个小的报告,报告的题目就是《法理学及其与部门法的关系》。
关于法理学中的这样一个问题,我早些年还写过相关的一些文章。
为什么现在又谈到这样一个问题呢?其实这里有一个背景,就是今年8月25日在上海开了一个会,这个会是根据张文显教授的一个想法即要推进部门法学说的发展来召开的,由上海师范大学承办,在这个会上,来了很多部门法的学者,包括咱们厦门大学法学院的徐国栋教授。
在这个会上,明显就听到一种声音,那就是大家普遍认为部门法应该重视法理学问题,应该重视法哲学问题,我想这也是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法理学和部门法关系发展的一个标志性的事件,这个会议也反映出了法理学和部门法在双方各自发展的过程中间产生的一种相互需求。
事实上,在这次会议之前,应该说我们法理学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已经大规模地开始由部门法入手来写相应的博士论文或硕士论文,关于这种情况,大家如果有兴趣,可以查一下相关的网上的博士论文和硕士论文的目录,可以从中看到这样一个趋势,就是法学理论专业的研究生,包括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已经开始选择从部门法的问题入手来开展研究,我自己接触过的就有知识产权方面的、刑法方面的、民法方面的,还有相当一部分是诉讼法方面的研究,因为诉讼法跟司法制度联系在一起,大家知道,法理学者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有相当一部分在集中精力关注司法问题,所以在这一方面法理学和部门法联系自然是非常紧密的。
这是一个方面。
在另外一个方面,我们在更早时候就发现,有相当多的部门法的学者开始研究本部门法中间的法哲学问题,包括我们这儿的徐国栋教授关于民法哲学的探讨,也包括梁慧星教授用解释学方法来研究民法解释学问题,还包括台湾学者黄茂荣、王泽鉴这些对法律方法和民法之间的关系的研究,当然还有像大家知道的陈兴良教授对刑法哲学的研究,由此可见,我们部门法的研究和法理学的研究,至少在相当一部分学者和看来,两者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
在今天这个报告中,我也是想努力阐明为什么两者之间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
在和朱苏力教授私下交谈的时候,他还告诉我一个情况,就是他们北大想在研究生入学的时候统一进行考试,当然他们现在也是进行统一考试,进来以后再各自选专业,用的是这样一个模式,他说以后他们想取消选专业而采用直接选导师的模式,也就是不再根据学科来划分专业,比如你是诉讼法的,你是经济法的,你是民法的,而是你考进来以后,你觉得哪个老师能指导你你就找哪个老师去指导,朱苏力教授就说,我相信自己指导诉讼法的学生没有任何问题。
相信如果北大能这样做的话,那么这种模式会在全国范围内很快地推广开来。
我们说学科之间界限的淡化也是一个趋势,特别是在博士研究生的阶段,我不知道在座的有多少是博士研究生,在博士研究生阶段,这个问题表现得特别明显。
在美国,就没有像我们这样二级学科的划分,比如民法学的博士、刑法学的博士,因为他们认为这是一个很荒诞的划分,他们就只有一个法律学博士,有些说得准确点就是哲学博士、法律科学博士,他可以研究民法问题,也可以研究刑法问题,但是不管研究什么问题,最后都一定要取得这个学位,而要取得这个学位,就要求他在这个领域的法律理论方面有深入的见解,这样的一个态势共同地汇成了目前我们今天要讨论的问题的主题。
我就想借这个机会,向大家报告一下我关于这个问题的想法,也就是为什么法哲学也好、法理学也好与部门法之间会存在密切的关系,是它们之间的什么特性使它们相互之间可以发生如此密切的勾连。
这就是我今天要向大家报告这个问题的由来。
下面我们就分三个方面来谈这样一个问题。
第一个方面,我们要谈的是法理学。
法理学是对各种法律具体问题的深入的理论研究,这是关于法理学的一个基本观点。
在这个基本观点下,第一个小问题就是,法理学从来都是研究具体问题的,也就是说法理学的问题本身都是从具体问题入手的。
我们大家都知道,法学就是研究怎么才能处理好相关的法律问题。
在过去意识形态化的背景下,我们通常都把大量的精力都耗费在对某些经典的阐释上,也就是介绍经典作家关于法律问题的看法,以致于人们认为法理学与现实之间没有关系,而其实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误解,我在给博士研究生上课的时候,我就讲到这是一个非常非常大的误解,有很多人认为法理学研究中间只关心一般性的问题而不关心具体问题,因此显得与显示脱节,而实际上我们注意到的什么呢?是法理学与我们现实的司法、执法的脱节问题,但是大家要知道,我们中国的问题从来不仅仅是司法和执法的问题。
当年法理学在研究时,比如说拨乱反正时期研究法律的本质问题,这是当时最大的政治问题和最大的现实问题,那就是中国是否应该在自己的理论中间清除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影响,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但是,它在我们具体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间并不会显得那么重要,表面上看没有那么重要,因此大家就说,你们法理学研究的都是这些问题,跟我们的现实无关,而实际上它并不是和现实无关,只不过和我们面对的大量学习法律花费更多时间关注的一些部门法中间的问题没有直接的关联,但是不要忘了,正是这样一种研究最后导致刑法中间的反革命罪被取消,导致反革命罪不再被使用了,同时也导致我们其他法律中间很多左的东西被取消。
所以,法理学其实像法学的其他学科一样,它们都关心解决法律的问题,所有的这些法律问题都是在现实中间产生的,而且我们还要再强调一点,这些现实的法律问题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理学界的推动,我们有很多同学可能会有这样的想法,就是法律问题如具体的纠纷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东西,它和法学还有法理学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呢?我们说其实不是这样的,所有法律问题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问题,都是因为人的努力、人的创造。
