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第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细则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与管理,促进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暂行办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取得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规定和程序评估通过,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配购药提供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定。
经办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零售药店的定点申请,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进行协议管理、监督、考核。
第二章定点申请第四条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规划、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选择、动态管理,有利于我市经济社会和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
第五条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
(二)取得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申报单位在现址正常经营至少6个月,且药品安全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经营时间以药品经营许可证为依据,截止时间计算到递交申报材料时上一个月的最后一天。
下同)。
连锁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及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或公司经营的(以下统称“公司化经营”)以所属门店为单位单个申请。
(四)药师的配备、管理应符合药品监督等职能部门的要求。
每个门店在职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离退休人员除外)。
(五)店堂内外环境良好,有与配售药品服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营业场所宽敞、明亮、整洁、美观,布局合理。
零售药店实际营业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实际营业面积为同一平面上的连续面积(错层或沉降式的两个平面垂直距离须小于0.5米),不含仓库、办公、生活区面积等,面积计算实行整数法(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通知正文:各地市、县(市、区)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要求,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1.1 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和评定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就医权益,各地市、县(市、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组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和评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体系。
1.2 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推动医疗机构按照规范和标准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1.3 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各地市、县(市、区)应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制度,通过定期考核评价,明确考核指标和考核结果,对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及时整改或取消定点资格。
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2.1 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和评估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各地市、县(市、区)应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审定和评估,合格的药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范围。
2.2 定点零售药店监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工作,确保药店操作规范,药品质量安全,遏制不合理用药。
2.3 定点零售药店考核各地市、县(市、区)应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制度,通过考核评价,对不合格的药店及时整改或取消定点资格。
附件: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和评定表格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和评估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基本医疗保险: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由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实行统一管理和统一支付。
2.定点医疗机构:由基本医疗保险相关部门认定并与之签订合同的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医疗服务。
关于完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兴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兴劳社发[2008]1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定点零售药店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省、泰州市有关规定及《兴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兴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的现状,现对进一步加强定点药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定点药店的申报和确认新申报定点药店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遵守《药品管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通过《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
3、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4、遵守《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实际营业面积城区60平方米以上、乡镇50平方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商场专柜除外)。
6、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7、经营药品品种不少于800种,并具有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确保24小时不间断提供服务的能力。
8、定点药店同一法人开设诊所的,其诊所应按照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申报资格。
具备以上条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2、《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3、从业人员花名册及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名册和发票;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5、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6、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上一年业务收支情况;7、药店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8、药店所处地理方位图、平面布局图及房契或租房协议。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的管理,促进规范经营,维护好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豫劳社医疗…2008‟4号)文件精神,现将“两定”单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两定”单位所需资料(一)定点医疗机构1.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等级证书或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限医院);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5.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6.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7.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8.有住院业务的医疗机构提供编制床位数、实际开放床位数及科室设臵情况;9.基层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提供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社区岗位培训合格证(全科医师证)原件及复印件,护士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提供从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原件复印件);11.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定点零售药店1.《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药品购进记录、上年度收入情况和纳税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6.药品监督和价格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7.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材料等相关资料及店址地理位臵图;8.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9.提供从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原件复印件);10.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一、甲方:河北省医疗保障局乙方:定点医疗机构二、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医疗保障服务的顺利进行,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服务内容1.乙方作为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提供符合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的医疗服务。
2.乙方承诺为参保人员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医疗服务,在医疗过程中遵守医疗伦理和相关法律法规。
3.乙方应依法收取医疗费用,并且要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4.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医疗情况、费用报销等相关信息,配合甲方的审核工作。
