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第三章法的作用第四章法的价值(第二编法的本—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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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原理目录检索第一编法概念论第一章法的概念一、法概念的重要性(划定法律范围的重要性、与相似事物的区别——命令、道德、规则)二、法的定义的三个基本争议点1、法和命令(霍布斯:法律命令理论)法律与命令的联系与区别——p5-6(三点联系,一点区别)2、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p6-7联系与区别)→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分野3、法与规范→法律确定性问题→法律形式主义与现实主义的争论法律形式主义——兰德尔。

主要内容:讲义p7-8.(3点)法律现实主义——霍姆斯的预测论。

主要内容:书p16+讲义p8规则怀疑论与事实怀疑论。

书p17-18+讲义p8-9第二章古典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线索一、古希腊自然法理论(本质)1、柏拉图的理念论书p242、亚里士多德的城邦自然法(四因论)书p253、罗马时期:斯多葛学派普遍理性观念书p26西塞罗提出永恒法与自然法的多元论书p27二、经院自然法(神谕)1、奥古斯丁的三分法(原罪说;双城说)书p29-302、托马斯阿奎那的四分法书p30-32三、近代自然法(理性)1、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自然法书p36-382、洛克的自然法理论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自由与法律书p38-41第三章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现代争论一、法律实证主义兴起的背景1、哲学原因:休谟有关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两者之间不可以相互推导书p43-46+讲义27-282、政治原因:实在法体系地位的提高民族国家主权理论动摇了自然法普遍性的理论基础书p46-47+讲义p25-26二、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主张1、分离命题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分离命题的四层含义书p50-522、社会事实命题(1)奥斯丁:法律命令理论书p53-54(2)凯尔森:纯粹理论讲义p31-32+书p54-56(3)哈特:对奥斯丁命令理论的批判:化约论+延续性讲义p35-36社会规则理论: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讲义p37-38两种规则效力的来源:初级-来自于次级次级-来自于承认规则承认规则效力来源于自身承认规则:讲义p39三、德沃金对实证主义的批评1、对分离主义的批评:规则与原则的区别权利命题-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联系书p59-602、对社会事实命题的批评:社会规则与规范规则强与弱的社会规则理论弱的社会规则理论不具有说服力惯习性规则与协同性规则的区别——社会规则理论同样有与自然法理论共存的可能性书p60-643、德沃金对哈特的批判:讲义p45-46 1)规则与原则2)社会规则理论以及哈特的修正四、法律实证主义的分野1、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两个基本立场书p65拉兹:来源命题——法律与道德必然积极分离法律体系检验标准三要素:时效性制度性本质来源书p68-69(拉兹对于法律和道德积极分离的论证)2、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两个基本立场书p66科尔曼:道德安置命题第二编法规范论1、法律与规范的联系:规范=标准=理由理论理由和实践理由法律与道德是不是同一种实践理由?自然法实证主义讲义p482、语句的分类(讲义p50):可分真假—描述性分析性不可分—规范性评价性规范性语句要想具有规范效力是需要理由的:说明性理由和正当化理由道德理由:讲义p51 具有规范性——普遍化正当化道德理由的缺陷:讲义p52 三点解决道德理由的缺陷:情境化抽象化——寻找一个结构的东西——规则规则:讲义p54 分类:经验性规则真正规则经验规则的缺陷:讲义p54 ——并非真正规则真正规则:道德规则权威规则惯习性规则权威规则:讲义:p56-57 拉兹——权威三命题:依赖标准正当化断然性效果惯习性规则:讲义p57-58 惯习性规则与权威性规则的区别与联系3、法律体系规则体系:讲义p60 定义优势缺陷原则体系:优势缺陷两者综合——混合体系哈特关于法律体系的理论:p62 双重规则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一阶理由与二阶理由:书p80之笔记一阶理由局限性二阶理由:规则两者出现矛盾之时:讲义p63-65 三种做法:放弃规则敏感与规则的特殊主义严格规则主义(理论上可接受,实际上不易接受)第三编法学方法论的概论1、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具有德国色彩的概念法教义学概念法学概念法学的基本内容:讲义p65-66法学方法论的基本观点:讲义p68 两个问题具体阐述讲义p69在中国的发展:主要是研究法拘束效果的问题2、法学方法论与法学研究方法的区别:讲义p68-693、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证成的概念:正当化理由出示讲义p69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之间的关系:讲义p70—71内部证成:实现法的拘束效果法律推理外部证成:实现法律价值的客观化法律渊源法律解释外部证成通常附加一个内部证成第四编法律价值论第十章法律价值总论一、什么是价值?马克思主义理解:客体属性与主观需要的满足程度。