在文化大革命中,所有的问题都不是法律问题,哪怕在有法律的时候,当时我们有婚姻法,有宪法,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我们只有这两部法律了,但是当时存在法律问题吗?没有,所有的问题都不需要按法律来处理。
在文化大革命以后,法律问题就越来越多,到我们现在,许多领域中的问题都成为法律问题了,为什么会这样呢?这其实就是一种推动造成的,是学界的一种推动逐渐地使我们现实生活中间地政治问题、经济问题及其思想文化领域中间地许多问题都便成了法律问题。
一个问题是什么性质的问题不完全是一个客观的事情,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主观活动的结果。
我们很多同学都会觉得事情是客观存在的,就比如谁和谁打架是客观存在的,但是这是不一样的,两个人打架的确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它们打架能不能由法院解决就不是客观存在的了,而是人努力的结果。
也就是说,正是由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相当多的学者包括现在的部门法学者在当时积极地参与到法学理论领域的研究中间,最终才推动了中国现在的法制化进程。
所以说,法理学是解决法律问题的,只是在不同的时期它关注的问题是不同的,特别是在早期的时候,大家可能更愿意集中地去关注某些方面的问题,以致于人们认为它忽略了一部门的问题,但是现在情况不同了,现在的学者呈现出了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比如说宋老师研究的是立法学,在我参加过的第21届和第23届世界大会上,也就是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世界大会上,立法法理学都是世界大会的一个重要的主题,今年大会上还获得一个大会的发言机会,就是说这个问题已经被大会所接纳,已经在大会上作大会发言了,那么有的人关心司法,有的人关心某个具体的法律部门中的的法律问题,但是大家不再像以前那样集中关心一个问题,如集中关心经典著作中的一些论述,或集中关心法律的本质,或者集中关心司法,而是开始关心各个方面的问题了。
这一点我再说一遍,就是大家应该了解,所有的法学都是面对法律问题的,法理学当然也不例外,它也是面对具体的法律问题的。
这是我们讲的第一个问题中的第一点。
第二点,法理学作为一个学术门类,或者说作为一个学科,它关心法律问题的时候,它的侧重点与其他学科是有所不同的,它和其他学科的区别不像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区别那么明显,它们可能更多的根据调整的对象或者是研究对象来划分的,而法理学是根据调整的社会关系这样一个角度来划分的,法理学关注的更多的是法律问题背后的更具有一般性的问题,对此我有一个概括,叫基本的法律问题。
法律问题是很多的,但是许多问题是由一个基本的问题决定的,所以法理学更多的关心的是法学领域的这些基本的问题,而这些基本的问题之所以是基本问题,就在于它可以回答很多具体的问题。
我们这里举一个例子。
现在有一个很实际的问题,也是和大家的实际生活相关的,就是我们食堂的饭涨价了,涨价以后,在广州还引起了一些学生的串联,就是联合起来说要罢吃,当然罢也是罢一顿,不可能长期罢,以此表示对物价上涨的不满。
当然大家都知道,物价上涨也并不是学校食堂造成的,学校食堂同样是一个受害者,食堂饭菜涨价只是物价上涨的一个反映而已,这就是一个经济问题了,至少看上去是一个经济问题,但是在这个经济问题的背后,实际上存在着一个法律问题,为什么这样说呢?原因就在于食堂的饭菜的涨价背后涉及到的一个问题是人们的消费能力不足,就是说人们口袋里的钱不多,如果钱多的话,那么物价上涨对人们的影响就不会大,说实在的,食堂饭菜涨价对我的影响就不大,我并不是太关心这个问题,为什么呢?因为我的收入对食堂物价上涨的反应不是太大。
如果我们大家收入都高一点的话,那这个物价上涨的问题是不是就不会这么突出了,对吧?一定会的,因为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存在,就是食堂饭菜涨价的背后是农产品价格的提高,农产品价格的提高涉及到农民的收益问题,长期以来,我们农民的收益都是非常低的,农民的收益低和老百姓口袋里的钱少这两个问题是怎么造成的?就是政府行为造成的,它不是一个经济行为,不是一个市场行为,而是一个政府行为。
可能有同学在想,这和政府行为有什么关系?我可以告诉大家,关系非常大,政府把钱拿走的多了,老百姓的钱不就少了?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
上个学期我在这儿作讲座的时候就谈过这个问题。
大家指导政府拿走了多少钱吗?地方收入的70%多,政府把地方收入的70%多都收到中央去了,地方政府只能留20%多。
而国民收入占GDP收入的百分之多少呢?一般是20%多。
这些数字可能并不是特别有说服力,但是关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用另一种方式来表述,那就是如果一个企业合法经营而且每次纳税都认真对待的话,那么这个企业是生存不下去的。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应该说我们国家的财政收入增长速度是非常快的,我们国家财政收入每年以20%的速度在增加,而老百姓的收入增长速度呢,就说十五期间吧,据民间统计只有2%,这明显可以看出国家的财政增长速度是远远高于老百姓的收入增长速度的。
如果说一个国家是老百姓自己守着的,那么我相信政府是不可能征这么多钱的,在国外通常有一个政策,咱们厦门大学在税法研究方面是非常好的,我在这儿说这个可能有点班门弄斧,但这是一个很实际的问题,在国外征税的话一般会确定一个额度,就是全部的税只能占到收益的百分之多少,至于你征哪一个种类,由你自己去征,但不管怎么样,总额不能超过这个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