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宪法第四章
第三章宪法

第三章宪法第一节宪法概述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P98宪法一词在中国古籍和古代立法文件中存在过。
比如《尚书》、《国语》中“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这里宪与法含义相通,泛指典章制度和法令。
宪法Constitution和Constitutional law的现代涵义始于18世纪。
在当时概念化的过程中,“宪法”或许是由博林布罗克首先使用的,该词实际上只是在1776-1787年间的美国才真正获得其基本和确切含义。
美国的整个传统是把“宪法”理解为实现“有限政府”的一种工具。
美国宪政留给世界最深远的思想遗产,就是不承认没有限制的权力———不论这种权力是以多么高尚的名目行使的,更不承认不受控制、至高无上的政府权力,其中当然也包括立法权。
这种理论直接来源于西方的怀疑主义及其对人性的不信任。
“宪法”意味着一个政治社会的框架,它通过并依据法律组织起来,其目的是为了制约绝对权力。
[意]萨托利,《“宪政”疏议》在亚洲,日本最早翻译并正式启用宪法一词。
19世纪80年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先使用宪法一词,1908年清政府为敷衍民意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英国宪法-近代宪法的先驱;1787美国宪法-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法国宪法-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1.宪法的分类:a)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根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英国是不成文宪法。
b)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根据宪法的效力和制定修改程序。
如果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为刚性宪法;同于普通法律的是柔性宪法,如英国、加拿大和意大利的宪法。
c)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以国家政体为分类标准。
规定由君主独揽国家统治权的是君主宪法;规定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掌握国家权力的是共和宪法。
d)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以是否具有创制性划分。
在宪法内容上有创制性的宪法,如英、法及苏俄宪法是原始宪法;模仿其他国家宪法中所规定的制度而制定的宪法叫派生宪法。
2.宪法监督制度,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和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宪法知识点整理(1-6单元)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与本质一、宪法的概念1、宪法两种意义上定义形式意义上,专指以宪法名称命名的规范性文件,与内容无关。
实质意义上是从内容上来界定的。
(1)分成固有意义上的指规定国家统治之基本的法或者是根本法,任何涉及国家统治权力的基础和构造的法我们都可以看作固有意义上的宪法。
(2)立宪意义上的专指通过限制专断权力,以广泛保障基本人权的国家基本法。
两个要点:产生的时间是近代意义上的;把个人看作是最重要的,国家必须为个人而存在,保护个人应有的尊严和自由。
二、宪法姓公还是姓私-宪法的属性五种标准:按规范性质按照权力关系按照利益性质按照主体按照法律关系:就是按照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划分公法。
处理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或者公权力与私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就是公法。
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就是私法。
宪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主要是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即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宪法还处理国家权力内部的关系,主要是处理国家公共权力。
所以依据法律关系来看,宪法是公法。
三、宪法是母法——宪法的地位宪法地位的三特点: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具有根本性的问题。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3、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
(1)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2)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四、宪法究竟是什么——宪法的本质1、宪法是赋予国家存在以基础的基本法。
2、宪法是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基础法。
3、宪法既是一种授权规范,也是一种限权规范的统一体。
五、宪法的特征宪法除了具有普通法律的规范性、普适性、公共性等基本特征之外,宪法还有着与普通法律不同的特征。
1.宪法是授权性的宪法首先是一部保障权利的法,这是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最大的区别。
普通法律的特点是其义务性。
宪法就是为了防止法律对公民自由的过分控制,宪法就是控制法律的法律。
2.宪法是一部保障每个人权利的基本法宪法不是保护一般的公民权利,而是保护对公民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关系到人性本质的基本权利(关于公民的人身、财产与精神方面的权利)3、在政治体制和国家设置方面也是最基本的4、宪法的出发点和一般法律不一样六、宪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两者法律效力的等级是不同的。
宪法资料

宪法价值:宪法实施过程中能够保护和促进的社会价值;宪法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宪法所包含的价值评价
宪法的基本价值:人民主权、宪政秩序、社会发展、社会正义
民主和人权乃宪法追求的核心价值
宪法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
社会作用:对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社会关系
第九章 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
第十章 宪法与宪政
