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克思地租理论看高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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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地租理论对指导房地产价格的现实应用

马克思地租理论对指导房地产价格的现实应用

马克思地租理论对指导房地产价格的现实应用马克思地租理论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内容,对分析现实经济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针对近几年来不断畸形膨胀的房地产价格,我认为可以采用地租理论加以限制调节,现将其论述如下:一、理论简介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其对土地的所有权获取的。

因而,任何地租都是以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实现,在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同样适用。

马克思认为一切形式的地租,都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自己、增值自己的形式。

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

资本主义地租就是农业资本家为获取土地的使用权而交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价值。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实际的耕作者是雇佣工人,他们受雇于一个只是把农业作为资本的特殊使用场所,作为把自己的资本投在一个特殊生产部门来经营的资本家即农场主或农业资本家。

这个农业资本家,为了得到在这个特殊生产厂所使用自己资本的许可,要在一定期限内按契约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一个货币额,这个货币金额便是地租。

按照地租形成的方式与条件,可分为级差地租与绝对地租。

级差地租是指在面积相同而质量不同的土地条件下,农业资本家向土地所有者交纳数量不同的地租,即等级化的地租。

而绝对地租是指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耕种任何土地都必须交纳地租,此地租与土地的等级无关,只是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必须交纳的地租。

在级差地租中,马克思又进一步将其分为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

级差地租Ⅰ是指雇佣工人在肥沃程度较高或地理位置较好的土地上创造的超额利润转化而成的地租。

土地肥沃程度不同和土地位置的差别这两个条件是形成级差地租Ⅰ的条件,在同一块土地上往往是结合在一起的。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一块土地,可以是肥沃程度较高但位置不利,也可以是位置有利但肥沃程度较低。

这样,土地加入耕作的顺序就可以有各种不同情况。

马克思主义哲学分析房价

马克思主义哲学分析房价

马克思主义哲学分析房价经济学1241 殷磊磊1220705113提要:近年来中国房地产价格持续稳定上涨,已远远超过一般人所能承受的经济能力。

特别是一些弱势群体即低收入的困难家庭需要住房,但因房价之高而无力购买。

有部分人能拥有几套房产,而有部分急需住房有些却是超前的需求,过高的房价有可能超出经济系统的承受能力,从而最终影响经济的稳定。

但是从哲学角度分析,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事物都有:产生、发展、高潮、结束,中国房价未来应该会跌。

一、应该尝试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分析房价哲学认为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是,任何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高潮、结束。

几个阶段。

这是从自然界、人类社会活动中,总结出来的最一般的运动规律。

人类就是用这一总结出来的哲学理论,去分析、预测各种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活动的。

从哲学的理论看,它也应该适用于分析房价。

因为房价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一种。

并且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比目前一些投资者所用的、理论——包括以经济学为主体的基本面分析,以统计学为主体的技术面分析,在理论体系上要更高一个层次。

哲学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最一般方法。

它比经济学、统计学在理论层次上要更高。

尤其是在目前,在相当部分市场人士用传统理论、用经济学、统计学去分析、预测房价,屡屡出错的情况下。

我们更应该尝试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来分析未来房价。

二、从房价走势分析,目前中国房价只有产生、发展、高潮阶段,却很少出现结束阶段中国房价上涨是从1992开始的。

它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其一、房价上涨产生阶段(1992至1995年)。

1992年房改全面启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推行。

1993年“安居工程”开始启动。

1 992年后,房地产业急剧快速增长,月投资最高增幅曾高达146.9%。

房地产市场在局部地区一度呈现混乱局面,在个别地区出现较为明显的房地产泡沫。

1993年底宏观经济调控后,房地产业投资增长率普遍大幅回落。

房地产市场在经历一段时间的低迷之后开始复苏。

地租理论地价理论与房地产价格的空间分布

地租理论地价理论与房地产价格的空间分布
马克思认为地租分为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两种形式,绝对地 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 费用,级差地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因土地位置、肥沃程度等因 素而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额外费用。
现代西方地租理论
现代西方地租理论是在古典经济学和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基 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研究土地资源的价值评估、土地资 源配置和土地利用等问题。
房地产价格与地租地价的相互影响
房地产价格上涨会导致地租上涨,而地租上涨又会导致房地产价格上涨,两者相互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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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城市地租理论是研究土地价值 和地价形成机制的重要理论, 它揭示了土地价值随距离城市 中心距离的增加而递减的规律

