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新旧版对比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4〕16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社会保险机构确定且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及服务协议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一)属于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或者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二)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见附件)评分达到85分以上。
第五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申请生育保险资格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三)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证明材料;(四)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自评85分以上的证明材料及自评评分标准表。
医疗机构内独立核算的机构或是其持有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分支医疗机构,应单独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按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分别提供相应的等级证明材料。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下列程序确定:(一)每月首5个工作日接收申请材料;(二)材料齐全的,自接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材料不齐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自接收材料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三)受理后45日内,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分;(四)对评分达到85分以上的医疗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08年)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1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参保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保障其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设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四项医疗保险形式。
政府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鼓励、支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鼓励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本市户籍的其他人员,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参保单位,是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就业非本市户籍的农村户籍员工。
第四条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市发改、教育、民政、财政、卫生、价格、药品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七条市政府可根据医疗保险费用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比例、待遇等做相应的调整。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八条综合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三)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六)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深圳医疗保险二档

深圳医疗保险二档2014年1月1日起,指原住院医疗保险正式更名为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住院医疗保险名称废除。
新《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将基本医疗保险分为三个档次,原综合医疗保险、原住院医疗保险、原劳务工医疗保险分别更名为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基本医疗保险三档.1.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就是指原住院医疗保险。
(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缴费标准如下: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0.5%,个人缴交0.2%。
2.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就是原来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以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购药享受门诊待遇。
具体报销标准如下:a、属于医保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b、属于医保目录内单项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最高支付不超过120元.(二档医疗是住院医疗,不能在定点药店直接买药。
去绑定的社康看病,一般直接给你报销了,你个人承担10%至30%左右的费用。
)社康点:罗湖区中医院湖贝社康中心缴费基数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一年一定,中途不作变更。
每年4-6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申报本单位职工新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深圳户籍人员:1、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单位缴纳14%,个人缴纳8%,共计:22%。
最低缴费:单位2030*14%=284.2元,个人2030*8%=162.4 元2、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单位缴纳比例6.2%(基本一档)+0.5%(生育保险),个人缴纳2%(基本一档),共计:8.7% 。
最低缴费:单位3130.8*(6.2%+0.5%)=209.7636元,个人3130.8*2%=62.616元3、失业保险:2030*2%(单位缴纳)+2030*1%(个人缴纳),共60.9元4、工伤保险:基准比例:0.4%,0.8%,1.2% 。
《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政策培训

《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政策培训2023.9.27目录出台背景参保筹资就医及待遇案例分享《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共有8章85条。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同时废止。
出台背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医疗保障,提出新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
国家、广东省陆续出台医疗保障政策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
制度框架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三重保障”机制ü更符合国家、省的统一规范要求ü更适应经济社会发展ü更好保障参保人医疗保障权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大病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本市2021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5563元/年、12964元/月(四舍五入)本市2021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0205元u 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居民月可支配收入本市2021年度城镇居民月可支配收入:5904元与职工医保缴费有关与居民医保缴费有关与享受待遇有关重要数值u 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u 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参保筹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群参保形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其中:划入个人账户在职职工职工一档本人月工资收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0205元]的60%-300%)8%(单位6%,个人2%)2%职工二档2%(单位1.5%,个人0.5%)/灵活就业人员职工一档本人申报的月工资收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0205元]的60%-300%)8%(个人)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职工一档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0205元]8%(失业保险基金)2%工伤残退职工职工一档工伤职工伤残津贴8%(工伤保险基金6%,个人2%)2%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职工一档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0205元]的60%-300%8%(个人)2%职工二档2%(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认本市为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享受地的人员职工一档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0205元]的60%6%(个人)缴费期间不划入个账,缴足年限后的次月起按251元/月划入个账职工二档2%(个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群参保形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备注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居民居民医保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居民月可支配收入5904元1.8%(个人0.6%,财政补助1.2%)每年9月参保:一次性缴纳当年9月至次年8月的医保费。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范围内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