宪政: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政治为核心、法治为基石、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特征:宪法实施乃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乃基本精神;树立宪法权威乃集中表现。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是宪政的基础和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
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二者乃理论与实践的辩证统一关系。
宪法规范的特点:政治性、组织性与限制性、最高性、稳定性与适应性、制裁性、原则性,历史性与概括性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制裁
宪法规范的效力:对相应的社会关系产生的约束力
宪法规范的变动:正常性变动: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规范体系的变化而出现变动;非正产变动:宪法的破坏、废除、侵害、停止
第七章 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一定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
宪法关系的内容: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内核;权利制约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权力制约是宪法关系的重要补充
宪法关系的客体—宪法行为:公民、国家等宪法主体行驶宪法权利和权利的行为。
违宪行为:以公民的权利行为或国家的权利行为形式表现出来的、违反宪法的作为与不作为。
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经济基础,商品经济的发展;政治基础,民主政治的建立;思想文化基础,人民的大众的科学的文化。
第三章 宪法

第二节 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 指导思想: 我国1982年宪法总的指导思想。 1982年宪法总的指导思想 我国1982年宪法总的指导思想。
(二)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 2、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原则 、 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 4、民主集中制原则 、
第四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权与人权 公民、 (一)公民、国民和人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 宪法和法律规定, 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自然人。 自然人。 (二)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目录)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总纲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构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国旗、国歌、国徽、
中国宪法的基本特征
(二)我国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的集中表现。 的集中表现。 (三)我国宪法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书。
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1949年的《共同纲领》 1949年的《共同纲领》 年的 1954年宪法 (二)1954年宪法 1975年宪法 (三)1975年宪法 1978年宪法 (四)1978年宪法 1982年宪法 (五)1982年宪法
第四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二)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规定公 民有权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 民有权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 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 的自由。 的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 条P14)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34条 2、政治自由(宪法第 条) 、政治自由(宪法第35条
第三章 宪法

宪法1、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B.各种宗教活动均受国家保护C.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D.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正确答案:】B2、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B.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C.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正确答案:】B3、根据《宪法》的规定,以下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是()。
A.刘某,19周岁,长期在国外留学B.周某,16周岁,在校学生C.王某,18周岁,因犯罪被法院剥夺政治权利D.吴某,22周岁,因犯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正确答案:】A4、某选区选举地方人民代表,代表名额2人,第一次投票结果,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为甲、乙、丙、丁。
其中,仅甲获得过半数选票。
下列处理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宣布甲、乙当选B.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C.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D.宣布无人当选,以甲、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正确答案:】C5、关于我国宪法规范说法正确的是( )。
A.我国宪法序言部分的规范没有效力B.宪法规范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能够直接适用C.其他法律规范不得违反宪法规范D.民族自治法律规范可以变更宪法规范【正确答案:】C6、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 )执行,不受逮捕。