地价理论认为,地价是由土地 的稀缺性和市场供需关系决定 的,同时受到经济、社会、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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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
通过估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需的各项 费用之和来确定地块的价格,通常适 用于新开发地块或特定用途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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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格的空间分布
房地产价格的区域差异
城市中心区域
城乡结合部
由于地理位置优越,商业、文化、教 育等设施齐全,城市中心区域的房地 产价格通常较高。
城乡结合部通常处于城市发展边缘, 房价介于城市中心与郊区之间,随着 城市化的推进,该区域的房价也有望 上涨。
郊区与卫星城
相对城市中心区域,郊区和卫星城的 房地产价格较低,但随着城市外扩和 基础设施的完善,这一区域的房价有 上涨趋势。
房地产价格心城区的房地产价格普遍高于外围城区,这是由于
中心城区的各种设施完备,土地资源稀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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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便捷区域高,交通不便区域低
资源的供求关系。
土地价格与地租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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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分析中国房价问题[5篇材料]

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分析中国房价问题[5篇材料]

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分析中国房价问题[5篇材料]第一篇: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分析中国房价问题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分析中国房价问题过去几年,中国的房地产业可能是中国发展最为迅猛的产业,然而发展的同时,它也伴随着巨大的争议。

当今,对中国房价形势和政策,众说纷纭。

一线城市房价已经高到普通人无法购买的地步,二三线城市房价不断飙升。

此外,经济学老师上课时和我们探讨中国房地产经济时,还引出了“丈母娘经济”这一观点,我感觉不无道理,这确实对房地产经济起到了一定的带动作用。

并且我认为,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增长主要是因为福利分房体制的终结和城市化的加速,但住房政策措施等改革的不到位,也致使房地产投机行为大行其道,助长了房地产价格的上涨。

从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角度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首先: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又反作用于物质。

房价上涨是由于住房需求大于住房供给,而这一需求不仅源于自需,还包括非自住需求。

此外,住房制度改革也刺激了房地产市场的需求,这是市场经济规律,正是由于这一规律和现状,使得供给者提高房价。

其次,物质运动是有规律的,物质运动规律是客观的,发挥主观能动性能认识和利用客观规律。

房价上涨是建筑原材料上涨的结果,这一规律是客观的,成本上涨,房价必然上涨;但开发商、建筑商及中介机构又利用这一规律,掩盖实际成本,宣传虚拟成本,让民众以为房产涨价合理,无泡沫,从而接受房价虚高的现实,而开发商等人从中牟取暴利。

再次,用系统论的观点来分析。

联系和发展是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联系和发展具有普遍性和多样性。

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孤立存在,都同其它事物处于一定的相互联系之中。

第一,需求(包括自需、炒作、和非自主需求)拉动供给,从而致使房价上涨,这属于直接联系;第二,物价上涨带动原材料上涨,原材料上涨又拉动房价上涨,这属于间接联系。

并且这一联系是客观的,在经济社会是普遍存在的,并且具有多样性。

接着,房价上涨,这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市场规律,这是内因;外部力量影响,这是外因,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中间商、地方政府利用市场规律,为了追逐暴利,为了地方税收,为了头上乌纱,不惜一切,以房地产立市,以房价高为荣。

《资本论》部分理论与中国当下的房价

《资本论》部分理论与中国当下的房价

浅析《资本论》部分理论与中国当下的房价【摘要】中国当下的房价可谓是铁公鸡充血,居高不下。

然而房地产业又是与百姓息息相关的产业之一,因此近几年国家一直在调控房地产业,但确是收效甚微,那么原因何在?马克思在几百年前就认识到了其本质因素。

本文将从马克思《资本论》的地租理论获得的一些感悟分析下当前新形势下中国的房地产市场。

【关键词】级差地租;房地产;资本论中图分类号:f293.3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一、引言房地产又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所有自然资源和永久性建筑。

房地产有三个基本功能:一是为消费者提供居住和工作场所;二是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投资或投机机会;三是为整个信用制度提供最基本的抵押资产。

表面上看来我们仿佛在买的是房子,就是实实在在供人居住的那部分空间,那为什么不同的地段,城市,房价就会不一样,他们不都是钢筋水泥构成的,为什么中小城市房价三四千,而大城市就有三四万。

马克思告诉了我们级差地租理论,马克思主义认为,地租是土地使用者由于使用土地而缴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那部分剩余价值。

