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关于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本文档主要介绍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相关内容。以下是详细的章节内容:

1.引言

1.1 背景信息

1.2 目的和范围

2.定点医疗机构概述

2.1 定点医疗机构的定义

2.2 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类

2.3 定点医疗机构的资质要求

2.4 批准程序和流程

3.定点零售药店概述

3.1 定点零售药店的定义

3.2 定点零售药店的分类

3.3 定点零售药店的资质要求

3.4 批准程序和流程

4.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的关系

4.1 协作模式和要求

4.2 协议签署和管理

4.3 信息共享和协同作业

5.法律与政策依据

5.1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5.2 针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定

5.3 针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规定

6.运营管理

6.1 设施和设备要求

6.2 人员要求和管理

6.3 药品采购和管理

6.4 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

6.5 医药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

7.监督与评估

7.1 监督机构和职责

7.2 监督方法和措施

7.3 违规行为处理和纠正措施

7.4 评估及定期审核

附件:

1.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3.资质审批申请材料清单

4.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运营管理手册范例

注释:

1.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特指具备一定规模和设备的医疗机构。

2.定点零售药店:指经过审批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售药场所。

3.批准程序和流程:特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批准申请和审批程序和流程。

在全县定点医药机构集体约谈暨服务协议签定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县定点医药机构集体约谈暨服务协议签定会议上的 讲话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在全县定点医药机构集体约谈暨服务协议签定会议上 的讲话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权益,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在全县定点医药机构集体约谈暨服务协议签定会议上的讲话,以供大家参考! 在全县定点医药机构集体约谈暨服务协议签定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的全县定点医药机构集体约谈暨服务协议签定会议,是继全市医疗保障工作暨医保扶贫和打击欺诈骗保工作推进会议后,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同时,也是我们民乐县医保局挂牌成立以来召集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召开的第一次会议,在此,我代表县医疗保障局向一直以来关心和支持医疗保障工作的各定点医药机构表示衷心感谢! 这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为深入贯彻落实202X年全国医疗保障工作座谈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的部署要求,落实全市医疗保障工作暨医保扶贫和打击欺诈骗保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前期,我们根据《张掖市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民乐县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方案》,已经印发给各定点医疗机构,并按照方案开展了第一季度的的专项检查,在检查中也

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针对各定点医药机构存在的问题,下面,我再讲几个方面的意见。 一、认清形式、明确责任,进一步增强为医保患者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医疗保障工作是医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在全县各部门、各定点医药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医疗保障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从制度层面上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各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广大群众就医用药负担明显减轻,为我县医疗保障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在医疗保障管理工作中,我们通过年度考核、平时抽查、接待来访、受理投诉等多渠道、多形式的信息反馈,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服务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 (一)定点医疗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少数定点医疗机构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不到位,有的甚至误导病人,引起患者与医保部门的矛盾,甚至造成上访事件。二是部分定点医疗机构的平均定额标准没有得到严格执行,造成住院医疗费用超支。特别是个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错误理解定额结算政策,违反医保政策规定,推诿住院患者,以定额结算费用超支为由,在患者没有痊愈的情况下,要求病人出院,在几日内又重新办理住院,或者分解住院,超范围用药,不合理检查等,形成了新的医、保、患三方矛盾。三是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没有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协议。在平时抽查和医疗费审核过程中,我们发现,个别定点医疗机构出、入院标准把关不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的管理,促进规范经营,维护好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豫劳社医疗…2008?4号)文件精神,现将“两定”单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两定”单位所需资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 1.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等级证书或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限医院);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 5.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7.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

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8.有住院业务的医疗机构提供编制床位数、实际开放床位数及科室设臵情况; 9.基层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提供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社区岗位培训合格证(全科医师证)原件及复印件,护士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提供从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11.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定点零售药店 1.《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药品购进记录、上年度收入情况和纳税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药品监督和价格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材料等相关资料及店址地理位臵图; 8.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关于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关于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关于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一、引言 随着医疗行业的不断发展,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 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文档旨在为相关机构提供指导,详细介绍在定 点医疗机构设立定点零售药店的具体要求和程序,以确保医疗服务 的质量和安全。 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定义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在定点医疗机构内设立的 专门从事药品零售的药店,致力于为患者和就诊者提供合理、安全、有效的药物选择和服务。 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要求 ⒈合法经营: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具有合法的经 营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⒉专业人员: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合格的专 业人员,包括药剂师等。 ⒊资质证书: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持有相关的药 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师执业证书。

