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5.21•【文号】财预〔2015〕88号•【施行日期】2015.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5月21日附件: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单位)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
一般不单独设定,而是纳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河北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规程

河北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促进预算绩效运行的科学、高效、有效,提高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达成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河北省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将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分为预算监控、绩效监控和运行监控三个方面,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程序。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本规程的解释和实施。
第二章预算监控第五条预算监控是指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确保预算的科学、规范、有效执行。
第六条省财政厅应当根据年度预算目标制定预算监控计划,并按计划对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及问题,接受省财政厅的监控检查并纠正问题。
第八条省财政厅应当对预算监控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提出改进和完善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章绩效监控第九条绩效监控是指对各级财政部门绩效目标的达成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绩效实现中的问题,提高绩效水平。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制定绩效目标,并及时上报绩效实现情况和问题。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应当对各级财政部门绩效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及时通报优秀绩效表现予以奖励并指导改进不足。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应当对绩效监控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及时提出改进和完善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运行监控第十三条运行监控是指对各级财政部门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运行效率。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应当制定运行监控计划,并对各级财政部门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进行监控。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上报运行情况和问题,接受省财政厅的监控检查并纠正问题。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应当对运行监控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及时提出改进和完善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一、宗旨(一)建立严格有效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预算
绩效管理,促进收支平衡和财务健康,为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财政基础。
(二)建立适当的责任考核制度,强化财政管理责任和绩效考核,提高财
政管理水平和效能。
(三)创造一种实现财政管理的舒适环境,激励和引
导工作人员,为财政管理工作提供指导方针和技术支持。
二、管理办法(一)履行绩效管理任务1.根据法律和规章,严格执行预算审查、指南
和各类经费安排,落实好财政资金收支和预算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
2.充
分发挥财政绩效管理的作用,强化对财政收支的监督管理,提高收支绩效
和效益。
3.规划合理的财政收支用途,设计合理高效的财政绩效管理措施,健全收支绩效管理体系和考核制度。
4.严格执行财政管理程序,组织定期
开展财政绩效检查,强化收支绩效管理。
(二)改进责任考核1.深入贯
彻“负责任预算”原则,对重大项目和重要收支实施负责任预算,严格执
行责任追究制度。
2.科学合理确定财政管理者的责任和考核指标,明确财
政管理者的有效责任。
预算绩效管理办法三篇

预算绩效管理办法三篇篇一: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XX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财政支出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全过程,运用一系列绩效管理方法实施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结果导向原则。
预算管理各个环节要以结果为导向,强调预算安排与支出结果之间的有机联系,注重财政支出的有效性。
(二)目标管理原则。
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三)责任追究原则。
预算管理强调预算部门的财政支出责任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
对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公开透明原则。
预算绩效管理及财政支出结果信息要逐步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预算绩效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政府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预算资金配置绩效、执行效率和使用绩效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七条财政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有关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办法,并对有关制度和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组织、指导、协调本级预算部门编制部门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说明书和绩效预算草案,并进行审查和预期绩效评估;(三)具体编制本级政府绩效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批复部门绩效预算;(四)具体组织本级绩效预算的执行,并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监督检查和控制;(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本级绩效预算的变更事项;(六)负责组织、指导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工作;(七)负责审查本级预算部门绩效自评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批复部门;(八)具体组织对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再评价;(九)指导、监督、考核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十)具体考核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综合支出绩效和重大项目支出绩效工作;(十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绩效问责建议;(十二)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绩效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结果情况;(十三)负责公开本级年度预算和重大项目的绩效结果情况。
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

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着力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算绩效运行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预算项目实施进度、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开展跟踪监控和纠偏处理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目标导向。
以绩效目标为核心,对项目支出进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支出及时采取纠偏措施,保证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突出重点。
将涉及扶贫、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生态保护等社会关注度高、持续时间长的重点领域项目或重大支出项目作为监控重点,提高绩效监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权责对等。
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单位是绩效监控的实施主体,财政部门是绩效监控的监督主体,形成共同实施、协调统一的工作合力。
(四)信息共享。
构建绩效监控系统,逐步实现与预算编制、— 1 —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资产、财务、业务等系统信息共享,提高预警能力和分析水平。
第二章绩效监控范围、内容和方式第四条绩效监控范围。
各部门、单位应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所有项目纳入监控范围,并对重点项目以及巡视、审计、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予以重点关注。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监控。
第五条绩效监控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实施进度。
项目是否按照计划实施、能否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实施进度是否与预算执行进度相匹配。
(二)预算执行进度。
包括预算资金拨付进度、实际支出进度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
(三)目标实现程度。
绩效目标是否发生偏离,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是否与预期相符、是否与项目实施进度相匹配。
(四)其他需绩效监控的事项。
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

