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价格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6〕78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5〕40号)、《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二发〔2015〕130号)和《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6〕38号)精神,现将我省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加价率由各医疗机构和药店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遵守加价率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确保药品加价率政策的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6年8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9日。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省物价局
2016年8月1日——结束——。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7.14•【字号】津医保规字〔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医保规字〔2021〕8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局属各单位,有关单位:为做好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第三章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第五章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第六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第七章附则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的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市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工作,制定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和布局规划,确定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评估规则和程序,组织推动本办法的实施。
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及其各区分支机构(以下分别简称“市医保中心”、“医保分中心”)依职责组织实施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负责拟定本市医保协议文本,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绩效考核等工作。
2024年药店医保结算管理制度

2.1《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xx〕11号)
2.2《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xx〕54号)
2.3《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售药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xx〕166号
2.4《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通知》(沪医保〔20xx〕186号)
4.1.3设立单独的医保服务区域、医保仓库,保证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正常供应。
4.1.4设立独立的医保电脑管理系统、建立单独的医保药品进、销、存台账。
4.1.5统一门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店门口明显位置安装“定点药店夜间按铃”标识及“医保定点零售药店24小时服务”指示灯箱,设有夜间售药窗口。
4.1.6在医保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司统一制作的《参保人员须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操作流程》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2.5《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xx〕110号)
2.6《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xx年版)》沪人社医发(20xx)59号
2.7《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xx)59号
药店医保结算管理制度4
一、药店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对所属各定点门店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二、制定与医疗保险有关的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考核奖励办法,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药品帐目和财务帐目健全、清楚。专人搞好医保药品库的维护和管理。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让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更加规范,保护参保患者的权益,同时确保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这项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这项制度适用于我们地区所有已获得批准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涉及药品的采购、销售、管理以及相关服务等各个方面。
第三章制度目标1. 确保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活动都能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 维护参保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 加强对这些药店的监督管理,防止医疗保险欺诈的发生。
4. 提升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四章管理规范第1节资质要求1. 药店必须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资质。
2. 药店的负责人需持有执业药师资格,并且全职在药店工作。
第2节药品采购与管理1. 药店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药品采购,确保药品来源合法合规。
2. 入库的药品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其质量和有效期。
3. 定期进行药品清点,确保账实相符,对过期或变质的药品及时处理。
第3节药品销售1. 药店需要在显眼的位置公示药品价格及医保支付标准。
2. 药品销售要遵循医师处方制度,对于非处方药,药师需提供合理的用药指导。
3. 针对医保定点药品,药店应根据医保政策进行销售,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利用。
第4节服务质量1. 药店应建立顾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响应并处理顾客的反馈。
2. 定期开展药学服务活动,提升药师的专业水平,确保顾客能够获得科学合理的用药指导。
第五章操作流程第1节药品采购流程1. 根据市场需求和药品使用情况制定采购计划。
2. 选择合法合规的供应商进行药品采购。
3. 在收货时核对药品的质量和数量,确保无误后再入库。
第2节药品销售流程1. 顾客进店后,药师要主动询问他们的用药需求。
2. 根据顾客的健康状况和处方,提供药品推荐。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的管理,促进规范经营,维护好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豫劳社医疗…2008‟4号)文件精神,现将“两定”单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两定”单位所需资料(一)定点医疗机构1.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等级证书或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限医院);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5.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6.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7.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8.有住院业务的医疗机构提供编制床位数、实际开放床位数及科室设臵情况;9.基层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提供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社区岗位培训合格证(全科医师证)原件及复印件,护士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提供从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原件复印件);11.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定点零售药店1.《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药品购进记录、上年度收入情况和纳税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6.药品监督和价格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7.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材料等相关资料及店址地理位臵图;8.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9.提供从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原件复印件);10.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定点医保药店管理制度

定点医保药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定点医保药店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点医保药店是指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并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定点医保药店应当坚持医疗保障法律法规,遵守医疗服务协议,提供安全、有效、经济的药品服务。
第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定点医保药店的管理政策,对定点医保药店进行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与定点医保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第五条定点医保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药品质量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定点医保药店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成为定点医保药店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药品储存、陈列、销售等设施设备;(三)具有符合医疗保障要求的药品质量管理、药品采购、药品销售、费用结算等制度;(四)具有符合医疗保障要求的药品价格管理、药品费用控制等制度;(五)具有符合医疗保障要求的药品服务质量控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制度;(六)具有符合医疗保障要求的药品费用审核、结算等制度;(七)具有符合医疗保障要求的药品信息管理、药品数据维护等制度;(八)具有符合医疗保障要求的药品安全管理、药品风险控制等制度;(九)具有符合医疗保障要求的药品人员管理、药品人员培训等制度;(十)具备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能力。
第七条申请成为定点医保药店的,应当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定点医保药店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为加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
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
三、保证药品质量。
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
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四、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
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做到证、卡、人一致。
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
在提供外配处方药购买服务时,接收的应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外配处方,处方经在岗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外配处方不准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准调配、销售。
五、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及时准确上传参保人员购药信息,确保医保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六、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零售药店价格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价格管理制度各区(市)县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管理的办法,为了规范零售药店价格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零售药店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零售药店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盛市价格主部门的有关价格管理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二、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要有领导分管价格工作,配备专、兼职物价人员,建立药品进销价格台帐,记录价格变动情况。
三、零售药品销售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按照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使用和填写药品专用销售标价签,并如实开具药品销售发票。
四、零售药店在规定的经营范围之内,销售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时,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得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限价。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要按照本行业的平均成本制定合理的价格,禁止暴利、低价倾销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
零售药店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以降价促销为名,低于成本价格低价倾销,不得有虚假降价、谎称降价、虚拟原价、模糊标价、虚假优惠等价格欺诈行为。
五、凡进入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需提供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价格公示材料。
六、为及时跟踪、了解药品市场的价格变动情况,价格主管部门将选择经营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零售药店作为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定点监测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时间和要求,如实上报药品的经营成本、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及价格变动情况资料。
七、对社保定点零售药店,价格主管部门将定期进行检查。
对违反规定的除按有关法规处罚外,同时建议社保部门取消其社保定点资格。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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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价格管理的通知
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为了确保药品价格政策得到落实,根据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劳动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现对我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价格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按照现行药品价格管理规定,医保定点药店的药品零售价格,在不高于政府的最高零售价的情况下,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销售。
鼓励定点药店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及时、合理降低药品价格,让利于患者。
二、医保定点药店必须加强售药管理,在药品选择和价格管理上,同一家药店同一商品名和规格的药品,医保刷卡的价格不得高于现金价格。
三、医保定点药店药品价格资料要立案归档,以备物价部门监督检查。
四、医保定点药店出售药品的发票必须如实填写品名、价格、数量,增强药品价格的透明度。
五、为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价格管理,物价部门每年不定期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抽查,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照价格法规予以处罚外,并处于整改一个月或三个月直至取消定点医疗资格。
上述规定,请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认真执行。
二O一三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