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核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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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豫人社办〔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29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和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 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动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对《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2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6日目录总则分则附则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医疗类)总则一、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建立完善考评结合的人才评价机制,促进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 号)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卫生系列医疗类副高级职称的名称为副主任医师,正高级职称的名称为主任医师。

三、卫生系列医疗类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业务水平考试合格者方可报送评审材料,考试成绩三年有效。

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探索实行业务水平考试成绩、临床工作量、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业绩成果等评价要素相结合的量化评价办法。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执业药师考试.doc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执业药师考试.doc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执业药师考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知》说明,中专学历将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还能报考执业药师考试,相关专业工作年限延长1年,试周期延长至4年等等。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的管理权责,促进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等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原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基础上,制定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制度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二、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含免试部分科目的中药学徒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3月5日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豫人社函〔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函〔2020〕40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协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后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6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7部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8号)要求,现就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管理等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格核查按照人考中心函〔2019〕68号文要求,资格核查对象是指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

按照豫人社〔2019〕8号文资格审查有关要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由省、省辖市两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未设置省辖市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资格核查由省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由行业协会管理的考试由行业协会负责资格核查(以上统称为资格核查机构)。

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对考试资格核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成绩合格标准发布后,省人事考试中心向省级资格核查机构提交全省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和考生在网报平台上传材料。

省级资格核查机构负责统筹安排全省的资格核查事宜。

资格核查主要采取抽查和公示两种形式。

各地资格核查机构对本地成绩合格人员报名材料进行抽查和现场人工核查,并保存相关核查材料备查。

省人事考试中心与省级资格核查机构对全省成绩合格人员进行联合公示(公示样式见附件1),公布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及各地举报电话。

关于规范调整河南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305号)

关于规范调整河南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305号)

关于规范调整河南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305号)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推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根据《劳动法》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等收费标准规范和调整如下:一、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就业训练,下同)收费标准。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包括经批准成立的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下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时,可向申请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培训费。

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照我省关于培训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的免费再就业培训,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社[2003]1 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培训合格人员,须颁发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每本5元。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依法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时,可向申请参加鉴定(考核)者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技术复杂程度和鉴定耗费的不同划分为A、B、c三类。

具体工种分类见附表二。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时,凭《下岗证》、《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四、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的管理,确保鉴定(考核)质量,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的12%,需于每次鉴定(考核)完毕后上交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的12%,需于每次鉴定(考核)完毕后上交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其中,市中心留lO%,上交省中心2%)。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3.05•【文号】国药监人〔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的管理权责,促进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等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原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基础上,制定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制度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二、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含免试部分科目的中药学徒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3月5日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2.16•【文号】发改价格[2012]328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考试(含鉴定、考核、认证等)收费标准管理,提高考试收费决策效率和透明度,促进考试组织单位节约成本,减轻考生经济负担,现将规范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改革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一)对考务费标准实行标准化管理制度。

考务费是指负责考务工作的中央考试单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考试的单位(简称“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用于补偿考务支出的费用。

对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按照考生人数、考试类别以及同类型考试平均成本,实行统一上限标准,具体按照附件一执行。

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考试收费项目,考试单位依据考生人数、考试类别对照确定具体标准,并由考试单位所属中央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规定的考务费标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价格司子站进行公示,各考试单位按公示的标准执行。

对本通知发布后新设立的考试收费项目,考务费标准一律按此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的标准试行2年。

在试行期满后,原则上仍按此执行。

对考试命题及阅卷难度极大,考试题量特别大及时间特别长的考试,可根据国家规定的考务费成本列支范围和实际成本情况,由考试单位所属中央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调整标准的特别申请。

考务费成本列支范围按照附件二规定执行。

(二)对考试费标准实行上限管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18•【字号】豫人社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社规〔2023〕6号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行业组织,有关单位:《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第18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9月18日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提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质量,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

评价机构包括用人单位评价机构、院校评价机构、社会评价机构等。

第三条评价机构管理以质量为导向,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健全事中事后全链条相衔接、制度约束与流程管理相配套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评价机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

县级(含)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属地评价机构行使管辖权。

管辖权不明确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管辖。

属地是指评价机构备案地或所在地。

第五条评价机构一般不得跨省辖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以下简称评价)活动。

跨省辖市开展评价活动的,由跨出地和跨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第六条评价机构须在备案的职业(工种)、级别范围内开展评价活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市场监督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市场监督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市场监督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豫人社办〔2020〕 79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市场监督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79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我省《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调,我们对《河南省工程系列技术监督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8】119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工程系列市场监督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8日目录总则分则附则河南省工程系列市场监督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总则一、为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调动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创新型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更好的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根据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豫发【2017】5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结合我省市场监督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省内各单位各组织从事特种设备、质量、计量、标准、检验检测、医药管理等市场监督管理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中、高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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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核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08.22
•【字号】豫人社办函〔2019〕185号
•【施行日期】2019.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核定执业药师职业资
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提高政策透明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44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2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重新核定我省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

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
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
(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以上各考试科目均为客观试题,每人每科收取61元(上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考务费11元,留省人事考试中心50元)。

二、我省人事考试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国办发【2001】93号文件规定,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支出由省财政厅按照有关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三、收费单位在收费中对收费对象、收费范围、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收费单位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据等违规行为。

四、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须在本单位网站醒目位置及收费地点公示考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行有效期、监督电话等内容,并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44号)
3.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214号)
略。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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