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婚姻法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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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继承法 课件

婚姻与继承法 课件
(3)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抚养、赡养义务的 法定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照顾。
(4)对有抚养、赡养能力而不尽抚养、赡养 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少分。
(5)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 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 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 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 死亡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 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 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刘某( 92年死)
方某
----------------------------------------
刘甲 吴某 85年死 刘丁
刘乙 王某 刘丙 陈某
78年死 刘某死后马上死
刘戊
刘戌
遗产分配:
1. 确 定 遗 产 : 夫 妻 ( 刘 、 方 ) 共 有 财 产 为 8×6000+20000+5000=73000 元 , 其 中 属 于 刘 某 的 财 产 为(8×6000+20000+5000)÷2=36500元
,必须征得军人同意,军人有过错的例 外。 • 2.妇女儿童。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 年内或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 出离婚。
第二节 继承法
一.继承法概述 二.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继承的方式
一、继承法概述
继 承——指公民死亡后,依照法定程序, 把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继承人所 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 (五) 无效婚姻
• 婚姻无效:
• 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医学上 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未到法定婚龄的。

法律知识有哪些

法律知识有哪些

法律知识有哪些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它们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

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法律知识,以增加大家对法律的了解。

一、宪法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宪法中,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人权、信仰自由等方面的内容是我们应该了解的。

二、刑法刑法是规范犯罪行为的法律,它界定了不同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

了解刑法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到什么是违法行为,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例如,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行为在刑法中都有详细的规定。

三、民法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

在民法中,规定了合同关系、家庭关系、财产权益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对于我们日常生活中与他人的交往和合同签订,了解民法的一些基本规则是必要的。

四、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它规定了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了解劳动法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劳动权益,避免受到不公平对待。

五、交通法规交通法规是为了保障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它规定了驾驶证、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等相关规定。

遵守交通法规可以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六、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知识创作的权益和创新的法律。

它规定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方面的规定。

了解知识产权法可以让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创作成果和利益。

七、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它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责任,以及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了解消费者保护法能够帮助我们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或者受到不公平对待。

八、环保法环保法是保护环境的法律。

它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原则和措施,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等。

遵守环保法可以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维护地球的可持续发展。

九、婚姻法与继承法婚姻法与继承法是涉及家庭关系的法律。

它规定了婚姻的条件和离婚的程序,以及财产继承和遗嘱的效力。

常用的法律

常用的法律

常用的法律常用的法律指的是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法律权利与义务、合同法、劳动法、物权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下面将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常用的法律。

1. 法律权利与义务:法律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人民享有平等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自由、财产权、表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同时,人民也有一系列的义务和责任,如遵守宪法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履行合同等。

2. 合同法:合同是一种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内容。

通过合同法,人们可以在交易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规范交易行为,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3. 劳动法: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与雇主的权利和义务,如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报酬的支付、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

通过劳动法,劳动者可以获得合法的劳动环境和福利待遇。

4. 物权法: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财产权的保护、物权的取得和转让等。

物权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规范财产权的行使和保护。

通过物权法,人们可以依法享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

5. 刑法:刑法是调整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包括犯罪的构成、责任刑与刑罚等内容。

刑法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的界定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6. 民法:民法是调整民事纠纷的法律规范,包括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护,以及财产和人身、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民法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础,保障社会关系的正常有序发展。

7. 婚姻法: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婚姻关系的建立、维护和解除,以及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内容。

婚姻法保护夫妻之间的权益,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8. 继承法: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