马克思按照地租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的不同,将地租分为三类: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

前两类地租是资本主义地租的普遍形式,后一类地租(垄断地租)仅是个别条件下产生的资本主义地租的特殊形式。

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资料归国家所有,所以垄断地租应不予分析。

那么既然房价在不同地区会有所不同,为何近几年房地产不断发展壮大,竞争机制渐渐完善,房价却增长的如此迅猛。

我想这是与当前我国虚拟经济不断发展,进而与房地产市场联系日益密切不无关系。

二、地租理论与房地产业中国房价如此之高,一些大城市快赶上了国际水平,这完全是不符合中国当前整体经济形势的。

中国当前虽然总gdp已达到世界前列,但人均收入水平却还在百十位,中国经济发展仍然有很多的问题,中国相当一部分地区还很落后。

很显然这里面有很大一部分泡沫。

但是无可否认的是富人越来越多,中产阶级越来越壮大,当前对房子的需求量还是供小于求的,这是房价攀升的内在动力。

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解释房价问题

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解释房价问题

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分析房价问题近几年,全国各地房价高速增长,面临这种情况,我试着用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学提出房价过高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有几个重要的理论,(1)商品具有二重性,即价值和使用价值。

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具有不可比较性。

价值是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它构成商品交换的基础。

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等范畴,是马克思用来说明商品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概念,深刻地揭示了商品的本质。

(2)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二重性,即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

具体劳动创造出商品的使用价值,而抽象劳动则创造出商品的价值。

(3)商品价值量由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实行等价交换。

商品价值量与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成正比,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4)货币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是价值形式发展的完结阶段,而货币有贮藏手段,流通手段等4个手段。

目前房价的现状是高速增长,记得去年在学校里听过一个讲座,主讲人是建言设请来的房地产方面的研究员,他说: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利益,国家不希望房价跌;开发商为获取高额利润,也不希望房价跌;银行为了自身利益,也不希望房价跌;买了房的老百姓,房子到手后就不希望房价跌。

因此,剩下的没有房子的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声音份量小,影响力不大,因此房价不会跌。

在这里我想班门弄斧就他的观点修补一下,投机客买了房子不希望房价跌,这是实情,买房子自住的普通老百姓,房价跌不跌对他影响并不大。

照这样分析,房价是不会跌的。

因此,就有说,房价不会跌,就是要牟取暴利,只给富人建房子;就有说,房价不会跌,甚至以一种赌徒的姿态来打赌。

马克思曾说,劳动有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之分,简单劳动的商品价格低而复杂劳动的商品价格高。

我看我们国内的房地产建设过程中,基本上还是简单劳动,主要是民工在加班加点的干活,要不民工就不会这么辛苦。

当然设计、测算等工作可以看着是复杂劳动,但毕竟份额很少,因此基本上就是简单劳动。

马克思房子的论述

马克思房子的论述

马克思房子的论述:马克思对于房子的论述主要体现在其对于资本主义制度下住房问题的批判上。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住房问题表现为劳动者住宅私有化之后,地位降低到极其低下和悲惨的状态。

劳动者通过房贷而拥有私人住房,他们得意洋洋,但实际上,他们的房子并没有成为资本,没有收益,反而成为了一个破败的包袱。

此外,马克思还指出,住房问题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土地所有制。

资产阶级谈到地产问题时,认为拥有地产是一种天然权利,但实际上这是一种对无产阶级的无情掠夺。

他们想要从法权的角度使土地私有成为一种法律上的硬性规定,以此来利用“合理”的土地所有权对无产阶级进行剥削。

在解决住房问题的途径上,马克思认为需要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实现土地国有化。

他指出,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实现土地国有化越来越具有必然性。

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土地国有化的实现提供了客观条件,同时,社会中居民的主观意愿也推动着土地国有化的实现。

