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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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优秀调研成果的通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优秀调研成果的通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优秀调研成果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08.26
•【字号】豫人社办〔2019〕65号
•【施行日期】2019.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度河南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优秀调研成果的通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2018年以来,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努力破解工作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形成了一批高质量的调研报告,为领导决策和推动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为促进调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升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展了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调研成果评选工作。

经过推荐、初评、专家评审等环节,评选出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10篇、二等奖20篇、三等奖30篇,现予以通报。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也存在诸多困难和挑战,改革发展任务十分繁重。

希望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掌握实际情况,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调
研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推动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再上新台阶。

附件: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调研成果获奖名单
2019年8月26日附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1.09•【字号】豫人社〔2018〕4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8〕4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9日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4号)、人社部和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筹原则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工伤保险基金由省本级、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分别管理,省级建立调剂金制度。

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深化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制的具体体现。

有利于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有利于在全省范围内均衡工伤保险基金,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河南省劳动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03年全省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03年全省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03年全省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劳动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6.02•【字号】豫劳社养老[2003]31号•【施行日期】2003.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河南省劳动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03年全省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3]31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71号)规定,为尽快实现向省级统筹过渡,考虑到省政府已同意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已另行文),企业缴费比例也应适当进行调整。

现就调整2003年全省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提出如下意见:一、2003年各省辖市市直及市辖各区的各类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必须统一到同一比例。

二、各省辖市市直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在2001年劳、财两厅批准费率的基础上,企业缴费费率在20%(不含20%)以下的,原则上调整到20%;企业缴费费率在22%以上的,适当下调1-2个百分点,但不得低于22%。

三、各省辖市所辖的县(市)现行企业缴费费率在15%(不含15%)以下的,调整到15%,其中,上调不到2个百分点的至少要上调2个百分点;企业缴费费率在15%-18%(含15%不含18%)的,调整到18%;企业缴费比例在18%-20%(含18%不含20%)的,适当上调1个百分点;企业缴费费率在22%以上的,适当下调1-2个百分点,但原则上不得低于22%。

四、各省辖市按照以上意见,提出市直企业缴费费率的调整方案,并于6月10前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于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社发〔2017〕103)及⽆锡市⼈⼒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锡⼈社发〔2017〕110号)⽂件精神,进⼀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积极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17年7⽉1⽇起⾄2019年6⽉30⽇,全市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1.5%降⾄1%,其中:⽤⼈单位缴费的⽐例从1%降⾄0.5%,个⼈缴费的⽐例不变、继续为0.5%。

⼆、市社会保险基⾦管理中⼼⾃7⽉份起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

三、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组织实施,进⼀步加强失业保险扩⾯征缴⼯作,稳步扩⼤失业保险覆盖⾯,提⾼基⾦征缴⽔平,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制度全覆盖。

江阴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阴市财政局
2017年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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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2015-07-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税屋网附件)。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

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4.28•【文号】人社部发〔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医保局,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学习领会《方案》精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措施的重要内容,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方案》精神,进一步提高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根据《方案》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在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周密部署,层层压实责任,紧扣时间节点,对标对表加以推进。

要严格执行《方案》有关规定,各地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严禁“边规范,边突破”。

各部门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紧紧围绕降费目标,统筹研究,明确职责,迅速行动,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并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有效落地落细。

人社部《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全文

人社部《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全文

人社部《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全文人社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全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 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二、从2016 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三、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

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

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要健全基本养老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精算平衡,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各地具体调整费率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6年4月14日5月份将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受减负政策影响最大的将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以及初创型企业,企业运营成本将降低,有助于提高市场活力日前,为了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这意味着,从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失业保险总费率将迎来阶段性的降低。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9〕130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9〕130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我省《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13号)要求,为切实保证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结合我省工伤保险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尚未完全实施到位,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对待,即:截止到2018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

(各统筹地区降费幅度详情见附表)二、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去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而不是在去年降低的基础上进行下调。

三、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共同努力做好此次降低费率工作,符合降低条件的地市要确保在5月1日起开始按照新的费率政策执行。

2019年4月25日单位:万元项目费率下降省直0%郑州市50%开封市50%洛阳市50%平顶山市50%安阳市0%鹤壁市0%新乡市20%焦作市0%濮阳市50%许昌市50%漯河市20%三门峡市20%0%商丘市0%信阳市50%周口市50%驻马店市20%济源市0%巩义市0%兰考县0%汝州市0%滑县0%长垣县50%邓州市20%永城市0%固始县50%鹿邑县50%50%——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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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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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06.28
•【字号】豫人社〔2018〕26号
•【施行日期】2018.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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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
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豫人社〔2018〕2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执行期至2019年4月30日止。

对截至2017年12月底基金结余不足支付9个月养老金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因降低费率而减收的养老保险费,由省级统筹基金弥补;基金结余可支付9个月以上养老金的,由当地结余基金弥补。

二、从2018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执行期至2019年4月30日止。

三、从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2017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具体情况见附件)。

降低费率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

四、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

各地要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加强政策宣传,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

同时,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附件: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降低费率情况.docx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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