四、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指定乙方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估。
(2)向乙方提供医疗保障政策的相关信息和宣传资料。
(3)审核乙方的医疗费用报销申请,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4)定期与乙方召开工作会议,共同解决医疗保障服务中的问题。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医疗服务,并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2)及时向甲方报告医疗情况、费用报销等相关信息。
(3)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4)与甲方合作,共同推进医疗保障服务的改进和发展。
五、费用支付1.甲方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向乙方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2.乙方应将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统一结算,并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提供费用清单和结算申请。
六、违约责任1.甲方或乙方有违约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乙方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或存在违规行为,甲方有权暂停或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
七、协议期限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可协商续签。
八、争议解决以上为双方签订的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内容和要求,请各方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共同推进河北省医疗保障服务的发展。
一、甲方:零售药店乙方:客户二、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零售药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客户的药物购买需求和药物使用安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年审认证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年审认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2.12.25•【字号】冀劳社办[2002]313号•【施行日期】2002.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年审认证的通知(冀劳社办[2002]313号)省直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为了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年审认证的通知》(冀劳社(2002)93号)文件精神,省厅决定对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点”)实施年审认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两定点”年审认证目的。
根据医疗保险管理的要求,按照方便职工就医购药、促进充分竞争的原则,从今年起,每年第一季度为省直“两定点”年审时间,省劳动保障厅对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年度审验。
通过年审认证,促进“两定点”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
二、“两定点”年审认证的主要内容(一)定点医疗机构年审内容1、医疗保险基础管理情况。
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领导、医疗保险管理负责人,三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设置专门机构,其他的要有医疗保险专(兼)职人员。
2、医疗服务管理情况。
认真执行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品种备药率,减轻参保患者个人负担。
3、执行医疗保险协议情况。
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协议,双方责、权、义务明确,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规范,未出现违规的行为。
4、卫生、药品、物价部门监督管理情况。
医疗保险药品及定点药店管理(医学必看 试题带详细解析答案)

52.医疗保险药品及定点药店管理一、A型题:题干在前,选项在后。
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为最佳答案,其余选项为干扰答案。
考生须在5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最佳答案)。
1.负责在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中确定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是A.参保人员B.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C.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D.统筹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E.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正确答案:C2.负责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的是A.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B.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C.统筹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D.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E.统筹地区药品价格管理部门正确答案:A3.定点零售药店对外配处方要A.分别管理B.单独记帐C.分别管理、单独建帐D.分类管理、单独记帐E.分类、分别归档正确答案:C4.《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目录A.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可以部分调整B.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制定C.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经国家核准D.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E.各地参照国家制定的参考目录,增减的品种数不得超过总数的15%正确答案:D5.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是由A.医药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进行B.药监部门和物价部门进行C.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医药行业相关部门进行D.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E.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进行正确答案:D6.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范围是A.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B.制定药品目录分类进行管理C.制定纳入药品的原则进行管理D.制定纳入药品的条件进行管理E.制定纳入药品的分类进行管理正确答案:A7.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应A.有医师签字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B.有医师签字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C.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D.保存两年以上备查E.保存三年以上备查正确答案:B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对外配处方要A.与药品分类管理的处方药合并管理B.加强管理、统一核算C.分别管理、统一记帐D.分别管理、单独建帐E.分别管理、统一核算正确答案:D9.《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方式列出药品目录的是A.中药材B.血液制品C.中成药D.中药饮片E.西药正确答案:D10.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的是A.建立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B.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C.保障职工医疗用药D.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E.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正确答案:B二、B型题:是一组试题(2至4个)公用一组A、B、C、D、E五个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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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本文档主要介绍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相关内容。
以下是详细的章节内容:
1.引言
1.1 背景信息
1.2 目的和范围
2.定点医疗机构概述
2.1 定点医疗机构的定义
2.2 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类
2.3 定点医疗机构的资质要求
2.4 批准程序和流程
3.定点零售药店概述
3.1 定点零售药店的定义
3.2 定点零售药店的分类
3.3 定点零售药店的资质要求
3.4 批准程序和流程
4.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的关系
4.1 协作模式和要求
4.2 协议签署和管理
4.3 信息共享和协同作业
5.法律与政策依据
5.1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5.2 针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定
5.3 针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规定
6.运营管理
6.1 设施和设备要求
6.2 人员要求和管理
6.3 药品采购和管理
6.4 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
6.5 医药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
7.监督与评估
7.1 监督机构和职责
7.2 监督方法和措施
7.3 违规行为处理和纠正措施
7.4 评估及定期审核
附件:
1.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3.资质审批申请材料清单
4.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运营管理手册范例
注释:
1.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特指具备一定规模和设备的医疗机构。
2.定点零售药店:指经过审批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售药场所。
3.批准程序和流程:特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批准申请和审批程序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