A.人民检察院 B.人民法院C.公安机关 D.司法部门【正确答案:】C7、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B.公民有罢工的权利C.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D.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正确答案:】B8、关于公民财产的宪法保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宪法(第三章)

第三章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宪法基本原则概述一、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宪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普遍性;2、特殊性;3、最高性;4、抽象性;5、稳定性;二、宪法基本原则的作用1、宏观指导作用;2、整合和协调作用;3、补充作用;三、宪法基本原则的种类就世界各国的共性而言,宪法之基本原则大体包括四种,即: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就我国而言,宪法基本原则还应包括单一制原则。
第二节人民主权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概述1、人民主权原则的概念人民主权原则,又称“主权在民”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所有,来源于人民。
人民主权原则在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议会处于相对优越地位的国家,表现为议会主权。
2、人民主权原则的产生过程(1)、近代意义上的主权概念是由16世纪法国的法学家和政治学家让·布丹在《论共和国六书》中提出来的;(2)、让·布丹认为,国家的主权应当归属于君主,但君主又必须按照上帝和自然法进行统治,否则就是暴君制;(3)、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霍布斯认为,国家的主权属于君主,但君主的主权来自于人民,而不是来自于神授;(4)、洛克坚决反对君主主权,主张人民主权应当表现为议会主权;(5)、卢梭进一步发展了资产阶级主权理论,系统阐述了人民主权学说;(6)、在卢梭等人所提出的人民主权理论基础上,马克思主义学者又提出了自己的人民主权学说;3、如何认识和看待人民主权?(1)、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但在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人民主权学说,不可避免地带着一定的资产阶级局限性;(2)、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对于反对封建主义具有积极的意义,事实上,人民主权学说所秉持的某些原则,已经超出了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范围;二、人民主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从世界各国的宪法内容来看,各国宪法一般从三大方面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第一,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第二,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第三,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三、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1、宪法明确确认人民主权原则;2、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实现的基本途径和方式:(1)、作为人民主权原则实现的基本途径和方式,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2)、宪法规定,除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外,还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3、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第三节基本人权原则一、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一)、人权的含义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享有的权利。
第三章 宪法的基本

不再是抽象的公意, 不再是抽象的公意,而是具体的权利和自由 B.权利限制国家权力 B.权利限制国家权力 德国基本法第19条第2 :"基本权利的基本 德国基本法第19条第2款:"基本权利的基本 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受侵害."fa1 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受侵害."fa1
第三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权力制约原则 一、权力制约思想的历史发展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 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权力制约:直接动因是控制权力的扩张和权力的滥用, 权力制约:直接动因是控制权力的扩张和权力的滥用, 间接的效果是保障公民权利. 间接的效果是保障公民权利. 亚里士多德 人性恶:"人类倘若由他任性行事, 人性恶:"人类倘若由他任性行事,总是难保不施展他 内在的恶性." 内在的恶性." 相互制约是防止人们恶性膨胀的根本途径;选举, 相互制约是防止人们恶性膨胀的根本途径;选举,限 任,监督和法治等权力制约方法. 监督和法治等权力制约方法. 波利比阿(Polylbiu, 公元前205-公元前125) 波利比阿(Polylbiu, 公元前205-公元前125)
通过仔细考察罗马历史认为, 通过仔细考察罗马历史认为,罗马的强盛主要得益 于它独具特色的政体,这就是执政官, 于它独具特色的政体,这就是执政官,元老院和平 民会议三者权力互相配合与制衡的政治体制. 民会议三者权力互相配合与制衡的政治体制. 只有以权力制约权力,才能避免权力专横和蜕变, 只有以权力制约权力,才能避免权力专横和蜕变, 保持权力的稳定. 保持权力的稳定. 洛克 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 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虽然立法权是国家的最 高权力,但是受人民委托条件的限制. 高权力,但是受人民委托条件的限制. 孟德斯鸠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 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 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 性质来看,要防止滥用权力, 性质来看,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 力."
