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乳粉及乳制品审查细则(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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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乳制品企业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细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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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核查
5.过程管理核查内容:
(1)进入清洁作业区的人员体表微生物检查; (2)清洁作业区的员工工衣要求; (3)所有设备和工器具清洗或消毒要求。
管理制度核查
6.产品防护核查内容:
(1)防止加工中产品污染、损坏或变质的制度; (2)确保风险因素等情况得到控制; (3)主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
产品定义
干酪:GB 5420 GB 25192 分为:干酪、再制干酪
干酪:以牛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添加发酵剂、凝乳、成型、 发酵等过程而制得的产品(也称天然干酪)。天然干酪产品 在市场上较少,见到的多是再制干酪产品。 再制干酪:以天然干酪、乳化盐、水为主要原料,添加/不添加 乳粉、乳清粉、黄油、酪蛋白等辅料,并添加或不添加乳化 稳定剂(含乳化剂和亲水胶体)、酸度调节剂、色素、防腐 剂等食品添加剂,经加热融化、乳化、杀菌等工序制得的、 可长时间保存的一种干酪制品。
奶油:
采用1法生产的:储奶罐;净乳设备;制冷设备;脂 肪分离设备;杀菌设备;压炼设备;包装设备;全 自动CIP清洗设备。 采用2法生产的:储奶罐;净乳设备;制冷设备;脂 肪分离设备;杀菌设备;真空干燥设备;包装设备; 全自动CIP清洗设备。 生产稀奶油不需要压炼设备。如果使用稀奶油生产无 水奶油,则生产设备中不需要储奶罐和净乳设备。
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生产许可条件审查一一管理制度核查管理制度核查二二场所核查场所核查三设备核查设备核查四四基本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及记录系统核查基本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及记录系统核查五五人员核查人员核查必备的生产资源必备的生产资源必备的生产设备必备的生产设备产品相关标准产品相关标准原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辅材料的有关要求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核查管理制度核查管理职责核查管理职责核查人员要求核查人员要求核查技术标准工艺文件核查技术标准工艺文件核查企业采购制度核查企业采购制度核查过程管理核查过程管理核查产品防护核查产品防护核查检验管理核查检验管理核查管理制度核查管理职责核查内容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是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的企业进行审查和审核,审核合格后给予许可证书。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安全与质量关系到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所以对于生产企业的审核要严格把关,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的要求和标准。

下面是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的一般细则:1.申请资料审查:申请企业需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场所施工图、生产设备清单、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

审查人员主要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核,确保企业的基本资质和基础条件符合要求。

2.生产车间和设备审查:审查人员会对企业的生产车间和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证,包括验收产品流程、设备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

同时,还会对企业的生产环境和生产过程进行现场考察,确保生产过程具备食品安全和卫生条件。

3.原料采购及使用审查:审查人员会对企业的原料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包括原材料的供应商资质、采购管理程序等。

同时,还会对企业的原料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原料的质量安全和使用合规。

6.风险评估和控制:审查人员会对企业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进行审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的风险控制要求。

7.监察和日常检查:审查人员会对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监察和日常检查,确保企业能够持续符合许可条件和产品质量要求。

8.抽样检验:审查人员会对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抽样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质量要求。

以上是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的一般细则,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会有一些细节上的差异。

审查的目的是保护婴幼儿的健康和安全,确保市场上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

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

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一、企业资质审查1.企业应具备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并有自有或租赁的生产车间和设备。

2.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保证体系、药品生产管理规范等。

3.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包括生产区域、库房、用水、用电等各项设施。

二、原辅料审核1.企业应用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并有合法的供应渠道。

2.企业应能提供原辅料的质量合格证明和检测报告,确保原辅料的质量安全。

3.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原辅料采购和入库管理程序,确保原辅料的管理符合要求。

三、生产工艺审查1.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包括原料搅拌、烘干、添加剂混合等工艺步骤。

2.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生产线,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生产过程的正常运行。

3.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并记录和备查生产记录,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

四、产品质量监控审查1.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监控体系,包括原辅料质量控制、生产过程控制、成品质量检验等。

2.企业应有相应的质量监控人员,并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确保质量监控工作的有效性。

3.企业应定期进行产品抽样检测,并能提供合格证明和检测报告。

五、人员培训和健康审查1.企业应对生产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素质和技能。

2.企业应对生产操作人员进行健康审查,确保其身体健康,不患有对生产安全有影响的疾病。

六、市场销售审核1.企业应具备良好的市场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能够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退换货问题。