⒋质量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建立药品质量 管理体系,确保药物的质量和安全。 四、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设立程序 ⒈提交申请: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相关部门提交设立定点零 售药店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师执业证书等。 ⒉审核审批: 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设立定点零售药店。 ⒊设施建设: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场所布局和设施建设。 ⒋人员配备: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合格的专 业人员,包括药剂师等。 ⒌运营监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附件 本文档涉及的附件有:申请设立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表格、药品经营许可证示例、药师执业证书示例等。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

药店医保定点申请书范文(精选8篇)

药店医保定点申请书 药店医保定点申请书范文(精选8篇) 在这个高速发展的时代,申请书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请注意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申请书。那么相关的申请书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药店医保定点申请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药店医保定点申请书篇1 尊敬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药房于年月成立。药店营业面积平方米。现有在职员工人,驻店药师人,审方员人,占在职员工的x%。主要经营品种: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限诊断药品)零售业务,现有药品多种,并有中药饮片种,另外还有各类保健、计生用品,基本满足城镇居民健康保健的用药需求。药房的进货渠道均源自正规的批发零售企业,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并签定有质量保证协议,均能很好的保证药品质量。 药房在经营活动中将严格做到以下几点要求: (1)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县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2)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并24小时提供购药服务的能力; (3)药房配备有药师名,审方员名,确保在营业时间内,能有1名药师在岗为患者提供合理用药及保健知识的咨询业务,营业人员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并配有职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设备。 (5)严格按照医保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段提高医保管理水平。 经过药店根据市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资格的要求进行学习和自检,现基本符合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条件,具备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特此申请将药房列于我县医疗定点零售药店,恳请批复! 申请人:xxx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程序》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01.06.28 •【字号】京医保发[2001]10号 •【施行日期】2001.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程序》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1)10号2001年6月28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2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项目的变更登记工作,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变更程序,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程序 北京市医疗机构在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期间,凡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医院类别、医院等级、服务对象、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以及与其他医疗机构合并,或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等,要按下列程序办 理变更手续: 一、办理变更的医疗机构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领取一式三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有关部门批示的变更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一起交至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二、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审核后,在“申请表”上填写意见加盖公章,将变更证明原件返还医疗机构,其他材料交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 三、市医保中心审核后,在“申请表”上填写意见加盖公章,并在“资格证书”上填写变更项目,留存“申请表”、变更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备案,其余两份及“资格证书”返还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及申请变更的医疗机构留存。 四、市医保中心及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在审核中,发现医疗机构提供变更证明材料不全或不能给予充分证明的,应退回全部材料,待其补办后,再予以受理;如发现医疗机构所提供变更证明材料不真实,扣留全部材料,待核实 后,按有关规定酌情进行处理。 五、终止协议的医疗机构要按下列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一)办理登记的医疗机构应到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领取一式三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终止协议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01.12 •【分类】问答 正文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一、出台《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两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199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确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由行政部门制定定点资格审定办法,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1999年,为贯彻《决定》要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确定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基本框架。2003年,国家开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各地区根据情况择优选择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机构。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整合之后,按照职工医保相关办法执行。2011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

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此后,制度不断完善,定点管理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也不断推进。 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为落实“放管服”要求,人社部印发了《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全面取消“两定”资格审查,完善协议管理。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不断深化,我国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整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迅速,医疗机构数量明显增加,特别是医养结合、“互联网+医疗”等新的医疗服务需求的快速涌现,两定管理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环境。2019年6月多部门联合印发的《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对简化定点申请条件、优化定点评估流程提出了新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新的“两定办法”。 二、“两定办法”对与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有哪些重要意义? “两定办法”充分体现了“放管服”精神,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以通过申请签订医保协议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并明确了协议签订的基本条件和流程。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权责关系更加清晰。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是协议的主体,医保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流程进行监督。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1、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5、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7、认真做好目录维护工作,及时上传增、减项目,确保目录维护工作准确无误. 8、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管理规定: (1)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做到证、卡、人一致。 (2)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在提供外配处方药购买服务时,接收的应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外配处方,处方经在岗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外配处方不准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准调配、销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外配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外配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备查. (3)非处方药可以由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病情进行选购调配。 ①非处方药调配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掌握配药量,单次购买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60元(最小包装单位的药品超额可适当放宽);对有限制使用范围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 通知 通知内容: 根据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的定点管理 1.1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核 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要求,要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相应的资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的设施、医生资质、医疗服务价格等方面,确保定点医疗机构具备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和条件。 1.2 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的合理性、药品使用情况等方面。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将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3 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管理