宪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宪法复习知识点整理●第一章:宪法总论●宪法的概念: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占据最高位置,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特征●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加严格●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重点宪法的分类与渊源●分类●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近代宪法(《大宪章》)和现代宪法(《苏俄宪法》《魏玛宪法》)●渊源●√宪法典(我国宪法的主要渊源)●宪法性法律(不是我国宪法渊源)●√宪法惯例(违反宪法惯例通常不构成违宪)●宪法判例(只存在于有宪法审查机制的国家,我国无)●√宪法解释(存在于宪法判例中)●国际条约(不属于我国宪法渊源)●#重点宪法的修改→程序●提案→主体:代议机关、国家元首或行政机关、混合主体●先决投票●公告:公布宪法修正案草案●议决:全国人大代表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公布→方式:国家元首、代表机关、行政机关我国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标志性文件●资本主义宪法●1215年【英】自由大宪章●1776年【美】独立宣言: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789年【法】人权宣言:主权在民、天赋人权●1919年【德】魏玛宪法●社会主义宪法●1924、1936年【苏联】苏联宪法●1949年【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1954、1975、1978、1982●第三章: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民主原则●社会主义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历史和人民的选择●由我国国体决定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崇高目标和国家根本任务决定的●人民主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人民当家作主原则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实现对国家权力的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各种自治制度●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措施,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社会主义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权力监督与制约●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国家机关之间的制约和监督●民主集中制●第四章: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国体与政体●国家性质:国体,集中反映了社会各阶级、阶层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结合●爱国统一战线●分类●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形式:政体,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依据一定的原则建立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体制●我国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最重要的外在表现形式●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活动的系统体制●分类●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内阁制●总统制●半总统制●委员会制●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公社制●苏维埃制●人民代表会议制●区别●经济基础不同●阶级本质不同●组织原则不同●民主的范围和形式不同●国体与政体的内在联系●国家性质决定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对国家性质具有一定的反作用●第五章:国家基本制度→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途经和最高实现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国家的各种具体制度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用(优越性)●使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得到充分落实●保证了人民权力的统一性●组织形式适合我国国情●既能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概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的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第六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重点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概念: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固有权利●特征●公民个人所享有的权利而非集体或组织的权利●个人对国家的权利而非司法关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个人针对国家的防御性权利,国家不得在没有法律根据或者授权的情况下干预或者限制个人权利●基本权利需要通过一定途径予以救济●分类●自由权、受益权和参政权●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免于国家干预的自由、参与国家事务的自由以及国家给予的自由●具体权利和抽象权利●保障●绝对保障方式: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法律法规不能加以任何限制或规定例外情形●相对保障方式:允许法律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折中保障方式:宪法采用了一定范围的法律保留●限制●限制类型:内在与外在●限制主体:国家机关●限制目的●限制方式:宪法限制、法律限制●基本权利的限制:相对性●审查:合宪性审查●基本权利●平等权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权利●政治权利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地权利和自由的统称●宗教信仰自由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地自由●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社会经济权利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公民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