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着力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算绩效运行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预算项目实施进度、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开展跟踪监控和纠偏处理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目标导向。
以绩效目标为核心,对项目支出进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支出及时采取纠偏措施,保证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突出重点。
将涉及扶贫、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生态保护等社会关注度高、持续时间长的重点领域项目或重大支出项目作为监控重点,提高绩效监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权责对等。
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单位是绩效监控的实施主体,财政部门是绩效监控的监督主体,形成共同实施、协调统一的工作合力。
(四)信息共享。
构建绩效监控系统,逐步实现与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资产、财务、业务等系统信息共享,提高预警能力和分析水平。
第二章绩效监控范围、内容和方式第四条绩效监控范围。
各部门、单位应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所有项目纳入监控范围,并对重点项目以及巡视、审计、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予以重点关注。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监控。
第五条绩效监控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实施进度。
项目是否按照计划实施、能否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实施进度是否与预算执行进度相匹配。
(二)预算执行进度。
包括预算资金拨付进度、实际支出进度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
(三)目标实现程度。
绩效目标是否发生偏离,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是否与预期相符、是否与项目实施进度相匹配。
(四)其他需绩效监控的事项。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9.07.26
•【文号】财预〔2019〕136号
•【施行日期】2019.07.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财预〔2019〕136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按照《关于印发2019年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财办预〔2019〕15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绩效监控工作的规范性和系统性,经充分征求各相关方意见,我们制定了《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9年7月26日。
预算绩效管理制度_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

预算绩效管理制度_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预算绩效管理制度_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应制定规范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支出所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分级分类、公开透明的原则,将绩效的理念和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预算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
市、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工作。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各预算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预算部门,是指直接向各级财政部门提报预算的部门、单位。
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预算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绩效目标、预算安排以及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内容、支出用途、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八条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的评审、评估、评价等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受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专家、中介机构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财政部门与预算部门、预算单位之间的预算绩效管理信息交换与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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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
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单位开展绩效监控工作,定期组织绩效监控结果评估;
三)对重点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建立绩效监控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预警功能;
五)组织开展专项绩效监控和评估工作,提高绩效监控水平和效果。
第八条各部门、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绩效监控制度和工作机制;
二)开展日常绩效监控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监控工作;
四)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专项绩效监控和评估工作。
第九条各级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预算绩效监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对绩效监控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四章绩效监控结果应用
第十条绩效监控结果应用于以下方面:
一)预算编制。
根据绩效监控结果,调整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预算执行。
根据绩效监控结果,及时调整预算执行计划,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三)绩效评价。
绩效监控结果是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能够客观评价项目绩效,为改进绩效提供依据;
四)政府决策。
绩效监控结果能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规定,各部门和单位应该建立健全本部门或单位的绩效监控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绩效监控职责分工。
此外,还需要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或单位的绩效监控,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监控,纠正绩效监控发现的问题并落实整改意见,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监控结果并负责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承担其他绩效监控工作。
第九条规定,绩效监控分为部门自行监控和财政部门重点监控。
部门自行监控是指部门或单位按照绩效监控制度对本部门或单位预算绩效运行情况开展的监控。
财政部门重点监控是
指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规定的重点项目,实施针对性的重点监控。
第十条规定,绩效监控实行红黄蓝灯预警。
如果全年绩效目标预计无法实现、项目进度或资金执行率严重偏低,或者存在严重问题,就会得到红灯警示。
如果项目进度或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管理上存在较大漏洞、部分绩效指标可能无法完成、全年绩效目标的完成存在不确定性等情况,就会得到黄灯警示。
如果部分指标设置不合理、主要绩效目标设置过低或与资金不匹配,导致目标超额完成或预期资金结余较大等情况,就会得到蓝灯警示。
第十一条规定,各部门和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和项目特点,依托内控等相关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监控内容设置预警规则,决定监控时间节点和监控方式,对预算项目实施监控。
对于科研类项目,可以暂不开展年度中的绩效监控,但应在实施期内结合项目检查等方式强化绩效监控,更加注重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可持续性。
第十二条规定,各部门每年在规定时间向财政部门汇总报送绩效监控结果,包括填报绩效监控情况表。
各部门或单位需要在每个季度后的5个工作日内,梳理本部门或单位预算绩效运行情况,对出现预警的项目及纳入财政部门重点监控的项目,要认真分析研究,并对存在问题、原因及采取的改进措施作出说明,填报《绩效运行监控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