马克思地租理论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现实意义

马克思地租理论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现实意义
在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中,级差地租是分为两部分来讨论的,即级差地租 I 和级差地租 II。极差地租 I,就是 当投入到土地上的资本相同时,由于土地的先天优势(包括肥沃程度,地理位置等)不同,产生的不同的超额 利润转化成的地租。而极差地租 II,就是在同一土地上,进行连续相同资本的投入,每次投入导致不同的生产 效率的提升,所带来的超额利润的差额。它们分别代表着土地开发过程中粗放式经营和集约式经营的两个阶段, 其区别在于级差地租 I 带来的超额利润可以直接占有,而级差地租 II 所带来的超额利润,只有在重新签署契约 合同时,才会转化成为地租。
在当期我国土地市场中,存在农户或者被拆迁者,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这三大主体,政府以低价收取农民或 被拆迁者的土地,以高价将土地的使用权渡让给房地产开发商,收取巨额利润,但房地产开发商所支付的价格, 也只是土地的基础价格,随着土地的市场价格的不断提高,这一部分所产生的收益则被房地产开发商所瓜分。 最终,大部分的收益都被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所瓜分,收益分配明显不合理,是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亟待解决 的问题。
4 马克思地租理论对我国房地产市场建设的启示 4.1 严控房地产市场过度资本运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会议中指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 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针对这一问题,首先,国家应该加强监管,对投机 的行为应加以引导和约束,进而避免大量资金涌入房地产市场,自然可以给房地产市场起到降温的效果;其次, 通过法律的手段,不断规范市场,针对很多钻法律漏洞而形成的逐利行为,应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使得这些投 机取巧的行为降到最低;最后合理化,购 房者的购买行为才能趋于理性,才能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的跟风炒作。 4.2 建立健全的土地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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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克思地租理论看高房价
中国人历来信奉“居有常,业无变”的生活方式,为此购房对于国人是作为一种刚性需求而存在。

现今蓬勃发展的房地产业带动者房价的飞涨,这无时不刻不牵动着国人的神经。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虽然是针对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而提出的,但它揭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地租的一般规律,具有普遍意义.对于存在着土地所有权的社会主义社会依然适用。

特别是我国当前还存在着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分离,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不仅对于我们在社会主义社会处理土地问题有着普遍的指导意义。

本文运用马克思的绝对地租理论对我国当前的高房价进行分析,希图对我国房地产业的正常发展有所裨益。

标签:绝对地租土地所有权房价
在房地产业中,由于建筑产品是与土地紧密依存的,它的利润来源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作为建筑产品的一般利润,二是作为对土地投资所获得的地租收入。

同时投入不同地块的等量资本具有不同生产率所产生的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超额利润,是级差地租的一种形式。

之所以会产生这种超额利润其原因有二:一是土地的肥力差别,二是土地位置的差别。

因此,拉动房价日高的,并不是房屋造价而是地价——土地使用的价格,即地租。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环境下,绝对地租主要以土地使用金的方式出现。

据相关资料显示2009年的土地市场在争议中完美收官,“地王”频现、国企拿地、房企囤地等成为争议的焦点,开发企业、地方政府、银行成为土地市场“铁三角”。

土地出让金是这一现象最直接的反应。

杭州、上海、北京等70个城市土地出让金同比大幅增加。

“地王”频现、价格上涨成为土地出让金最大的推手。

2009年,中国70个大中城市土地出让金共计10836亿元,同比08年增加140%,同比“疯狂”的07年增加49%。

其中,杭州(包括余杭、萧山)土地出让金高达1054亿元,位居全国第一,杭州和上海成为土地出让金超过千亿的两个城市。

政府的收入在土地财政的带动下增长迅速,但如此高额的土地转让金却被转嫁到房产消费者的身上,是购房者背上了沉重的债务枷锁,也加深了银行的财务风险,若任由其发展下去将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绝对地租
城市土地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城市地租则是调节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经济杠杆。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条件下农业绝对地租的产生进行了论述,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农业绝对地租时,科学地揭示了绝对地租存在的根本原因是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使土地所有者能够以土地所有者资格要求地租的,就是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的恰当表现,是绝对地租”。

土地所有权本身就包含了产生绝对地租的可能性,绝对地租的存在必须以土地所有权作前提,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无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而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人对于地块的所有权为前提。

”由此可见,任何形式的地租,都是以土地所有权存在为前提的,只要存在土地所有权或土地所有者产权,使用土地就不能不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绝对地租,而“不管这种土地是处于自然状态,还是已被开垦”。

“作为土
地所有权的单纯结果来说,地租是垄断价格”,凡存在土地所有权的地方,地租作为它的“单纯结果”就不可避免地存在。

绝对地租的产生除了必须有土地所有权外,还要有土地所有权同使用权的分离。

如果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结合在一起,土地所有者又是土地使用者,那么他就可以把资本投在土地上而不付地租。