《法理学》学习要点

《法理学》学习要点

《法理学》学习要点《法理学》这门课使用的教材是孙国华主编《法理学》(1999年2月第一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

它是电大法学专业专科的必修课。

由中央电大统一命题。

试题类型为:1选择题,2名词解释,3填空题,4简答题,5论述题,以下是各章的学习及复习要点。

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1.法学(名词)和法学研究的对象2.法学产生的条件3.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和了解4.法学体系(名词)5.法理学(名词)6.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7.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8.法学法理学与政治经济关系9.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10.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第二章法的起源1.法律调整(名词)2.个别调整和规范调整及各自优缺点3.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4.法产生的原因(了解)5.法产生的标志(填空或选择)6.原始社会的习惯不同于法的主要特征第三章法的概念1.法的外部特征2.法的内容(了解)3.试述法的阶级本质4.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有哪些?5.从哪几个方面认识法的概念6.法的定义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1.法的作用和职能(名词)2.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有哪些?3.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有哪些?4.法的价值(名词)5.法的价值的特性6.法的工具价值有哪些?7.法本身的价值及其表现8.简述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9.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理解)第五章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1.法制(名词)2.法的历史类型及其种类3.法系及两大法系4.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原因(理解)5.不同历史类型的法的历史了解(理解)6.法律移植(名词)7.奴隶制法的特点8.封建制法的特点9.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10.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第六章社会主义法的产生1.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2.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第七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1.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是什么?2.简述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3.社会主义国家法的强制性与剥削阶级法的强制性有何不同4.“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的本质5.法的原则(名词)6.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一般社会原则7.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8.研究法的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八章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1.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2.试述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作用3.试述社会主义法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作用4.法对生产力的直接作用的表现5.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6.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7.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作用8.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统一性和相互作用9.社会主义法在社会主义思想建设、文化建设中的作用10.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11.法对科学技术的影响12.社会主义法对外关系、对外交往(理解)第九章社会调整系统中的社会主义法1.社会规范的特点2.社会调整系统(名词)3.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的了解和区别4.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中国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的重大意义5.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6.试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和相互作用7.试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区别8.社会主义法与习惯、社会团体规范、乡规民约、宗教的关系(理解)9.技术规范、法律技术规范(名词)第十章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调整及其机制1.法律调整(名词)2.法律调整的对象及其特点3.法律调整方法、方式和类型4.法律调整的机制(名词)5.法律调整的过程和四个基本要素第十一章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1.法制和法治(名词)2.法制、法治的区别和了解(理解)3.试述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4.试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5.为什么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第十二章社会主义法律意识1.法律意识2.法律意识分类3.试述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4.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了解)5.法律文化(名词)第十三章法的创制1。

法学概论第四章法的作用与价值

法学概论第四章法的作用与价值

(二)法对秩序的意义
1.维护阶级统治秩序


二、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三、维护经济秩序 四、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五、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四、法与正义
(一)正义的含义
柏拉图:正义等同于公平。 亚里士多德:正义就是善,正义以公 共利益为依归,正义寓于某种平等之中。 阿奎那:服从上帝就是正义。
三、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大体可归纳为以下 两大方面: 1.维护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在具有全社会意义的事务方面的 作用,如在环境保护、食品卫生、产品 质量、兴修水利等方面的作用。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主要包括:
(1)为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的 法律,如有关自然资源、医疗卫生等法 律。 (2)有关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法律; (3)有关技术规范的法律,如有关服 务质量的法律。 (4)有关一般文化事务的法律。
霍布斯:行为是否正义,这决定于主 权者,合法的掌权者把一些事情作为正 义的,从而指挥人们去做;而把一些事 情作为不正义的,从而禁止它。 庞德:正义意味着一种体制,意味着 对关系的调整和对行为的安排。
(二)法对正义的意义
一、分配权利义务以确立正义
二、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
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四、法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
第二,法的价值的客体是法律。这个法律 是广义的,可指制度形态、社会形态和观念 形态的法律。 第三,法的价值是以法律的属性为基础的, 是法的属性的外化或表现。 第四,法的价值是法律对人的意义,是对 人的需要的满足。
三、法与秩序
(一)秩序的概念
秩序是指在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发展 过程中存在着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 续性和确定性。
第四章
法的作用与价值