第三条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的原则是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经济用药。
第四条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的目标是提高医疗保险资金使用效益,降低用药费用负担,促进药品合理使用和优质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参保人员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参保人员有权按照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范围和用药限制,获取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合理用药。
第六条参保人员有义务遵守医疗机构的用药管理规定,按照医生的开药建议使用药品,不得滥用、过量使用药品。
第七条参保人员有义务准确提供药品使用信息,如药品种类、用量等。
第八条参保人员有义务配合医疗机构或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用药管理工作,接受用药监测、审批等相关措施。
第三章医疗机构用药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深圳市相关规定,执行药品管理的各项要求和规定。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药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保障用药工作的规范和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和医学需要,合理开具药品处方,并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电子处方系统,提高用药信息的准确性和管理效率。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采购审批制度,合理选择药品供应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药品采购。
第四章药品使用监测与审批第十四条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使用监测系统,对参保人员使用的药品进行监测,提高药品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的用药可以进行审批管理,特殊药品或高价药品需要经过审批才能获得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医疗机构或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提出用药审批申请,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药品信息。
深圳社保新政策

深圳社保新政策深圳社保新政策是指深圳市针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的一系列改革和调整措施。
这些新政策旨在提高社会保障的覆盖率和水平,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和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社保新政策的背景、调整内容和影响。
一、背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深圳市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需求与日俱增。
然而,旧有的社会保险制度已经无法满足新时代的要求,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矛盾。
因此,深圳市政府决定推出社保新政策,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发展阶段。
二、调整内容1. 保险类型扩大根据新政策,保险类型将进一步扩大。
除了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外,还将增加生育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
这些保险的覆盖范围将更广,保障力度也将更强。
2. 缴费比例调整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的利益,新政策将对社保缴费比例进行调整。
具体来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将有所提高,以提高养老金和医疗保障水平。
同时,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将有所下降,以减轻企业的负担。
3. 保险待遇提高根据新政策,社会保险的待遇将有所提高。
养老金将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确定,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医疗保险将扩大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的负担。
三、影响1. 提升社会保障水平深圳社保新政策的实施将大大提升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使他们在医疗、养老、失业等方面享受到更好的保障待遇。
这将有助于提高民生福利,增加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2. 促进消费升级社会保障的提高将为居民提供更大的消费能力,从而促进消费升级。
居民不再为医疗、养老等问题而担忧,能够更加安心地消费,提高消费质量和品质。
3. 缓解劳动力短缺问题新政策在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上下了一番功夫,这将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就业和劳动力的流动。
这有助于缓解劳动力短缺的问题,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总结起来,深圳社保新政策的出台将对深圳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产生积极的影响。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改内容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改内容一、扩大参保人员范围1.将原有的参保对象扩大到所有深圳市户籍居民,无论是在深圳从事非农户口职业的居民还是因亲属关系或其他原因在深圳镇、村有实际居住且无社会医疗保险的居民,都应纳入到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的范围内。
2.引入新的参保对象,包括在深圳市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兼职人员等。
3.将全日制普通高校和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纳入到社会医疗保险的范围内。
二、调整医保待遇标准1.调整和提高医保报销的比例,提高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减轻居民的就医负担。
2.增加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报销比例,提供更多的资助和保障,确保患者及时就医。
3.扩大医保报销范围,增加药品、诊疗项目等的报销种类,使更多的医疗费用得到报销。
三、优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1.建立评估制度,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对服务质量较好、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医疗机构给予奖励和资金支持。
2.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禁违规行为,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满足居民的医疗需求。
3.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四、推广和发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1.鼓励居民与家庭医生签订服务协议,建立长期稳定的医患关系,提升基层医疗服务的能力和质量。
2.加大对家庭医生的培训和支持力度,提高其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3.鼓励和支持家庭医生提供家庭病床服务,为居民提供更方便、更贴心的医疗服务。
五、强化医保基金管理1.完善医保基金监管制度,建立健全的基金管理机制,加强对基金的审计和监督。
2.引入多元化投资运作方式,提高医保基金的收益率,确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3.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避免医保基金的浪费和滥用。
总之,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改内容的核心是扩大参保人员范围,调整医保待遇标准,优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推广和发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以及强化医保基金管理。
通过这些修改,深圳市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将得到提升,广大居民享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和保障。
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依据]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定义]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确定且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经办机构承担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受理、资料核对、公示、服务协议签订、变更备案等工作,并可根据本办法及服务协议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时间]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每季度新增一批。