监督权与请求权监督权: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国家赔偿请求权: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权而受到损失的公民,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基本权利的合宪性审查●第七章:国家机构→我国国家机构体系和组织活动原则●●组织活动原则●党的领导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为人民服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精简和效率原则●法治原则●第八章: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性质: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享有高度自治权并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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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宪法规范本章所讲的宪法,特指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1988、1993、1999、2004年全国人大宪法修正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里所说的“宪法规范”,主要指我国现行宪法中对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
本章教学内容纲目:一、宪法在新闻立法和新闻法制建设中的地位二、宪法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基本原则三、宪法对言论出版自由的规范四、现行宪法的现代文明特征五、返本溯源一一重树《宪法》至上权威一、宪法在新闻立法和新闻法制建设中的地位(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运行的基本原则等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最基本的问题,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的根本行动准则,当然也是新闻传播活动的根本准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宪法是国家位阶最高的“母法”,是制定各类各级法规的根本依据,是各类各级法规的核心渊源。
同样,新闻立法和新闻法制建设也必须以宪法为根本依据。
(三)言论、出版自由及新闻自由问题是新闻立法和新闻法制建设的核心问题。
宪法对这一核心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原则性规范。
宪法的原则、规范,是我们在新闻立法与执法中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
(四)目前,我国新闻专门法缺位,新闻法制较不完备。
因而,在逐步建立健全新闻法制体系的过程中,遵循宪法基本原则,援引宪法基本条文,就显得更为重要,现实意义也更加重大。
二、宪法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基本原则《宪法》序言、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等条文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一)以坚持党的领导为核心1、遵循党的政治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坚持党对新闻事业实行直接的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即“党管媒体”的原则。
3、坚持党性原则,遵守党的宣传纪律。
(1)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3)团结、稳定、鼓劲,遵循正面宣传为主的针。
(4)坚持新闻的真实性。
(二)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因而也是党领导的新闻事业的宗旨。
人民群众既是新闻媒介的受众,又是新闻媒介的意见表达者,还是新闻媒介的主要报道对象,同时也是新闻媒体的主要监督者。
因此,人民群众确实是新闻传播活动的核心主体。
1、新闻媒介通过传播各种信息(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社会及娱乐等等方面),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的需要。
人民群众这种享受新闻媒介传播信息服务的权利,在法律上具体化为公民的知权。
2、新闻媒介要以各种方式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人民群众通过媒体对各方面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已成为现代社会实现言论自由的重要方面,也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方式。
这在法律上具体化为公民的表达权和监督权,也体现了《宪法》中明确的“人民当家做主”的精神。
3、新闻媒介要努力报道发生在人民群众之中的各种新闻,为他们提供表现和显示自身存在的舞台,彰显他们的主体地位。
(三)以为社会主义服务为正确选项1、为社会主义服务,是《宪法》中对我国新闻事业的政治性质和新闻传播活动的指导思想的规定。
以法的形式规范新闻事业和新闻传播活动的性质与指导思想,这是我国新闻法制区别于世界上其他国家新闻法制的重要特点。
2、社会主义既是指一种社会制度,又是一种思想体系、意识形态。
新闻事业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发展。
3、新闻媒介传播内容应主动展示社会主义建设成就,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力和优越性。
在对外传播中,更应如此。
三、宪法对言论、出版自由的规范(一)概念和内涵1、言论自由,指公民有发表意见、交流思想、抒发情感、传播信息、传授知识等不受干涉的自由。
在现代技术条件下,言论自由是指通过口头、书面以及一切现代传播媒介(报刊、图书、音像、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进行表达的自由,这与国际人权公约中的“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基本同义。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种自由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
2、出版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情感、信息、知识等的自由。
在现代技术条件下,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
3、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公开表达,即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传播;而言论自由则可以公开行使,也可以半公开和不公开行使,如申诉、控告、检举,通常只向特定机关或对象提出,即是一种不公开的表达行为。
4、言论、出版自由不是绝对的,只是相对的。