法理学(第三版) 人民大学出版社

法理学(第三版)  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十八章 法律推理
第一节 法律推理概说 第二节 法律推理的形式
第十九章 法律解释
第一节 法律解释概说 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目标和原则 第三节 法律解释的方法
第二十章 法的演进
第一节 法的演进的历史 第二节 法的演进的动因 第三节 法的未来
第二十一章 法的起源
第一节 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第二节 法起源的原因和标志 第三节 法起源的形式和规律
第一节 法的生成 第二节 法的实效 第三节 法的实现
第十二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第三节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十三章 法的执行
第一节 法的执行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法的执行的种类 第三节 法的执行的原则 第四节 法的执行的体系
第四章 法的作用
第一节 法的作用概述 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 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 第四节 法的局限性
第五章 法与社会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第二节 法与经济 第三节 法与政治 第四节 法与道德 第五节 法与科学技术
第六章 法的分类
第一节 法的分类概述 第二节 法的一般分类 第三节 法的特殊分类
法理学(第三版)
主编:葛洪义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教材封面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法学及其体系 第二节 法理学的对象 第三节 法理学的意义 第四节 法理学的方法
第二章 法的性质
第一节 法的定义 第二节 法的本质 第三节 法的特征
第三章 法的价值
第一节 法的价值概述 第二节 法的主要价值 第三节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第七章 法的要素
第一节 法律概念 第二节 法律规则 第三节 法律原则

法硕笔记---法理学

法硕笔记---法理学

法律硕士—法理学知识体系:第一部分(一~四章):法学的基本原理部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学和法产生和发展的理论;第二,法的概念;第三,法的本质;第四,法的特征;第五,法的作用。

第二部分(五~八章):围绕立法的相关理论。

第三部分(九~十二章):围绕法律的贯彻实施所涉及一系列理论。

第四部分(十三章):法治建设的理论。

第五部分(十四章):法与社会的关系(政治、经济与文化)。

第一章:绪论(法学和法理学)一、法学(这部分重点掌握):1、主要有三个问题:概念、产生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点(与旧法学的特点)。

2、概念(研究法或者法律现象)。

3、法学的产生和发展(重点):(1)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法产生在前,法学是在法发展一定时间后才产生;(2)法产生的条件:1)大量的法律现象出现;2)要有专门的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出现。

(3)法学产生的时间: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产生法学,主要表现为法家和儒家的思想;在西方国家,最早产生在古希腊,真正独立为一个部门的是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大约公元前5世纪),三大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

(4)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旧法学的区别):1)指导思想不同;2)阶级基础不同;3)法学的产生到发展是否具有一定的客观规律;二、法理学(不是重点)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和法律的名称(一般意义上和特殊意义上的法即国法意义上的法---国家制定法、国家认可的习惯法、法官判决书形成的判例法、教会掌握国家政权形成的法,本部分了解);二、法的本质(重点):主要涉及法到底体现谁的意识,代表谁的利益1、★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看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2)基本观点:1)法根本上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也要体现一部分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2)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或者少数人的意志;3)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

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复习提纲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1. 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法学研究的对象是一切法律现象的总和,即法律现实。

法学主要有应用的职能、认识论的职能、意识形态的职能。

2. 法学的产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分别是:( 1 )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 2 )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是法学史上的革命转变,它与剥削阶级法学有原则性的区别,体现在指导思想不同、阶级基础不同、载、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不同。

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是对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主要可以归纳为十点。

3.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我国法学应划分为六大类,其中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具体内容包括:( 1 )法哲学的基本问题;( 2 )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 3 )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4.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5.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可以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有助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帮助他们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第二章法的起源1. 社会调整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的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