2.企业应依法进行广告宣传,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夸大产品功效的行为。

3.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库存和销售记录,能够追溯产品的流向和销售情况。

以上是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

企业在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之前,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许可,并满足以上细则的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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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完整文档第一条为了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申请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企业必须具有法定的企业主体资格,且有合法生产经营婴幼儿食品的经营许可证。

2.企业应当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场地,且符合卫生标准,有明确的生产操作流程和相应的设备。

3.企业应当拥有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并有相应的质检体系和实验室设备。

4.企业必须拥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所需的相关知识和经验。

第三条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在申请许可之前,必须须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和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2.企业生产场地的规划和设计图纸,包括生产车间、储存库房和办公区域。

3.生产设备信息,包括厂房布局设计、设备清单和设备运行参数等。

4.质检体系和实验室设备情况,包括检测方法、设备设施和人员资质等。

5.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简历和相关资质证明。

第四条申请者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进行许可条件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的生产能力是否符合市场需求,能否保障产品的供应充足。

2.企业的生产场地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生产要求,是否有明确的生产流程和操作规范。

3.企业的质检体系和实验室设备是否能够进行有效的检测和质量控制。

4.企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能否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审查结束后,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许可条件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六条企业在获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后,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生产要求,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企业需要定期进行自检和抽检,并按照要求上报质量监测报告。

第八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上报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检,确保企业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婴幼儿配方奶粉审查细则

婴幼儿配方奶粉审查细则

婴幼儿配方奶粉审查细则
为了确保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质量和安全性,各国都会制定相应的审查细则。

下面从成分、添加剂、营养价值、安全性等方面进行细致审查。

首先,成分是婴幼儿配方奶粉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婴幼儿配方奶粉应含有牛奶、脂肪、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成分,提供婴幼儿所需的能量和养分。

各国对成分的审查要求十分严格,要求产品中必须含有特定的营养成分,例如乳清蛋白、乳糖、葡萄糖等。

其次,添加剂是婴幼儿配方奶粉中的重要成分之一、添加剂一般包括调味剂、防腐剂、增稠剂等。

审查人员首先会对添加剂进行安全性评估,确保添加剂对婴幼儿的安全无害。

同时,还要求添加剂的用量不得超标,以避免对婴幼儿产生过多的负担。

最后,安全性是婴幼儿配方奶粉审查的重中之重。

婴幼儿配方奶粉应经过严格的安全性评估,确保产品无任何致病菌、重金属、农残等有害物质。

此外,对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也会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

在实施婴幼儿配方奶粉审查时,各国还会参考国际标准和法规,比如国际标准组织(ISO)的相关标准和欧盟的相关法规等。

这些标准和法规定了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成分要求、生产工艺要求、质量控制要求等,有助于确保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质量和安全性。

总而言之,婴幼儿配方奶粉审查细则需要对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成分、添加剂、营养价值、安全性等多个方面进行审查。

只有严格按照审查细则的要求生产和销售婴幼儿配方奶粉,才能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满足婴幼儿的营养需求。

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

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

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一、适用范围本审查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脱脂乳粉、全脂乳粉等)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使用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加工制作供婴幼儿(三周岁以内)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产品生产许可的检验。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申证单元为1个,其类别编号为0502。

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须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

生产许可证附页注明获得生产许可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品种明细。

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不是完整的生产条件,不予生产许可审查。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标准,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部分)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一)管理制度审查。

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完整情况进行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1.主要原料及产品管理制度审核内容:(1)生乳、原料乳粉进货查验逐批检测记录制度;(2)不合格原辅材料拒收、报废、返厂等处理办法规定;(3)半成品、成品的不合格判定规定,并有相关处理办法;(4)设备故障、停电停水等特殊原因中断生产时生产产品的处置办法,保障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按不合格产品处置;(5)— 1 —出厂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制度应包含国家标准《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中的相关内容,有实施召回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定。

2.人员要求管理制度审核内容:(1)技术人员、操作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办法;(2)重要工段设定相适应的生产、质量、检验技术人员及岗位责任;(3)进行定期乳制品质量安全、加工技术、质量管理教育的培训计划;(4)生产加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当直接接触原料及产品的生产加工人员患法律法规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调离原工作岗位。

