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2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4.13•【字号】豫人社办〔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关于做好2022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3号)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此次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不再单独核算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和直管县(市)可支付月数,各直管县(市)可支付月数纳入原省辖市合并计算。
二、由于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尚未实现全省统收统支,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仍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分别计算,即:截至2021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
期间,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费率。
(各统筹地区降费幅度详见附表)三、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2021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不是在去年降低基础上再进行下调。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和其他定向缓缴政策叠加执行。
即:申请缓缴期的相关行业单位,在缓缴期满后补缴的工伤保险费按照阶段性降低后的标准补缴。
四、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此次降低费率工作,符合降低条件的省辖市要确保在5月1日起按照新的费率政策执行。
附件:2022年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2022年4月13日附件2022年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单位:万元说明:1、2021年底省本级累计结余中含76000万元的省级储备金。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1.09•【字号】豫人社〔2018〕4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8〕4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9日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4号)、人社部和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筹原则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工伤保险基金由省本级、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分别管理,省级建立调剂金制度。
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深化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制的具体体现。
有利于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有利于在全省范围内均衡工伤保险基金,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022年河南省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2022年河南省⼯伤赔偿标准是什么根据国家规定,执⾏⽇常⼯作及企业⾏政⽅⾯临时指定或同意的⼯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作⽽负伤者,均为⼯伤。
那么河南省⼯伤赔偿标准是什么呢?下⾯就由店铺⼩编具体给你介绍。
2022年河南省⼯伤赔偿标准是什么具体内容标准如下《河南省⼯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条 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治疗,劳动保障⾏政部门尚未作出⼯伤认定结论的,⽤⼈单位应当先⾏垫付治疗费⽤。
经劳动保障⾏政部门认定为⼯伤或者视同⼯伤后,参加⼯伤保险的,由⽤⼈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未参加⼯伤保险的,按⼯伤保险有关规定由⽤⼈单位⽀付。
第⼆⼗⼆条 ⽤⼈单位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该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招⽤的劳动者因⼯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单位承担⼯伤保险责任。
职⼯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各⽤⼈单位应当分别为职⼯缴纳⼯伤保险费。
职⼯发⽣⼯伤,由职⼯受到伤害时其⼯作的⽤⼈单位依法承担⼯伤保险责任。
第⼆⼗三条 ⼯伤职⼯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活护理的,按⽉⽀付⽣活护理费,其标准按护理鉴定结论作出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为基数计算。
第⼆⼗四条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由⽤⼈单位和职⼯个⼈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正常退休年龄。
扣除个⼈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
⼀级⾄四级⼯伤伤残农民⼯,可选择⼀次性享受或者长期享受⼯伤保险待遇。
⼀次性享受⼯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府另⾏制定。
第⼆⼗五条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国务院《⼯伤保险条例》第三⼗四条规定执⾏,保留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单位为其安排适当⼯作。
职⼯难以胜任⽤⼈单位安排的⼯作或者⽤⼈单位难以安排⼯作的,⽤⼈单位应当按⽉发给伤残津贴,并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2024年河南省残疾人补助政策最新版

2024年河南省残疾人补助政策最新版关键信息项:1、补助对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补助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补助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申请流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审核机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发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监督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补助对象111 具有河南省户籍,并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112 残疾等级达到一定标准,具体标准根据不同的补助项目而定。
113 家庭经济状况符合相关规定,处于贫困或低收入水平。
12 补助类型121 生活补助:用于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包括食品、衣物、住房等方面的支出。
122 医疗补助:帮助残疾人支付医疗费用,包括门诊、住院、康复治疗等。
123 教育补助:支持残疾人接受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阶段的费用补贴。
124 就业补助:鼓励残疾人就业创业,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援助、创业扶持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125 护理补助:针对重度残疾且需要长期护理的人员,给予护理费用的补贴。
13 补助标准131 生活补助标准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和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综合确定,一般分为不同档次。
132 医疗补助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报销,对于特定病种和治疗项目可能有更高的报销比例。
133 教育补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和学习形式,给予固定金额的补贴或学费减免。
134 就业补助根据就业类型和创业项目的规模、效益等因素,提供一次性或阶段性的资金支持。
135 护理补助根据护理等级和服务需求,每月发放一定金额的补贴。
14 申请流程141 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医疗费用票据、教育费用凭证、就业创业证明等。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放2022年度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放2022年度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豫人社办〔2022〕39号•【施行日期】2022.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放2022年度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为切实做好我省失业人员生活兜底保障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经办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5号)精神,结合当前我省失业保险基金保障能力,经研究,决定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障范围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
其中,失业补助金发放对象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即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参保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发放对象为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
二、发放标准(一)失业补助金:可申领6个月,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逐月发放。
参保失业人员缴费满1年(含)以上的,按360元/月计发;参保缴费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260元/月计发;参保缴费不满6个月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按180元/月计发。
(二)临时生活补助:可申领3个月,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逐月发放。
按260元/月计发。
三、申领方式全面推行“全程网办”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222.143.34.121)、微信或支付宝“电子社保卡”小程序、“掌上12333”APP申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豫人社〔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豫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22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调整办法(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月增加 1.3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在上述基础上,再按本人2021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取暖补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的1%计算增加。
(三)适当倾斜。
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1.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2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4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元;年满90周岁60元。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伤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社工伤〔2015〕9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各建筑单位、施工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适用本通知。
二、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并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
三、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仍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项目为名称办理工伤保险的相关事宜。
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四、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新建项目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项目以工程项目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
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等按有关规定提出费率调整意见,适时适当调整费率。
五、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标准执行问题的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标准执行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4.12•【字号】豫人社工伤[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标准执行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7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统筹各单位:为贯彻《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相关补助费用的支付,满足工伤人员外出就医需要,现就相关待遇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的,要严格履行审核手续,未经审核外出治疗或无故延长住院时间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病情紧急无法履行审核手续的,应于外出24小时内口头报经办机构备案,并及时补办有关审核手续。
二、工伤人员长期外地居住,报经办机构同意在长期居住地治疗工伤的,不报销外出就医的交通和食宿补助费用。
到长期居住地所在省辖市以外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三、因工外出期间遭受事故伤害,在当地医疗机构治疗的,不属于外出就医情形,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交通和住宿费用。
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工出差规定办理。
四、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由于路途远、住院床位紧张等因素,无法及时办理入院手续的,给予一定的住院等待期。
住院等待期一般不超过5日,特殊情况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日。
五、病情特殊,报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但不需要住院治疗的,按规定报销交通、食宿费用,不再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不住院治疗工伤的时间一般不超过5日,特殊情况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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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2年伤残津
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9.07
•【字号】豫人社办〔2022〕62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2年伤残津贴等工
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有关要求,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21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
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55元
伤残二级:145元
伤残三级:135元
伤残四级:125元
伤残五级:115元
伤残六级:105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5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5元)。
(二)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三)根据以上调整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
1.伤残津贴:每人每月2725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1480元(孤寡老人16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111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230元)。
(四)生活护理费。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调整按照《关于使用河南省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豫社保[2022]25号)核定。
三、其他事项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
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
(三)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1-4级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工伤【2015】12号)规定,对1-4级老工伤人员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补差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按2022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四)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务于2022年12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六)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待遇标准依照此规定执行。
工作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