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通知-豫人社劳资[2013]6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4年第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4年第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5.11•【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4年第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为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现公布2024年第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具体如下:一、河南或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河南或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9G2WF95U;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126号瀚宇新城5号楼2单元4层403室;法定代表人:孟亚茹。
2023年10月6日,河南省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反映河南或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劳动报酬问题。
经查,该公司拖欠13名劳动者2023年9月至10月劳动报酬10.9362万元。
2023年10月12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逾期未履行。
2024年3月8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将河南或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二、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21711526234;地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洛浦街道香榭里定鼎广场1幢1-1609;法定代表人:樊军章。
2023年10月13日,河南省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反映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劳动报酬问题。
经查,该公司拖欠9名劳动者2021年1月至10月劳动报酬20.217万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2baa959e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c4.png)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部法律颁布施行,是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巩固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用工机制,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增强就业的稳定性和提高就业质量,推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劳动保障领域的重要任务摆上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二、大力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抓好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直接关系到这部法律能否顺利得到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开展学习研讨等方式,有计划、分层次组织劳动保障行政人员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各项法律条款的精神实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2024年河南省劳动合同法最新实施细则

2024年河南省劳动合同法最新实施细则很抱歉,最新的河南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并没有____字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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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个简要的关于河南省劳动合同法最新实施细则的大致介绍:河南省劳动合同法最新实施细则一、引言自2024年1月1日起,《劳动法》修订案正式生效,各省份开始相继制定和调整自己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以更好地贯彻执行新的劳动法。
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河南省内劳动关系的合同管理,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1. 合同形式: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员工和雇主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工作地点与时间、工资和福利待遇、劳动条件保护、违约责任等内容。
3. 同等待遇原则:劳动合同应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因性别、年龄、民族、宗教或其他非工作相关因素差异对待员工。
三、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1. 最低工资标准:省政府根据劳动力市场供求情况和生活费用水平,制定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并在每年调整。
2. 加班和休假:员工加班工作应得到加班工资或调休;员工享有带薪年假、病假、产假、婚假等法定假期。
3. 社会保险和福利:雇主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福利待遇。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终止时,双方应当完成劳动合同的解除手续,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或经济补偿。
五、劳动争议解决和纠纷处理1. 和解协商:劳动争议发生时,劳动合同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2. 劳动争议仲裁:如协商不成,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3. 劳动争议诉讼: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普法教育工作安排》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普法教育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3.20•【字号】豫人社办〔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普法教育工作安排》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省公务员局,厅属各单位:现将《2018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普法教育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3月20日2018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普法教育工作安排2018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普法教育工作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为重点,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主题法治宣传实践活动为载体,深入推进“七五”普法规划实施,深化法治文化和法治创建活动,夯实普法教育工作基础,为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九大精神。
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普法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将十九大精神纳入各类普法宣传培训的重点内容。
紧密结合中心组理论学习、理论培训班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等,深入全面准确解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宣传阐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实践要求。
二、深入学习宣传宪法。
学习宣传宪法修改的重点内容,学习宣传宪法修改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组织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大家坚定宪法自信、树立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自觉。
结合宪法修订,组织开展好第五个“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
三、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3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974d25c9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d6.png)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39号1999年7月2日)《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以下简称《条例》)已发布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以上用人单位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各地要在今年7月底前将上述用人单位及其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原人事部门已经开展失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地区,要保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的连续性,并积极做好向当地劳动部门清理移交等有关工作。
各地要督促事业单位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落实所需资金。
二、规范失业保险费征缴程序失业保险费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执行。
缴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由单位代扣代缴。
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各级劳动部门要及时告知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
要从统一征缴的社会保险费中,按照失业保险费应缴额的份额,及时划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对于企业过去欠缴的失业保险费,要制定追缴计划,加大清欠力度,今年力争收回欠费总额的50%以上。
三、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1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许可证载明的服务范围为“职业中介活动”,有效期限为自发证之日起5年。
(二)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2、有明确的机构章程;3、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场所面积不低于50㎡;4、有一定数量在本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专职工作人员,省级5名以上,省辖市级3名以上,县级2名以上;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许可证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及时更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和台账,建立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定期信息推送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为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夯实基础。
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94]8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94]86号](https://img.taocdn.com/s3/m/4fc3387e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ee.png)
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94〕86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一并贯彻执行。
妥善安置好企业富余职工,对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优惠政策,努力为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
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意见为促进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改革企业用人制度,保障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条款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一、安置企业富余职工要按照企业自行安置为主、市场调节和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从具体情况出发,坚持多形式、多渠道安置。
在目前市场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应发挥自身优势,挖掘内部潜力,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开辟安置门路,合理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
政府部门和社会应提供必要的服务,给予积极的扶持。
要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逐步走向劳动力的社会调节,实现企业自主用人和劳动者自主择业。
二、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应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资源、开发第三产业、组织劳动输出,亦包括请当地政府协调,利用城市的现有市场为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停产、开工不足企业的人员再就业提供便利条件等多项不足企业的人员再就业提供便利条件等多项措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促进参保单位和个人依法合规持续缴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等政策法规,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一)下列人员允许按规定办理补缴1.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
2.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
3.《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补缴的人员,从其规定。
(二)下列情形不得办理补缴业务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人员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事后追补缴费。
3.本通知印发前已按规定办理过补缴业务的不得重新办理。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补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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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通知
(豫人社劳资[2013]6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重点对劳务派遣作了新的法律规定,新修订后《劳动合同法》已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现就做好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务派遣的重要法律。
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对维护广大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贯彻实施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将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到位,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用工单位依法合理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目标,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
二、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内容精神实质
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是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重要举措,也是对现行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补充用工方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和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
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同工不同酬等问题,损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针对上述情况重点从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进一步界定“三性”工作岗位范围、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和加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法律规定。
这些新的法律规定是劳动关系领域的发展需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贯彻落实工作中,要认真加强学习研究,准确把握精神实质,明确法律赋予的责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采取措施,扎实做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推动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要进一步加大对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力度,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重点宣传有关规范劳务派遣的规定,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学法、懂法、守法的浓厚氛围,增强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用工单位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自觉性,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
为确保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各地要对照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和部里颁发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法》,对本地区现有的涉及劳务派遣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与法律相抵触的要及时按法定程序修订或废止。
各地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的指导,对已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凡不符合同工同酬原则的,要督促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及时进行纠正。
要加大对劳务派遣的监察执法力度,依法纠正和查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各种违法行为,依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2013年7月2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