“在地租全然消灭的场合,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是同一个人”,“对他来说,土地所有权不会构成对他的投资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取消、土地所有权的废除”所以也就不存在绝对地租这一经济范畴了。

因此,绝对地租的产生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即以“执行职能的资本和土地所有权的分离作为前提”。

在分离的状态下,土地使用者为了获得土地使用权必须向土地所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代价,也就是说,土地所有者手中便享有特权,使其“有权不让别人去经营他的土地,直到经济关系能使土地的利用给他提供一个余额,而不论土地是用于真正的农业还是用于其他生产目的(例如建筑等等)”。

马克思认为绝对地租的存在需要四个前提:(1)土地所有权的存在;(2)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3)土地使用权商品化;(4)市场经济。

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根据马克思的论述,我国城市土地具备产生绝对地租的所有权前提。

我国城市土地的所有权不仅与使用权可以依法分离,而且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因此,我国城市土地具备产生绝对地租的第二个必要条件。

1995年1月1日起实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我国城市土地使用权商品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绝对地租存在的客观经济前提。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城市土地完全具备绝对地租存在的四个前提,也就是说,我国城市土地存在绝对地租。

二、马克思绝对地租理论的实践探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城市工商业经济的发展,土地利益冲突已经成为社会各种利益集团和利益主体争夺的焦点,房价已经成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最大问题。

因此,要建立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

必须坚持以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为指导,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

调整好各类士地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好土地利益分配问题,以合理调控房价,建立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

防止由于富者、强者在土地使用权层面过分集中从而导致的土地私人垄断;防止房地产过分投机从而导致的地价、房价暴涨,剥夺人民群众的“生命维持和发展权利”。

以实现群众的购房愿望,以保障贫者、弱者也可以享有基本的居住权利。

为实现这一系列目标,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应按照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明确土地资本及其收益的真正主体,有效控制地方政府附着于国有土地的利益,遏制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中的非理性行为。

针对当前我国城市国有土地出让中存在的问题,就需要按照马克思的绝对地租理论,明确各级政府只是在代表全民占有土地,具体行使土地转让过程中的相关权益,地方政府在土地上不能够再享有了独立于国家和人民的经济利益,不能违法控制公有土地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因此,必须规范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中的职责和权限,建立科学的土地开发建设规划和公开、透明的土地出让管理制度,公开收支,切断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中谋取的私利渠道,并由法定机关和人民群众对其予以有效的监督,以保证国家获得合理的土地收益,防止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过程中的
非理性行为。

第二、实现城乡土地经营的集约化和有效配置土地资源,深化土地产权改革,促进土地产权市场化。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外皆归集体所有。

”表面上似乎确定了土地的产权主体,但由于实际上产权主体不明晰,因此,在土地所有权实现形式——地租的征收上还普遍存在权利和责任不明确问题。

并且长期以来,受各种错误思想的影响,我們对马克思的绝对地租理论认识不清,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对土地所有权的经济要求。

由于土地产权的缺失以及人们土地权利意识淡薄,因此导致了对土地经营者的监督缺位,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经营权侵占所有权的现象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如土地无偿使用、低付费使用、随意出租、恶意使用等行为。

因此,在土地资源管理的改革过程中,我们应该以马克思绝对地租理论为指导,进一步深化土地资源的产权改革,避免因为产权所有者不到位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应该积极促进城乡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构建和完善促进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为土地所有权的顺利实现奠定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操作平台。

第三,建立合理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制度.使归属于全民所有的国有土地收益真正惠及每一个公民。

依照马克思主义理论,无论土地资本主义国家或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对市政基础没施建设和城市公益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都是城市建筑地基产生高昂地租的重要原因。

而市民对市政幕础设施和城市公益设施的分享,便构成了政府或以土地出让金的主要使用形式。

因此,政府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开成本后的纯收入,一方面应用于满足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没施建设,另一方面应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固定提取相应比例用于廉租房以及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由政府承担起保障低收入人群基本生存权利的责任,使普通民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2009年中国土地出让金达15000亿元,杭州居全国第一”.搜房网(/news/2010-01-07/3013338.htm).2010年9月30日访问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75页
[3]魏鹏娟:从马克思地租理论看我国国有土地出让制度的完善.《生产力研究》2010年第3期.第45页
[4]张泽一:市场经济条件下马克思绝对地租理论的应用价值.《集团经济研究》2007年第11期.第2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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