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XXXX版)的公告

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XXXX版)的公告

2010年第119号关于发布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公告为切实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严格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乳制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修订了《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和《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同时废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现行所有获得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在提交能够证明其满足《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工联产业〔2009〕第48号)规定相关文书的基础上,按照质检总局公布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

至2011年3月1日起,凡未重新获得生产许可的,依法停止生产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产品。

— 1 —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一、适用范围本审查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脱脂乳粉、全脂乳粉等)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使用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加工制作供婴幼儿(三周岁以内)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产品生产许可的检验。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申证单元为1个,其类别编号为0502。

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须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

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

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

0501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一、适用范围本审查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或不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使用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加工制作的乳制品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产品生产许可的检验。

乳制品包括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调制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等)。

乳制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液体乳、乳粉、其他乳制品。

其食品品种类别编号为0501。

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须注明食品品种类别、申证单元和产品品种,即乳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调制乳、灭菌乳、发酵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调制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等)]。

生产许可证附页注明获得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明细。

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不是完整的生产条件,不予生产许可审查。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标准,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部分)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一)管理制度审查。

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完整情况进行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1.主要原料及产品管理制度审核内容:(1)生乳及原料乳粉进货查验逐批检测记录制度;(2)不合格原辅材料拒收、报废、返厂等处理办法规定;(3)半成品、成品的不合格判定规定,并有相关处理办法;(4)设备故障、停电停水等特殊原因中断生产时生产产品的处置办法,保障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按不合格产品处置;(5)出厂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制度应包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中的相关内容,有实施召回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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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119号公告)为切实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严格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乳制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修订了《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和《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同时废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现行所有获得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在提交能够证明其满足《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工联产业〔2009〕第48号)规定相关文书的基础上,按照质检总局公布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

至2011年3月1日起,凡未重新获得生产许可的,依法停止生产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产品。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1 —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一、适用范围本审查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脱脂乳粉、全脂乳粉等)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使用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加工制作供婴幼儿(三周岁以内)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产品生产许可的检验。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申证单元为1个,其类别编号为0502。

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须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

生产许可证附页注明获得生产许可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品种明细。

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不是完整的生产条件,不予生产许可审查。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标准,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部分)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一)管理制度审查。

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完整情况进行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1.主要原料及产品管理制度审核内容:(1)生乳、原料乳粉进货查验逐批检测记录制度;(2)不合格原辅材料拒收、报废、返厂等处理办法规定;(3)半成品、成品的不合格判定规定,并有相关处理办法;(4)设备故障、停电停水等特殊原因中断生产时生产产品的处置办法,保障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按不合格产品处置;(5)出厂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制度应包含国家标准《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中的相关内容,有实施召回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定。

2.人员要求管理制度审核内容:— 2 —(1)技术人员、操作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办法;(2)重要工段设定相适应的生产、质量、检验技术人员及岗位责任;(3)进行定期乳制品质量安全、加工技术、质量管理教育的培训计划;(4)生产加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当直接接触原料及产品的生产加工人员患法律法规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调离原工作岗位。

3.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审核内容:(1)附件1所列的相关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文本;(2)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台账、生产过程和关键控制点等的管理规定,记录保存2年的规定;(3)企业建立的台账和生产过程的记录包括:进货验收记录、进货台账、环境场所清洁记录、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记录、库房保管记录、生产投料记录、关键控制点控制记录、出厂检验记录、产品检验留样记录、不合格产品处置记录、不合格原料处理记录、产品销售记录、不合格产品召回记录、退货处置记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记录、学习培训记录、消费者投诉受理记录、风险收集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检验设备记录、停产复产记录等。

4.企业采购制度审核内容:(1)有原辅料供应商评价办法;(2)进货验收制度要包含对进厂的主要原材料进行验证、检验、记录、报告以及接收或拒收的处理意见和审批手续等内容;(3)采购制度应保证原料、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规定。

杜绝企业使用乳或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性蛋白质(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除外)或其他非食用原料制成的产品作为生产原料;(4)采购制度应依照有关规定保证对购入的生乳和原料乳粉批批进行三聚氰胺等项目检验;(5)企业制定的生乳收购查验规定,应保证收购的生乳来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生鲜乳收购站,每批有检验报告表明生乳符合GB19301《生乳》的质量、安全要求,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做好记录。

兽药、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等指标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6)采购制度应保证购入的维生素及微量元素进行合格验证,确保产品质量。