继承法规定了财产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继承人的确定、继承份额、遗嘱继承等。

第8章 婚姻法和继承法

第8章 婚姻法和继承法

(四)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1. 遗产的概念: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称为遗产。 例:甲赤贫,嗜赌。一夜参与麻将赌博,天明时 终得一“自摸”,赢赌款100万元。甲高兴之 极,大喝一声,倒地而亡。经查,死于兴奋过 度而致的脑溢血。现甲妻主张继承100万元。 问:可否?为什么?
2. • • • • • • •
(二)婚姻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 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既调整婚 姻关系,也调整家庭关系;既 调整人身关系,又调整财产关 系
(三)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制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 法权益 5、实行计划生育
二、结婚 (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 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 的法律行为
3、遗嘱的无效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立的遗嘱 •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 • 伪造的遗嘱 •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的份额的,对应 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4、遗嘱的形式 • 口头遗嘱 • 自书遗嘱 • 代书遗嘱 • 公证遗嘱 • 录音遗嘱
(三)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 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 • 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四、离婚 (一)协议离婚 • 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子女及 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 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二)诉讼离婚 1. 指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愿离婚或双方 虽都愿离婚,但对子女和财产等的处理上 有争议,为此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 一种方式 2. 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 no.32 3. 离婚的两项特别保护规定 4. 子女抚养问题

婚姻法与家庭继承法的关系和重要性

婚姻法与家庭继承法的关系和重要性

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婚姻法和家庭继承法都是调整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在婚姻 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往往涉及到家庭继承问题。因此,在处理婚姻和家庭继承
纠纷时,需要同时适用婚姻法和家庭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区别
婚姻法和家庭继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婚姻法主要调整婚姻关系及其相关社会关系,而 家庭继承法主要调整家庭财产继承关系。此外,两者的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适用 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在婚姻法中,强调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等原则
VS
继承权问题
离婚后,夫妻双方的继承权并不会因离婚 而消失。根据家庭继承法,离婚双方仍有 权继承对方的财产,但需注意遗嘱继承和 法定继承的不同规定。
案例二:涉外婚姻中的财产继承和分配问题
法律适用原则
在涉外婚姻中,财产继承和分配问题需遵循 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若涉及不同国家的法 律冲突,应根据国际私法原则进行法律选择 。
财产约定与继承的关系
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可能对继承产生重要影响。例如,如果双方约定了特定财产的 归属,那么在继承时,这些财产可能不再被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外,一些 约定还可能涉及到对继承份额的调整或特殊安排。
03
家庭继承法对婚姻关系的保障
法定继承中婚姻关系的保护
配偶继承权
在法定继承中,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与被继承人子女同等的继承权。这体现了家庭继承法 对婚姻关系的重视和保护。
婚姻作用
婚姻法的主要作用是调整婚姻关 系,维护家庭稳定,保障夫妻双 方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的 和谐与进步。
家庭继承法的定义与作用
家庭继承法定义
家庭继承法是调整家庭财产继承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婚姻家庭继承法(最新版)

婚姻家庭继承法(最新版)

房产归属总结
婚前买房的情形 婚后买房的情形 父母买房的情形
婚前买房的情形
假设甲、乙为夫妻 1、甲婚前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甲名下:
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 2、甲婚前贷款买房,房屋登记在甲名下,婚后夫妻
共同还贷: 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 应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10条 3、甲婚前全款买房,登记在乙名下: 乙个人财产(赠与),除非有相反证据; 4、甲婚前全款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甲婚前贷款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
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 妹。
继承篇
属于甲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 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分割 5、婚后甲乙父母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甲名下: 如无约定,按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6、婚后甲乙父母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
继承篇
《继承法》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谢 谢 大 家!
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 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 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 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 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婚姻法对于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有哪些规定

婚姻法对于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有哪些规定

婚姻法对于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有哪些规定夫妻以合法的配偶⾝份为前提相互继承遗产,⽽且互为第⼀顺序的法定继承⼈,任何⼈都不能⼲涉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

那么,关于夫妻之间的遗产继承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

婚姻法对于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合法的配偶⾝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

第⼆,配偶⼀⽅死亡,另⼀⽅系⽆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

第三,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确定遗产范围,防⽌侵害⽣存⽅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

第四,我国实⾏限定继承制度,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第五,夫妻互为第⼀顺序法定继承⼈。

继承开始后,被继承⼈有⼦⼥、⽗母的,⽣存配偶⼀般应按份额均等原则与他们共同继承;⼦⼥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亲代位继承。

没有其他第⼀顺序法定继承⼈和代位继承⼈的,由⽣存配偶单独继承。

第六,《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继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其中当然包括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配偶。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若⼲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未保留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继承⼈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第七,夫妻⼀⽅死亡后,另⼀⽅(尤其是妻⼦⼀⽅)不论再婚与否,均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任何⼈不得⼲涉。