法理学 法的作用

法理学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第一节法的作用概述第二节法的规范作用第三节法的社会作用第三节法的局限性一、法的作用概说法的作用是法在社会中所产生的各种影响的总称。

它是外在的、实然的中性的,并不确定的。

(四)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法的价值指导着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实现着法的价值。

没有法的价值作指导,法的作用将无法得到很好的发挥,没有法的作用,法的价值就无法成为现实。

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之间具有重要的区别。

1、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对于整个法的意义不同。

法的价值是法的信仰或精神指导,对于法的制定、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法的作用对于法则不具有这样的指导意义,它是法的社会效果。

2、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在是否具有主观性上存在不同。

法的价值包含着相当大的主观性,而法的作用则是客观的甚至很少具有主观的成分。

法的价值的确定、认识、评价都无法脱人的主观方面的影响,甚至必须依赖人的主观方面;而法的作用除了对其进行认识需要和无法脱离一定的主观性之外,就法的作用本身来说,是不存在主观性的。

3、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是否具有应然性存在不同。

应然性是法的价值的基本属性之一,但法的作用则不具有应然性的特点。

法的作用更多地具有实然性而不是应然性。

4、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和立法的关系不同。

法的价值是立法的直接指导,而法的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实施而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法的价值可以先于立法而存在,法的作用必须在法律制定之后才可能产生。

5、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中是否包含着对法律及其实施状况的评价不同。

法的价值包含着基于法的作用状况而作出的价值评价在内,而法的作用本身却不包含任何意义的法律评价。

三、法的作用的分类(最常见的分类)依据: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社会作用取决于法的内容、目的。

法律以行为为直接调整对象,通过对行为的调整,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因而法的规范作用是一种直接功能,法的社会作用是一种间接功能。

法理学第四章 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理学第四章 法的作用和价值

接上

第二节 法的价值
• 一、法的价值概述。 • 1、法律价值的概念。 • 价值,是一个运用于多个学科的概 念,哲学、经济学、法学都讲价值。 价值反映的是主体的人与客体的物之 间的一种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 动的目的和动机。价值还是一个评价 标准,是判断客观事物有用性的标准。
接上
• 那么,什么是法的价值呢? • 法的价值,是指法律能够满足主体的 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 就是法的价值。 • 也就是说能满足人类需要,促进社会 发展进步的法律,就是有价值的。 • 要全面理解法的价值,必须注意以下 三个方面:
接上
• (4)法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 前者是指法对人和社会的发展具有进 步意义的作用,能促进人和社会的发 展。后者是指法阻碍人和社会的发展 和进步的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
• 1、法的规范作用的概念。 •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 行为的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 2、法的规范作用的种类 • (1)指引作用。它是指法律规范对人 们行为的一种指导和引领的作用,它表 现在人们通过法可以知道自己可以做什 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 该做什么。
接上
• 法律规范实际上也是判断人们行为的 一种标准、尺度,通过这种标准、尺 度我们可以知道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 还是违法的,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还是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 法的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评价的标准是法律规范。
接上
• (4)预测作用。它是指现行的法律规范 可以帮助人们预先知晓到人们之间的相互 影响、相互关系及其法律后果,知道人们 之间应该如何作为或不作为,进而根据这 种预知来安排计划和行动。 • 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公民、法人包括国 家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行为, 预测作用遍及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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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亦即法的效用,是法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或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法的作用是法的功能的外化。

法的作用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①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按参与作用的法律的种类)。

整体作用指某一法律体系产生的作用,局部作用指法律体系中的某些或某部门法律所起的作用,如民法作用、刑法作用、行政法作用等。

②全社会作用、组织作用和个人作用(按法律满足的主体不同)
③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按法与法所达到的社会效果)
④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从法作用的方式和对象)。

这里主要从讲述规范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加以规范、指导、“划一”的作用。

墨家将法比作规矩、绳墨。

法律规范包含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故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具有规范作用。

一般认为法的规范作用包括以下五种: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

1、指引作用
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指引人选择行为的内容及其方式的作用。

法告诉人可为、应为、禁为的情况,以及应为不为、禁为去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影响人的行为的选择。

由此,指引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选择性指引,法律规定人可以选择的行为方式,可为的有利后果,这是法赋予人权利的方式指引;一种是确定性指引,法律规定应为不为、禁为去为的不良后果,这是法设定义务或职权的方式指引。