5.过程管理制度审核内容:过程管理制度应规定:(1)进入清洁作业区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体表微生物检查;(2)清洁作业区的员工工衣为连体式或一次性工衣,并配备帽子、口罩和工作鞋。

准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的员工工衣为符合要求的工衣,并配备帽子和工作鞋。

指定区域使用的工衣和工作鞋不能在指定区域以外的地方穿着。

生产人员在未消毒和更— 3 —换工作服前,不得进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加工、生产;(3)所有设备和工器具必须定期清洗或消毒;接触湿物料的设备和工器具使用前、后应清洗,接触干物料的设备和工器具使用前、后应用干法清扫(必要时采用湿法清洗);(4)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每星期均需对清洁区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并应采用GB23790中附录A监控和评价措施,确保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清洁区的沙门氏菌、阪崎肠杆菌和其他肠杆菌得到有效控制。

6.产品防护管理制度审核内容:产品防护制度应规定:(1)有效防止生产加工中婴幼儿配方乳粉污染、损坏或变质的制度;(2)确保采购的不合格原辅材料、加工中发现的风险因素、出厂检验发现的不安全食品等情况得到有效控制;能根据购入原辅料的实际情况,对使用的所有原辅材料中可能出现的掺杂使假物质进行必要的检测;(3)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

7.检验管理审核内容:检验制度中应有:(1)婴幼儿配方乳粉出厂检验应自行检验。

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2)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逐批出厂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2年,样品保留至保质期;(3)检验合格的乳制品,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合格证号可追溯到相应的出厂检验报告。

8.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的审核内容:企业应当建立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二)场所核查。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要求,对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以下场所要求。

1. 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23790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相关规定。

2. 有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

采用湿法工艺的生产车间一般包括收乳车间、原料预处理车间、加工车间、半成品贮存及成品包装车间等。

采用干法工艺的生产车间一般包括前处理车间、混合车间、灌装车间等。

辅助设施包括检验室、原辅料仓库、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等。

3. 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的设置应按生产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

同时,应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生产操作区域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防止相互— 4 —污染。

4. 车间内应区分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

清洁作业区包括湿法工艺的喷雾干燥塔出粉口区域、干法工艺的配料和混合区域、包材暂存间、裸露待包装的半成品贮存、充填及内包装车间等。

准清洁作业区包括如原料预处理车间、其他加工车间和干法工艺的拆包和隧道杀菌区域等。

一般作业区包括收乳间、原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外包装车间及成品仓库等。

5. 清洁作业区和准清洁作业区空气中的菌落总数分别应控制在30CFU/皿和50CFU/皿以下(按GB/T 18204.1 中的自然沉降法测定),并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空气洁净度每年的检测报告。

清洁作业区内部隔断、地面应采用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温度、相对湿度应与生产工艺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不高于25℃,相对湿度应在65%以下;空气应进行杀菌消毒或净化处理,并保持正压。

6.生产车间地面应平整,易于清洗、消毒。

7. 更衣室应设在车间入口处,并与洗手消毒室相邻。

洗手消毒室内应配置足够数量的非手动式洗手设施、消毒设施和感应式干手设施。

清洁作业区的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室,进入清洁作业区前设置消毒设施。

8. 生产区域内的卫生间应有洗手、消毒设施,卫生间外门不得与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门窗相对。

(三)设备核查。

应核查《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申请人陈述第十一条的申报生产能力和企业拥有的生产设备数量、参数的适应程度。

1. 生产设备(1)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具备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设计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2)所有接触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原料、过程产品、半成品的容器和工器具必须为不锈钢或其他无毒害的惰性材料制作,清洁作业区内不得使用竹、木质工具;(3)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不得与盛装产品与原料的容器混用,应有明显标志;(4)直接接触生产原材料的易损设备,如玻璃温度计,必须有安全护套;(5)吹入干燥塔空气的供风设施必须达到要求,排出的气体应经过除尘处理;(6)设备台账、说明书、履历、— 5 —档案应保管齐全;(7)设备维护保养完好,其性能与精度符合生产规程要求。

设备维修计划,维修记录齐全。

下表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及要求。

— 6 —2. 必备的检验设备《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标准(含企业标准)所规定的所有适用于婴— 7 —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项目,企业都应具有相应的检验设备。

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执行时间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参见附件2:《婴幼儿配方乳粉检验项目表》。

检验设备的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

应审查企业提交的检验设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书面报告。

企业可以使用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验设备。

但检验结果呈阳性时,应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四)基本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及记录系统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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