以上便是⼩编为⼤家整理的关于法律规定的夫妻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夫妻属于继承法上明确规定的法定继承⼈,希望本⽂能让您对此知识有新的了解,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登录店铺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疑惑。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下午好!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关于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普法宣讲。

婚姻和继承是每个人生活中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基石。

因此,了解和适应相关法律规定至关重要。

在接下来的演讲中,我将简要介绍婚姻法和继承法的基本要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婚姻法。

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依法自愿结婚,建立起家庭关系。

在婚姻中,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责任。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管理、子女抚养、家庭暴力等方面的规定。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应互相尊重、信任和支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维护家庭和睦。

然后,让我们转向继承法的内容。

继承法是指个人或团体在死亡时,依法将其财产权和非财产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和规定。

根据继承法,法定继承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法定继承顺序,即遗产的继承人按照亲属关系的远近划分;二是继承份额,即遗产按照法定份额或遗嘱约定进行分配。

此外,继承法还规定了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承担债务、收益权、遗产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婚姻法和继承法是相辅相成的,两者密切相关。

婚姻关系的解除会对继承产生重要影响。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后,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要求对方共同分割离婚所得的财产。

而继承法则规定了离婚后的继承顺序和分配份额。

此外,婚姻和继承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遗嘱的法律效力、继承公证等也有详细规定。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婚姻和继承法涉及的问题还远不止这些。

婚姻中的家庭暴力、夫妻债务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是我们也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同时,在继承方面,遗产保护、判别继承人的能力等也是需要我们重视的问题。

总结一下,婚姻法和继承法是日常生活中重要的法律领域。

我们应该积极了解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我法律意识,使自己在婚姻和继承中能够合法维权和保护自身权益。

同时,我们也要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婚姻和继承法,培养法治意识,用法律的力量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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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廖女士不能以郭的妻子身份参加继承,
则郭的180万应由郭的父亲、母亲、儿子与 女儿平均继承,既各人继承45万;
• 廖女士以郭的妻子身份参加继承,则这180
万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廖与郭之间平分, 则廖获得90万,而余下的90万作为郭的遗 产由其配偶廖、郭父亲、母亲、儿子与女 儿平均继承,各得18万,因此,廖获得108 万,而其余各人得18万。
问题二:廖女士是否以郭的妻子身份参加继 承对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有何影响?
•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 第一位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 第二位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 • 第一位顺序继承人与第一位顺序继承人之 间的关系:
• 1、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
序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2、被继承人 立下合法遗嘱指定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 第二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 义务; 4、第二顺序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 生活有特殊困难,一直依靠被继承人抚养; 5、第一顺序继承人协商同意。
问题三: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关系、合法婚 姻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
同居关系: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居住生 活。
• 事实婚姻关系: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周围群众普遍认为其为夫 妻关系,根据法律特别规定视为婚姻关系。
• 合法婚姻关系: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而办理结
婚登记成为合法夫妻关系。


问题一:郭建海突然离开人世,为什么会引发一 场纠纷?
遗嘱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 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
法定继承: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 承人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 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制度。
二者之间的关系: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 充。继承开始后,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 时才适用法定继承。因而,从效力上讲, 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 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 举例如 1、亲兄弟姊妹和自己同源于父母,自己是第一代,
父母是第二代,所以亲兄弟姊妹之间是二代以内旁系血亲; 2、伯叔、姑母、堂兄弟姊妹和自己同源于祖父母,自己 是第一代,父亲和伯叔、姑母是第二代,祖父母是第三代, 而这些亲属都源于第三代,所以自己与伯叔、姑母、堂兄 弟姊妹之间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舅父、姨母、表兄 弟姊妹和自己同源于外祖父母,自己是第一代,母亲和舅 父、姨母是第二代,外祖父母是第三代,而这些亲属都源 于第三代,所以自己与舅父、姨母、表兄弟姊妹之间也是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 (一)结婚
(二)离婚
(三)财产的分割
(一)结婚
• 1、结婚的条件 • 2、登记程序 • 3、无效婚姻 • 4、可撤销婚姻
1、结婚的条件
• (1)必备条件 • ①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 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20/22) • ③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 (2)禁止条件
• 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 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人
•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 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 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人民 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 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 处理。
问题四:同居关系的解除与婚姻关系的解除 由何区别? 婚姻关系的解除:共有财产均分 1、夫妻共有财产: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继承或赠与 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 同居关系的解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

