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人社厅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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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1.09•【字号】豫人社〔2018〕4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8〕4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9日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4号)、人社部和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筹原则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工伤保险基金由省本级、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分别管理,省级建立调剂金制度。

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深化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制的具体体现。

有利于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有利于在全省范围内均衡工伤保险基金,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河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解读工伤保险

河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解读工伤保险

河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解读工伤保险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一旦发生事故伤害,如何就医治疗、进行工伤认定、申报工伤待遇?4月28日,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处长黄琳就参保后最容易遇到的问题作了解读。

与你一起分享。

关于工伤救治。

职工发生工伤后,可到省直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人员因旧伤复发或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治疗的,须先申请同意;旧伤突发病情严重含急诊急救的,可先行治疗,再补办相关手续。

关于申报流程。

单位人员发生工伤后,首先要向省人社厅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后,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向省工伤保险中心提交相关的待遇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由工伤保险中心支付相关待遇。

关于申报时限。

单位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被鉴定、诊断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在30天内向省人社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单位负担。

机关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机关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机关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申报条件。

申报工伤应当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及视同工伤的情形,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如工伤认定申请表、人事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等。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

单位人员发生工伤后,经治疗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由机关单位、工伤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向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申请,并规定的资料。

鉴定结论下达后,对结论不服的单位或者个人,可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关于工伤时间界定。

2014年12月31日后发生的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015年1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时限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015年1月1日前已经有关部门确认为公(工)伤或职业病的人员,按我省解决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直接纳入省直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河南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

河南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

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颁布,国务院令第586号修改)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待遇标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等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以后根据物价和生活水平变化情况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一)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25元/天/人;其他地区:20元/天/人。

(二)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的交通、食宿费用1、市内交通补贴:20元/天/人;2、长途公共汽车、火车(硬卧或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及以下)、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实报实销;病情特殊选择其他交通工具或乘坐方式的,外出前需经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据实报销。

3、食宿费用:据实报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最高不超过150元/天/人,其他地区最高不超过120元/天/人。

4、市内交通补贴、外出治疗工伤的食宿费用报销日期为到达目的地至办理入院手续之日止,随行人员费用不属于报销范围。

(三)工伤人员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所需交通及食宿费用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按《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河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豫人社规〔2019〕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豫人社规〔2019〕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豫人社规〔2019〕7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统一规范全省的工伤认定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伤认定管辖权限。

根据属地原则,工伤认定工作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接办理的工伤认定事项(包括老工伤确认)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不含县(区)]和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二、规范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工伤认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交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材料。

按照“放管服”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尽量简化证明材料,具有替代作用及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取得的其他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三、在工伤认定受理环节中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意见执行:(一)申请工伤认定时,申请人无法提供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出具补正通知书,告知其通过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关系。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9〕130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9〕130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我省《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13号)要求,为切实保证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结合我省工伤保险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尚未完全实施到位,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对待,即:截止到2018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

(各统筹地区降费幅度详情见附表)二、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去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而不是在去年降低的基础上进行下调。

三、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共同努力做好此次降低费率工作,符合降低条件的地市要确保在5月1日起开始按照新的费率政策执行。

2019年4月25日单位:万元项目费率下降省直0%郑州市50%开封市50%洛阳市50%平顶山市50%安阳市0%鹤壁市0%新乡市20%焦作市0%濮阳市50%许昌市50%漯河市20%三门峡市20%0%商丘市0%信阳市50%周口市50%驻马店市20%济源市0%巩义市0%兰考县0%汝州市0%滑县0%长垣县50%邓州市20%永城市0%固始县50%鹿邑县50%50%——结束——。

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河南地区)

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河南地区)

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河南 省工伤保险条例》)(2013年为 371 省工伤保险条例》)(2013年为 3718.5元)
300元/次
工伤职工与用 人单位劳动关 系终止、期满 及解除时,可 以领取
工伤医疗补助金 (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与用 人单位劳动关 系终止、期满 及解除时,可 以领取 九级 十级 五级 六级 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 (单位支付) 八级 九级 十级 8个月(29748元) 6个月(22311元) 56个月(208236元) 46个月(171051元) 36个月(133866元) 26个月(96681元) 16个月(59496元) 6个月(22311元)
工伤保险待遇
费用项目 挂号费 住院费 医疗费 药费 住院伙食补助
支付标准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医疗费用
工伤医疗待遇 住院补助
交通、食宿费 因工伤接受治疗, 原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 医疗康复费 康复治疗 职业康复费 工伤康复待遇 其它康复费 辅助器具 配置辅助器具费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伤残待遇 十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伤残津贴 四级 五级 六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护理费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猝亡或在停工留薪 丧葬补助 期内死亡的 死亡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 丧葬补助金 在停工留薪期满死 亡 供应亲属抚恤金 五级 六级 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 (基金支付) 八级
劳动能力鉴定费
使用参数
伙食:省会25元/天,其他地市20元/ 天 市内交通:20元/天/人 长途交通:实报 食宿费:省会150元/天/人,其他地市 120元/天/人 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不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1.05•【字号】豫人社办〔2019〕103号•【施行日期】201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全省各统筹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机制,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充分发挥浮动费率杠杆调节作用,按照《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的要求,现将《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2019年11月5日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5〕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办〔2015〕25号)等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参保单位考核期的支缴率,核定其应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11.28•【字号】豫人社工伤[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5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各单位:为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政策,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第586号令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执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用人单位有合法营业执照或属于合法登记、备案单位,后期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职工在规定的申请时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予以受理。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是指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的职工身份证明等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因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告知其补正材料的同时,应提示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解决争议。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这里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为初次诊断结果。

四、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死亡的,用人单位提出正式工伤认定申请前,应在职工死亡48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报告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事故简要报告应主要包括死亡人员基本情况、事故时间、地点、经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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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人社厅工伤待遇
河南省人社厅工伤待遇是指工伤保险制度下,对于因工作事故或者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者伤残、死亡或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医疗待遇。

下面将详细介绍河南省人社厅工伤待遇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如果经鉴定确因工致伤残,且鉴定等级在1-9级的,享受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按照职工所在
职工伤残等级和本单位岗位工资的比例确定,比例为1级55%、2级50%、3级45%、4级40%、5级35%、6级30%、
7级25%、8级20%、9级15%。

其次,对于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如果经鉴定确因工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标准按照职工鉴定为相应级别的伤残所确定,比例为1级36个月、2级32
个月、3级28个月、4级24个月、5级20个月、6级16个月、7级12个月、8级8个月、9级4个月。

其中,9级伤残在不
治愈为死亡的情况下,按照死亡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20%予以给付。

此外,对于职业病致残或者患职业病确需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

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由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先行垫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最后,对于工伤致死的劳动者,其家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标准为职工本人按月平均工资×12个月,抚恤
金标准为职工本人死亡前12个连续月的平均工资。

总结来说,河南省人社厅工伤待遇主要包括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以及丧葬补助和抚恤金。

这些待遇的发放标准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等级和月工资确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经济和医疗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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