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合理、规范地开展诊疗工作。严禁医疗机构违规开展医疗活动,如虚报、乱检、滥用药品等。对于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零售药店的定点管理 2.1 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管理 对零售药店进行准入管理,要求具备合法办证手续和一定的基本条件,如营业执照、从业人员资质等。同时,要求零售药店建立健全药品销售记录和追溯制度,确保药品销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2 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 定期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药品售卖情况、药品存储和配送情况、药品质量等方面的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店,将取消其定点资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3 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品经营行为管理 要求定点零售药店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药品经营活动,包括药品销售许可、药品信息登记、药品价格管理等。严禁出售假冒伪劣药品和过期药品,对于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 附件: 1: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健德康中医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健德康中医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6.30 •【字号】京人社医发[2010]159号 •【施行日期】2010.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健德康中医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0〕15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现决定对北京健德康中医医院等56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有关项目予以变更。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项目名单 附件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变更项目名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项目名单 1.北京健德康中医医院(05151178),名称由北京健德康中医医院变更为:北京颐康中医医院,地址由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87号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大屯路358号; 2.北京广慈中医研究院广济中医医院(05151004),地址由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二区2号楼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一区十二号楼; 3.北京华德眼科医院(05155009),地址由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79号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路甜水园东街10号; 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医院(05111003),名称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医院变更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门诊部; 5.北京市朝阳区大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5151002),名称由北京市朝阳区大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大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6.北京市朝阳区第三医院(05153001),地址由北京市朝阳区双桥南路甲8号、北京市朝阳区延静西里12号楼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双桥南路甲8号、北京市朝阳区延静西里12号楼、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金盏大街2号; 7.朝阳区八里庄街道甘露园南里社区卫生服务站(5162051),地址由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15号楼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18楼后; 8.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街道东路社区卫生服务站(05162071),地址由北京市朝阳区驼房营南里配套楼二层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驼房营南里甲15楼二层; 9.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卫生所(05141033),地址由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枣营北里33楼1层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枣营北里33楼1层、朝阳区光华路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1.18 •【字号】渝人社发[2010]5号 •【施行日期】2010.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管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5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的管理,建立有序的两定机构进入和退出机制,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和促进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9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10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51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96号)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供医疗服务1年以上。 同一经营主体开办的医疗机构已被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大中城市和我市各统筹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在我市开办同类医疗机构并符合其他申报条件,不受时间限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受时间限制。 (二)开展的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三)业务用房实际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功能分区设置,设施无障碍。 (四)开展住院医疗业务的,卫生部门批准的住院床位和实际开放床位均不少于20张。口腔专科门诊牙椅不少于5台。 (五)配备固定医师(不少于2名)、专业药剂人员和护士。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 (六)服务流程规范,标识清楚、醒目,环境卫生整洁,服务态度良好。 (七)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材料的价格。 (八)设有咨询服务台,提供咨询服务,指导病人合理就医。在显著位置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并设置意见簿。 (九)医疗机构定点间距不小于500米。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部门批准且实际开设住院床位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定点时不限距离。 二、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条件 (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提供药品零售服务1年以上。 同一经营主体开办的零售药店在我市范围内已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新开办并符合其他申报条件的零售药店,不受时间限制。 (二)三年内无药品质量方面的违法行为。

医保定点药店年度工作总结3篇_个人工作总结_

医保定点药店年度工作总结3篇 医保定点药店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的新生事物。本文是医保定点药店的,仅供参考。 医保定点药店年度工作总结一: 一年来,在**市医保局的大力支持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关怀下,我院在保证来院就诊的参保人员更好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年来,我院始终坚持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为就医患者提供了规范、有效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一、高度重视、加强管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我院自建院以来,一直提倡优质服务,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各项医保法律法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在醒目位置悬挂医疗保险定点标识牌;在医疗保险局的正确领导及指导下就,建立健全了各项及组织机构,成立了以为组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并指定为专职管理人员;同时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医院内部管理制度和措施;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制度、住院流程、医疗保险工作制度、收费票据管理制度、门诊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医保就医流程和各项收费标准,并在年初做好年度计划和年终做好年度工作总结;高度重视上级领导部门组织的各项医保会议,做到不缺席、不迟到、早退,认真对待医保局布置的各项任务,并按时报送各项数据、报表。 二、医疗服务价格及药品价格方面 一是入院方面,严格对入院人员进行仔细的身份验证,坚决杜绝冒名顶替现象,住院期间主动核实是否存在挂床住院现象,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二是针对病情,做出合理的诊疗方案,充分为患者考虑,不延长或缩短患者的住院时间,不分解服务次数,不分解收费,出院带药按照规定剂量执行。三是在特殊检查治疗方面,我院要求医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培训考核试题及答案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培训考核试题及答案 第一套 您的药店:* 您的岗位:* 1、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分值:5分) A药品咨询 B用药安全 C医保药品销售 D以上都是(正确答案) 2、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药品,并真实记录O情况。 *(分值:5分) A购进 B销售 C库存 D进、销、存(正确答案) 3、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O的原则制