问题的意见》第九条: 如果是非现役军人一方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 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时,法院应当教育原告珍惜 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 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过做和好工作 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 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思想工 作后,也可以准予离婚。
现役军人在离婚问题上有何的 特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


人一方由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依据军人是否重婚或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否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 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是否赌博、吸毒等恶习屡 教不改来判断。
•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 声明。
3、无效婚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 (一)重婚的; •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4、可撤销婚姻
• 一方被胁迫、欺骗等原因缔结婚姻的,应
当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 (二)离婚 • —— 感情破裂
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
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直系血亲是具有直接关系的亲属,即生育
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父方 母方都包括在内。举例如父母与子女、祖 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 旁系血亲是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
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 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在血缘上和自 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 这里的三代是, 从自己开始计算为一代的三代。以上意见 不知你是否满意,仅供参考。
下列四种结婚情形哪项不被禁止(

A、张一与其舅舅的女儿; B、张二与其姨妈的女儿; C、张三之子与张三的表哥的女儿; D、张四与其未婚的姑姑。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登记程序
结婚登记程序是指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 系必须履行的程序。 三步骤:申请 → 审查 → 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 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女方在离婚问题上有何特权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
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 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 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三)财产的分割
• 1、共有财产
• 2、个人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 •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
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继承法
• 法定继承
• 遗嘱继承
民事法律制度 • 广西鹿寨县的郭建海突然被查出已到了癌症
晚期,十几天的时间就匆匆离开了人世,身 后留下180万元存款,由此引起了一场至今 还没有平息的纠纷。
• 郭家认为这180万应该由郭父母和子女平均
继承。但是曾经和郭建海离婚的廖女士提出, 自己和郭复婚了,应该以妻子的身份继承遗 产。
• 郭建海和廖女士于20年前经人介绍认识,后来两
人就同居生活在了一起,两人也曾经准备去办理 结婚手续,但后来由于感情不和一直没有办理。 1998年,在两人共同生活了10年后,他们的感情 更加恶化,廖女士去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两人的非 法同居关系。法院判决解除了二人的非法同居关 系,非婚生儿子文文由父亲郭建海抚养,女儿丽 丽由母亲廖女士抚养。

郭建海的父亲认为,有了法院的这份判决,他 们两个人就等于是离了婚了,所以廖女士当然没 有资格来继承郭建海的遗产。
然而廖女士却说,她和郭建海后来是又复婚 了,廖女士拿出了她跟郭建海的结婚证, 结婚证登记的时间是1998年10月。
郭建海的父亲 对这个结婚证的真伪产生了怀 疑,于是找到了鹿寨县中渡镇 民政办。经过向镇政府民政办 核实,这个结婚证的确是民政 机关1998年颁发的。但是郭 家人却觉得那份结婚登记材料 有些蹊跷。郭家人说,这份婚 姻登记材料明显有问题,表格 里面所有情况内容以及男女双 方的签字都是一个人的笔迹, 而这个笔迹根本就不像是郭建 海的。
• 给郭建海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中渡镇朝阳村村委
会经办的工作人员兰启明说,他知道郭和廖两人 同居生活多年,又生了两个孩子,所以也就放松 了审查。兰启明还说,当时廖女士告诉他由于丈 夫工作繁忙,没时间过来办理手续,自己只好一 个人来了。 鹿寨县中渡镇民政办的经办人员闭丽娅说,办理 结婚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的确是都到场了,但是 填表时由于郭建海一直在打电话,就让他的司机 帮他填了表。闭丽娅说,因为各项手续齐全,她 就给郭廖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郭建海的父母将颁发结婚证的鹿寨县中渡镇政府 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鉴定结婚登记申请书上的 笔迹和手印,撤销镇政府作出的这个结婚登记证 书。此案尚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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