它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和表述,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往往受到外在的环境和条件的限制。
5、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贯彻于新闻传播活动中即是“新闻自由"。
前者涵盖后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而后者是前者的一种主要的、重要的表现形式。
(二)宪法中对言论、出版自由的确定(相关条文的解析)1、现行《宪法》第三十五条:2、现行《宪法》第四十一条:3、现行《宪法》第四十条:4、现行《宪法》第四十七条:小结:宪法中相关条文对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确认了言论、出版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确认了公民的批评与监督权利。
公民通过大众传媒公开表达意见、提出批评或建议,是社会舆论和舆论监督的最重要的表现形式。
(三)宪法中对言论、出版自由的限定(相关条文的解析)1、《宪法》第三十六条:2、《宪法》第三十八条:3、《宪法》第三十九条:4、《宪法》第五十一条:5、《宪法》第五十二条:6、《宪法》第五十三条:7、《宪法》第五十四条:小结:言论、出版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是有具体环境和条件的。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是对立统一的。
新闻从业人员行使新闻自由权利同样受到《宪法》的保护,也同样应遵循《宪法》的规范或限定。
(四)限制滥用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基本原则1、世界各国对言论出版自由权利予以限制所遵循的主要原则(1)公共利益原则(2)较少限制手段原则(3)事后限制原则(英国首倡,影响最大最广,多数国家遵循。
)(4)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美国遵循这一原则)(5)法律规定明确、限制精确原则(6)绝对禁止原则(7)特别权衡原则(8)时间、地点、方式原则(9)危险倾向和有害倾向原则2、我国宪法和其他法规限制言论出版自由所遵循的基本原则(1)公共利益原则,(2)法律规定明确、限制精确原则,(3)绝对禁止原则,(4)危险倾向和有害倾向原则。
我国在具体的立法与执法过程中,针对新闻传播活动,严格遵守的核心原则是事先约束原则。
四、现行《宪法》的现代文明特征(一)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成文宪法,都明确确定言论、出版自由及新闻自由原则。
我国《宪法》在这方面与国际接轨,传承着全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
(二)言论、出版自由以及新闻自由,在国际上属于基本人权。
我国政府已于l998年10月签署由联合国制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该公约第十九条对“表达自由”予以明确确定。
我国《宪法》在这方面与相关国际公约接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普世价值的认同。
(三)相对而言,现行《宪法》是我国历史上体例最成熟、内容最完备的成文宪法,对言论、出版自由原则的规范也最全面,是我国近现代社会、政治、文化发展进程中累积的文明成果之一。
五、返本溯源—重树《宪法》至上权威(一)历史教训:共和国史上践踏《宪法》、重归人治的惨痛教训。
(二)认识《宪法》:全民普法教育的核心是宪法教育,使人人遵重《宪法》成为社会共识。
(三)遵循《宪法》:全面检讨现行法规(包括新闻传播法规),剔除其中不符合宪法原则与精神的内容。
(四)回归《宪法》:依据宪法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基本条文内容,建立、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新闻法制体系。
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要善于援引宪法相关条文,以维护自已的基本权利。
第四章新闻事业的行政管理本章教学内容纲目:一、我国报纸、期刊的行政管理二、我国广播、电视的行政管理三、我国互联网新闻传播的行政管理四、新闻记者的行政管理一、我国报纸、期刊的行政管理(一)报刊管理组织机构1、中共中央宣传部及各级党委宣传部负责报刊的政治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及政策指导。
2、对全国的出版活动包括报刊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新闻出版总署,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则设有新闻出版局。
地方新闻出版局属双重领导机构。
新闻出版署成立于1987年,2001年起改称新闻出版总署。
其职责涉及新闻出版的各个层面。
(二)与报刊管理相关的法规体系1、目前规范出版活动位阶最高的法律文件是国务院于1997年公布、2001年修订的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关于淫秽物品的规定》(1985)、《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1987)、《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1990)等。
3、新闻出版总署制定发布的部门规章主要有:《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1993)、《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8)、《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1997)、《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1999)、《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等。
4、中宣部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2000)等。
(三)报刊的创办和登记世界各国社会制度和国情不同,创办报刊的制度也各不相同,大致有:保证金制,许可证制(审查批准制),注册登记制,追惩制。
1.审批制是我国报刊管理基本制度(1)审批机构:新闻出版总署(2)申请创办报刊的条件:指导思想条件、组织条件、物质条件具体规定详见《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款。
(3)审批程序:申请一一批准一一登记,三大步骤。
(4)对报刊结构进行适时调整:1996、1999、2003、2008年分别进行了宏观调整。
(四)报刊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机关、部门)1、报刊必须有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这是我国新闻事业管理的一项独特制度,目的在于从制度上保证党和政府对新闻出版活动的领导。
2、主管单位一般应是地、市、厅(局)级及以上机关、部门或单位,主管单位下属某一单位根据条件作为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设立并领导报刊社或报刊编辑部。
3、主管、主办单位不允许随意变更,若需变更需报审批机关批准,否则变更无效并受到行政处罚。
4、报刊的主办、主管单位制度规定,在我国举办报刊的主体只能是达到一定行政级别的主管机关所属的“单位”,没有上级领导单位的“同人报刊”、“民办报刊”是不允许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