由此看来,法的指引作用应是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

作用对象是本人自己的行为。

这一点可与后面的作用加以区分。

2、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规矩、尺度或绳墨给人提供评价、衡量行为的是非、善恶的标准的作用。

由于价值判断的影响和自身利益的干扰,由此可能使个体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不一,由此法超越个体提供统一的标准,当然标准有时是原则性的(如法律原则),有时是具体的技术性标准(如污染标准、卫生标准等)。

在评价他人行为时,根据法这一客观的统一标准,来判定他人行为的是非、善恶、合法性等。

法的评价作用是法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法有预知行为的可能后果的作用。

人们根据法律可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预测作用对象是人们的相互(交互)行为。

包括自然人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之间、企事业机关团体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预测。

4、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是法通过自身的存在及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影响,教育人们合法正当地行为。

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教育作用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示范作用和示警作用,以提高人的法律意识,促进人自觉守法。

5、强制作用
因违法而受到制裁,对一般人以至受制裁人本人有教育作用,反过来,人们的合法行为以及其法律后果也同样对一般人的行为具有示范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主要用来制裁、约束违法犯罪行为。

法的强制作用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二、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相对于法的规范作用而言,指法对社会和人的行为的实际影响,可将法的社会作用分为对社会、对经济、对政治、对文化的作用,也可分为对社会的作用,对集团的作用,对个人的作用。

三、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律具有不容低估的作用,但同时法律不是无所不能的,也有局限性。

1、法的作用的范围的有限性。

范围不可能是无限的,不能替代道德、宗教、习俗、纪律等的作用。

2、法只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环境的制约,甚至冲突。

3、法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不是法自身所能安全解决的。

4、法也受自身条件的制约,如法的语言表达、法自身的逻辑结构可能影响法的作用呈现。

第四章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法的价值是作为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法的需要和主体对客体的判断标准,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

换言之,法的价值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二、法的价值的基础——人的尊严
①《联合国宪章》第一句宣称“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是联合国家的目标;
②《世界人权宣言》序言将人的尊严作为人权的基础:“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更强调“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

三、法的价值体系
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不同层次的法律价值所构成的整体。

有哪些法律价值构成,法学家门又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将其归纳为利益、秩序、正义、自由和效率五种价值,有人将其归纳为秩序、利益、平等、自由、人权、正义,有人将其归纳为效益、文明、民主、法治、理性、权利、自由、平等、人权、正义等。

上述观点归纳的全面彻底,但又过于庞杂重复。

人的尊严的核心内容是人的自主性、完整性和全面发展,由此围绕核心,将法的基本价值归结为秩序、正义、自由。

三者共同构成法的价值体系,秩序是法的工具性价值;正义是对工具性价值(秩序)评价的价值;自由是法的终极价值,是人的尊严的体现,它既评价秩序,也评价正义。

四、法的基本价值
1、秩序
社会离不开秩序,法律是防止社会无序状态的主要手段。

法律本身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也就是说,根本就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

所存在的问题仅在于法律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秩序是人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需要,法律可以创设秩序,保障秩序平衡状态,无秩序即无法律。

法律维护的基本秩序有两大类,一是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秩序,这是人类最基本的秩序;二是公权力设立和运行的秩序,这类秩序的目的在于保障前一类秩序。

2、正义
“正义”是个关系范畴,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之中。

“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

从实质内容上,正义又体现为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

正义用来调整人际关系,它就与权利、义务、责任等密不可分,而权利、义务、责任与法律紧密相连,恰恰是法律规范调整,正义与法律就有了密切相关性。

正义能维护社会高效率地运行,正义的制度和人家关系的公平最大限度地能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而也最能保障效率。

相反,非正义的制度,人
际关系的不平等阻碍了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因而导致效率低小。

正义应当优先于效率。

3、自由
自由是人的本质,是无需论证的,“人生来是自由的,他就是自由的”,争取人的自由与解放是马克思恩格斯终生为之奋斗的目标。

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是自由实现的形式。

法最本质的价值是“自由”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

只有这样,才能使“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从而达到国家、法律与个人之间的完满统一。

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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