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c型条款(版)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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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PingAn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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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提示: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对象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的人员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返回】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与本公司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与本公司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5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与本公司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5%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与本公司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与本公司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50%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险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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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日期:•意外险概述•意外险产品介绍•意外险销售技巧目•案例分析与实践操作录01意外险概述意外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在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经济保障。

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残疾或死亡时,意外险可提供一定的经济赔偿,帮助被保险人及其家庭应对突发状况,减轻经济负担。

意外险的定义和作用作用定义种类个人意外险、团体意外险、交通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等。

•个人意外险针对个人购买的意外险,保障范围较广,可根据个人需求定制。

•团体意外险由企业或组织为员工或成员购买的意外险,通常保障程度较高,价格相对较低。

•交通意外险专门针对交通事故提供的保障,包括公交、地铁、自驾等多种交通方式。

•旅游意外险针对旅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提供的保障,包括旅行途中的医疗、紧急救援等。

特点保障程度灵活可选、保费相对较低、理赔流程简便、通常不包含疾病保障。

意外险的种类与特点竞争态势市场上多家保险公司提供意外险产品,竞争激烈,促使保险公司不断创新产品、提高服务质量。

市场规模随着人们对风险认识的提高,意外险市场规模逐渐扩大,保费收入稳步增长。

发展趋势随着互联网保险的兴起,意外险的购买更加便捷,未来市场潜力巨大。

同时,保险公司将更加注重客户体验,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意外险产品。

意外险的市场现状02意外险产品介绍主要保障被保险人在交通出行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如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上的事故。

保障范围赔偿内容产品特点通常包括交通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赔偿。

交通意外险的保费相对较低,适合经常出行的人群,保障期限灵活,可根据出行频率和需求选择。

030201主要保障被保险人在旅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意外事故,如旅行途中的交通事故、意外伤病、行李丢失等。

保障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用、紧急救援、行李赔偿、旅程取消或延误赔偿等。

赔偿内容旅行意外险针对旅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提供保障,适合喜欢旅行的人群,保障期限通常与旅行时间相匹配。

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净保费1保险经过日数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等级项目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100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十手指缺失的注十一一上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十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十三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十四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十五十足趾缺十六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十七一上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十八一下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十九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二十一下肢永久缩公分以上的二一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二二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二三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二四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二五两手拇指缺失的二六一足五趾缺失的二七两眼眼睑显著缺损11二八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二九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三十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三一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三二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三三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三四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5030201510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002或视野半径小于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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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不包括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九)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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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不包括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具体承担的责任和对应的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且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各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为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对应的医疗责任(如有多项意外责任则为累计意外医疗),且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人保寿险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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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合同的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手续及风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未曾发生理赔,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
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 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 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用清单和结算明细表、医疗费用原始收据(门诊或急诊的药费原始收据应附 处方);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人保寿险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一、保费计算公式1. 保费计算公式如下:保费=基准保费×费率调整系数2. 基准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 /(1 - 附加费用率)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为投保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各主险与附加险基准纯风险保费之和。

3. 费率调整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自主定价系数二、基准纯风险保费1.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基准纯风险保费表《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基准纯风险保费表》2. 附加住院津贴保险产品基准纯风险费率表《附加住院津贴保险产品基准纯风险费率表》住院津贴保险的基准纯风险保费 = 住院津贴日额×基准纯风险费率3. 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补偿险产品基准纯风险保费表《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补偿险产品基准纯风险保费表》三、释义1. 基准纯风险保费:是构成保险保费的组成部分,用于支付赔付成本,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与损失程度确定。

2. 基准纯风险费率:用于计算基准纯风险保费的费率。

3. 基准纯风险保费为投保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各主险与附加险基准纯风险保费之和。

4. 附加费用率:是以保险公司经营费用为基础计算的,包括用于保险公司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税金及附加、工资支出及合理的经营利润。

5. 费率调整系数:根据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判断,对保险基准保费进行上下浮动比率的调整。

6. 车辆使用性质:非营业车辆:指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辆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的各类机动车辆,包括家庭自用汽车、企业非营业客车、党政机关、事业团体非营业客车和非营业货车。

营业车辆:指从事社会运输并收取运费的车辆,包括出租、租赁营业客车、城市公交营业客车、公路客运营业客车和营业货车。

对于兼有两类使用性质的车辆,按高档费率计费。

7. 车辆种类:费率表中车辆种类的定义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客货两用车按相应客车或货车中的较高档费率计收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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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入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C型条款(2014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驾驶或乘坐机动车辆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组织。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无法确定的;(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一、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保险单约定的机动车辆期间遭受的以下四类风险中的一类或几类承担保险责任:A类:被保险人驾驶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B类:被保险人乘坐他人合法驾驶的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C类:被保险人驾驶营运性质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精品文档D类:被保险人乘坐他人合法驾驶的营运性质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二、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保险合同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保险人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保险人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的,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为准,各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以本保险合同所附《十级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付表》,见附表)或约定的给付比例为准。

保险人按照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

如属于同一肢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人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猝死;0(五)车辆超载或交通事故驾车逃逸而造成的意外;(六)人工直接供油引起的意外事故;(七)被保险人从事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者训练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精品文档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最高限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九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及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保险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未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精品文档第十六条投保人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十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身故保险金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合同;3、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5、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8、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9、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残疾保险金的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合同;3、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5、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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