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范本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5月21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首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轨道交通的管理行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有序运行,提升市民出行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有关规定,制定《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成都市轨道交通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交通工具。
第四条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整体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市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和维护秩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市轨道交通的运输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维护等职责,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乘客在市轨道交通工具上应当遵守车站、车厢的秩序要求,文明乘车,不得危及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七条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第八条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充分考虑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因素,推动绿色出行,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第九条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依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和线路布局。
第十条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地质勘察,确保轨道交通线路的安全稳定。
第十一条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合理优化站点设置,满足乘客出行需求,确保站点布局合理、分布均衡。
第十二条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考虑交通连接问题,与公交、出租车、非机动车等交通方式的衔接协调。
第十三条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落实运营计划,合理组织车辆和乘客的运输,确保运输效率和运营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设施、设备、人员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客的安全教育,引导乘客遵守乘车规定,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六条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突发事件处理水平。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交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是指由市政府组织建设、拥有和经营的铁路运输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和城市快速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为城市开展公共交通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善城市环境起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便捷和高效。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应符合国家和省级规划要求,与城市整体规划相协调。
市政府负责编制和审批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五条市政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其他基础设施的协调推进,共同提升城市交通的整体效能。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对环境的影响符合标准,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紧急救援措施,确保乘客和员工的安全。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八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营资质,依法进行运营活动。
市政府应当建立运营机构的培训、考核和监督机制,确保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市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票价政策,合理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的票价,并依法进行调整。
第十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制度,确保运营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确保运营安全。
第四章监管与执法第十二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管机构,负责对运营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的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第十四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诉举报制度,做好公众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和参与,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事项。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行政管理,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授权,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和容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安全应急等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执法人员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规定的条件任用。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有效执法证件。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和下达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计划。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必要空间的规划设计要求。
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2019年11月1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营与服务第四章安全保护区管理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安全运营、规范服务、区域协同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工作的领导,将城市轨道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负总责,统筹解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中的重大事项,建立财政补贴投入长效机制以及衔接高效、运行顺畅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徽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统计分析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投诉受理制度;定期组织对重大故障和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联动应急演练;根据应急预案调动行业装备物资为突发事件提供交通运输保障;(二)监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反恐防范、安全检查、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三)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定期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四)制定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站点公交线路接驳换乘方案,组织实施交通一卡通在轨道交通中的应用;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五)加强舆论引导,宣传文明出行,培养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引导理性应对突发事件;(六)依法应当做好的其他工作。
轨道交通安全条例

轨道交通安全条例为了保障轨道交通的安全,规范轨道交通行为,提高交通运输效率,确保乘客和职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轨道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本条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轨道交通安全条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和高速铁路等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管理、客运和货运等活动。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轨道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营和乘客安全。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应急事件及时有效处理。
第二章轨道交通安全责任第五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线路和车辆的安全管理,对线路和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乘客的人身安全负责,设置和维护乘客的安全设施,并告知乘客安全注意事项,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乘客应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规定,文明乘车,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或违禁物品上车,并保护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三章应急救援与安全预案第八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预案,做好各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及时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救援。
第九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事故发生时的迅速响应和救援效果。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条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及时检查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定期发布安全提示和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事故统计数据库,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促进轨道交通安全水平的提升。
第十二条违反轨道交通安全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法规和规章的冲突部分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四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家轨道交通管理部门所有。
结语通过制定和实施轨道交通安全条例,我们能够提高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水平,保障乘客和职工的生命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提升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潜力和运营效率。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鉴于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服务建设及运营安全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根据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包括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建设、轨道交通线路开通、投入使用管理、技术质量整改及报废处理、运营维护管理、乘客服务及安全保护、行业活动管理、违章处罚规定等。
第二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立足本市实际,结合市政规划、交通发展战略,调整发展方向,强化整合规划,加强管理措施,促进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三条国家、成都市对新建项目、轨道铁路、市政轨道交通、有轨电车(或称有轨电車)、有轨索道等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实行设计、建设、投产及运营管理,有关审批部门对招标、选择及运营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健全管理机制,实施质量监督,确保安全安全。
第四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开发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安全评价制度,实施安全质量监控,保证工程投入使用和运营安全。
第五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在运营前应当经国家、成都市政府交通运输行政部门的安全检查,克服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可靠。
第六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维护及安全管理等行政许可服务应当按规定顺利开展,其中对运营维护车辆、设备、轨道等关键设备,应当实行定期检查,及时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报废处理,确保安全可靠。
第七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严格遵守国家、成都市有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垄断地位强行抬高票价和基础设施使用费,违者将依据《交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服务及安全保护,应当依据国家、成都市规定,维护乘客权益,保证乘客正常使用车辆,确保乘客出行安全。
第九条成都市轨道交通行业及其相关业务要按照国家、成都市规定开展行政管理、技术整改,采取市场化手段促进行业开放和报经行业管理、市场管理及行政监督等针对性措施,关注和落实温馨客运服务规范,督促交通企业贯彻实施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服务管理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出行服务。
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

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批准部门】8;814;81401;【批准日期】2015.11.20【发布部门】南昌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11.20【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2015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营服务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建立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公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人防、安监、园林绿化、价格、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沿线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相关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和社会资本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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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范本
一、引言
城市轨道交通(Urban Rail Transit)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组
成部分,承担着方便快捷、减少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的重要责任。
为
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有序、高效运营,相关国家和地方政府
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进行规范。
本文将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总结。
二、铁路交通运输法
铁路交通运输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重要法律,
在城市轨道交通领域也有一定的适用性。
该法从管理、安全、运输、
经济等方面对铁路交通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车站管理、运输保障、
运输安全等内容。
三、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铁路交
通运输法制定和发布的法规,对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
行了具体规定。
条例包括安全生产、车辆运维、设备设施、培训管理、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四、城市轨道交通行车规则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规则是为确保轨道交通列车安全运行而制定的文件,主要包括列车行车指挥规则、运行安全规则、运营秩序规则等。
该规则对列车运行时的信号指挥、速度限制、列车间隔、乘客上下车
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五、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本技术条件是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发布的专门针对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制定的标准,由车辆的构造、性能、电气设备、安全装置等方面进行规范。
六、轨道交通车站设计规范
轨道交通车站设计规范是由城市规划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共同
制定的,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规范对
车站的布局、照明、安全出口、无障碍设施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要求。
七、城市轨道交通环境保护法规
城市轨道交通环境保护法规主要涉及噪音控制、排放管理、能源利
用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护环境、减少对周边居民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此类法规是保障城市轨道交通与城市环境和谐共生的重要依据。
八、城市轨道交通票务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票务管理规定规范了票价制定、收费方式、乘车刷卡、票务监管等方面的问题。
该规定旨在确保票务管理有序、公正,提高
乘车体验和运营效率。
九、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安全保护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安全保护办法主要涉及轨道交通信息安全、车载设备保护、安全监控等内容。
随着智能化技术的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凸显,这些办法保证了乘客和系统信息的安全。
十、结语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规范,对于保障轨道交通的安全、便利、高效运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各级政府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法规宣传、培训与监管,提高整个行业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共同努力推动城市轨道交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