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分值:5分) A质量保证 B质价相符(正确答案) C价格最低 D优惠 4、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分值:5分)A处方(正确答案) B身份证 C医保卡 D病历本 5、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签章。*(分值:5分) A诊所 B药师 C医院 D医师(正确答案) 6、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医保管理人员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

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Oo*(分值:5分) A宣传 B会议 C培训 D宣传和培训(正确答案) 7、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分值:5分)A法规 B文件 C政策(正确答案) D以上都不是 8、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O,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分值:5分) A监督 B监督检查(正确答案) C检查 D审核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标准版)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 ] 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 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 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管理暂行办法》,《_______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 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分配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 硬件系统,相关的软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参 保人员的变动情况。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 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第五条参保人员持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有处方(以下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 第六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 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示。若认 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议时,要告知参保人员,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 再给予调剂。 第八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 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 第九条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调剂完 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根以备核查。 若需要支付现金(药品需用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或其个人账户已用完需 用现金支付时,乙方要开具现金收据。 第十条乙方按规定(月、双月、季)将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在乙方购药费 清单送给甲方以备核查(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保险证号、处方医疗机构、处方张数、药品品名、数量药费等)。

2020年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2020年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XXX大药房有限公司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制定了医保工作 岗位职责制度,旨在规范和加强基础业务工作,遵守医疗保险规定,杜绝医保违规行为。该制度适用于全体人员,包括医保岗位相关人员。 医保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建立管理网络小组和医保服务质量考核小组,建立医保服务管理制度和医保业务质量考核体系,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考核办法,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维护和管理医保药品库。 质量负责人负责本药店的所有医保事务。门店以店长为医保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具体包括执行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签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规范配药行为,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提供适合用法的小包装药品,提供24小时配药服务,以及持证上岗、规范电脑操作、及时准确地接收、上传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的准确性。

通过该制度的实施,XXX大药房有限公司医保定点零售 药店将更加规范和高效地开展医保业务,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 本文介绍了一份服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提倡文明服务。该制度适用于本药房全体人员,医保定点药店医保岗位相关人员需严格遵守制度内容。 制度内容包括以下方面: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做好基本用药目录缺药登记;在显著位置悬挂医保定点药店标牌;营业员应穿着整洁、统一着装、佩带服务卡,微笑迎客、站立服务;营业场所应挂牌明示执业药师在岗或不在岗的药监告示牌;营业时间内设置用药咨询,药师应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并说明用药的注意事项;在药品标价签上盖上医保“甲类”和“乙类”,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店堂内所有商品实行 明码标价,货真价实,让顾客明明白白消费;销售药品时应向顾客提供销售凭证,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发药时核对姓名、药名、数量、讲清用法用量;参保人员购买医保范围内的非处方药时,药师要做好用药指导和审核工作,推荐使用同效低价药品;建立医保配药

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实施细则

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协议管理(以下简称“定点管理")工作,根据**,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目标原则】定点管理应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促进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加强协议管理,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和就医购药服务。 第三条【职能职责】各级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医药机构定点的工作,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规范完善医保协议内容, 开展医保协议动态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遵守医保协议条款,向参保人员提供就医购药服务。 第四条【经办流程】定点管理的经办流程包括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违约处理、协议动态管理等环节。

第五条【适用范围】各级经办机构开展医药机构定点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定点申请 第六条【申请条件】具备条件的医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向经营所在地的经办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填报申报表(医疗机构见附件1、零售药店见附件2)同时提交申报所需材料(见附件3)。 医疗机构填报定点申报表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开通的医保支付类别:城镇职工住院医疗服务;城乡居民住院医疗服务; 城镇职工门诊就医、购药服务;省内异地城镇职工住院、购药医疗服务;省内异地城乡居民住院医疗服务。零售药店填报定点申报表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开通的医保支付类别:城镇职工购药服务;省内异地城镇职工购药服务。 定点医药机构需要增加以下医保支付类别的:离休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就医、购药服务;城镇职工慢性病购药服务; 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购药医疗服务;城乡居民门诊医疗服务,由定点医药机构向经营所在地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审核评估、确定和办理。 不予受理医保定点申请的情形,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医疗保障有关文件规定。 第七条【公告发布】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医药机构定点申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3篇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

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六条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 一、保证药品质量: 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 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 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 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 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 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某某某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某某某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 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 药价格一致。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 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 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a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 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 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 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 健品不得刷卡购药。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 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 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 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 者的经济负担。 六、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 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某某某部门的相关某某某策规定,按时、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严格按协议 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定点零售药房主要负责人全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并明确一名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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