医疗机构内独立核算的机构或其持有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分支医疗机构,应单独提出申请;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按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和政府重大民生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等,在开业前1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可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条[申请条件]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二)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前一年内(开业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之日起)未被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物价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三)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配备医疗保险信息化专职管理人员.接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网络带宽不低于2M,并使用数据专线方式接入。
制定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相应地故障和事故管理规范。
按照医疗保险实时结算及监管要求,能够实现医疗保险系统接口对接(包括医疗保险实时交易、医疗保险智能监控规则、药品和诊疗信息采集等),如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导致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接口规范发生改变,医疗机构应在新政策实施前完成对应系统改造。
将药品和医用材料进销存业务信息纳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所有药品和医用材料实时动态库存管理、追溯管理,保证账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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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新旧版对比
参保分类
深户
新版:允许18岁至退休年龄前的本户籍无业人员在医疗保险一档或者二档自
行选择;
旧版:只允许参加综合类医疗保险,也就是一档医疗保险
低保户
新版:享受低保的无业人员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一档;
旧版:允许参加二档,也就是住院医疗保险
深户退休人员
新版:深圳市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10年、累计缴费年限15年,退休后可免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旧版:退休人员不管其退休前医疗保险缴费多长时间,退休后均不用自己缴费就可享受医保待遇,其医保由养老保险基金缴费。
随迁老人
新版:允许随迁老人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
旧版:规定要一次交满18年
医保缴纳时间
新版:免费享受医疗保障由2014年的最低15年过渡到2024年的最低25年;
旧版:退休后均不用自己缴费就可享受医保待遇,其医保由养老保险基金缴费。
缴费标准
新版:①.基本医疗一档(单位6%+个人2%)+ 地方补充医疗(单位0.2%)+ 生育
医疗(单位0.5%),缴费基数为员工实际缴费工资(最低为2951元),总交费254元;
②.基本医疗二档(单位0.5%+个人0.2%)+地方补充医疗(单位0.1%)+生育医疗(单位0.2%)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现为4918),总交费49;
③.基本医疗三档(单位0.4%+个人0.1%)+地方补充医疗(单位0.05%),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现为4918),总交费为27元;
旧版:
①.综合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7%,个人缴纳2%,共计:9% 。
(同深户综合医疗)
(其中单位有0.5%的缴费比例包含在生育保险中,缴纳医疗保险即含有生育保险)
最低缴费:单位 2757*7%=192.99元,个人 2757*2%=55.14元
未包含生育保险的算法:
单位缴纳比例6.5%,个人缴纳2%,共计:8.5% 。
最低缴费:单位 2757*6.5%=179.205元,个人 2757*2%=55.14元
②.住院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0.6%,个人缴纳0.2%,共计:1% 。
单位:4595*0.6%=27.57元,个人 4595*0.2%=9.19元
③.合作医疗(农民工医疗)保险:单位缴纳8元,个人缴纳4元,共计12元。
失业保险缴纳比例:单位2%,个人1%,共计3%。
工伤保险缴纳比例:按实行浮动费率后的实际缴费费率缴交:0.4%,0.8%,1.2% 选一
(单位缴纳,个人无需缴纳。
具体缴纳比例是根据所属行业来划分,详情请看深圳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报销比例与额度
新版:①大病门诊报销比例与连续缴费年限挂钩,从60%-90%不等;
②基本医疗二档和三档的社康门诊报销额度调整为1000元;
③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报销额度调整为100万
旧版:所有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可由大病统筹基金报90%;综合医保、住院医保参保人可在地方补充医保内报销80%;
②住院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医疗保险额度为800元;
③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上不封顶
医保待遇
不管是户籍参保人还是非户籍参保人,只要交满基本医疗一档满15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档的待遇,如果不满15年但已经满足了最低医疗缴费年限的`要求,也可以申请继续交基本医疗一档,直至满15年,也可以享受一档待遇,否则只享受二档待遇;
补交情况
新版:可以补交近两年的医疗保险
旧版:不可以补交
医保标准
新版:①将基本医疗三档纳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②不同医疗档次的变更,改为医疗年度内不能变更
旧版:①三档,以前的劳务工医疗是没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
②以前在同家单位要求要交满12个月以上才能变更其他医疗方式
相关问答
一、深圳市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由哪几个层次构成?
第一层次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层次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层次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层次商业医疗保险
二、基本医疗保险包含哪几种形式?
基本医疗保险包含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四项医疗保险形式。
三、社会医疗保险适用于哪些单位和人员?
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农民工)、本市户籍的其他人员。
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就业非本市户籍的农村户籍员工。
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五、我市新的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如何整合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
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和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等四种形式。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住院“起付线”和“封顶线”,只是缴费标准不同,报销比例或报销金额不同。
六、哪些人员应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1.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
2.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3.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
6.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
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非本市户籍员工能否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可以。
鼓励用人单位为其非本市户籍员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八、哪些人员应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1.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
2.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
3.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4.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5.与本市除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本市户籍人员能否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除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和18周岁以上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外,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户籍生活困难人员,可申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十、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适用于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经企业申请,低收入的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可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